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禮法公約》部分草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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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大明由太祖驅逐胡虜開創、成祖靖難奠定、**重製禮樂中興。皇位由其男性子孫繼承之,遵循《大明繼承禮法》。

  大明皇帝與臣民共治天下,依照禮法治國,約定《大明禮法公約》。並依《大明分封禮法》,為臣民冊封爵位、分封領地。

  君臣民共治天下。

  第一章大明朝廷機構

  第一條:天子權力

  大明天子奄有天下,組建大明朝廷,統治天下四方。

  大明天朝包括但不限於大明帝國本土、海外塞外領土和藩屬土地。

  大明天子即為大明皇帝,直轄大明帝國本土和海外塞外領土,作為大明天朝核心。

  大明藩屬領土,由大明天子冊封的諸侯領主或自治議會所有,依照與大明朝廷簽訂的規矩條約治理。

  大明天子為天地之子,與皇天后土共掌天地人三界,同為三界至高神。

  大明天子在天下代行皇天后土的權力,冊封天地人三界正神。

  大明天子執掌天下祭祀,未經天子許可,不得發布神諭。

  第二條:朝會權力

  大明皇帝統領大明朝廷、統攬大明國事。

  大明皇帝召開朝會處理國事,大明諸司需遵行之。

  大明朝會有大朝會、常朝會、常參會,皇帝應定期召開,百官按職級參與。

  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朝廷大臣輔佐皇帝處理國事。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輔政大臣、弼政大臣、議政大臣、承政大臣、樞密大臣、資政大臣和六科都給事中皆有參預權力。內閣大學士除外。

  大明皇帝對朝會、國會、廷議、廷推、廷鞫等會議的決定有否決權力,但需說明原因。

  大明諸司實行集議制,三人以上議事必須集體商議。集議會成員一律平等。諸司主官主持召開集議會,對集議會決定有否決權力。

  各級朝會的組成人員和召開時間,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條:國會權力

  大明皇帝與臣民共治天下,設立大明國會代表民意,與臣民共商國是。

  大明國會分為資政院和諮議院,資政大臣和各級資政由大明皇帝任命,國會議員由大明公民選舉士人擔任。資政院和諮議院的議員,享有同等的權力。

  各藩屬和地方省府縣可組建地方議會,按士農工商和財產狀況分配席位。士人議員由各級官府任命,農工商議員由大明公民選舉士人擔任。

  大明國會和地方議會擁有擬定禮法、審核財政收支、確定賦稅和徭役的權力,並可監督大明官吏,彈劾違法官吏。

  國會下屬機構和選舉辦法、召開時間,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四條:朝會和國會的關係

  大明朝會和國會地位相當,擁有同等權力。

  當朝會和國會發生衝突時,應提交皇帝調解。

  調解不成可舉行聯席會議,雙方擁有相等的投票權力。

  如果衝突仍舊無法彌合,內閣可在皇帝支持下解散國會、國會可在皇帝支持下要求內閣總辭職。

  國會解散之後,應在一年內再次選舉召開,換屆前不得再次解散國會。

  內閣總辭職後,應在一月內廷推出四到六位內閣大學士,換屆前不得再次總辭職。

  朝會和國會的關係,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五條:內閣權力

  大明皇帝統攬大明國事,任命內閣大學士輔弼國事。

  內閣大學士應有四到六位,總數不超過十位,包含協辦大學士在內。

  內閣大學士由五品以上朝廷官員廷推,大明皇帝決定內閣大學士分工和排序。

  內閣大學士參預機務,有權擬定票旨。朝廷正式旨意,須經內閣票擬。

  所有內閣大學士都有獨立票擬權力,首輔應擬定或同意其中一條票擬。

  首輔可主持召開閣議,閣議結論方可使用內閣印信,與會大學士簽字確認。

  內閣票擬未經皇帝批紅,不得發布泄露,違者以假傳聖旨泄露機密論罪。


  票擬應由皇帝在一定時間內批紅,或在皇帝授權下由監國或司禮監代批。當票擬由司禮監代批時,政務須由次輔副署、軍務須由樞輔副署,方可抄送部議。如果次輔或樞輔不願副署,須奏請皇帝聖裁。

  內閣任何政令,均需中書監副署、六科僉批。

  內閣下屬機構、內閣和諸司的關係,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六條:五院權力

  大明皇帝統攝大明政治,授權政務院處理政務,任命六部尚書主持政務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吏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率大明軍隊,授權樞密院處理軍務,任命樞密大臣主持樞密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兵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御大明百官,授權都察院監察百官、糾劾百司,任命都御史主持都察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監察法》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理大明司法,授權大理院審判案件,授權刑部和衛尉寺調查案件、執行禮法,授權都察院檢察案件、辯明冤枉。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刑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直轄大明帝國、統轄大明藩屬,授權理藩院治理藩屬。理藩院事務由皇帝和貴族共議,無需經過內閣票擬。具體由《大明分封禮法》和《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七條:軍事權力

  大明皇帝統率大明軍隊,擁有對軍隊的最高統帥權,大明直屬和藩屬的武裝力量,都應效忠皇帝。

  大明皇帝直領御營和錦衣衛,包括但不限於陸海空等軍隊,員額限為六萬人。

  御營和錦衣衛官吏任免、京營禁軍和長城軍團將領任免,直接屬於皇帝。

  經朝會和國會決議,大明皇帝可代表大明對外宣戰、議和、簽約。

  經朝會決議,大明皇帝可授權樞密院組建戰時委員會,負責局部動員和作戰。

  經朝會和國會共同決議,大明皇帝可任命戰時宰輔,組建戰時內閣,負責總動員和作戰。

  具體由《大明律兵律》和《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八條:戒嚴權力

  為鎮壓謀反叛亂活動、保護公共安全或避免災厄,大明皇帝可依緊急需要實施戒嚴。

  在戒嚴期間,皇帝可直接下發旨意頒布詔令。但在戒嚴結束後,戒嚴期間頒布的詔令是否繼續執行,需由朝會決議。

  皇帝可對交戰地區局部戒嚴,授權督撫組建戰時委員會實施戒嚴權力。戒嚴地區可臨時廢止某些法律,一切以平定戰亂為目的。

  當戒嚴超過一月時,應召開朝會決議。

  當戒嚴超過一年時,應召開國會決議。

  海外塞外戒嚴,時間不受限制。

  具體由《大明律》和《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九條:赦免權力

  大明皇帝有權赦免臣民罪責,根據需要頒布大赦令和特赦令。

  對罪犯的赦免應在審判後。被赦免的人員如有再犯,並罰前罪。

  具體由《大明律刑律》相關條文規定。(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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