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申請判12年有期徒刑
庭審現場,審判長李立銘在核實完出庭的各方身份信息和代理權限後,再次敲響法槌.
「篤!」
「人員信息核實完畢。」
「依照龍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最高法有關《刑事訴訟法管轄地司法解釋》第五條相關規定,鐵路列車上實施犯罪的,列車途徑地視為犯罪發生地,由當地基層法院或鐵路專門運輸法院實施管轄;」
「列車行進中犯罪行為持續,或不能確定犯罪實施地點的,由列車目的地基層法院或鐵路專門運輸法院實施管轄。」
「申城市第三中級法院鐵路運輸庭,為途徑申城及目的地為申城的鐵路列車案件專門法庭,對本案有管轄權。」
「本次審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立銘,審判員冉思華、岳曉琳。」
「各方對於本案合議庭成員組成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迴避?」
于洋:「無異議,不申請迴避。」
武秩:「無異議,不申請迴避。」
「下面,簡要陳述本案案由:」
「原告方星洲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被告自然人齊繼,於今年8月18日夜,在被告人乘坐的星洲鐵道公司所有的K3731次列車上,帶頭砸碎其所在車廂窗玻璃,造成列車損壞,並致使列車嚴重晚點和整條鐵路運輸秩序受到影響。」
「在起訴前階段,被告堅稱自己無罪,拒絕認罪認罰。」
「故原告以被告涉嫌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委託本市膺翔律師事務所發起刑事自訴。」
「原告代理人,案由是否屬實?」
「案由屬實,審判長。」
膺翔所武秩律師回答道。
「好,請原告方繼續陳述起訴申請和理由。」
武秩律師點頭感謝審判長後,拿出相關材料,不緊不慢、底氣十足地說道:
「尊敬的合議庭成員。」
「我方作為星洲資本在龍國投資企業星洲鐵道集團委託代理人,現就我們起訴申請和理由陳述如下:」
「第一,被告人齊繼在8月18日,在我方委託人星洲鐵道集團所運營的K3731次列車上,在列車員多次勸阻情況下,仍然使用破窗錘暴力砸開其所在車廂車窗,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
「第二,被告人齊繼破壞的K3731次列車旅客車廂玻璃窗,為列車行駛必須的安全保護設施,客觀上造成了火車的損壞,達成了刑法規定的『毀壞』火車的判定條件。」
「第三,同時,被告人的行為引起其他旅客效仿,紛紛砸碎本車廂窗戶,造成惡劣影響。破壞車窗後的車廂容易造成旅客墜落列車風險,造成K3731次列車不得不限速運行,給整條鐵路運輸秩序造成影響,構成嚴重後果。」
「綜上,我方認為被告人齊繼主觀上存在破壞火車的故意,客觀上破壞了火車車廂,並且造成嚴重後果,主客觀一致,違法行為後果清晰且嚴重。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申請判處被告人齊繼有期徒刑12年。」
被告席上的齊繼登時一驚,齊繼母親張翠花都愣住了。
法庭旁聽席也是一片唏噓。
太狠了,要知道之前那些認罪認罰的旅客,不過都是判三緩二。
因為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三年並且緩行,擺明了就是擦著底線判罰,並且不需要執行。
到了齊繼這裡,直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標準來起訴。
林蘇婉在辯護人席上,心裡想的和于洋差不多:
『對面這個叫武秩的律師咋這麼不要臉呢,還好意思以產生嚴重後果來給齊繼定罪。』
『你怎麼沒說說你們的火車在線路上前不著村、後不著店,旅客們被迫在沒有空調的悶熱車廂裡面待了兩個多小時的事情啊!』
審判長李立銘見法庭上的眾人紛紛交頭接耳,便敲響法槌:
「篤!篤!篤!」
「肅靜!」
「原告代理人,你方陳述理由和申請是否完畢?」
原告代理律師武秩顯然對於自己的訴求說出來後大家的反應有所預料,臉上波瀾不驚:
「報告審判長,原告方訴求還未陳述結束。」
審判長李立銘也能感覺到原告方律師的咄咄逼人,但也只能讓武秩繼續陳述。
武秩的語調更加鏗鏘有力:
「同時,我方追究被告人齊繼賠償砸碎火車玻璃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700元整。」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審判長李立銘翻了翻被告人齊繼的資料,微不可察地皺了皺眉,隨即敲響法槌:
「咚~」
「下面,請被告方陳述抗辯理由。」
于洋意識到,武秩不愧是膺翔律師事務所的刑訴王牌,一上來就把對齊繼的判處拉滿。
不過,對比武秩在刑事處罰方面的獅子大開口,而在民事賠償方面只要求了直接損失的賠償,而沒有計算間接損失。
于洋已經判斷出,武秩或者說膺翔的律師團隊絕對沒有弄清楚鐵路行業方面管理規定。
因此,自己前兩天通過【神念延息】惡補的鐵路方面知識,絕對能在今天的庭審中絕地翻盤!
心念至此,于洋輕揮手中一份案卷,底氣十足地抗辯道:
「審判長,我方認為原告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訴求和理由均不成立。」
「在此,我方做無罪辯護,申請法庭駁回對方的訴訟申請。」
「我方的抗辯理由如下:」
「首先,針對原告方律師提出我方當事人齊繼存在破壞火車,也就是交通工具的主觀故意,我方有三點抗辯理由。」
「一,當時的情形是包括我方當事人齊繼和其母親張女士在內的k3731次列車旅客,因為鐵路方面故障原因,已經在沒有空調、不通風的車廂里被困超過2小時,當時雖然是晚上,但是氣溫高達36攝氏度。
我方當事人的母親張翠花女士出現暈厥,其他車廂里的老人小孩也出現暈厥現象。
而此時的列車員卻以列車並非在車站內停靠,開門容易造成旅客摔傷為由,拒絕打開車門。
再此情況下,我方當事人出於緊急避險、救護親人的心理,這才擊碎玻璃。」
「篤!」
「人員信息核實完畢。」
「依照龍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最高法有關《刑事訴訟法管轄地司法解釋》第五條相關規定,鐵路列車上實施犯罪的,列車途徑地視為犯罪發生地,由當地基層法院或鐵路專門運輸法院實施管轄;」
「列車行進中犯罪行為持續,或不能確定犯罪實施地點的,由列車目的地基層法院或鐵路專門運輸法院實施管轄。」
「申城市第三中級法院鐵路運輸庭,為途徑申城及目的地為申城的鐵路列車案件專門法庭,對本案有管轄權。」
「本次審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立銘,審判員冉思華、岳曉琳。」
「各方對於本案合議庭成員組成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迴避?」
于洋:「無異議,不申請迴避。」
武秩:「無異議,不申請迴避。」
「下面,簡要陳述本案案由:」
「原告方星洲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被告自然人齊繼,於今年8月18日夜,在被告人乘坐的星洲鐵道公司所有的K3731次列車上,帶頭砸碎其所在車廂窗玻璃,造成列車損壞,並致使列車嚴重晚點和整條鐵路運輸秩序受到影響。」
「在起訴前階段,被告堅稱自己無罪,拒絕認罪認罰。」
「故原告以被告涉嫌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委託本市膺翔律師事務所發起刑事自訴。」
「原告代理人,案由是否屬實?」
「案由屬實,審判長。」
膺翔所武秩律師回答道。
「好,請原告方繼續陳述起訴申請和理由。」
武秩律師點頭感謝審判長後,拿出相關材料,不緊不慢、底氣十足地說道:
「尊敬的合議庭成員。」
「我方作為星洲資本在龍國投資企業星洲鐵道集團委託代理人,現就我們起訴申請和理由陳述如下:」
「第一,被告人齊繼在8月18日,在我方委託人星洲鐵道集團所運營的K3731次列車上,在列車員多次勸阻情況下,仍然使用破窗錘暴力砸開其所在車廂車窗,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
「第二,被告人齊繼破壞的K3731次列車旅客車廂玻璃窗,為列車行駛必須的安全保護設施,客觀上造成了火車的損壞,達成了刑法規定的『毀壞』火車的判定條件。」
「第三,同時,被告人的行為引起其他旅客效仿,紛紛砸碎本車廂窗戶,造成惡劣影響。破壞車窗後的車廂容易造成旅客墜落列車風險,造成K3731次列車不得不限速運行,給整條鐵路運輸秩序造成影響,構成嚴重後果。」
「綜上,我方認為被告人齊繼主觀上存在破壞火車的故意,客觀上破壞了火車車廂,並且造成嚴重後果,主客觀一致,違法行為後果清晰且嚴重。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申請判處被告人齊繼有期徒刑12年。」
被告席上的齊繼登時一驚,齊繼母親張翠花都愣住了。
法庭旁聽席也是一片唏噓。
太狠了,要知道之前那些認罪認罰的旅客,不過都是判三緩二。
因為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三年並且緩行,擺明了就是擦著底線判罰,並且不需要執行。
到了齊繼這裡,直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標準來起訴。
林蘇婉在辯護人席上,心裡想的和于洋差不多:
『對面這個叫武秩的律師咋這麼不要臉呢,還好意思以產生嚴重後果來給齊繼定罪。』
『你怎麼沒說說你們的火車在線路上前不著村、後不著店,旅客們被迫在沒有空調的悶熱車廂裡面待了兩個多小時的事情啊!』
審判長李立銘見法庭上的眾人紛紛交頭接耳,便敲響法槌:
「篤!篤!篤!」
「肅靜!」
「原告代理人,你方陳述理由和申請是否完畢?」
原告代理律師武秩顯然對於自己的訴求說出來後大家的反應有所預料,臉上波瀾不驚:
「報告審判長,原告方訴求還未陳述結束。」
審判長李立銘也能感覺到原告方律師的咄咄逼人,但也只能讓武秩繼續陳述。
武秩的語調更加鏗鏘有力:
「同時,我方追究被告人齊繼賠償砸碎火車玻璃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700元整。」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審判長李立銘翻了翻被告人齊繼的資料,微不可察地皺了皺眉,隨即敲響法槌:
「咚~」
「下面,請被告方陳述抗辯理由。」
于洋意識到,武秩不愧是膺翔律師事務所的刑訴王牌,一上來就把對齊繼的判處拉滿。
不過,對比武秩在刑事處罰方面的獅子大開口,而在民事賠償方面只要求了直接損失的賠償,而沒有計算間接損失。
于洋已經判斷出,武秩或者說膺翔的律師團隊絕對沒有弄清楚鐵路行業方面管理規定。
因此,自己前兩天通過【神念延息】惡補的鐵路方面知識,絕對能在今天的庭審中絕地翻盤!
心念至此,于洋輕揮手中一份案卷,底氣十足地抗辯道:
「審判長,我方認為原告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訴求和理由均不成立。」
「在此,我方做無罪辯護,申請法庭駁回對方的訴訟申請。」
「我方的抗辯理由如下:」
「首先,針對原告方律師提出我方當事人齊繼存在破壞火車,也就是交通工具的主觀故意,我方有三點抗辯理由。」
「一,當時的情形是包括我方當事人齊繼和其母親張女士在內的k3731次列車旅客,因為鐵路方面故障原因,已經在沒有空調、不通風的車廂里被困超過2小時,當時雖然是晚上,但是氣溫高達36攝氏度。
我方當事人的母親張翠花女士出現暈厥,其他車廂里的老人小孩也出現暈厥現象。
而此時的列車員卻以列車並非在車站內停靠,開門容易造成旅客摔傷為由,拒絕打開車門。
再此情況下,我方當事人出於緊急避險、救護親人的心理,這才擊碎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