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章 裂痕
沈牧之在事務所的沙發上睡了一夜。他醒來的時候,天還沒亮。窗外灰濛濛的,路燈還亮著。他坐起來,揉了揉脖子。沙發太短,腿伸不直,脖子落枕了。他沒有在意。他走到洗手間,洗了把臉,用冷水沖了沖眼睛。鏡子裡的自己眼窩深陷,胡茬冒了出來。他颳了鬍子,梳了頭,換了一件乾淨的襯衫。今天要去法院提交庭前動議。
他坐在辦公桌前,打開筆記本電腦。屏幕的光照在臉上,把他的影子投在牆上。他新建了一個空白文檔,在標題欄打下幾個字:「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庭前動議」。他停了停,然後開始打字。他的打字速度不快,但每一個字都準確。他不用花哨的詞彙,不用修辭,只用法律條文和事實。
「申請人:沈牧之,本市牧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系被告人趙宇的辯護人。申請事項:請求排除控方提交的毒物來源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被告人趙宇電腦中的網絡搜索記錄、網絡交易記錄以及與本案相關的電子數據。」
他繼續寫。理由有三條。第一,取證程序違法。偵查機關在扣押趙宇的電腦時,未依法製作扣押清單,未讓趙宇簽字確認。卷宗中有一份扣押清單,但趙宇的簽名是複印的,不是原件。偵查人員沒有讓趙宇在扣押現場簽字,而是事後把清單列印出來,掃描了趙宇在看守所簽的另一個文件上的簽名,PS上去的。沈牧之是在卷宗的角落裡發現這個問題的。一份扣押清單,趙宇的簽名歪歪扭扭,跟他之前在看守所簽的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名一模一樣。不是相似,是一模一樣。筆畫完全重合。正常的簽名不可能兩次寫得一模一樣。只有複印、掃描、PS才能做到。
他在動議里寫道:「偵查機關偽造了被告人簽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二,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控方提交的搜索記錄和交易記錄,是從趙宇的電腦中提取的。但偵查機關在提取這些數據時,沒有製作哈希值校驗。哈希值是電子數據的「指紋」。沒有哈希值,就無法證明這些數據在提取後沒有被修改過。沈牧之寫道:「控方無法證明其提交的電子數據與原始數據完全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1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證據的關聯性存疑。即使這些搜索記錄和交易記錄是真實的,也無法證明是趙宇本人操作的。沈牧之寫道:「搜索記錄僅能證明相關關鍵詞在被告人的電腦上被搜索過,不能證明搜索行為系被告人本人實施。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的電腦可能存在被遠程控制的風險。控方未能排除這一合理懷疑。」
他寫完了最後一個字,又從頭到尾讀了一遍。三頁紙,一千多字。每一個字都有法律依據,每一個句子都有卷宗支撐。他保存了文檔,列印了三份,裝進牛皮紙信封里。窗外,天亮了。陽光照在窗戶上,暖洋洋的。他站起來,走到窗前,看著樓下的街道。街上有早餐攤,熱氣騰騰的。有人在買包子,有人在等公交。他想起趙宇的母親,那個拎著一袋蘋果站在法學院門口的女人。她等的是兒子回家。
他轉過身,拿起信封,走出辦公室。他開車去了法院,把動議交到立案庭。工作人員蓋了章,收了一份,把剩下的兩份還給他。一份給檢方,一份自己留著。
他走出法院,站在台階上。陽光照在臉上,刺眼。他拿出手機,撥了鄭遠的號碼。
「鄭檢,動議我交了。」
「什麼動議?」
「排除非法證據。你們扣押趙宇電腦的時候,偽造了他的簽名。」
電話那頭沉默了一會兒。「我們沒有偽造。」
「簽名是複印的。我比對過了。跟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名筆畫完全重合。正常簽名不可能兩次一模一樣。」
鄭遠又沉默了一會兒。「我會看。」
「還有,電子數據的哈希值你們沒做。證據的真實性存疑。」
「沈律師,你是不是太急了?庭還沒開。」
「我不是急。我是提醒你。你們的證據鏈有裂痕。如果不補,庭審的時候我會一條一條地撕。」
鄭遠笑了。「你每次都這麼說。」
「每次都說,每次都是真的。」
鄭遠掛了電話。沈牧之把手機裝進口袋裡。他站在台階上,點了一根煙。他不常抽菸,但今天想抽。他吸了一口,煙霧在陽光下散開。他想起第一次跟鄭遠在法庭上交手,那是十年前的一個搶劫案。他贏了,鄭遠輸了。出來後鄭遠站在法院門口,跟他說了一句話。「沈律師,你今天贏了。但你辯護的那個人,確實搶了。」沈牧之說:「證據不足。」鄭遠說:「證據不足,不代表他沒搶。」沈牧之說:「那是你們檢方的事。我的事是證明證據不足。」鄭遠看了他一眼,走了。從此他們成了對手。不是敵人,是對手。
他抽完煙,把菸頭按滅,扔進垃圾桶。他上了車,發動引擎。他沒有回事務所,沒有去法學院。他去了市看守所。第三次會見趙宇。
趙宇比上次更瘦了。眼窩深陷,顴骨突出。他看到沈牧之,站起來。
「沈律師。」
「坐。」
沈牧之坐下來,把筆記本打開。
「趙宇,我問你一件事。警察扣押你電腦的時候,讓你簽字了嗎?」
趙宇想了想。「簽了。他們拿了一張單子,讓我在上面簽字。」
「你簽的時候,單子上寫了什麼?」
「寫了電腦的型號、序列號。還有硬碟的型號。」
「你簽字的時候,他們有沒有讓你確認電腦里的數據沒有被複製或修改?」
「沒有。他們直接把電腦拿走了。過了幾天才讓我簽字的。」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記下來。過了幾天。不是當場。扣押清單應當在扣押當場製作,讓當事人簽字確認。過了幾天才簽字,中間的時間差足夠做很多事情。修改數據、複製數據、植入數據。不是一定發生了,但有可能發生。有可能,就足夠了。
「趙宇,你的電腦里有沒有存儲任何與氰化物相關的文件?比如購買憑證、使用說明、研究資料。」
「沒有。我搜索過,但我沒有下載。我是在線看的。」
「你看的那些網頁,還在嗎?」
「不在了。我清除了瀏覽記錄。」
「什麼時候清除的?」
「案發前一天。我定期清理。」
沈牧之的手指停了一下。案發前一天。如果趙宇是兇手,他應該在案發後清理瀏覽記錄,而不是案發前。案發前清理,說明他根本沒想到自己會成為嫌疑人。這是第十一個裂痕。
「趙宇,你清除瀏覽記錄的時候,有沒有想過會被警察查到?」
「沒有。我只是定期清理。跟殺毒、清垃圾一樣。」
沈牧之把這件事記下來。案發前一天清理瀏覽記錄,不符合「兇手銷毀證據」的行為模式。兇手應該在案發後清理,而不是案發前。這個時間點,對趙宇有利。
「趙宇,還有一件事。你約林薇見面,為什麼選那個咖啡廳?」
「她選的。她說那裡安靜,適合談話。」
「你們之前去過那裡嗎?」
「去過。我們交往的時候,每周都去。那是我們的據點。」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畫了一個圈。據點。趙宇和林薇常去那個咖啡廳。店員認識他們。如果趙宇想殺人,他不會選一個所有人都認識他的地方。太容易被認出來,太容易被記住。這不是兇手的行為模式。這是第十二個裂痕。
他合上筆記本。「趙宇,我會再來。」
「沈律師,檢方有沒有可能撤銷指控?」
「可能性不大。他們已經公開宣布破案了。撤銷指控,等於打自己的臉。」
「那我只能等開庭?」
「只能等。」
趙宇低下頭。「我能贏嗎?」
沈牧之看著他。「我不能保證。但我能保證,我不會讓他們輕易贏。」
趙宇抬起頭。「謝謝。」
沈牧之站起來,走出會見室。他穿過走廊,出了看守所。陽光照在臉上,刺眼。他上了車,坐在駕駛座上,沒有立刻發動。他翻開筆記本,看著那些裂痕。簽名偽造、哈希值缺失、簽字延遲、清理瀏覽記錄的時間、咖啡廳的選擇。他把它們一個一個地圈出來。不是證據,是問題。問題就是裂痕。裂痕就是合理懷疑。
他發動了車子,開回事務所。他坐在辦公桌前,打開卷宗,繼續看。他要把每一個證人的證言都拆開。不是推翻,是拆開。拆成碎片,然後讓檢方自己拼回去。拼不回去,就是合理懷疑。
傍晚,他接到鄭遠的電話。
「沈律師,你的動議我看了。」
「怎麼樣?」
「扣押清單上的簽名,不是偽造的。是趙宇簽的。他簽了兩份,一份是授權委託書,一份是扣押清單。兩次簽名筆畫重合,是因為他簽名的習慣固定。不是PS。」
沈牧之沉默了一會兒。「你確定?」
「我確定。我們做了筆跡鑑定。不是偽造的。」
沈牧之靠在椅背上。第一條裂痕,補上了。他不意外。鄭遠不是吃素的。他不會讓那麼明顯的瑕疵留在證據里。但沈牧之的目的不是贏第一條裂痕。他的目的是讓鄭遠把時間和精力花在補裂痕上。檢方的資源是有限的。這裡補了,那裡就可能漏。
「哈希值呢?」
「哈希值確實沒做。但我們的專家可以證明,數據沒有被修改過。」
「你的專家是你們的人。法庭上,我可以質疑他的中立性。」
鄭遠笑了。「你總是這樣。」
「我哪樣?」
「把水攪渾。」
「水本來就是渾的。我只是讓你看見。」
鄭遠掛了電話。沈牧之把手機放在桌上。他站起來,走到窗前。窗外,天暗了,路燈亮起來。他看著那些燈,看了一會兒。然後他轉過身,坐回桌前,繼續看卷宗。檢方補上了一條裂痕,還有十一條。他要確保剩下的十一條,在法庭上一條一條地裂開。
他坐在辦公桌前,打開筆記本電腦。屏幕的光照在臉上,把他的影子投在牆上。他新建了一個空白文檔,在標題欄打下幾個字:「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庭前動議」。他停了停,然後開始打字。他的打字速度不快,但每一個字都準確。他不用花哨的詞彙,不用修辭,只用法律條文和事實。
「申請人:沈牧之,本市牧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系被告人趙宇的辯護人。申請事項:請求排除控方提交的毒物來源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被告人趙宇電腦中的網絡搜索記錄、網絡交易記錄以及與本案相關的電子數據。」
他繼續寫。理由有三條。第一,取證程序違法。偵查機關在扣押趙宇的電腦時,未依法製作扣押清單,未讓趙宇簽字確認。卷宗中有一份扣押清單,但趙宇的簽名是複印的,不是原件。偵查人員沒有讓趙宇在扣押現場簽字,而是事後把清單列印出來,掃描了趙宇在看守所簽的另一個文件上的簽名,PS上去的。沈牧之是在卷宗的角落裡發現這個問題的。一份扣押清單,趙宇的簽名歪歪扭扭,跟他之前在看守所簽的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名一模一樣。不是相似,是一模一樣。筆畫完全重合。正常的簽名不可能兩次寫得一模一樣。只有複印、掃描、PS才能做到。
他在動議里寫道:「偵查機關偽造了被告人簽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二,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控方提交的搜索記錄和交易記錄,是從趙宇的電腦中提取的。但偵查機關在提取這些數據時,沒有製作哈希值校驗。哈希值是電子數據的「指紋」。沒有哈希值,就無法證明這些數據在提取後沒有被修改過。沈牧之寫道:「控方無法證明其提交的電子數據與原始數據完全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1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證據的關聯性存疑。即使這些搜索記錄和交易記錄是真實的,也無法證明是趙宇本人操作的。沈牧之寫道:「搜索記錄僅能證明相關關鍵詞在被告人的電腦上被搜索過,不能證明搜索行為系被告人本人實施。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的電腦可能存在被遠程控制的風險。控方未能排除這一合理懷疑。」
他寫完了最後一個字,又從頭到尾讀了一遍。三頁紙,一千多字。每一個字都有法律依據,每一個句子都有卷宗支撐。他保存了文檔,列印了三份,裝進牛皮紙信封里。窗外,天亮了。陽光照在窗戶上,暖洋洋的。他站起來,走到窗前,看著樓下的街道。街上有早餐攤,熱氣騰騰的。有人在買包子,有人在等公交。他想起趙宇的母親,那個拎著一袋蘋果站在法學院門口的女人。她等的是兒子回家。
他轉過身,拿起信封,走出辦公室。他開車去了法院,把動議交到立案庭。工作人員蓋了章,收了一份,把剩下的兩份還給他。一份給檢方,一份自己留著。
他走出法院,站在台階上。陽光照在臉上,刺眼。他拿出手機,撥了鄭遠的號碼。
「鄭檢,動議我交了。」
「什麼動議?」
「排除非法證據。你們扣押趙宇電腦的時候,偽造了他的簽名。」
電話那頭沉默了一會兒。「我們沒有偽造。」
「簽名是複印的。我比對過了。跟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名筆畫完全重合。正常簽名不可能兩次一模一樣。」
鄭遠又沉默了一會兒。「我會看。」
「還有,電子數據的哈希值你們沒做。證據的真實性存疑。」
「沈律師,你是不是太急了?庭還沒開。」
「我不是急。我是提醒你。你們的證據鏈有裂痕。如果不補,庭審的時候我會一條一條地撕。」
鄭遠笑了。「你每次都這麼說。」
「每次都說,每次都是真的。」
鄭遠掛了電話。沈牧之把手機裝進口袋裡。他站在台階上,點了一根煙。他不常抽菸,但今天想抽。他吸了一口,煙霧在陽光下散開。他想起第一次跟鄭遠在法庭上交手,那是十年前的一個搶劫案。他贏了,鄭遠輸了。出來後鄭遠站在法院門口,跟他說了一句話。「沈律師,你今天贏了。但你辯護的那個人,確實搶了。」沈牧之說:「證據不足。」鄭遠說:「證據不足,不代表他沒搶。」沈牧之說:「那是你們檢方的事。我的事是證明證據不足。」鄭遠看了他一眼,走了。從此他們成了對手。不是敵人,是對手。
他抽完煙,把菸頭按滅,扔進垃圾桶。他上了車,發動引擎。他沒有回事務所,沒有去法學院。他去了市看守所。第三次會見趙宇。
趙宇比上次更瘦了。眼窩深陷,顴骨突出。他看到沈牧之,站起來。
「沈律師。」
「坐。」
沈牧之坐下來,把筆記本打開。
「趙宇,我問你一件事。警察扣押你電腦的時候,讓你簽字了嗎?」
趙宇想了想。「簽了。他們拿了一張單子,讓我在上面簽字。」
「你簽的時候,單子上寫了什麼?」
「寫了電腦的型號、序列號。還有硬碟的型號。」
「你簽字的時候,他們有沒有讓你確認電腦里的數據沒有被複製或修改?」
「沒有。他們直接把電腦拿走了。過了幾天才讓我簽字的。」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記下來。過了幾天。不是當場。扣押清單應當在扣押當場製作,讓當事人簽字確認。過了幾天才簽字,中間的時間差足夠做很多事情。修改數據、複製數據、植入數據。不是一定發生了,但有可能發生。有可能,就足夠了。
「趙宇,你的電腦里有沒有存儲任何與氰化物相關的文件?比如購買憑證、使用說明、研究資料。」
「沒有。我搜索過,但我沒有下載。我是在線看的。」
「你看的那些網頁,還在嗎?」
「不在了。我清除了瀏覽記錄。」
「什麼時候清除的?」
「案發前一天。我定期清理。」
沈牧之的手指停了一下。案發前一天。如果趙宇是兇手,他應該在案發後清理瀏覽記錄,而不是案發前。案發前清理,說明他根本沒想到自己會成為嫌疑人。這是第十一個裂痕。
「趙宇,你清除瀏覽記錄的時候,有沒有想過會被警察查到?」
「沒有。我只是定期清理。跟殺毒、清垃圾一樣。」
沈牧之把這件事記下來。案發前一天清理瀏覽記錄,不符合「兇手銷毀證據」的行為模式。兇手應該在案發後清理,而不是案發前。這個時間點,對趙宇有利。
「趙宇,還有一件事。你約林薇見面,為什麼選那個咖啡廳?」
「她選的。她說那裡安靜,適合談話。」
「你們之前去過那裡嗎?」
「去過。我們交往的時候,每周都去。那是我們的據點。」
沈牧之在筆記本上畫了一個圈。據點。趙宇和林薇常去那個咖啡廳。店員認識他們。如果趙宇想殺人,他不會選一個所有人都認識他的地方。太容易被認出來,太容易被記住。這不是兇手的行為模式。這是第十二個裂痕。
他合上筆記本。「趙宇,我會再來。」
「沈律師,檢方有沒有可能撤銷指控?」
「可能性不大。他們已經公開宣布破案了。撤銷指控,等於打自己的臉。」
「那我只能等開庭?」
「只能等。」
趙宇低下頭。「我能贏嗎?」
沈牧之看著他。「我不能保證。但我能保證,我不會讓他們輕易贏。」
趙宇抬起頭。「謝謝。」
沈牧之站起來,走出會見室。他穿過走廊,出了看守所。陽光照在臉上,刺眼。他上了車,坐在駕駛座上,沒有立刻發動。他翻開筆記本,看著那些裂痕。簽名偽造、哈希值缺失、簽字延遲、清理瀏覽記錄的時間、咖啡廳的選擇。他把它們一個一個地圈出來。不是證據,是問題。問題就是裂痕。裂痕就是合理懷疑。
他發動了車子,開回事務所。他坐在辦公桌前,打開卷宗,繼續看。他要把每一個證人的證言都拆開。不是推翻,是拆開。拆成碎片,然後讓檢方自己拼回去。拼不回去,就是合理懷疑。
傍晚,他接到鄭遠的電話。
「沈律師,你的動議我看了。」
「怎麼樣?」
「扣押清單上的簽名,不是偽造的。是趙宇簽的。他簽了兩份,一份是授權委託書,一份是扣押清單。兩次簽名筆畫重合,是因為他簽名的習慣固定。不是PS。」
沈牧之沉默了一會兒。「你確定?」
「我確定。我們做了筆跡鑑定。不是偽造的。」
沈牧之靠在椅背上。第一條裂痕,補上了。他不意外。鄭遠不是吃素的。他不會讓那麼明顯的瑕疵留在證據里。但沈牧之的目的不是贏第一條裂痕。他的目的是讓鄭遠把時間和精力花在補裂痕上。檢方的資源是有限的。這裡補了,那裡就可能漏。
「哈希值呢?」
「哈希值確實沒做。但我們的專家可以證明,數據沒有被修改過。」
「你的專家是你們的人。法庭上,我可以質疑他的中立性。」
鄭遠笑了。「你總是這樣。」
「我哪樣?」
「把水攪渾。」
「水本來就是渾的。我只是讓你看見。」
鄭遠掛了電話。沈牧之把手機放在桌上。他站起來,走到窗前。窗外,天暗了,路燈亮起來。他看著那些燈,看了一會兒。然後他轉過身,坐回桌前,繼續看卷宗。檢方補上了一條裂痕,還有十一條。他要確保剩下的十一條,在法庭上一條一條地裂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