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章 統一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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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9章 統一律典

  恐懼終究能壓垮任何人,何況眼前只是個僅有幾分小聰明的孩童。

  在雲台閣肅殺的氣氛中,年幼的劉曄被這陣仗徹底嚇垮了,竟當場失禁了,被幾名內侍帶了出去。

  不過即便是個成年人,被一群朝廷重臣圍在中間商討是否要判處自己死刑,而且支持死刑者居多,恐怕也難逃心理崩潰的下場。

  然而,劉曄最終並未被判處死刑。

  依照郭圖一貫的行事風格,為了維護正在修撰的新法,劉曄本該是非死不可的。

  畢竟除了天子,無人能讓郭圖退讓半步,即便是三公,他也敢直言頂撞。

  何況閣中多數閣臣也傾向於死刑的判決,沒有人願意為一個默默無聞的宗室子弟,去損害朝廷正在修訂的新律法的公信力。

  出乎意料的是,素不精通律法的荀攸,卻敏銳地抓住了郭圖論據中一個有待商榷的漏洞。

  那就是世祖光武帝建武十一年詔令中那句「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其中「減罪」二字,究竟該如何界定?

  後漢律法允許繳納罰金、以爵位減罪,或憑過往功勞,依「八議」之法減罪。

  那麼律法中專門保護十歲以下孩童的特殊條款,是否屬於這種「減罪」,是否被包含在世祖光武帝詔書所禁止的「減罪」範圍之內呢?

  郭圖一時語塞,荀攸的詰問切中了要害,這個定義確實太過模糊。

  過往有「春秋決獄」作為主導,這些細節本不必深究,但如今既然廢除了「春秋決獄」,則必須字斟句酌。

  一直沉默旁聽的廷尉左監法衍,不動聲色地以如廁為由告退,疾步出宮,直奔廷尉府存放司法檔案的文庫。

  憑著對過往案例的記憶他迅速翻檢,終於找到了一份可供參考的類似判例。

  孝章皇帝時期,會稽郡豪強之子年方九歲,杖殺老奴為戲,吏奏當棄市。

  彼時還只是督郵的故太尉鄭弘根據《二年律令·具律》「有罪年不盈十歲,除;其殺人,完為城旦舂」,認為不滿十歲的孩童心智未開,「心不辨死生之忌」,根本不明白死亡的嚴重性。(注1)

  最終,鄭弘判決豪強賠償老奴家屬一萬五千錢,並鞭笞豪強三十下,作為其未能教導和監管幼童的懲罰。

  後漢的司法體系是以成文法為主體,以判例指導為輔。

  尤其是在面對疑難案件時,會優先檢索過往類似判例作為判決依據。

  而這些案例被稱為「決事比」,每年歲初,廷尉府會將上一年由朝廷和地方判決的案例進行遴選,將典型案例彙編整理,經天子批准後正式錄入「決事比」,作為往後司法審判的參考。

  而劉曄殺死奴僕的案件,考慮到被殺奴僕本身惡行累累,且背負多起殺人、姦淫、劫掠、侵地等重罪,且劉曄是被其生父劉普親自押送雒陽,勉強可算自首情節。

  再依據法衍提供的決事比,加之天子也有意給劉曄一個機會,最終說服了原本態度強硬的郭圖。

  因此最終的判決參照會稽郡那起舊案,依據《二年律令·具律》「有罪年不盈十歲,除;其殺人,完為城旦舂」,判處劉曄「完城旦舂」。

  《二年律令·具律》「城旦者,治城也;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

  這個「歲」,指的並非是刑期。

  後漢的城旦舂是終身勞役刑,「完四歲」中的「完」,指免除剃髮、剃鬚及其他肉刑、墨刑,「四歲」則指最初的四年必須服高強度的勞役。

  四年期滿後,會被分配強度稍低的工作。

  然而,由於勞役地點多在偏遠的邊郡,環境極其惡劣。

  且不論水土不服和北狄南蠻襲擾的風險,單是頭幾年的高強度勞役,就足以讓許多人喪命。

  即使熬過這最初的高強度勞役期,由於長期艱苦的生活和勞作,鮮少有人能活過十年。

  不過被判為城旦舂的官奴,理論上可以在結束初期高強度勞役期後,通過繳納罰金來贖身,恢復庶民身份。

  即使無錢贖身的貧民,也有機會得到朝廷的「大赦」而得以歸家。

  但被大赦赦免的歸家者,要麼早已妻離子散,要麼便是物是人非,即便歸了家最終也鮮少能安度餘生。

  而劉曄身為宗室子弟,即便其父劉普不願出錢贖他,宗正卿劉虞也不會袖手旁觀。


  但今日對劉曄的判決過程,卻觸動了劉辯,讓他意識到了一個長期被朝廷所忽視的嚴重問題。

  大漢的律法體系,實在是太混亂了。

  劉辯眸中光芒閃爍,眼中流露出幾分複雜的意味,忽然抬起頭,目光掃過殿中眾臣,最終停在郭圖身上,低聲道:「公則,新法修撰工作,暫且停下來吧。」

  話音方落,劉清不發一言地默默退出了雲台閣返回後宮,而郭圖卻是渾身一震,猛地抬起頭看向天子,以為是自己聽岔了,卻見天子的目光也沉沉地落在他的身上。

  改奴僕「賣身制」為「僱傭制」的新法,已由廷尉府、司隸校尉府、朝中精通律法的官員以及各地修習《大杜律》、《小杜律》等各家律法的士人,嘔心瀝血編撰了近三個月!

  各地的宣傳工作也已鋪開,如今天子竟要叫停此事?

  見郭圖眼中滿是困惑與不解,劉辯只是微微搖了搖頭,沉聲問道:「公則,盜竊660錢以上官糧,依律當如何判決?」

  郭圖略作思索,雖不解其意,但還是答道:「回國家,《二年律令·盜律》有云:盜贓值過660錢,黥為城旦舂。」

  劉辯緊接著追問道:「那若是盜竊驛傳為郵卒準備的官糧呢?」

  郭圖聞言,瞳孔驟然一縮,臉上瞬間掠過一絲明悟,聲音低沉下來,緩緩答道:「《九章律·廄律》有云:值過500錢則棄市。」

  問題的癥結,也就在這裡!

  大漢近四百載,實際上並沒有一部包羅萬象的成文法典,其基本法律框架由多部「律」共同構成。

  核心是漢初丞相蕭何主持制定的《九章律》,此後不斷有新的律法作為補充和細化,譬如叔孫通的《傍章》、高后的《二年律令》、孝武皇帝的《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張湯的《越宮律》、趙禹的《朝律》等等。

  但這些律法並非取代和廢除前法,這使得律法進行了不斷的迭加和並存,導致了針對同一類罪行,使用不同的律法裁決結果相左。

  譬如「盜竊官物」這一罪行在《盜律》與《廄律》中的處罰就不一致,《盜律》按財物價值量刑,是為一般法,而《廄律》按財物性質量刑,是為特別法。

  然而在司法判決時,並無「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明確原則,官吏可依據自己的理解甚至偏好,選擇性地引用律條和「決事比」,最終導致了大量的「同罪異罰」現象。

  大漢歷經近四百年,各種律、令、科、比之間,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大量重複、矛盾或定義模糊之處,卷帙浩繁,相互齟齬,使得官吏難以準確掌握和運用律法,執法混亂不堪,致使冤假錯案叢生。

  郭圖逐漸明白了天子的心意,眼中的困惑瞬間被一種灼熱的光芒取代,呼吸也變得有些急促,激動地看向天子,聲音也帶著一絲顫抖,道:「國家是欲臣行故司空陳昭公(陳寵)之事乎?」

  孝和皇帝永元六年,他的五世祖郭躬於廷尉任上病逝,接任廷尉一職的是後來的司空陳寵。

  郭躬在世之時曾與陳寵議論,認為彼時大漢律法繁多龐雜且多有重複或衝突,籌謀許久但未及上疏便溘然長逝,繼任的陳寵後上疏孝和皇帝,言「犯罪應者610條,耐罪(剃除鬢須)1698條,贖罪以下2681條」,合計律法共4989條。

  這還不包括用於判例指導的八萬餘條死刑、耐罪和贖罪的「決事比」!

  在得到孝和皇帝支持後,陳寵開始對律法進行一次全面的審查、校對和清理。

  然而,歷代帝王未錄入成文法的詔令並未計入清理範圍,譬如世祖光武帝保護奴僕的詔書,加之彼時連續數年天災頻仍,又遭到權傾朝野的大將軍竇憲的打壓,以及陳寵本人維護世家豪強的立場,使得刪減整理的工作不過是虎頭蛇尾,甚至可以說是極其失敗。

  最終的成果僅僅是粗略地將律法條文總數壓縮至3000條,其中以勞役為判決結果的贖罪條款2602條,被刪減的多是死刑和耐罪條款,並將大量死罪改為贖罪條款,且「決事比」依舊餘留了死刑13472條,耐罪11000餘條,以及贖罪3000餘條。

  而「贖罪」顧名思義,允許通過繳納財物來抵罪。

  這實質上是在為世家豪門提供規避嚴厲刑罰的合法途徑,富者可通過賄賂官吏,在判刑時援引特定的「決事比」案例,將重罪輕判甚至免罪。

  正如今日判決劉曄一案的方式,以至於民間百姓譏諷「律令如絲,判例如網」。


  「不!」劉辯斷然搖頭,道,「陳昭公行事虎頭蛇尾,私心甚重,朕不取也。」

  劉辯霍然起身,離開御座,大步走到郭圖面前,席地而坐。

  「這件事要做,就要做到底!」

  「朕要杜絕多律並行,統一律典!若律法若有增益減補,皆在原法進行變更,不再新設旁律。」

  「至於『決事比』……自此以後過往判例僅作參考,不得直接援引定案!」

  劉辯深深地望向郭圖,忽然伸出手,一把緊緊攥住了郭圖的雙手,聲音低沉卻又裹挾著一股決意,道:「公則,可能為朕前驅,你我君臣同心,共做這亘古未有的偉大事業?」

  郭圖眼眶瞬間發熱,嘴唇劇烈地顫抖著,喉頭哽咽,似乎是想說什麼,卻又一個字也吐不出來。

  但他心中所想表達的意願,已然通過與天子雙手交握時的勁道而清晰地傳達出來。

  統一律典!(注2)

  統一律典之於法家士人,分毫不亞於大一統之於帝王!

  尤其這件事,還是他五世祖郭躬生前的未竟之業!

  繼往開來,統一律典!

  這簡直完美戳中了法家士人的爽點!

  真要是把這件事辦成了,百年後到了地底下,商君和韓非子見了都得給他磕兩個,再恭恭敬敬喚一聲「郭公」!

  郭圖猛地將雙手從天子掌中抽出,奮然起身離席,神色決然,行至殿中伏地叩首,腦袋重重地磕在地上,硬生生將額頭磕出一道刺目的血痕,雙目也因激動而赤紅,聲音嘶啞,道:「國家,若事不成,臣自請車裂之!」

  ——

  注1:《太平御覽·刑法部·卷九》卷648引《會稽典錄》補遺:「鄭弘為督郵,會稽有小兒擊殺官奴。吏奏當棄市。弘駁曰:『小兒年九歲,未及志學,心不辨死生之忌。宜減死論。』遂令贖杖,償奴直萬五千,笞父三十。」(裴松之《三國志注·吳書·虞翻傳》引《會稽典錄》亦有提及。)

  注2:歷史上第一部不再以多律並行,而是進行了統一的律典,是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間,由長孫無忌牽頭,以《貞觀律》為定本,結合《開皇律》和《武德律》,編撰而成的《永徽律》及配套闡明律條文義、問答疑義的《律疏》,合稱《唐律疏議》。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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