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7章 禮法的制定和修改
相比容易出問題背鍋的內政來說,軍事和外交權力,才是朱由檢爭奪的核心。
宋明以來的實踐,也表明了在這兩方面不能對文官政府太期待——
他們或許能維持內部穩定,卻很難向外擴張。
而在這個被大航海開啟的殖民時代,不擴張就意味著落後,被其他國家拋在後面。
所以朱由檢一定要爭奪這個權力,獲得征伐自主權。
為此,他不惜答應與貴族共議,都要阻止內閣插手理藩院。
當然,在和群臣的交流中,他沒有直接提出這點,而是道:
「孔子曰: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
「為了避免天下無道,朕身為天子,必須掌握禮樂征伐的權力。」
「禮法公約的第七條,應該是制禮作樂的權力。」
「朕身為天子,執掌制禮作樂,所有禮法條文,必須得到朕的批准。」
將自己擬定的第七條禮法草稿,宣讀給群臣觀看:
【大明皇帝制禮作樂,授權國會和禮部等機構草擬禮法、規範禮儀風俗,確定大明正韻、大明正字、曆法紀元、公制度量衡等標準。官吏百姓,一體遵行。
所有禮法必須得到皇帝批准,法規標準可由得到皇帝授權的國會和地方議會代批。
未經批准的禮法,沒有強制執行效力。未被廢止的禮法,皆有遵守效力。
具體由《大明律禮律》相關條文規定。】
這一條明確了皇帝在制定禮法上的主導權,群臣無有異議。
只是國會希望明確立法權屬於他們,無論是哪一方草擬的條文,都應該得到國會批准,然後才提交給皇帝。
朱由檢點頭道:
「三大禮法和重要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權力屬於國會和朝會。」
「其他法律法規制定,完全屬於國會。」
「這些屬於禮法的制定和修改,放在公約第三章。」
「條文編號是多少,還要看前面有多少條文。」
禮部尚書、協辦大學士成基命道:
「條文編號不重要,重要的是內容。」
「如今禮法公約、還有很多法律法規都在擬定,需要把這一章的內容定下來。」
「臣以為可暫時以第三章某某條稱之,以後再定總體編號。」
這得到了群臣附和,他們希望儘快把禮法制定和修改的規矩定下來。
朱由檢見他們這樣,點頭道:
「那就先定幾條,今天把天子的禮樂征伐權力,一併給定下來。」
決定用禮法制定權力上的讓步,換取征伐權力。
群臣有的察覺到了,有的毫無所覺,只是按心中所想,擬定第三章的條文。
很快,第三章的第一條,就被確定下來,確定大明禮法的範圍。
這一條明確規定:
【大明依照禮法治國,大明禮法包含《大明禮法公約》、《大明繼承禮法》、《大明分封禮法》三大禮法,以及《大明律》、《大明會典》、大明帝國法律、部門法規、地方法規、藩屬法律法規、民間鄉約、宗族家法、禮儀風俗規範等文件,當以明文規定,任憑公民查閱。
《大明禮法公約》、《大明繼承禮法》、《大明分封禮法》為最高等級禮法,一切法律法規,不得與三大禮法相違背。
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牴觸,同位法若有矛盾,應當解釋或修改。
具體由《大明禮法公約》附屬條文規定。】
決定專門制定附屬條文,確定大明的禮法文件。凡是在全國範圍內執行的禮法,都應納入進去。
這些禮法,就是今後大明的治國規範,重製禮樂也以制定這些禮法為核心。
——
禮法制定之後就要遵守,這樣才不會變成虛文。
在群臣的要求下,朱由檢把先前承諾的皇帝遵守禮法,寫入禮法條文。
但他也不是沒有要求,依照法律治國同樣被寫了進去——
畢竟連皇帝都要遵守禮法,臣民自然也要遵守禮法和法律。
群臣對禮法治國是認可的,但是對依照法律治國,則不是那麼認同。
畢竟這很容易讓人想到法家,認為是法家的學問。
如果劉宗周在,這一條一定會被這位大儒駁回。
但是現在劉宗周不在朝堂,朱由檢對其他人沒有多少顧忌,他向群臣解釋:
「法律依照禮法制定,依照法律治國,就是禮法治國。」
「只不過以前說的禮法有些虛,現在則有具體的法律條文。」
「將來治國理政,都要遵守禮法和法律。」
混淆兩個概念,仍舊用儒家禮法的名義。
同時他還表態,太子也要遵守三大禮法,並且在繼任皇帝時宣誓。
確保這次重製禮樂的成果,能夠一直維持下去。
群臣這下滿意了,沒有繼續糾纏。
最終這一條規定:
【大明皇帝尊重大明禮法,遵守《大明禮法公約》、《大明繼承禮法》、《大明分封禮法》三大禮法。
三大禮法制定完成後,皇帝和太子應在臣民面前公開宣誓遵守。新皇登極、太子監國,同樣應當宣誓。
貴族、官員、議員就任時,應公開宣誓效忠皇帝,遵守禮法和法律。
每一位大明公民,都有服從禮法和律令的義務,違者將受懲處。
大明公民和在大明領土居住的人必須遵守大明禮法。一切違反大明禮法的行為,皆應得到追究。
大明公民在禮法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出身、性別、職業、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差別。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禮法的特權。
大明堅持禮法治國,依照禮法和法律法規施政。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未經皇帝赦免,任何人都不得逃脫法律制裁。
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刑律》相關條文規定。】
將依照禮法和法律治國明確寫入條文,表明法律的地位。
今後,再有官員用聖賢道理、天理人情斷案,或者礙於權勢徇私枉法,那就是違背禮法,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就算實在有不得已之處,也必須在審判之後,再請求皇帝赦免。
赦免的流程和對象,以後具體規定,現在沒時間制定這種細枝末節的條文。
群臣也沒有覺得這不公平,因為赦免本就是皇帝的權力。
尤其是一些法律如果執行得太嚴格,可能會出現大量罪犯。
那時就要靠皇帝赦免,才能維持安穩。
大明有常赦、有特赦、還有不赦之罪。
在多次大赦天下後,早就有完備的規矩。
而且朱由檢用錦衣衛、東廠辦些陰私之事,需要有特赦權力保住這些人。
還有一些貴族、官員犯罪,需要減輕懲罰,同樣需要特赦。
所以赦免這個權力雖然對依照禮法治國有破壞,卻是君臣民都需要的,被明確寫入條文,由皇帝實施這個權力。
這對增強皇權有好處,朱由檢卻有些複雜心緒。
他看著群臣對赦免權這麼積極,感嘆道:
「萬方有罪,罪在朕躬。」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
「赦免權就歸朕了,朕為臣民擔過。」
然後又指揮群臣,把前段時間商討的詔令、政令制定辦法寫入條文:
【皇帝詔令位同臨時法律,但不得與三大禮法相違背。
詔令頒布應當經過朝會,並由至少一位內閣大學士副署、六科僉批,符合《大明會典》規定的程序。
六科可封駁不符合程序的詔令,並將不符合三大禮法的詔令提交國會禮法委員會。國會禮法委員會擁有審查詔令是否違背三大禮法的權力,如果產生爭議,應當提交國會。
對國會和朝會共同認定的不符合三大禮法的詔令,皇帝應當撤回。
諸司政令需經集議頒布,並由朝廷六科或地方按察司審議。如有違反法律,應當提交國會和議會。
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這一條明確規定了六科的權力,可以審查不符合三大禮法的詔令。
並且和國會禮法委員會聯接,交給國會審議。
這是朱由檢提出的,為的是限制六科對詔令的封駁權力。
他可不希望沒違背禮法的詔令,還被六科封駁。
如果這些人真要封駁,需要先找出違背三大禮法的地方,再提交給國會禮法委員會。
國會又不能管平時的政務,所以六科實際丟失了對合法詔令的封駁權。
對此國會是願意的,六科也沒那麼反對。
他們先前面對皇帝的削權就接受了,如今更樂意矛盾上移。
這樣一來,他們在可能和皇帝衝突時,就能將矛盾轉給國會——
畢竟不是每一位給事中,都有封駁皇帝詔令的勇氣。
但是對政令的封駁權,六科仍緊抓不放。就算是合法的政令,只要他們覺得不合理,就有封駁權力。
這是太祖定下的祖制,為的是以小制大,牽制朝廷大臣。
朱由檢先前精力旺盛,經常直接處理事務,對六科以壓制為主,提高辦事效率。
如今他對政事沒有那麼大的興趣了,又給內閣等諸司放權,所以把封駁政令的權力,又還給了六科,和諸司相互制約。
這些都寫在《大明會典》的諸司職掌里,會有具體規定。
——
然後在律令制定上,朱由檢又擬了一條禮法,把自己很重視的落日條款寫了進去——
他不希望大明的禮法將來又成為一座屎山,連法律從業者都不知道有多少。
在他的強力要求下,除了三大禮法沒有規定實施期限外,所有法律法規和詔令政令,都規定了實施年份:
【所有律令都應註明實施期限,包括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
朝廷諸司政令,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十年以上應當制定成法律或法規。
法律法規當由國會議會通過,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六十年、不得低於三年,在到期前一年決定是否延續或修改。
所有律令應在六十年內至少整理一次,對不合時宜的律令廢止或修改。
朝會和國會可向皇帝請求廢止正在實施的律令,皇帝決定是否廢止或修改。被明確廢止的律令,不再有實施效力。
當新制定的律令內容和現行法律相牴觸、需要廢止某些條文時,應註明廢止條文和實施期限。現行律令臨時廢止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年,累計廢止時間超過九年時,應提交國會決定是否修改。
無論誥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稱的公文律令,只要與現行律令不牴觸、未被明確廢止,皆有遵守效力。
具體由《大明律禮律》相關條文規定。】
把這些律令制定的部分,都放入了大明律的禮律。
並且明確國會和議會的立法權,規定如何制定、修改、廢止法律法規。
這些內容其實就是立法法,只是以制禮的名義放在禮律里。
同時,因為重製禮樂可能帶來的混亂,導致官員不知道實行哪些禮法。朱由檢在群臣的要求下,規定只要沒有被明確廢止、又和現行律令不違背的舊律令,都能繼續實施。
這樣能讓官員按慣性繼續治理,只是在新律令頒布、舊律令被廢止時,更新所學知識。
今後每個官員上任,都會被要求去太學行政學院培訓,學習重製後的禮樂。
朱由檢之所以強調朝廷和地方官員交流,也是把對新禮樂更了解的朝廷官員,向大明各地派過去。
他希望重製後的禮樂是能切實執行下去的,而非變成虛文。
最後,一些重要的禮法制定和修改規則,同樣被寫入禮法公約條文:
【三大禮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議員總數五分之四以上通過、大明朝會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三大禮法附屬條文、《大明律》和《大明會典》等第一等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大明朝會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議員總數一半以上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部門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地方法規、民間鄉約、宗族家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地方議會通過、地方官員集議會通過、上級議會認可。
藩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屬議會通過、國君領主批准、大明皇帝和國會認可。
藩屬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屬議會通過、國君領主批准、貴族議會認可。】(本章完)
宋明以來的實踐,也表明了在這兩方面不能對文官政府太期待——
他們或許能維持內部穩定,卻很難向外擴張。
而在這個被大航海開啟的殖民時代,不擴張就意味著落後,被其他國家拋在後面。
所以朱由檢一定要爭奪這個權力,獲得征伐自主權。
為此,他不惜答應與貴族共議,都要阻止內閣插手理藩院。
當然,在和群臣的交流中,他沒有直接提出這點,而是道:
「孔子曰: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
「為了避免天下無道,朕身為天子,必須掌握禮樂征伐的權力。」
「禮法公約的第七條,應該是制禮作樂的權力。」
「朕身為天子,執掌制禮作樂,所有禮法條文,必須得到朕的批准。」
將自己擬定的第七條禮法草稿,宣讀給群臣觀看:
【大明皇帝制禮作樂,授權國會和禮部等機構草擬禮法、規範禮儀風俗,確定大明正韻、大明正字、曆法紀元、公制度量衡等標準。官吏百姓,一體遵行。
所有禮法必須得到皇帝批准,法規標準可由得到皇帝授權的國會和地方議會代批。
未經批准的禮法,沒有強制執行效力。未被廢止的禮法,皆有遵守效力。
具體由《大明律禮律》相關條文規定。】
這一條明確了皇帝在制定禮法上的主導權,群臣無有異議。
只是國會希望明確立法權屬於他們,無論是哪一方草擬的條文,都應該得到國會批准,然後才提交給皇帝。
朱由檢點頭道:
「三大禮法和重要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權力屬於國會和朝會。」
「其他法律法規制定,完全屬於國會。」
「這些屬於禮法的制定和修改,放在公約第三章。」
「條文編號是多少,還要看前面有多少條文。」
禮部尚書、協辦大學士成基命道:
「條文編號不重要,重要的是內容。」
「如今禮法公約、還有很多法律法規都在擬定,需要把這一章的內容定下來。」
「臣以為可暫時以第三章某某條稱之,以後再定總體編號。」
這得到了群臣附和,他們希望儘快把禮法制定和修改的規矩定下來。
朱由檢見他們這樣,點頭道:
「那就先定幾條,今天把天子的禮樂征伐權力,一併給定下來。」
決定用禮法制定權力上的讓步,換取征伐權力。
群臣有的察覺到了,有的毫無所覺,只是按心中所想,擬定第三章的條文。
很快,第三章的第一條,就被確定下來,確定大明禮法的範圍。
這一條明確規定:
【大明依照禮法治國,大明禮法包含《大明禮法公約》、《大明繼承禮法》、《大明分封禮法》三大禮法,以及《大明律》、《大明會典》、大明帝國法律、部門法規、地方法規、藩屬法律法規、民間鄉約、宗族家法、禮儀風俗規範等文件,當以明文規定,任憑公民查閱。
《大明禮法公約》、《大明繼承禮法》、《大明分封禮法》為最高等級禮法,一切法律法規,不得與三大禮法相違背。
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牴觸,同位法若有矛盾,應當解釋或修改。
具體由《大明禮法公約》附屬條文規定。】
決定專門制定附屬條文,確定大明的禮法文件。凡是在全國範圍內執行的禮法,都應納入進去。
這些禮法,就是今後大明的治國規範,重製禮樂也以制定這些禮法為核心。
——
禮法制定之後就要遵守,這樣才不會變成虛文。
在群臣的要求下,朱由檢把先前承諾的皇帝遵守禮法,寫入禮法條文。
但他也不是沒有要求,依照法律治國同樣被寫了進去——
畢竟連皇帝都要遵守禮法,臣民自然也要遵守禮法和法律。
群臣對禮法治國是認可的,但是對依照法律治國,則不是那麼認同。
畢竟這很容易讓人想到法家,認為是法家的學問。
如果劉宗周在,這一條一定會被這位大儒駁回。
但是現在劉宗周不在朝堂,朱由檢對其他人沒有多少顧忌,他向群臣解釋:
「法律依照禮法制定,依照法律治國,就是禮法治國。」
「只不過以前說的禮法有些虛,現在則有具體的法律條文。」
「將來治國理政,都要遵守禮法和法律。」
混淆兩個概念,仍舊用儒家禮法的名義。
同時他還表態,太子也要遵守三大禮法,並且在繼任皇帝時宣誓。
確保這次重製禮樂的成果,能夠一直維持下去。
群臣這下滿意了,沒有繼續糾纏。
最終這一條規定:
【大明皇帝尊重大明禮法,遵守《大明禮法公約》、《大明繼承禮法》、《大明分封禮法》三大禮法。
三大禮法制定完成後,皇帝和太子應在臣民面前公開宣誓遵守。新皇登極、太子監國,同樣應當宣誓。
貴族、官員、議員就任時,應公開宣誓效忠皇帝,遵守禮法和法律。
每一位大明公民,都有服從禮法和律令的義務,違者將受懲處。
大明公民和在大明領土居住的人必須遵守大明禮法。一切違反大明禮法的行為,皆應得到追究。
大明公民在禮法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出身、性別、職業、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差別。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禮法的特權。
大明堅持禮法治國,依照禮法和法律法規施政。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未經皇帝赦免,任何人都不得逃脫法律制裁。
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刑律》相關條文規定。】
將依照禮法和法律治國明確寫入條文,表明法律的地位。
今後,再有官員用聖賢道理、天理人情斷案,或者礙於權勢徇私枉法,那就是違背禮法,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就算實在有不得已之處,也必須在審判之後,再請求皇帝赦免。
赦免的流程和對象,以後具體規定,現在沒時間制定這種細枝末節的條文。
群臣也沒有覺得這不公平,因為赦免本就是皇帝的權力。
尤其是一些法律如果執行得太嚴格,可能會出現大量罪犯。
那時就要靠皇帝赦免,才能維持安穩。
大明有常赦、有特赦、還有不赦之罪。
在多次大赦天下後,早就有完備的規矩。
而且朱由檢用錦衣衛、東廠辦些陰私之事,需要有特赦權力保住這些人。
還有一些貴族、官員犯罪,需要減輕懲罰,同樣需要特赦。
所以赦免這個權力雖然對依照禮法治國有破壞,卻是君臣民都需要的,被明確寫入條文,由皇帝實施這個權力。
這對增強皇權有好處,朱由檢卻有些複雜心緒。
他看著群臣對赦免權這麼積極,感嘆道:
「萬方有罪,罪在朕躬。」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
「赦免權就歸朕了,朕為臣民擔過。」
然後又指揮群臣,把前段時間商討的詔令、政令制定辦法寫入條文:
【皇帝詔令位同臨時法律,但不得與三大禮法相違背。
詔令頒布應當經過朝會,並由至少一位內閣大學士副署、六科僉批,符合《大明會典》規定的程序。
六科可封駁不符合程序的詔令,並將不符合三大禮法的詔令提交國會禮法委員會。國會禮法委員會擁有審查詔令是否違背三大禮法的權力,如果產生爭議,應當提交國會。
對國會和朝會共同認定的不符合三大禮法的詔令,皇帝應當撤回。
諸司政令需經集議頒布,並由朝廷六科或地方按察司審議。如有違反法律,應當提交國會和議會。
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這一條明確規定了六科的權力,可以審查不符合三大禮法的詔令。
並且和國會禮法委員會聯接,交給國會審議。
這是朱由檢提出的,為的是限制六科對詔令的封駁權力。
他可不希望沒違背禮法的詔令,還被六科封駁。
如果這些人真要封駁,需要先找出違背三大禮法的地方,再提交給國會禮法委員會。
國會又不能管平時的政務,所以六科實際丟失了對合法詔令的封駁權。
對此國會是願意的,六科也沒那麼反對。
他們先前面對皇帝的削權就接受了,如今更樂意矛盾上移。
這樣一來,他們在可能和皇帝衝突時,就能將矛盾轉給國會——
畢竟不是每一位給事中,都有封駁皇帝詔令的勇氣。
但是對政令的封駁權,六科仍緊抓不放。就算是合法的政令,只要他們覺得不合理,就有封駁權力。
這是太祖定下的祖制,為的是以小制大,牽制朝廷大臣。
朱由檢先前精力旺盛,經常直接處理事務,對六科以壓制為主,提高辦事效率。
如今他對政事沒有那麼大的興趣了,又給內閣等諸司放權,所以把封駁政令的權力,又還給了六科,和諸司相互制約。
這些都寫在《大明會典》的諸司職掌里,會有具體規定。
——
然後在律令制定上,朱由檢又擬了一條禮法,把自己很重視的落日條款寫了進去——
他不希望大明的禮法將來又成為一座屎山,連法律從業者都不知道有多少。
在他的強力要求下,除了三大禮法沒有規定實施期限外,所有法律法規和詔令政令,都規定了實施年份:
【所有律令都應註明實施期限,包括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
朝廷諸司政令,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十年以上應當制定成法律或法規。
法律法規當由國會議會通過,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六十年、不得低於三年,在到期前一年決定是否延續或修改。
所有律令應在六十年內至少整理一次,對不合時宜的律令廢止或修改。
朝會和國會可向皇帝請求廢止正在實施的律令,皇帝決定是否廢止或修改。被明確廢止的律令,不再有實施效力。
當新制定的律令內容和現行法律相牴觸、需要廢止某些條文時,應註明廢止條文和實施期限。現行律令臨時廢止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年,累計廢止時間超過九年時,應提交國會決定是否修改。
無論誥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稱的公文律令,只要與現行律令不牴觸、未被明確廢止,皆有遵守效力。
具體由《大明律禮律》相關條文規定。】
把這些律令制定的部分,都放入了大明律的禮律。
並且明確國會和議會的立法權,規定如何制定、修改、廢止法律法規。
這些內容其實就是立法法,只是以制禮的名義放在禮律里。
同時,因為重製禮樂可能帶來的混亂,導致官員不知道實行哪些禮法。朱由檢在群臣的要求下,規定只要沒有被明確廢止、又和現行律令不違背的舊律令,都能繼續實施。
這樣能讓官員按慣性繼續治理,只是在新律令頒布、舊律令被廢止時,更新所學知識。
今後每個官員上任,都會被要求去太學行政學院培訓,學習重製後的禮樂。
朱由檢之所以強調朝廷和地方官員交流,也是把對新禮樂更了解的朝廷官員,向大明各地派過去。
他希望重製後的禮樂是能切實執行下去的,而非變成虛文。
最後,一些重要的禮法制定和修改規則,同樣被寫入禮法公約條文:
【三大禮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議員總數五分之四以上通過、大明朝會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三大禮法附屬條文、《大明律》和《大明會典》等第一等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大明朝會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議員總數一半以上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部門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國會通過、大明皇帝批准。
地方法規、民間鄉約、宗族家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地方議會通過、地方官員集議會通過、上級議會認可。
藩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屬議會通過、國君領主批准、大明皇帝和國會認可。
藩屬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屬議會通過、國君領主批准、貴族議會認可。】(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