第一百四十一章 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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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開庭的日子到了。沈牧之到法院的時候,陳志遠已經在了。他坐在被告席上,還是那件灰色的工裝外套,還是那雙磨得發白的袖子。法警讓他坐下,他就坐下了,雙手放在膝蓋上,手指在桌面上輕輕敲著,沒有聲音,只看得到指節的起伏。審判長走了進來。姓趙,五十多歲,頭髮花白,戴著老花鏡,鏡腿用白膠布纏了一圈。他在審判席上坐下,身後兩側各坐一位審判員。

  「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趙審判長的聲音很平,不高不低,像是在念一份跟任何人都無關的文件。「上訴人陳志遠,詐騙罪一案,不服本市城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首先,核對上訴人身份。」

  陳志遠站起來,聲音很輕。「陳志遠,男,三十五歲,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他坐下。

  審判長看著鄭遠。「公訴人,你的身份。」

  鄭遠站起來。「鄭遠,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本案一審公訴人。」

  審判長轉向沈牧之。「辯護人。」

  沈牧之站起來。「沈牧之,牧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上訴人陳志遠的委託,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審判長在筆記本上記了幾筆。「上訴人,你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有無迴避申請?」

  陳志遠搖了搖頭。「沒有。」

  審判長翻開卷宗。「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

  陳志遠看了一眼沈牧之。沈牧之點了點頭。陳志遠站起來,手扶著桌面,像是怕站不穩。

  「我沒有詐騙。我借了錢,寫了借條,有轉帳記錄。我承認我沒還上。因為廠倒閉了,我沒錢了。我不是故意不還。我真的想還。我不是詐騙。我不認這個罪。」他的聲音在發抖,但每一個字都說得很清楚。

  審判長在筆記本上記了幾筆。「辯護人,你有什麼要補充的嗎?」

  沈牧之站起來。「審判長,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主要針對原審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主觀構成要件。辯護人認為,原審對這一要件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具體理由將在法庭辯論階段詳細闡述。」

  審判長看著鄭遠。「公訴人,你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沒有補充?」

  鄭遠站起來。「沒有。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人堅持原審的公訴意見。」

  審判長合上筆記本。「鑑於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較大爭議,本庭先對關鍵證據進行質證。請法警將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提交法庭。」

  法警把三份證據擺在審判長面前。借條、轉帳記錄、微信聊天截圖。白色的A4紙,黑色的字,紅色的公章。沈牧之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

  審判長拿起借條。「上訴人,這張借條是不是你寫的?」

  陳志遠低下頭。「是。」

  「借條上寫的是,借款五萬元,用途為生意周轉,還款日期是去年六月。是不是?」

  「是。」

  「你當時有沒有跟被害人劉建國說,這筆錢是用來還其他債務的?」

  「沒有。」

  「你為什麼不說?」

  陳志遠沉默了很久。「不敢說。說了他就不借了。」

  審判長轉向沈牧之。「辯護人,你對這份證據有什麼意見?」

  沈牧之站起來。「審判長,辯護人對借條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借條的內容不能證明上訴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條上寫的『生意周轉』,是上訴人對借款用途的一種概括性描述。上訴人當時確實在經營一家小型加工廠,這筆錢也確實用於維持工廠運營——雖然最終是通過償還其他債務的方式間接維持。將流動資金用於償還到期債務,並不超出『生意周轉』的合理範圍。」

  鄭遠站起來。「審判長,辯護人的解釋過於寬泛。『生意周轉』應當理解為用於工廠的日常運營。上訴人將這筆錢直接轉給其他債權人,根本不是用於工廠。這是隱瞞真實用途,虛構事實。」

  沈牧之轉過來看著鄭遠。「公訴人,工廠為什麼需要周轉?因為到期債務需要償還。如果不還那些債,工廠就會被起訴,帳戶被凍結,原材料供應中斷,工人工資發不出來。還債就是維持工廠存活的手段。上訴人把錢用於還債,恰恰是為了讓工廠繼續運轉。這不是虛構事實,這是實事求是。只不過實事求是的結果,不一定是公訴人想要的結果。」


  鄭遠的手在桌面上停了一下。「辯護人,你是在玩文字遊戲。」

  「公訴人,你是在混淆概念。『虛構事實』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情。上訴人經營的工廠確實存在,他面臨的債務危機確實存在,這筆錢確實用於解決債務危機。他用的是最直接的方式——還債。這不是虛構,這是真實。」

  審判長敲了一下法槌。「雙方的意見,本庭已經記錄在案。繼續質證。」

  鄭遠沒有坐下,從文件夾里抽出另一份材料。「審判長,公訴人請求出示補充證據。上訴人陳志遠借款時的個人徵信報告。」

  沈牧之的眉頭皺了一下。徵信報告?一審沒有這個證據。

  審判長看著鄭遠。「公訴人,這份證據為什麼一審沒有提交?」

  「一審期間,徵信系統正在升級,查詢不到完整記錄。日前系統恢復,公訴人調取了上訴人借款時的個人信用報告。」

  陳志遠的臉白了。沈牧之知道那裡面有什麼。

  法警把報告呈給審判長。審判長翻了一頁,又翻了一頁。

  「辯護人,你對這份證據的合法性有什麼意見?」

  沈牧之站起來。「審判長,辯護人認為,這份證據的合法性存疑。第一,一審期間公訴機關未能調取該證據,說明二審期間補充提交需要合理的理由。徵信系統升級是客觀障礙,辯護人可以接受。但第二,這份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存疑。徵信報告反映的是借款前上訴人的信用狀況。信用狀況不良不等於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個人可以信用很差,但仍然想還錢。」

  「審判長,辯護人說得不對。」鄭遠站起來,翻開徵信報告。「這份報告顯示,上訴人陳志遠在向劉建國借款時,已經有七筆貸款逾期,總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他的信用卡已經全部被凍結。他的名下沒有任何資產。他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然向劉建國借款五萬元,借款時隱瞞了真實用途,借款後失聯。這不是詐騙是什麼?」

  沈牧之等鄭遠說完。「公訴人,失聯?上訴人陳志遠從來沒有更換手機號碼,從來沒有搬家,從來沒有離開本市。他只是沒有主動聯繫劉建國。『沒有主動聯繫』不等於『失聯』。劉建國也沒有主動找他。如果他真的想找,他能找不到。」

  鄭遠沒有坐下。「他沒有主動聯繫被害人,因為他知道聯繫了也還不上。他是在逃避。」

  「逃避不等於詐騙。負債者面對債權人的催收,有本能的迴避心理。這是人之常情。法律不能把『怕接電話』等同於『非法占有』。」

  審判長敲了一下法槌。「辯護人,請回到證據本身。」

  沈牧之放緩了語氣。「審判長,這份徵信報告恰恰說明,上訴人陳志遠在當時已經處於嚴重的財務危機中。他不是今天才變成這樣的。他是一個深陷債務泥潭的人。他借這筆錢,不是為了揮霍,不是為了逃跑,是為了在這個泥潭裡多撐一會兒。他撐了,沒撐住。但他撐過。法律懲罰的,應該是那些借錢的時候就沒打算還的人。上訴人不是那種人。他只是那種還不上的人。」

  鄭遠看著他,沒說一個字。審判長敲了一下法槌。「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上訴人自行辯護。」

  陳志遠站起來,手扶著桌面。「我不會說話。我只說一句。我不是詐騙。我只是借錢沒還上。我願意還。給我時間,我打工還。五年,十年,我都還。」

  審判長在筆記本上記了幾筆。「辯護人。」

  沈牧之站起來。他沒有看稿子,閉上眼睛幾秒,然後睜開了。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公訴人說這不是借錢,是詐騙。公訴人說,借錢的時候已經沒錢了,就是詐騙。公訴人說,借錢的時候沒說實話,就是詐騙。公訴人說,借錢之後沒還上,就是詐騙。如果公訴人的邏輯成立,這座城市裡一半的負債者都應該抓起來坐牢。因為他們借錢的時候都沒錢,因為他們借錢的時候都沒說實話——誰會跟債主說『我沒錢』?說了,就借不到。因為他們借錢之後都沒還上——還上了就不是負債者了。」

  他的聲音很平,不高不低,不急不慢。

  「但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借錢的時候沒錢』,不是『借錢的時候沒說實話』,不是『借錢之後沒還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上訴人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他借了五萬,還了別的債。他是在拆東牆補西牆。拆東牆補西牆的人,不是不想還。他們是不敢不還。因為東牆拆了,西牆不補,整面牆就塌了。他的牆塌了。他沒撐住。但他在撐。」


  沈牧之轉過身,看著三名審判員。

  「一審判決書說,上訴人沒有償還能力,仍然借款,到期不還,認定了詐騙罪。辯護人想問,如果一個人借了錢,但是還不上,就是詐騙。那麼民間借貸這個行業,就不應該存在。因為所有借錢的人,在借錢的時候都沒錢。他們有錢,就不借了。法律保護債權人,但法律也保護債務人。負債不是犯罪。還不上不是犯罪。只有不想還才是犯罪。上訴人想還。他想還到他進看守所的那一天。」

  沈牧之坐下了。

  旁聽席上沒有人說話。審判長看著鄭遠。「公訴人,你可以進行答辯。」

  鄭遠站起來,整了整制服領口。「審判長,各位審判員。辯護人說得很好。負債不是犯罪,還不上不是犯罪。但本案上訴人不是『還不上』的問題,是『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的問題。徵信報告顯示,上訴人借款時已負債纍纍,沒有任何償還能力。他借款時隱瞞了真實用途,沒有告訴被害人這筆錢是用來還債的。借款到期後,他分文未還,沒有作出任何還款的努力。工廠倒閉後,他沒有主動聯繫被害人,沒有提出任何還款計劃。直到今天,他仍然沒有還一分錢。這些事實,不是辯護人一句『他在撐』就能抹去的。」

  鄭遠停了一下,聲音放輕了一些。「法律不是冷酷的。法律也要考慮實際情況。一個深陷債務的人,不是完全沒有出路。你可以申請破產,可以跟債權人協商,可以尋求法律幫助。但你不能騙。騙了,就是犯罪。」

  沈牧之沒有站起來。他等了幾秒,等旁聽席上那點細微的動靜平息下去。

  「審判長,公訴人說,上訴人沒有主動聯繫被害人,沒有提出還款計劃。公訴人,他拿什麼還?他工廠倒了,房子沒了,車賣了,老婆離婚了。他沒有錢。他提不出還款計劃。但他說了,『給我時間,我打工還』。他在法庭上說的。這話不是辯護人教他的。他沒有上過法庭,他不會說謊。他說願意還,五萬元,打工,五年,十年,他願意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他需要時間。不是每個人都能在兩年內還清五萬。不是每個人都能在工廠倒閉、妻離子散之後還有能力跟債主說『我來還』。他能說出口。」

  沈牧之閉上眼睛,又睜開。「他在法庭上。法官、公訴人、辯護人、法警、旁聽的人,都聽到了。他願意還。他不是不想還。給他機會,他會還。公訴人說,法律不是冷酷的。辯護人同意。法律不是冷酷的。法律應該給那些還在掙扎的人,一條路。不是每條路都通向監獄。」

  審判長沒有看法槌。他的筆停在筆記本上,一直沒有落下去。

  「法庭辯論結束。」他摘下眼鏡,用白膠布纏著的鏡腿擱在桌面上。「上訴人,你還有最後陳述的機會。」

  陳志遠站起來。他沒說「謝謝審判長」,沒說「我知道我錯了」。他站著,手放在桌面上。

  「我不是詐騙。我只是沒錢。我有錢一定還。我會還的。」

  他坐下了。

  審判長戴上眼鏡,看著合議庭左右兩邊的審判員。兩個人點了點頭。

  「本案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現在休庭。」

  法槌敲了一下。聲音在法庭里迴蕩,比審判長的聲音更持久。

  法警走過來,要帶陳志遠走。陳志遠看著沈牧之,沈牧之看著他。

  「沈律師,我說得好嗎?」

  「好。實話最好。」

  陳志遠被帶走了。鄭遠收拾好文件夾,走到沈牧之面前。

  「沈律師,你今天說的那些話,很動感情。」

  「嗯。」

  「但法庭上,動感情沒有用。」

  「也不是完全沒用。」

  鄭遠看了他一眼,轉身走了。沈牧之站在辯護席前,看著空蕩蕩的審判席。審判長的那個白膠布眼鏡腿,審判員面前那排沒有翻過的筆記本,旁聽席上那幾把沒人坐的椅子。陳志遠說「我會還的」。聲音不大,但他聽得見。希望法官也聽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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