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沒有技巧,單純記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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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秩拿著張利鵬遞來的資料,念道:

  「根據事發後相關調查材料顯示,8月18日下午18時35分,K3731次列車與前方一列進入線路的鐵路貨車相撞,造成K3731次列車電力牽引機車損壞,火車喪失動力和空調通風系統電源......」

  很明顯,武秩沒有找到齊繼破窗的具體時間,進而讀完這一段後,繼續翻找相關案卷。

  于洋不緊不慢看向審判長:

  「審判長,申請由我方當事人齊繼先生作相關陳述。」

  審判長李立銘:

  「同意被告方辯護人申請。」

  于洋看向被告席上的齊繼,此時眼神中已經充滿了勝利色彩:

  「請問我方當事人,你是什麼時間用破窗錘擊碎車廂玻璃的?」

  齊繼毫不猶豫地回答道:

  「我是在8月18日晚上20時47分,用破窗錘擊碎的車廂玻璃。」

  「這個時間我記得很清楚,因為當時列車員給我說,現在火車已經停了超過2個小時,相關救援和備用火車頭都快到位,勸我不要擊碎車窗玻璃。」

  「我當時就看了表,還給列車員說,下午18點半左右就停在這裡,現在都快21點,我母親都暈倒了,大家也都受不了,必須馬上破窗通風。」

  于洋點點頭,示意齊繼可以了。

  原告兩位律師那邊終於找到了當時列車員的陳述和視頻描述文字記錄,確實和齊繼說的情況一致,20點47分左右破窗。

  但武秩和張利鵬兩人面面相覷,不知道于洋葫蘆里賣的什麼藥。

  于洋終於解開了他的謎底: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剛才原告方律師也贊同,如果當時包括我方當事人齊繼在內的K3731次列車上的旅客處於『緊急情況』的話,採取破窗行為是不被認為存在刻意破壞交通工具嫌疑的。」

  「根據龍國鐵道部發布的現行有效鐵路行業規章,《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第十五條第21款之規定:

  『因行車設備故障,耽誤鐵路客運列車行車1小時以上的,構成鐵路交通一般事故。』」

  「在我國應急管理部門發布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置條例》中明確: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相關部門應及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

  「而我方當事人和相關旅客所乘坐的K3731次旅客列車已經因為相撞,停留了2小時12分鐘,早已經達到了《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中所明確的一般事故判定標準,也就是處於了『緊急情況』下。

  在此情形下,我方當事人和其他破窗旅客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武秩聽著于洋的陳述,手裡還不斷翻找著案卷相關資料,額頭上沁出了細密的汗珠。

  什麼《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哪個又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置條例》?

  我是刑事訴訟律師好不好,怎麼扯到了事故調查上?

  不過對方律師于洋說的如此擲地有聲,不像是假的。

  如果于洋所引用的規定內容確實存在,那麼絕對可以認定當時的情況屬於『緊急情況』,直接就否定了被告人的主觀犯罪意圖。

  更不用去費勁去考慮客觀上的損失程度。

  想到這裡,武秩不由得看向了自己委託人代表星洲鐵道集團公司的袁飛。

  袁飛只是資方代表,沒有鐵路行業實際經營經驗,也不知道相關事故認定方面的規定。

  他被武秩求助的眼神一看,心中不由的發毛:

  『別看我呀,我只是來吃瓜的,打不贏官司也跟我沒關係。』

  審判席上的三位法官也是互相看了一眼,畢竟于洋提出來的相關規定屬於新的證據,如果規定屬實,那確實對原告方非常不利。

  「咚!咚!」

  審判長李立銘重重敲響法槌:

  「我宣布,現在休庭,一個小時後庭審繼續!」

  武秩此時額頭上的汗水越冒越多,聽到審判長說休庭,不由得用紙巾擦了擦汗水,撇了對面于洋一眼,趕緊離開了席位。


  在法庭休息室,審判長李立銘坐在沙發上,對兩位審判員說道:

  「目前書·記員已經通過法律規章資料庫檢測,確認被告方律師于洋說的鐵路行業相關規定是存在,並且現行有效的。」

  「那麼對於8月18日晚上K3731次列車當時的情況,認定為處於『緊急情況』兩位法官有無其他意見?」

  岳曉琳是一位40歲左右的中年婦女,之前在鐵路部門工作過,有著一定的鐵路行業工作經驗:

  「審判長,本身這起案件,我個人覺得星洲鐵道公司代理人膺翔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就有些獅子大開口。」

  「從我從事鐵路相關案件辦理來看,像這種旅客在緊急情況下破窗的行為,不僅不會被制止,相反一定程度上鼓勵。」

  「只有少部分乘客判斷失誤造成破窗損失的,也只會進行批評教育和賠償。」

  「像是這次星洲資本安排律師,對破窗人員要求判處刑罰的情況,非常少見。」

  「所以,我完全贊同當時火車處於『緊急狀態』,齊繼的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

  聽完岳曉琳的陳述,審判長李立銘又轉向另一位審判員冉思華。

  冉思華微微有些皺眉,不無憂慮地說道:

  「我也同意岳法官的意見,但是這起案件本身牽扯到外商投資企業,再加上又有之前十幾名旅客的認罪認罰,如果不判處被告人刑罰,怕是之前偵查階段做的裁決也要推翻。」

  李立銘大手一揮:

  「冉法官,你可不能這麼想,我們法官判案,一定要基於事實證據。」

  「鐵道部和應急管理部門的現行有效規章,也是法律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外企來龍國投資自然也要遵守。」

  「偵查階段的執法人員肯定不了解鐵路方面的詳細規定,限於知識所限,造成了一定失誤。」

  「畢竟要不是這次被告方律師引用相關條款,可能多方都沒有意識到這一問題。」

  「我相信,只要我們公正公平判決,不僅會還那位年輕的當事人一個公道,即便是原告方也認為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才能提供一個良好的營商環境。」

  冉思華、岳曉琳法官紛紛點頭表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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