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針鋒相對,互有攻防
在公訴人交換意見,整理反駁被告人辯護律師資料時,[今日給個說法]主持人衛天曉適時給出解釋:
「各位網友,我們今天普法一個概念,可能老粉比較熟悉,但最近節目新增的粉絲朋友很多,所以這裡再囉嗦一下。」
「公訴人最開始說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漏罪』的情況,為此補充了5項漏罪的指控。
漏罪,指的是各級法院在對犯罪分子的判決生效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被判處的罪行。
由於本案一審後,白澤龍不服判決上訴,之後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進行了補充偵查,造成以身河口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因此我們可以說『劉佳奇、謝洪濤、肖軍』三人已經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分子』,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針對他們應該被判決而沒有發現或者被判決的罪名,也就是漏罪了。」
「發現已經被判處刑罰的罪犯,還存在漏罪情況的,意味著該犯罪分子至少存在一人在犯有數罪的情況,那麼在此次抗訴中,公訴人也就要求高級法院對漏罪和之前的刑罰執行並罰。」
「好了,我們看到公訴人呂方陽檢察官已經開始對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發言開始抗辯,我們暫停解說,繼續看庭審。」
法庭現場,正是呂方陽檢察官起立發言:
「......下面將逐項對存在異議的四項內容進一步補充陳述。」
「第一項爭議罪名,三名被告人引誘被害人孫宇凡參與網絡賭博,是否涉嫌觸犯詐騙罪的問題。
檢方認為,被告人劉佳奇等三人,在明知道給孫宇凡的網絡賭博平台是賠率受到其團伙人為操控的情況下,依然騙孫宇凡進行賭博並且從中獲利,滿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定義,完全符合該罪名的判定條件。」
「第二項爭議罪名,被告人辯護律師認為三名被告人對於哄騙、脅迫孫宇凡以假綁架詐騙孫宇凡父母50萬元的量刑不準確問題。
檢方認為,劉佳奇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既遂,數額特別巨大,且50萬元在6月2日到孫宇凡帳戶後,三人又通過網絡賭博等形式在短時間內將50萬元全部從被害人帳戶轉走。
因此,沒有必要區分在這一三人均有強烈意願、並已經既遂的犯罪事實中三人具體分工,可按團伙犯處理,量刑均按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罰金』判罰。」
「第三項爭議罪名,關於三名被告人是否觸犯『開設賭場罪』的爭議問題。
檢方認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開設賭場罪』的內容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計算機網路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所規定的開設賭場,應該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項有關三名被告人誣告陷害白澤龍的的刑罰,被告人辯護律師以不具備必然自證義務為理由,申請減輕被告人刑罰的問題。
檢方認為,白澤龍與被害人孫宇凡被詐騙、綁架一案無直接牽連,三名被告人出於自保,將與本案無關的人員誣告為綁架案主犯,不具備任何減輕刑罰的情節。建議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考慮被害人白澤龍一審被判處死緩,且已實質性被羈押超過一個月,因此符合『造成嚴重後果』判定,建議合議庭判處被告人劉佳奇、謝洪濤、肖軍每人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為檢方對被告人辯護律師有關辯訴的反駁理由,請合議庭採納。」
審判長胡天揚微微皺眉,沒想到僅就漏罪這一項內容,控辯雙方分歧就如此之大。
胡天揚輕敲法槌,詢問被告人辯護律師:
「被告人律師,你方對公訴人抗辯理由有無異議?」
趁著魯業維、何生闡兩位律師商議的空檔,[今日給個說法]主持人衛天曉繼續說道:
「檢方補充漏罪指控5項、4個罪名,被告方律師完全接受1項、要求減輕或者改判刑罰2項,不予認可2項。」
「實話講,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兩位律師還是非常用心的,可以說目前為止,是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評論區卻對被告人辯護律師的作為表示不理解:
{這三隻人渣,也有必要浪費唾沫為他們辯護嗎?}
{我看這兩個什麼法律援助律師也是人模狗樣的,為啥就想盡辦法為壞人說話呢?}
{樓上幾個,跑偏了哈,被告人也有辯護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犯罪證據確鑿,直接斃了的了,純屬浪費納稅人的錢和法院的時間......}
......
衛天曉眼看直播間的討論確實有點跑偏,便及時澄清:
「法律援助制度呢,是我們龍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規定,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便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尤其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更應該指定律師為其辯護,以便確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犯罪分子可能罪大惡極,但是也享有基本人權法律保障,這是我國法治完善的體現。」
「好了,被告人辯護律師站起來要發言了,我們把時間繼續留給庭審現場。」
法庭上,魯業維律師起身,向著審判長胡天揚微微頷首示意: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
「經過方才公訴人的辯訴和我方律師討論,我方對存在爭議的四項漏罪罪名作以下辯訴。」
「首先,我方對於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誣告陷害罪、詐騙50萬元詐騙罪兩項罪名不再持有異議。」
「其次,針對檢方指控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利用賭博獲取財物構成詐騙罪,我方認為檢方兩項罪名指控均邏輯鏈條均不完整,建議兩項罪名合併構成詐騙罪。」
法庭旁聽席上的于洋和田白對視一眼,眼神中的意思不言而喻,這兩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律師水平還是很高的。
其辯護策略既避免了和檢方的正面衝突,又確實為被告人爭取權益,看來對於這次法律援助律師的發言建議,極有可能檢方會予以接受形成階段性合議。
「各位網友,我們今天普法一個概念,可能老粉比較熟悉,但最近節目新增的粉絲朋友很多,所以這裡再囉嗦一下。」
「公訴人最開始說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漏罪』的情況,為此補充了5項漏罪的指控。
漏罪,指的是各級法院在對犯罪分子的判決生效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被判處的罪行。
由於本案一審後,白澤龍不服判決上訴,之後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進行了補充偵查,造成以身河口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因此我們可以說『劉佳奇、謝洪濤、肖軍』三人已經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分子』,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針對他們應該被判決而沒有發現或者被判決的罪名,也就是漏罪了。」
「發現已經被判處刑罰的罪犯,還存在漏罪情況的,意味著該犯罪分子至少存在一人在犯有數罪的情況,那麼在此次抗訴中,公訴人也就要求高級法院對漏罪和之前的刑罰執行並罰。」
「好了,我們看到公訴人呂方陽檢察官已經開始對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發言開始抗辯,我們暫停解說,繼續看庭審。」
法庭現場,正是呂方陽檢察官起立發言:
「......下面將逐項對存在異議的四項內容進一步補充陳述。」
「第一項爭議罪名,三名被告人引誘被害人孫宇凡參與網絡賭博,是否涉嫌觸犯詐騙罪的問題。
檢方認為,被告人劉佳奇等三人,在明知道給孫宇凡的網絡賭博平台是賠率受到其團伙人為操控的情況下,依然騙孫宇凡進行賭博並且從中獲利,滿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定義,完全符合該罪名的判定條件。」
「第二項爭議罪名,被告人辯護律師認為三名被告人對於哄騙、脅迫孫宇凡以假綁架詐騙孫宇凡父母50萬元的量刑不準確問題。
檢方認為,劉佳奇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既遂,數額特別巨大,且50萬元在6月2日到孫宇凡帳戶後,三人又通過網絡賭博等形式在短時間內將50萬元全部從被害人帳戶轉走。
因此,沒有必要區分在這一三人均有強烈意願、並已經既遂的犯罪事實中三人具體分工,可按團伙犯處理,量刑均按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罰金』判罰。」
「第三項爭議罪名,關於三名被告人是否觸犯『開設賭場罪』的爭議問題。
檢方認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開設賭場罪』的內容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計算機網路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所規定的開設賭場,應該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項有關三名被告人誣告陷害白澤龍的的刑罰,被告人辯護律師以不具備必然自證義務為理由,申請減輕被告人刑罰的問題。
檢方認為,白澤龍與被害人孫宇凡被詐騙、綁架一案無直接牽連,三名被告人出於自保,將與本案無關的人員誣告為綁架案主犯,不具備任何減輕刑罰的情節。建議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考慮被害人白澤龍一審被判處死緩,且已實質性被羈押超過一個月,因此符合『造成嚴重後果』判定,建議合議庭判處被告人劉佳奇、謝洪濤、肖軍每人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為檢方對被告人辯護律師有關辯訴的反駁理由,請合議庭採納。」
審判長胡天揚微微皺眉,沒想到僅就漏罪這一項內容,控辯雙方分歧就如此之大。
胡天揚輕敲法槌,詢問被告人辯護律師:
「被告人律師,你方對公訴人抗辯理由有無異議?」
趁著魯業維、何生闡兩位律師商議的空檔,[今日給個說法]主持人衛天曉繼續說道:
「檢方補充漏罪指控5項、4個罪名,被告方律師完全接受1項、要求減輕或者改判刑罰2項,不予認可2項。」
「實話講,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兩位律師還是非常用心的,可以說目前為止,是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評論區卻對被告人辯護律師的作為表示不理解:
{這三隻人渣,也有必要浪費唾沫為他們辯護嗎?}
{我看這兩個什麼法律援助律師也是人模狗樣的,為啥就想盡辦法為壞人說話呢?}
{樓上幾個,跑偏了哈,被告人也有辯護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犯罪證據確鑿,直接斃了的了,純屬浪費納稅人的錢和法院的時間......}
......
衛天曉眼看直播間的討論確實有點跑偏,便及時澄清:
「法律援助制度呢,是我們龍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規定,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便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尤其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更應該指定律師為其辯護,以便確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犯罪分子可能罪大惡極,但是也享有基本人權法律保障,這是我國法治完善的體現。」
「好了,被告人辯護律師站起來要發言了,我們把時間繼續留給庭審現場。」
法庭上,魯業維律師起身,向著審判長胡天揚微微頷首示意: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
「經過方才公訴人的辯訴和我方律師討論,我方對存在爭議的四項漏罪罪名作以下辯訴。」
「首先,我方對於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誣告陷害罪、詐騙50萬元詐騙罪兩項罪名不再持有異議。」
「其次,針對檢方指控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利用賭博獲取財物構成詐騙罪,我方認為檢方兩項罪名指控均邏輯鏈條均不完整,建議兩項罪名合併構成詐騙罪。」
法庭旁聽席上的于洋和田白對視一眼,眼神中的意思不言而喻,這兩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律師水平還是很高的。
其辯護策略既避免了和檢方的正面衝突,又確實為被告人爭取權益,看來對於這次法律援助律師的發言建議,極有可能檢方會予以接受形成階段性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