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章 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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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牧之回到事務所的時候,台階上蹲著一個人。他穿著一件灰色的工裝外套,袖子磨得發白,領口的扣子掉了兩顆,露出裡面起球的毛衣。他蹲在那裡,手裡夾著一根煙,菸灰已經燒了很長一截,沒有彈,掉在他的鞋面上,他也沒感覺。地上還有四五個菸頭,有的滅了,有的還在冒細煙。沈牧之停了一下,看著他。他抬起頭,眼窩深陷,眼眶下面一片青黑,像是一夜沒睡,又像是一個星期沒睡。

  「沈律師?」

  「我是。」

  「我叫陳志遠。朋友介紹來的。我被人告了,說我詐騙。我沒有騙。我只是借了錢,沒來得及還。」

  他從外套口袋裡掏出一份判決書,折了兩折,邊角已經卷了。沈牧之接過來,站台階上翻開。詐騙罪,一審認定。被告人陳志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劉建國人民幣五萬元,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日期是十一天前。上訴期十五天。還剩四天。沈牧之沒說話,把判決書從頭到尾看了一遍。事實認定部分寫得很簡單,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借條、轉帳記錄。看起來很清楚。借了,沒還,人跑了。詐騙罪。

  他合上判決書,看著陳志遠。

  「借了多少?」

  「五萬。寫了借條。有轉帳記錄。微信上也承認借了。但我後來沒還上。他說我是騙。」

  「為什麼沒還?」

  「工廠倒閉了。我失業了。我跟他解釋,他不聽。他就去報案了。」

  「你什麼時候借的?」

  「去年三月。」

  「借條上寫了還款日期嗎?」

  「寫了。去年六月。」

  「到期之後你還了多少?」

  「一分都沒還。」

  沈牧之沒說話。陳志遠把手裡的菸頭按滅在台階上,站起來。他的腿蹲麻了,晃了一下,扶住門框。

  「沈律師,我不是詐騙。我借的時候沒想騙他。我是真想還。但廠倒了,我沒辦法。我承認我欠錢。我願意還。但我不是詐騙。」

  「你在偵查階段怎麼說的?」

  「我……我說我借了,沒還。我說我沒錢。他們就認定我是詐騙了。」

  「你上訴了嗎?」

  「還沒有。他們說讓我來找您。」

  沈牧之看著判決書最後一頁。一審律師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意見只有一句話:「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請求從輕處罰。」認罪?認什麼罪?認詐騙的罪。陳志遠陳述的是借錢沒還的事實,但法律上,借錢沒還不是詐騙。詐騙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他有沒有非法占有?他自己說沒有,但從行為上看,借了五萬,到期一分沒還,工廠倒閉了人跑了,表面看很像。沈牧之需要證據證明他「想還」。這不是證明無罪,是證明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

  「你借了五萬,花在哪了?」

  「還別的債了。」

  「什麼債?」

  「之前做生意虧了,欠了好幾筆。這五萬拿到手,全轉給別的債主了。有轉帳記錄。」

  「你當時跟劉建國說借錢是做什麼用?」

  「我說周轉一下。做生意的流動資金。」

  「你沒有說還別的債?」

  「沒有。我不敢說。說了他就不借了。」

  沈牧之靠住門框。這是關鍵點。借錢時說「流動資金」,實際用來還債。這不是虛構事實嗎?庭審時法官可能會問:流動資金和還債是一回事嗎?流動資金是維持運營,還債是填窟窿。借新債還舊債,不是詐騙,但借的時候沒說實話,這就存在「隱瞞真相」。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陳志遠隱瞞了錢款的真實用途。

  「你的工廠什麼時候倒閉的?」

  「去年八月。借錢之後五個月。」

  「你借錢的時候工廠還在運營?」

  「在。但已經很困難了。工人工資發不出來。我本來想用這五萬撐一下,但不夠。帳上的缺口太大了。後來就倒了。」

  沈牧之沉默了片刻。「你說你願意還。你現在拿得出錢嗎?」

  「拿不出。但我可以打工還。一個月還一千。五年還清。只要不坐牢。」


  沈牧之合上判決書。「上訴期還有四天。我幫你寫上訴狀。但你要知道,二審改判的機會不大。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突破口只有一個——主觀上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你要證明你借錢的時候是想還的,只是後來沒有能力還。這不是無罪辯護,是罪輕辯護。爭取改判緩刑。」

  陳志遠聽著,點了點頭。

  「走。去事務所說。」

  沈牧之開門,陳志遠跟著進來。他站在辦公室中間,沒有坐。沈牧之指了指沙發,他才坐下來,雙手放在膝蓋上,手指絞在一起。

  沈牧之坐到辦公桌前,打開筆記本,翻到新的一頁。

  「陳志遠,你借這筆錢的時候,還剩什麼資產?」

  「沒有資產了。老婆離婚了,房子歸她。車也賣了。信用卡欠了十幾萬。我已經什麼都沒有了。」

  沈牧之停下筆。「也就是說,你借錢的時候,已經沒有償還能力了?」

  陳志遠低下頭。「是。」

  「你有沒有跟劉建國說你已經沒有償還能力了?」

  「沒有。說了他就不借了。」

  沈牧之放下筆。他在筆記本上寫下幾個詞:虛構用途、無償還能力、借新債還舊債。從法律角度看,這些都可以被解釋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個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還向別人借錢,借錢時隱瞞了真實用途,錢到手後也沒有用於承諾的用途,而是填了窟窿。事後面臨追討失聯。這幾乎就是詐騙罪的教科書案例。

  但他注意到一個細節。陳志遠沒有跑。他沒有換手機號,沒有搬家。他是主動來的。

  「你什麼時候收到判決書的?」

  「十一天前。我收到就去派出所問了。他們說上訴要找律師。」

  「你之前為什麼沒有請律師?」

  「沒錢。」

  「現在也沒錢。」

  「是。」

  沈牧之把筆記本合上。「我免費幫你。」

  陳志遠抬起頭。「真的?」

  「真的。但你答應我兩件事。一,上訴期間不要跟劉建國聯繫,不要威脅他,不要求他撤訴。二,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你進去好好表現,爭取減刑。」

  陳志遠低下頭。「我答應。」

  沈牧之站起來,從柜子里拿出一份空白上訴狀。他坐下來,一筆一畫地寫。上訴理由,第一點,原審認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證據不足。被告人借款時雖隱瞞了部分事實,但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故意。第二點,被告人借款後未逃匿,未失聯,積極配合調查。第三點,被告人願意償還欠款,有具體的還款計劃。他寫完,讀了一遍,遞給陳志遠。

  「你看看。有沒有要改的?」

  陳志遠接過去,看得很慢。他看完了,把上訴狀遞迴來。

  「沒有。」

  沈牧之把上訴狀裝進信封里。「明天我去法院交。等通知。」

  陳志遠站起來,走到門口,又轉過身。「沈律師,我真的不是詐騙。我是沒辦法。我不是壞人。」

  「我知道。」

  沈牧之知道他不是壞人。但法庭上,不是壞人不等於無罪。法律不審判「壞人」,法律審判「行為」。陳志遠的行為,從表面上看,很接近詐騙。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他是負債者在掙扎,一個走投無路的人,想抓住最後一根稻草。稻草斷了,他摔了。摔了不是詐騙。

  陳志遠走了。沈牧之站在窗前,看著他走出大門,消失在街角。

  他拿起手機,撥了鄭遠的號碼。

  「鄭檢,問你個事。」

  「你又接了什麼案子?」

  「『又』是什麼意思?」

  「你一周接三個案子?」

  「沒有。第三個。不,第四個。趙宇、李強、王芳。現在是陳志遠。」

  「陳志遠?那個詐騙案的?」

  「你知道?」

  「知道。一審公訴就是我辦的。」

  沈牧之愣住了。「你辦的?」

  「對。我起訴的,我出庭的。一審判決就是我建議的量刑。」

  沈牧之握著手機,沒說話。

  「你要上訴?」鄭遠問。

  「我答應他了。」

  「你知道上訴不可能改判。」

  「我知道。」

  「那你還幫他?」

  「他來找我了。」

  鄭遠沉默了片刻。「你總是這樣。」

  「你怎麼知道我要說什麼。」

  「你不用說。我知道。」

  鄭遠掛了電話。沈牧之把手機放在桌上,靠在椅背上。他知道二審改判的機會很小。改判緩刑的條件很苛刻,被告人必須全額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陳志遠一分錢都沒有,拿什麼退?但他還是接了。不是因為勝算大,是因為那個蹲在台階上抽菸的人,讓他想起很多人。那些沒錢請律師的人,那些不懂法的人,那些說「我不是壞人」的人。他們的案子不是大案要案,上不了新聞,沒人關心。但他們是他的當事人。

  第二天,沈牧之去法院交了上訴狀。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在回執上蓋了章,他看了一眼,裝進口袋裡。

  他走出法院,站在台階上。陽光很好,天很藍。他點了一根煙,吸了一口。

  二審,他要在法庭上說——陳志遠不是詐騙。他是沒還上錢。法律要懲罰的,是故意不還的人,不是還不上的人。他會這麼說。但法官會信嗎?他不知道。但陳志遠知道有人為他說話了。這就夠了。

  他上了車,發動引擎。開往事務所的方向。陳志遠的案子在等著他。鄭遠也在等著他。這一次,他們是坐在對立面。不是第一次了。

  他開進事務所樓下的停車場,熄了火。坐在駕駛座上沒動。從擋風玻璃向外望去,陽光把整條街照得透亮。他拿出手機,給陳志遠發了一條消息:「上訴狀已經交了。等通知。」

  陳志遠回復了兩個字:「謝謝。」

  沈牧之把手機放回口袋。他推開,門邁出車,鎖好車門,走向事務所。下一個當事人也許已經在門口等著了。也許會蹲在台階上,也許手裡夾著煙,也許低著頭,也許沒在哭。但他的眼睛是紅的。沈牧之知道那種紅。那不是哭紅的,是睜著熬紅的。連著好多個夜晚睡不著,翻來覆去地想同一個問題:我該怎麼辦。

  陳志遠替他問了。沈牧之替他答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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