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5章 《大明禮法公約》前六條
這一次的朝會,確定了朝廷諸司和國會的權力分界,也明確了六科在維護禮法上的權威。
朝會結束之後,群臣更加認識到,國會設立不可避免,已經越來越影響到朝堂格局。
民間則對此普遍表示歡迎,他們希望通過國會,獲得參政議政的權力。
四月十六日的朝會和國會聯席會議,他們非常關心。
他們希望國會的權力,寫入《大明禮法公約》——
這個仍在草擬中的禮法,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甚至有人草擬出自己想像的條文,刊登在報紙上面。
一直主導禮法制定的群臣,對此極為緊張。
他們希望禮法在自己主導下制定,而非民間參與。
首輔韓爌,認為應該封禁這樣的文章,不許報紙刊登。
朱由檢聽到後輕笑道:
「沒必要這樣擔心!」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朕豈是堵塞言路的人?」
「更何況真理越辯越明,禮法條文經過眾議,會讓民眾更接受,將來更容易執行下去。」
又說道:
「這樣,把草擬出的禮法條文公布出去,讓民眾一起討論。」
「朕希望《大明禮法公約》,是真正由君臣民共同商定的約法。」
「無論天子還是百姓,都要一體遵循。」
命令內閣和國會籌辦處整理草擬的條文,明確公布出去。
他想看看大明的士民,能不能提出新意。
——
皇帝這個決定,讓韓爌很是無奈。
但是他也擔不起堵塞言路的名聲,只能召集內閣諸公,還有國會籌辦處的委員,整理禮法條文。
這樣一整理,他們發現很多條文已經可以衍生出來了,約法三章的第一章「大明朝廷機構」,框架基本確定。
「禮法公約的第一條,就是大明的定義,確定天朝、帝國、藩屬的分界。」
「第二條嘛,自然應該是朝廷,確定朝會和廷議的權力。」
「這兩條前段時間都已定了下來,可以直接寫上去。」
看著先前討論草擬的條文,韓爌道。
他希望朝廷的權力,能夠放在最前。
但是國會的人不同意,雖然劉宗周不在,國會卻並非沒人。
負責籌備順天府議會、代行部份國會權力的劉理順就說道:
「朝廷的權力固然重要,但是放在第二條,有些不大妥當。」
「愚以為這一條應該寫明大明的權力,是君臣民共享共治。」
「這些日子我也草擬了一條,還請諸位共觀。」
將自己草擬的禮法條文拿給眾人觀看,國會的人看到後紛紛同意。
韓爌作為首輔,自然也看到了,只見上面寫著:
【大明皇帝與臣民共治天下,設立大明國會代表民意,與臣民共商國是。
大明國會分為資政院和諮議院,資政大臣和各級資政由大明皇帝任命,國會議員由大明公民選舉士人擔任。資政院和諮議院的議員,享有同等的權力。
各藩屬和地方省府縣可組建地方議會,按士農工商和財產狀況分配席位。士人議員由各級官府任命,農工商議員由大明公民選舉士人擔任。
大明國會和地方議會擁有擬定禮法、審核財政收支、確定賦稅和徭役的權力,並可監督大明官吏,彈劾違法官吏。
國會下屬機構和選舉辦法、召開時間,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這個條文的風格,和在皇帝指示下擬定的條文一脈相承,韓爌等人很快認識到:
劉理順是有備而來,說不定還得到了皇帝支持。
作為朝堂官員的首領,韓爌斟酌之後,還是決定維護官員的權力,說道:
「既是君臣民共治,本官以為,還是應該把臣子的權力放在第二條。」
「國會代表民意,可以放在其後。」
「這樣第一條寫的是天子的權力,第二條是臣子的權力,第三條是民眾的權力,如此方符合君臣民排序。」
「你們都說是不是?」
一眾大學士紛紛發言,支持他的提議。
朝會和國會的排序可不是無關緊要,而是代表著兩者的地位。
如果國會在前朝會在後,以後朝會就要尊重國會的決議。
如果朝會在前國會在後,那就說明國會只是朝會的補充,沒有最高權力。
兩方爭執不下,最後的結果,自然是奏請皇帝裁決。
——
朱由檢看他們因為禮法條文的順序都能吵起來,不由感到無語。
但是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代表著將來誰是最高權力機關。
他在最初制定禮法時,參考的是君主立憲制。在和劉宗周的交流中,曾提到國會集議高於廷議。
那是把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打造,仿照的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但是這幾年實踐下來,他的想法發生了改變。認為議會制不是那麼適合大明,半議會制更恰當一些。
這種制度下,皇帝不會完全成為虛君,而是作為世襲總統存在,擁有一定的權力。
皇帝可以任命首輔作為總理,負責背鍋和與議會扯皮。
如此一來,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就不適合了,不能讓大臣完全聽命於他們。
尤其是他不打算給國會選舉官員的權力,只是讓資政大臣參與廷推,這就決定了國會不可能完全取代朝會。
所以朱由檢思考之後,最終決定和稀泥,向韓爌和劉理順等人道:
「既是君臣民共治,那就按君臣民排序。」
「不過朝會和國會的地位相當,兩者擁有相同的權力。」
「如果發生爭執,就像這次一樣,呈交給朕解決。」
意圖掌握裁決權力、增加皇帝的權威。
但是這顯然不能讓臣子接受,韓爌道:
「如果朝會決定和國會決定一直衝突怎麼辦?」
「難道一直交給陛下解決?」
劉理順則說道:
「臣以為可仿照四月十六日的會議,召開聯席會議。」
但是這又不被韓爌認同,他說道:
「聯繫會議上面,投票權怎麼算?」
「現在國會的人少,將來可是會多於朝廷大臣。」
這顯然也是一個麻煩,劉理順思考之後提議:
「皇上說朝會國會地位相當,那就按總計一百張計算,國會和朝會都擁有五十張投票權。」
「再按這個票數,平均分給朝會和國會的每個人。」
這顯然有些麻煩,而且把皇帝撇在一邊。
朱由檢聽得很是不悅,裝作不耐煩道:
「如果朝會和國會發生嚴重衝突,而且無法彌合。」
「朕和內閣達成一致,可以宣布解散國會,重新選舉議員。」
「或者和國會達成一致,要求內閣總辭職,重新廷推內閣大學士。」
「這樣自然就沒有了衝突,你們覺得如何?」
這是後世通行的做法,韓爌、劉理順等人聽到後,卻是面面相覷。
解散國會或內閣總辭職太激烈了,他們認為不能鬧得這樣大。
按他們的想法,還是聚在一起商量一下,最終達成妥協。
不過皇帝對此不認同,商量的結果就是,兩個方法都採用,先舉行聯席會議集議,儘量彌合衝突。
如果衝突仍舊無法彌合,在一月內連續爆發衝突,那就以一方下台為結束。
為了防止皇帝藉機不選內閣大學士、或者不設國會,群臣要求明確規定大學士空缺不得超過一月,國會空缺不得超過一年——
在限制皇權這方面,他們仍有默契。
朱由檢對這些懶得再爭,因為他也不想朝廷機構空缺耽誤國事,破壞自己制定的朝廷架構。
不過為了避免國會頻繁解散導致民意沸騰,他補充了一條,那就是國會解散之後,三年一次的換屆前不得再次解散國會。
內閣同樣如此,總辭職一次之後,這一屆任期內不能再次總辭職。
期間如果還發生衝突,也只能相忍為國忍下去。
實在無法忍受,國會可以把大學士一個一個彈劾下去,但不能要求總辭職。
這得到了韓爌和劉理順等人的認可,他們紛紛表示同意。兩人都認為不會鬧到這個地步,朝堂上的衝突不可能這麼激烈。
這些約定,被放在了第四條,規範朝會和國會的關係。
就此,《大明禮法公約》的總則和前幾條,被確定了下來。
朱由檢在第一條中,又給自己增加了祭祀方面的權力——
他考慮到了徹底成為虛君的可能,用祭祀權力保障皇位。
第一條的條文,變成了:
【大明天子奄有天下,組建大明朝廷,統治天下四方。
大明天朝包括但不限於大明帝國本土、海外塞外領土和藩屬土地。
大明天子即為大明皇帝,直轄大明帝國本土和海外塞外領土,作為大明天朝核心。
大明藩屬領土,由大明天子冊封的諸侯領主或自治議會所有,依照與大明朝廷簽訂的規矩條約治理。
大明天子為天地之子,與皇天后土共掌天地人三界,同為三界至高神。
大明天子在天下代行皇天后土的權力,冊封天地人三界正神。
大明天子執掌天下祭祀,未經天子許可,不得發布神諭。】
第二條是朝會的權力,先前已經商定,此時再次完善:
【大明皇帝統領大明朝廷、統攬大明國事。
大明皇帝召開朝會處理國事,大明諸司需遵行之。
大明朝會有大朝會、常朝會、常參會,皇帝應定期召開,百官按職級參與。
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朝廷大臣輔佐皇帝處理國事。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輔政大臣、弼政大臣、議政大臣、承政大臣、樞密大臣、資政大臣和六科都給事中皆有參預權力。內閣大學士除外。
大明皇帝對朝會、國會、廷議、廷推、廷鞫等會議的決定有否決權力,但需說明原因。
大明諸司實行集議制,三人以上議事必須集體商議。集議會成員一律平等。諸司主官主持召開集議會,對集議會決定有否決權力。
各級朝會的組成人員和召開時間,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條就是國會的權力,根據劉理順剛才提出的條文草擬。
第四條則是朝會和國會發生衝突時的解決辦法,把剛才商議的內容草擬成禮法條文:
【大明朝會和國會地位相當,擁有同等權力。
當朝會和國會發生衝突時,應提交皇帝調解。
調解不成可舉行聯席會議,雙方擁有相等的投票權力。
如果衝突仍舊無法彌合,內閣可在皇帝支持下解散國會、國會可在皇帝支持下要求內閣總辭職。
國會解散之後,應在一年內再次選舉召開,換屆前不得再次解散國會。
內閣總辭職後,應在一月內廷推出四到六位內閣大學士,換屆前不得再次總辭職。
朝會和國會的關係,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隨後的第五條,就是按之前的商定,確定的內閣權力:
【大明皇帝統攬大明國事,任命內閣大學士輔弼國事。
內閣大學士應有四到六位,總數不超過十位,包含協辦大學士在內。
內閣大學士由五品以上朝廷官員廷推,大明皇帝決定內閣大學士分工和排序。
內閣大學士參預機務,有權擬定票旨。朝廷正式旨意,須經內閣票擬。
所有內閣大學士都有獨立票擬權力,首輔應擬定或同意其中一條票擬。
首輔可主持召開閣議,閣議結論方可使用內閣印信,與會大學士簽字確認。
內閣票擬未經皇帝批紅,不得發布泄露,違者以假傳聖旨泄露機密論罪。
票擬應由皇帝在一定時間內批紅,或在皇帝授權下由監國或司禮監代批。當票擬由司禮監代批時,政務須由次輔副署、軍務須由樞輔副署,方可抄送部議。如果次輔或樞輔不願副署,須奏請皇帝聖裁。
內閣任何政令,均需中書監副署、六科僉批。
內閣下屬機構、內閣和諸司的關係,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再然後就是五院的權力,統一放在了第六條:
【大明皇帝統攝大明政治,授權政務院處理政務,任命六部尚書主持政務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吏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率大明軍隊,授權樞密院處理軍務,任命樞密大臣主持樞密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兵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御大明百官,授權都察院監察百官、糾劾百司,任命都御史主持都察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監察法》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理大明司法,授權大理院審判案件,授權刑部和衛尉寺調查案件、執行禮法,授權都察院檢察案件、辯明冤枉。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刑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直轄大明帝國、統轄大明藩屬,授權理藩院治理藩屬。理藩院事務由皇帝和貴族共議,無需經過內閣票擬。具體由《大明分封禮法》和《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這個順序,表明了內閣和五院的地位:
內閣作為皇帝的輔佐機構,正式確立了諸司之首的地位。
五院則是具體的執行機構,除了理藩院外,都需要執行內閣的決議。
當然,內閣大學士會受九卿制約。九卿和大學士一起參加的常參會議,才是朝廷處理日常事務的機構。官員臨時缺失,也是九卿廷推。
而且國會有權力要求內閣總辭職這一條,也讓所有的大學士如芒在背。
今後,他們不僅要討好皇帝和群臣,還要讓國會滿意。
楊景辰的擔心成了現實,內閣要受君臣民三方的夾板氣。(本章完)
朝會結束之後,群臣更加認識到,國會設立不可避免,已經越來越影響到朝堂格局。
民間則對此普遍表示歡迎,他們希望通過國會,獲得參政議政的權力。
四月十六日的朝會和國會聯席會議,他們非常關心。
他們希望國會的權力,寫入《大明禮法公約》——
這個仍在草擬中的禮法,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甚至有人草擬出自己想像的條文,刊登在報紙上面。
一直主導禮法制定的群臣,對此極為緊張。
他們希望禮法在自己主導下制定,而非民間參與。
首輔韓爌,認為應該封禁這樣的文章,不許報紙刊登。
朱由檢聽到後輕笑道:
「沒必要這樣擔心!」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朕豈是堵塞言路的人?」
「更何況真理越辯越明,禮法條文經過眾議,會讓民眾更接受,將來更容易執行下去。」
又說道:
「這樣,把草擬出的禮法條文公布出去,讓民眾一起討論。」
「朕希望《大明禮法公約》,是真正由君臣民共同商定的約法。」
「無論天子還是百姓,都要一體遵循。」
命令內閣和國會籌辦處整理草擬的條文,明確公布出去。
他想看看大明的士民,能不能提出新意。
——
皇帝這個決定,讓韓爌很是無奈。
但是他也擔不起堵塞言路的名聲,只能召集內閣諸公,還有國會籌辦處的委員,整理禮法條文。
這樣一整理,他們發現很多條文已經可以衍生出來了,約法三章的第一章「大明朝廷機構」,框架基本確定。
「禮法公約的第一條,就是大明的定義,確定天朝、帝國、藩屬的分界。」
「第二條嘛,自然應該是朝廷,確定朝會和廷議的權力。」
「這兩條前段時間都已定了下來,可以直接寫上去。」
看著先前討論草擬的條文,韓爌道。
他希望朝廷的權力,能夠放在最前。
但是國會的人不同意,雖然劉宗周不在,國會卻並非沒人。
負責籌備順天府議會、代行部份國會權力的劉理順就說道:
「朝廷的權力固然重要,但是放在第二條,有些不大妥當。」
「愚以為這一條應該寫明大明的權力,是君臣民共享共治。」
「這些日子我也草擬了一條,還請諸位共觀。」
將自己草擬的禮法條文拿給眾人觀看,國會的人看到後紛紛同意。
韓爌作為首輔,自然也看到了,只見上面寫著:
【大明皇帝與臣民共治天下,設立大明國會代表民意,與臣民共商國是。
大明國會分為資政院和諮議院,資政大臣和各級資政由大明皇帝任命,國會議員由大明公民選舉士人擔任。資政院和諮議院的議員,享有同等的權力。
各藩屬和地方省府縣可組建地方議會,按士農工商和財產狀況分配席位。士人議員由各級官府任命,農工商議員由大明公民選舉士人擔任。
大明國會和地方議會擁有擬定禮法、審核財政收支、確定賦稅和徭役的權力,並可監督大明官吏,彈劾違法官吏。
國會下屬機構和選舉辦法、召開時間,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這個條文的風格,和在皇帝指示下擬定的條文一脈相承,韓爌等人很快認識到:
劉理順是有備而來,說不定還得到了皇帝支持。
作為朝堂官員的首領,韓爌斟酌之後,還是決定維護官員的權力,說道:
「既是君臣民共治,本官以為,還是應該把臣子的權力放在第二條。」
「國會代表民意,可以放在其後。」
「這樣第一條寫的是天子的權力,第二條是臣子的權力,第三條是民眾的權力,如此方符合君臣民排序。」
「你們都說是不是?」
一眾大學士紛紛發言,支持他的提議。
朝會和國會的排序可不是無關緊要,而是代表著兩者的地位。
如果國會在前朝會在後,以後朝會就要尊重國會的決議。
如果朝會在前國會在後,那就說明國會只是朝會的補充,沒有最高權力。
兩方爭執不下,最後的結果,自然是奏請皇帝裁決。
——
朱由檢看他們因為禮法條文的順序都能吵起來,不由感到無語。
但是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代表著將來誰是最高權力機關。
他在最初制定禮法時,參考的是君主立憲制。在和劉宗周的交流中,曾提到國會集議高於廷議。
那是把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打造,仿照的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但是這幾年實踐下來,他的想法發生了改變。認為議會制不是那麼適合大明,半議會制更恰當一些。
這種制度下,皇帝不會完全成為虛君,而是作為世襲總統存在,擁有一定的權力。
皇帝可以任命首輔作為總理,負責背鍋和與議會扯皮。
如此一來,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就不適合了,不能讓大臣完全聽命於他們。
尤其是他不打算給國會選舉官員的權力,只是讓資政大臣參與廷推,這就決定了國會不可能完全取代朝會。
所以朱由檢思考之後,最終決定和稀泥,向韓爌和劉理順等人道:
「既是君臣民共治,那就按君臣民排序。」
「不過朝會和國會的地位相當,兩者擁有相同的權力。」
「如果發生爭執,就像這次一樣,呈交給朕解決。」
意圖掌握裁決權力、增加皇帝的權威。
但是這顯然不能讓臣子接受,韓爌道:
「如果朝會決定和國會決定一直衝突怎麼辦?」
「難道一直交給陛下解決?」
劉理順則說道:
「臣以為可仿照四月十六日的會議,召開聯席會議。」
但是這又不被韓爌認同,他說道:
「聯繫會議上面,投票權怎麼算?」
「現在國會的人少,將來可是會多於朝廷大臣。」
這顯然也是一個麻煩,劉理順思考之後提議:
「皇上說朝會國會地位相當,那就按總計一百張計算,國會和朝會都擁有五十張投票權。」
「再按這個票數,平均分給朝會和國會的每個人。」
這顯然有些麻煩,而且把皇帝撇在一邊。
朱由檢聽得很是不悅,裝作不耐煩道:
「如果朝會和國會發生嚴重衝突,而且無法彌合。」
「朕和內閣達成一致,可以宣布解散國會,重新選舉議員。」
「或者和國會達成一致,要求內閣總辭職,重新廷推內閣大學士。」
「這樣自然就沒有了衝突,你們覺得如何?」
這是後世通行的做法,韓爌、劉理順等人聽到後,卻是面面相覷。
解散國會或內閣總辭職太激烈了,他們認為不能鬧得這樣大。
按他們的想法,還是聚在一起商量一下,最終達成妥協。
不過皇帝對此不認同,商量的結果就是,兩個方法都採用,先舉行聯席會議集議,儘量彌合衝突。
如果衝突仍舊無法彌合,在一月內連續爆發衝突,那就以一方下台為結束。
為了防止皇帝藉機不選內閣大學士、或者不設國會,群臣要求明確規定大學士空缺不得超過一月,國會空缺不得超過一年——
在限制皇權這方面,他們仍有默契。
朱由檢對這些懶得再爭,因為他也不想朝廷機構空缺耽誤國事,破壞自己制定的朝廷架構。
不過為了避免國會頻繁解散導致民意沸騰,他補充了一條,那就是國會解散之後,三年一次的換屆前不得再次解散國會。
內閣同樣如此,總辭職一次之後,這一屆任期內不能再次總辭職。
期間如果還發生衝突,也只能相忍為國忍下去。
實在無法忍受,國會可以把大學士一個一個彈劾下去,但不能要求總辭職。
這得到了韓爌和劉理順等人的認可,他們紛紛表示同意。兩人都認為不會鬧到這個地步,朝堂上的衝突不可能這麼激烈。
這些約定,被放在了第四條,規範朝會和國會的關係。
就此,《大明禮法公約》的總則和前幾條,被確定了下來。
朱由檢在第一條中,又給自己增加了祭祀方面的權力——
他考慮到了徹底成為虛君的可能,用祭祀權力保障皇位。
第一條的條文,變成了:
【大明天子奄有天下,組建大明朝廷,統治天下四方。
大明天朝包括但不限於大明帝國本土、海外塞外領土和藩屬土地。
大明天子即為大明皇帝,直轄大明帝國本土和海外塞外領土,作為大明天朝核心。
大明藩屬領土,由大明天子冊封的諸侯領主或自治議會所有,依照與大明朝廷簽訂的規矩條約治理。
大明天子為天地之子,與皇天后土共掌天地人三界,同為三界至高神。
大明天子在天下代行皇天后土的權力,冊封天地人三界正神。
大明天子執掌天下祭祀,未經天子許可,不得發布神諭。】
第二條是朝會的權力,先前已經商定,此時再次完善:
【大明皇帝統領大明朝廷、統攬大明國事。
大明皇帝召開朝會處理國事,大明諸司需遵行之。
大明朝會有大朝會、常朝會、常參會,皇帝應定期召開,百官按職級參與。
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朝廷大臣輔佐皇帝處理國事。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輔政大臣、弼政大臣、議政大臣、承政大臣、樞密大臣、資政大臣和六科都給事中皆有參預權力。內閣大學士除外。
大明皇帝對朝會、國會、廷議、廷推、廷鞫等會議的決定有否決權力,但需說明原因。
大明諸司實行集議制,三人以上議事必須集體商議。集議會成員一律平等。諸司主官主持召開集議會,對集議會決定有否決權力。
各級朝會的組成人員和召開時間,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條就是國會的權力,根據劉理順剛才提出的條文草擬。
第四條則是朝會和國會發生衝突時的解決辦法,把剛才商議的內容草擬成禮法條文:
【大明朝會和國會地位相當,擁有同等權力。
當朝會和國會發生衝突時,應提交皇帝調解。
調解不成可舉行聯席會議,雙方擁有相等的投票權力。
如果衝突仍舊無法彌合,內閣可在皇帝支持下解散國會、國會可在皇帝支持下要求內閣總辭職。
國會解散之後,應在一年內再次選舉召開,換屆前不得再次解散國會。
內閣總辭職後,應在一月內廷推出四到六位內閣大學士,換屆前不得再次總辭職。
朝會和國會的關係,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隨後的第五條,就是按之前的商定,確定的內閣權力:
【大明皇帝統攬大明國事,任命內閣大學士輔弼國事。
內閣大學士應有四到六位,總數不超過十位,包含協辦大學士在內。
內閣大學士由五品以上朝廷官員廷推,大明皇帝決定內閣大學士分工和排序。
內閣大學士參預機務,有權擬定票旨。朝廷正式旨意,須經內閣票擬。
所有內閣大學士都有獨立票擬權力,首輔應擬定或同意其中一條票擬。
首輔可主持召開閣議,閣議結論方可使用內閣印信,與會大學士簽字確認。
內閣票擬未經皇帝批紅,不得發布泄露,違者以假傳聖旨泄露機密論罪。
票擬應由皇帝在一定時間內批紅,或在皇帝授權下由監國或司禮監代批。當票擬由司禮監代批時,政務須由次輔副署、軍務須由樞輔副署,方可抄送部議。如果次輔或樞輔不願副署,須奏請皇帝聖裁。
內閣任何政令,均需中書監副署、六科僉批。
內閣下屬機構、內閣和諸司的關係,具體由《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再然後就是五院的權力,統一放在了第六條:
【大明皇帝統攝大明政治,授權政務院處理政務,任命六部尚書主持政務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吏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率大明軍隊,授權樞密院處理軍務,任命樞密大臣主持樞密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兵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御大明百官,授權都察院監察百官、糾劾百司,任命都御史主持都察院。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監察法》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統理大明司法,授權大理院審判案件,授權刑部和衛尉寺調查案件、執行禮法,授權都察院檢察案件、辯明冤枉。具體由《大明會典》和《大明律刑律》相關條文規定。
大明皇帝直轄大明帝國、統轄大明藩屬,授權理藩院治理藩屬。理藩院事務由皇帝和貴族共議,無需經過內閣票擬。具體由《大明分封禮法》和《大明會典》相關條文規定。】
這個順序,表明了內閣和五院的地位:
內閣作為皇帝的輔佐機構,正式確立了諸司之首的地位。
五院則是具體的執行機構,除了理藩院外,都需要執行內閣的決議。
當然,內閣大學士會受九卿制約。九卿和大學士一起參加的常參會議,才是朝廷處理日常事務的機構。官員臨時缺失,也是九卿廷推。
而且國會有權力要求內閣總辭職這一條,也讓所有的大學士如芒在背。
今後,他們不僅要討好皇帝和群臣,還要讓國會滿意。
楊景辰的擔心成了現實,內閣要受君臣民三方的夾板氣。(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