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搞我心態是吧,我馬上就搞你
「二,我國刑法上所謂的『主觀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或者放任不作為,會造成觸犯刑法條款的內容。
而我方當事人的心理是擊碎窗戶救人,主觀上並沒有破壞列車窗戶的想法。
這一點在開庭前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有相關證人證言可以證實。」
「三,對於原告律師提出當時列車員多次勸阻我方當事人敲碎玻璃的情況。
經過與我方當時核實,列車員只是強調不建議擊碎玻璃,因為車窗破損後會造成列車限速運行。
這一點有列車員當時自己佩戴的記錄儀視頻可以佐證。」
于洋說到這裡,武秩突然出言打斷:
「對原告方第三點列車員勸阻的理由不同意,勸阻不能以理由和程度來界定,而是應當以目的來界定。」
審判長李立銘「咚」的一聲敲響法槌:
「警告原告律師一次,不得隨意打斷被告方律師發言。」
武秩面無表情:
「好的審判長,我一定注意。」
被打斷發言的于洋心裡暗暗冷笑:
『哼哼,都是千年狐狸精,別給我在這裡玩聊齋!』
『武秩你作為一名資深刑辯律師,能不知道法庭紀律隨意打斷別人發言嗎?』
『你就是故意為之,打斷我發言的思路,提出對於細節的反駁,搞我心態。』
『搞我心態是吧,那好,我馬上就搞你!』
于洋衝著審判長微微頷首表示感激,繼續發言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其次,對於原告方對於我方當事人客觀行為造成火車損壞的描述,我方有兩點不同意見:」
「其一,我方承認火車車廂玻璃是列車重要且必須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擊碎車廂玻璃遠遠不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中所界定的『毀壞』程度。
因為被擊碎的玻璃本身,就是設置了擊碎點和配備了破窗錘的,並且醒目處還寫著『緊急情況下擊碎玻璃』,而當時就是緊急情況。」
「其二,擊碎玻璃,只是為了能夠通風,客觀上保障了中暑旅客的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明顯大於一塊價值1700元的玻璃價值,因此與對方所主張的擊碎玻璃威脅到旅客安全恰恰相反。」
「最後!」
于洋說到最後的抗辯點,特意加重了語氣,手中捲成一卷的案卷輕微揮動,似乎隔空能夠打在原告律師的腦袋上。
「對於原告律師所稱我方當事人齊繼打碎車窗後,引發其他旅客紛紛效仿,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我方不同意此說法。」
「一,K3731次列車共有17節硬座、臥鋪車廂,每節車廂大概長20多米,不排除臨近我方當事人車廂的旅客受到齊繼破窗啟發,進而破開窗戶。
但絕不會是瞬間我方行為就影響了這列幾百米長的列車全部旅客,更多的破窗旅客,就出於自救目的實施的行為,這一點其他破窗旅客的認罪認罰材料裡面有相關描述。」
「二,我方當事人齊繼破開列車窗戶的行為發生在申城市金丘區,當時列車距離目的地申城火車站僅僅有47公里的鐵路線路長度。
而即便是考慮到因包括我方當事人齊繼在內的旅客破窗行為造成列車限速80公里運行,也只比列車在城區100公里的時速稍慢。
折合47公里路程,大概只讓列車晚點7分鐘到達終點站。
而列車所在線路在8月18日晚間出現的大面積晚點,是本身之前k3731次列車撞擊貨物列車事故造成的,不能把鐵路部門出現的事故造成的晚點,嫁禍到旅客行為上!」
「如果原告方堅稱當天的整條中州到申城的鐵路線出現的大面積晚點,是『嚴重後果』,那麼我建議對星洲鐵路有限公司的行為發起調查,判斷一下到底是誰的責任!」
武秩暗自吸了一口涼氣,看來小看了對面這嘴巴無毛的年輕律師。
對方把自己的東家星洲鐵道公司摻合進來,明顯就是讓自己投鼠忌器,直接截斷了指控齊繼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性。
畢竟,如果以嚴重後果來定罪,至少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
不過,好在自己本來的策略就是保底要判處齊繼實刑即可,只要比認罪認罰的『判三緩二』刑法重,就可以給鍾主任交代,給星洲資本那邊也就說得過去。
因此,武秩心中稍微震驚之後,馬上就調整回心態,準備好自己接下來的反駁。
「咚!」
審判長李立銘再次敲響法槌:
「被告方代理律師,你方抗辯是否陳述完畢?」
于洋嘴角微翹,怎麼可能陳述完畢呢,搞對面律師的心態還沒搞到位呢!
「報告審判長,我方還有兩個小點沒有陳述完畢,主要是對對方律師陳述中言語錯誤的提醒。」
審判長李立銘也覺得于洋這是沒事找事,純屬要搞原告方心態,便微微皺眉道:
「被告方律師所需陳述內容,是否與本案有關,如果無關或者僅為對方言辭瑕疵,就不要再講了。」
于洋馬上報告:
「報告審判長,我所要陳述內容與本案有關,並且關係到對方律師可能做偽證。」
審判長李立銘聽到于洋這樣說,也只能示意其繼續陳述。
于洋嘴角微翹:
「第一,請對方律師注意剛才和後續言辭細節,請在描述我方當事人和旅客破窗行為時,用『破窗』或者『擊碎窗戶』,而不是帶有傾向性的『砸開窗戶』這類似於描述,畢竟每節車廂上,都有一扇緊急逃生窗,就是寫著『緊急情況下擊碎』的。
我想,對方律師可能很少乘坐綠皮火車,所以在這裡普及一下常識。」
「第二,除了我方當事人齊繼先生沒有認罪認罰以外,當時列車上破窗的其他16名旅客,均表示認罪認罰,判三緩二,受到批評教育,但都沒有賠償1700元的車窗玻璃。
現在我方當事人不認罪認罰,堅持抗辯,對方就堅稱我方構成嚴重後果,要求重判12年徒刑,還要求民事賠償。
明顯原告方有刻意打擊報復、誇大危害影響的嫌疑,涉嫌誣告我方當事人!
因此,我方此次訴訟的律師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支出,我方申請由原告方承擔。」
「同樣作為律師,請對方律師牢記《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相關條款!」
「我方陳述完畢!」
而我方當事人的心理是擊碎窗戶救人,主觀上並沒有破壞列車窗戶的想法。
這一點在開庭前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有相關證人證言可以證實。」
「三,對於原告律師提出當時列車員多次勸阻我方當事人敲碎玻璃的情況。
經過與我方當時核實,列車員只是強調不建議擊碎玻璃,因為車窗破損後會造成列車限速運行。
這一點有列車員當時自己佩戴的記錄儀視頻可以佐證。」
于洋說到這裡,武秩突然出言打斷:
「對原告方第三點列車員勸阻的理由不同意,勸阻不能以理由和程度來界定,而是應當以目的來界定。」
審判長李立銘「咚」的一聲敲響法槌:
「警告原告律師一次,不得隨意打斷被告方律師發言。」
武秩面無表情:
「好的審判長,我一定注意。」
被打斷發言的于洋心裡暗暗冷笑:
『哼哼,都是千年狐狸精,別給我在這裡玩聊齋!』
『武秩你作為一名資深刑辯律師,能不知道法庭紀律隨意打斷別人發言嗎?』
『你就是故意為之,打斷我發言的思路,提出對於細節的反駁,搞我心態。』
『搞我心態是吧,那好,我馬上就搞你!』
于洋衝著審判長微微頷首表示感激,繼續發言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其次,對於原告方對於我方當事人客觀行為造成火車損壞的描述,我方有兩點不同意見:」
「其一,我方承認火車車廂玻璃是列車重要且必須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擊碎車廂玻璃遠遠不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中所界定的『毀壞』程度。
因為被擊碎的玻璃本身,就是設置了擊碎點和配備了破窗錘的,並且醒目處還寫著『緊急情況下擊碎玻璃』,而當時就是緊急情況。」
「其二,擊碎玻璃,只是為了能夠通風,客觀上保障了中暑旅客的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明顯大於一塊價值1700元的玻璃價值,因此與對方所主張的擊碎玻璃威脅到旅客安全恰恰相反。」
「最後!」
于洋說到最後的抗辯點,特意加重了語氣,手中捲成一卷的案卷輕微揮動,似乎隔空能夠打在原告律師的腦袋上。
「對於原告律師所稱我方當事人齊繼打碎車窗後,引發其他旅客紛紛效仿,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我方不同意此說法。」
「一,K3731次列車共有17節硬座、臥鋪車廂,每節車廂大概長20多米,不排除臨近我方當事人車廂的旅客受到齊繼破窗啟發,進而破開窗戶。
但絕不會是瞬間我方行為就影響了這列幾百米長的列車全部旅客,更多的破窗旅客,就出於自救目的實施的行為,這一點其他破窗旅客的認罪認罰材料裡面有相關描述。」
「二,我方當事人齊繼破開列車窗戶的行為發生在申城市金丘區,當時列車距離目的地申城火車站僅僅有47公里的鐵路線路長度。
而即便是考慮到因包括我方當事人齊繼在內的旅客破窗行為造成列車限速80公里運行,也只比列車在城區100公里的時速稍慢。
折合47公里路程,大概只讓列車晚點7分鐘到達終點站。
而列車所在線路在8月18日晚間出現的大面積晚點,是本身之前k3731次列車撞擊貨物列車事故造成的,不能把鐵路部門出現的事故造成的晚點,嫁禍到旅客行為上!」
「如果原告方堅稱當天的整條中州到申城的鐵路線出現的大面積晚點,是『嚴重後果』,那麼我建議對星洲鐵路有限公司的行為發起調查,判斷一下到底是誰的責任!」
武秩暗自吸了一口涼氣,看來小看了對面這嘴巴無毛的年輕律師。
對方把自己的東家星洲鐵道公司摻合進來,明顯就是讓自己投鼠忌器,直接截斷了指控齊繼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性。
畢竟,如果以嚴重後果來定罪,至少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
不過,好在自己本來的策略就是保底要判處齊繼實刑即可,只要比認罪認罰的『判三緩二』刑法重,就可以給鍾主任交代,給星洲資本那邊也就說得過去。
因此,武秩心中稍微震驚之後,馬上就調整回心態,準備好自己接下來的反駁。
「咚!」
審判長李立銘再次敲響法槌:
「被告方代理律師,你方抗辯是否陳述完畢?」
于洋嘴角微翹,怎麼可能陳述完畢呢,搞對面律師的心態還沒搞到位呢!
「報告審判長,我方還有兩個小點沒有陳述完畢,主要是對對方律師陳述中言語錯誤的提醒。」
審判長李立銘也覺得于洋這是沒事找事,純屬要搞原告方心態,便微微皺眉道:
「被告方律師所需陳述內容,是否與本案有關,如果無關或者僅為對方言辭瑕疵,就不要再講了。」
于洋馬上報告:
「報告審判長,我所要陳述內容與本案有關,並且關係到對方律師可能做偽證。」
審判長李立銘聽到于洋這樣說,也只能示意其繼續陳述。
于洋嘴角微翹:
「第一,請對方律師注意剛才和後續言辭細節,請在描述我方當事人和旅客破窗行為時,用『破窗』或者『擊碎窗戶』,而不是帶有傾向性的『砸開窗戶』這類似於描述,畢竟每節車廂上,都有一扇緊急逃生窗,就是寫著『緊急情況下擊碎』的。
我想,對方律師可能很少乘坐綠皮火車,所以在這裡普及一下常識。」
「第二,除了我方當事人齊繼先生沒有認罪認罰以外,當時列車上破窗的其他16名旅客,均表示認罪認罰,判三緩二,受到批評教育,但都沒有賠償1700元的車窗玻璃。
現在我方當事人不認罪認罰,堅持抗辯,對方就堅稱我方構成嚴重後果,要求重判12年徒刑,還要求民事賠償。
明顯原告方有刻意打擊報復、誇大危害影響的嫌疑,涉嫌誣告我方當事人!
因此,我方此次訴訟的律師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支出,我方申請由原告方承擔。」
「同樣作為律師,請對方律師牢記《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相關條款!」
「我方陳述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