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章 手機
趙宇案的卷宗鎖進鐵皮柜子後,沈牧之在事務所坐了一整天,沒有接電話,沒有見人。他把那幅「疑罪從無」從牆上取下來,用濕布擦了擦鏡框,重新掛上去。他燒了一壺水,泡了一杯茉莉花茶,喝了兩口,涼了,倒掉,又泡了一杯。天黑了,他站起來,走到窗前,看著樓下的街道。路燈亮著,有人在等公交,有人在遛狗,有人在跑步。沒有人知道他是誰,沒有人知道他在想什麼。他轉過身,關了燈,在沙發上睡了一夜。
第二天上午,門鈴響了。沈牧之打開門,門口站著一個女人。四十多歲,穿著一件洗得發白的棉襖,頭髮用橡皮筋隨便扎著,腳上穿著一雙布鞋,鞋頭磨破了,露出裡面的襪子。她手裡拎著一個塑膠袋,裡面裝著幾個饅頭。她站在門口,沒有進來,嘴唇在發抖。
「您是沈律師嗎?」
「我是。您是?」
「我是利強的媽。我兒子被抓了。他偷了同事的手機。您幫幫他。」
沈牧之讓開門口。「進來吧。」
女人走進來,把塑膠袋放在茶几上,站在沙發旁邊,沒有坐下。她的眼睛紅腫,眼皮腫得像兩個核桃,眼眶下面全是青黑。沈牧之不知道她是一夜沒睡還是哭了一夜。
「您坐。」
她坐下來,雙手放在膝蓋上,手指絞在一起。沈牧之倒了一杯水,放在她面前。她端起來,喝了一口,燙了一下,又放下。
「您兒子叫什麼?」
「利強。二十四歲。從老家來本市打工,在工廠里幹活。他偷了同事的手機。我知道他錯了。他不是壞人。他是一時糊塗。沈律師,您幫幫他。他不能坐牢。他爸癱在床上,家裡全靠他。他進去了,這個家就散了。」
沈牧之看著她。「案卷帶來了嗎?」
她從棉襖口袋裡掏出一個牛皮紙信封,遞給沈牧之。「我托人弄出來的。」沈牧之打開信封,抽出裡面的文件。起訴意見書、報案記錄、證人證言、監控截圖。監控很清晰。時間是晚上十一點,利強從車間出來,路過同事的更衣櫃,櫃門沒關,一部手機放在最上面。他停下來,看了一眼,伸手拿起來,裝進口袋裡,走了。整個過程不超過十秒。手機價值三千二百元。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較大的標準,各地不同。本市的起點是三千元。三千二百元,剛過線。
沈牧之合上案卷。「利強認罪嗎?」
「認。他認。他從一開始就認了。」
「他之前有沒有案底?」
「沒有。他從來沒犯過事。」
「他在工廠幹了多久?」
「兩年。廠里說他表現好,還評過優秀員工。」
沈牧之靠在椅背上。「我可以試試。但不能保證結果。」
女人的眼淚流下來了。「謝謝您。謝謝您。」
她從塑膠袋裡掏出那兩個饅頭,放在茶几上。「您還沒吃飯吧?這是我早上蒸的,您嘗嘗。」
沈牧之看著那兩個饅頭,白的,圓的,上面還有手指印。他拿起來,咬了一口。饅頭是涼的,有些硬,嚼了很久才能咽下去。
「好吃。」
女人笑了。不是大笑,是那種很久沒有笑過的人突然想起來怎麼笑的笑。她站起來。「沈律師,我走了。我兒子的事,拜託您了。」
沈牧之送她到門口。「您的電話留一個。」
她從口袋裡掏出一張紙條,上面歪歪扭扭寫著一個手機號碼。沈牧之接過來,看了一眼。「好。有消息我聯繫您。」
她走了。沈牧之站在門口,看著她的背影消失在樓梯口。他把饅頭吃完,拍了拍手上的饅頭渣,坐回辦公桌前。他打開案卷,把起訴意見書又看了一遍。公安機關的意見是「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檢方的意見還不知道,但大概率會起訴。證據太確鑿了,監控拍得清清楚楚,利強自己也認了。辯護空間不大,但不是沒有。
他拿起電話,撥了案卷上利強的律師聯繫人的號碼。是看守所。他約了會見時間,明天上午。
第二天,沈牧之去了看守所。利強被帶進來的時候,走路拖著腳,低著頭。他穿著一件藍色的號服,頭髮剃了,臉上沒有傷,但眼睛很暗。他走到椅子前,坐下來,沒有看沈牧之。
「利強,我是你的律師,沈牧之。」
利強抬起頭,看了他一眼,又低下去。「沈律師。」
「我問你幾個問題。你如實回答。」
「好。」
「你偷手機的時候,怎麼想的?」
「我不知道。我腦子一熱。我看到那個手機放在那裡,櫃門沒關,就想拿。拿了就後悔了。第二天想還回去,但警察已經來了。」
「你之前偷過東西嗎?」
「沒有。從來沒偷過。」
「你為什麼偷?」
「我……我自己的手機壞了。我想買新的,沒錢。我看到那個手機,就想拿。我知道錯了。我願意賠。」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記下來。「你認罪認罰嗎?」
「認。我認。」
「我會幫你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但你要配合。」
「我怎麼配合?」
「退贓。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他的諒解。」
「我願意。我讓我媽把錢寄過來。」
沈牧之點了點頭。他站起來,合上筆記本。「我會盡力。」
「沈律師,我會坐牢嗎?」
「不一定。爭取不起訴。」
利強低下頭。「謝謝您。」
沈牧之走出會見室,穿過走廊,出了看守所。陽光照在臉上,刺眼。他上了車,坐在駕駛座上,沒有立刻發動。他拿出筆記本,翻開,看著利強的案子。證據確鑿,被告認罪,沒有辯護空間,但他還是接了。不是每個案子都能贏,不是每個案子都應該贏。有些案子,辯護律師的工作不是無罪,是讓被告人受到的懲罰與他的罪行相匹配。量刑辯護,罪輕辯護。
他發動了車子,開往城東。利強工作的工廠在開發區,一大片灰色廠房,門口有保安。沈牧之把車停在外面,走進去,找到人事部。一個姓張的經理接待了他。
「張經理,利強在廠里的表現怎麼樣?」
張經理翻了翻檔案。「來了兩年,表現不錯。沒有違紀記錄,去年還評了優秀員工。」
「他被抓之後,廠里什麼態度?」
「廠里很意外。他不是那種人。我們願意諒解他。手機已經還了,損失不大。如果法院判他緩刑,廠里可以讓他回來上班。」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記下來。「謝謝您。」
他走出工廠,上了車。他拿出手機,撥了利強母親的號碼。
「利強的事,有進展。工廠願意諒解。他表現好,評過優秀員工。檢方可能會考慮不起訴。」
電話那頭沉默了很久。然後傳來女人的聲音,帶著哭腔,但沒有哭出聲。「謝謝您。謝謝您。」
「不用謝。我還沒做什麼。」
沈牧之掛了電話,開車回事務所。他坐在辦公桌前,打開電腦,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見書。他寫得很慢,每一個字都斟酌。
「關於利強涉嫌盜竊罪一案的法律意見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利強認罪認罰。但考慮到以下幾點,建議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前科。二、涉案金額較小,剛達到立案標準。三、被告人已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四、被告人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系家庭唯一經濟來源。五、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綜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
他寫完了,又從頭到尾讀了一遍。列印了三份,裝進文件袋裡。明天去檢察院提交。
傍晚,鄭遠打來電話。
「沈律師,聽說你又接了一個案子。盜竊?」
「消息挺快。」
「那個案子證據確鑿,你打算怎麼辯?」
「量刑辯護。爭取不起訴。」
「你覺得有機會嗎?」
「有。剛過立案標準,初犯,退贓,諒解。檢方可以不起訴。」
「你每次都這麼樂觀。」
「不是樂觀。是法律有規定。」
鄭遠笑了。「行。看你怎麼辯。」
他掛了電話。沈牧之把手機放在桌上,靠在椅背上。他想起利強母親站在門口的樣子。一雙破了洞的布鞋,一袋饅頭,一個母親。她會等,會等兒子回家。沈牧之做不了太多,但他能做一件事——讓她的等待不會太久。
他站起來,走到窗前。窗外,天暗了,路燈亮起來。他看著那些燈,看了一會兒。然後他轉過身,關了燈,走出辦公室。明天還要去檢察院。
第二天上午,門鈴響了。沈牧之打開門,門口站著一個女人。四十多歲,穿著一件洗得發白的棉襖,頭髮用橡皮筋隨便扎著,腳上穿著一雙布鞋,鞋頭磨破了,露出裡面的襪子。她手裡拎著一個塑膠袋,裡面裝著幾個饅頭。她站在門口,沒有進來,嘴唇在發抖。
「您是沈律師嗎?」
「我是。您是?」
「我是利強的媽。我兒子被抓了。他偷了同事的手機。您幫幫他。」
沈牧之讓開門口。「進來吧。」
女人走進來,把塑膠袋放在茶几上,站在沙發旁邊,沒有坐下。她的眼睛紅腫,眼皮腫得像兩個核桃,眼眶下面全是青黑。沈牧之不知道她是一夜沒睡還是哭了一夜。
「您坐。」
她坐下來,雙手放在膝蓋上,手指絞在一起。沈牧之倒了一杯水,放在她面前。她端起來,喝了一口,燙了一下,又放下。
「您兒子叫什麼?」
「利強。二十四歲。從老家來本市打工,在工廠里幹活。他偷了同事的手機。我知道他錯了。他不是壞人。他是一時糊塗。沈律師,您幫幫他。他不能坐牢。他爸癱在床上,家裡全靠他。他進去了,這個家就散了。」
沈牧之看著她。「案卷帶來了嗎?」
她從棉襖口袋裡掏出一個牛皮紙信封,遞給沈牧之。「我托人弄出來的。」沈牧之打開信封,抽出裡面的文件。起訴意見書、報案記錄、證人證言、監控截圖。監控很清晰。時間是晚上十一點,利強從車間出來,路過同事的更衣櫃,櫃門沒關,一部手機放在最上面。他停下來,看了一眼,伸手拿起來,裝進口袋裡,走了。整個過程不超過十秒。手機價值三千二百元。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較大的標準,各地不同。本市的起點是三千元。三千二百元,剛過線。
沈牧之合上案卷。「利強認罪嗎?」
「認。他認。他從一開始就認了。」
「他之前有沒有案底?」
「沒有。他從來沒犯過事。」
「他在工廠幹了多久?」
「兩年。廠里說他表現好,還評過優秀員工。」
沈牧之靠在椅背上。「我可以試試。但不能保證結果。」
女人的眼淚流下來了。「謝謝您。謝謝您。」
她從塑膠袋裡掏出那兩個饅頭,放在茶几上。「您還沒吃飯吧?這是我早上蒸的,您嘗嘗。」
沈牧之看著那兩個饅頭,白的,圓的,上面還有手指印。他拿起來,咬了一口。饅頭是涼的,有些硬,嚼了很久才能咽下去。
「好吃。」
女人笑了。不是大笑,是那種很久沒有笑過的人突然想起來怎麼笑的笑。她站起來。「沈律師,我走了。我兒子的事,拜託您了。」
沈牧之送她到門口。「您的電話留一個。」
她從口袋裡掏出一張紙條,上面歪歪扭扭寫著一個手機號碼。沈牧之接過來,看了一眼。「好。有消息我聯繫您。」
她走了。沈牧之站在門口,看著她的背影消失在樓梯口。他把饅頭吃完,拍了拍手上的饅頭渣,坐回辦公桌前。他打開案卷,把起訴意見書又看了一遍。公安機關的意見是「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檢方的意見還不知道,但大概率會起訴。證據太確鑿了,監控拍得清清楚楚,利強自己也認了。辯護空間不大,但不是沒有。
他拿起電話,撥了案卷上利強的律師聯繫人的號碼。是看守所。他約了會見時間,明天上午。
第二天,沈牧之去了看守所。利強被帶進來的時候,走路拖著腳,低著頭。他穿著一件藍色的號服,頭髮剃了,臉上沒有傷,但眼睛很暗。他走到椅子前,坐下來,沒有看沈牧之。
「利強,我是你的律師,沈牧之。」
利強抬起頭,看了他一眼,又低下去。「沈律師。」
「我問你幾個問題。你如實回答。」
「好。」
「你偷手機的時候,怎麼想的?」
「我不知道。我腦子一熱。我看到那個手機放在那裡,櫃門沒關,就想拿。拿了就後悔了。第二天想還回去,但警察已經來了。」
「你之前偷過東西嗎?」
「沒有。從來沒偷過。」
「你為什麼偷?」
「我……我自己的手機壞了。我想買新的,沒錢。我看到那個手機,就想拿。我知道錯了。我願意賠。」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記下來。「你認罪認罰嗎?」
「認。我認。」
「我會幫你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但你要配合。」
「我怎麼配合?」
「退贓。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他的諒解。」
「我願意。我讓我媽把錢寄過來。」
沈牧之點了點頭。他站起來,合上筆記本。「我會盡力。」
「沈律師,我會坐牢嗎?」
「不一定。爭取不起訴。」
利強低下頭。「謝謝您。」
沈牧之走出會見室,穿過走廊,出了看守所。陽光照在臉上,刺眼。他上了車,坐在駕駛座上,沒有立刻發動。他拿出筆記本,翻開,看著利強的案子。證據確鑿,被告認罪,沒有辯護空間,但他還是接了。不是每個案子都能贏,不是每個案子都應該贏。有些案子,辯護律師的工作不是無罪,是讓被告人受到的懲罰與他的罪行相匹配。量刑辯護,罪輕辯護。
他發動了車子,開往城東。利強工作的工廠在開發區,一大片灰色廠房,門口有保安。沈牧之把車停在外面,走進去,找到人事部。一個姓張的經理接待了他。
「張經理,利強在廠里的表現怎麼樣?」
張經理翻了翻檔案。「來了兩年,表現不錯。沒有違紀記錄,去年還評了優秀員工。」
「他被抓之後,廠里什麼態度?」
「廠里很意外。他不是那種人。我們願意諒解他。手機已經還了,損失不大。如果法院判他緩刑,廠里可以讓他回來上班。」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記下來。「謝謝您。」
他走出工廠,上了車。他拿出手機,撥了利強母親的號碼。
「利強的事,有進展。工廠願意諒解。他表現好,評過優秀員工。檢方可能會考慮不起訴。」
電話那頭沉默了很久。然後傳來女人的聲音,帶著哭腔,但沒有哭出聲。「謝謝您。謝謝您。」
「不用謝。我還沒做什麼。」
沈牧之掛了電話,開車回事務所。他坐在辦公桌前,打開電腦,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見書。他寫得很慢,每一個字都斟酌。
「關於利強涉嫌盜竊罪一案的法律意見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利強認罪認罰。但考慮到以下幾點,建議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前科。二、涉案金額較小,剛達到立案標準。三、被告人已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四、被告人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系家庭唯一經濟來源。五、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綜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
他寫完了,又從頭到尾讀了一遍。列印了三份,裝進文件袋裡。明天去檢察院提交。
傍晚,鄭遠打來電話。
「沈律師,聽說你又接了一個案子。盜竊?」
「消息挺快。」
「那個案子證據確鑿,你打算怎麼辯?」
「量刑辯護。爭取不起訴。」
「你覺得有機會嗎?」
「有。剛過立案標準,初犯,退贓,諒解。檢方可以不起訴。」
「你每次都這麼樂觀。」
「不是樂觀。是法律有規定。」
鄭遠笑了。「行。看你怎麼辯。」
他掛了電話。沈牧之把手機放在桌上,靠在椅背上。他想起利強母親站在門口的樣子。一雙破了洞的布鞋,一袋饅頭,一個母親。她會等,會等兒子回家。沈牧之做不了太多,但他能做一件事——讓她的等待不會太久。
他站起來,走到窗前。窗外,天暗了,路燈亮起來。他看著那些燈,看了一會兒。然後他轉過身,關了燈,走出辦公室。明天還要去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