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3章 朝廷諸司和國會權力分界
在錢謙益提出規範律令級別後,群臣紛紛提出建議。
引發這件事情的次輔楊景辰道:
「皇上的詔令相當於臨時法律,臣以為內閣政令也應如此,應該相當於第二等級臨時法律。」
「五院六部的政令,則相當於第三等級臨時法規。」
「其他諸司、尤其是地方衙門的政令,則相當於第四等級。」
「下位律令不得和上位律令相違背,各級衙門必須執行上級律令。」
這個提議,獲得了所有大學士的認可。
他們希望內閣政令,獲得僅此於皇帝詔令的權威。
但是其它衙門就不一樣了,皇帝詔令相當於法律沒人反對,但是內閣政令也相當於法律,他們就不認可了。
尤其是那些比較獨立的衙門,根本不希望受內閣管。
剛剛就任大理院左都廷尉的王之臣道:
「如果內閣政令高於五院政令,豈不是可隨意插手五院事務?」
「大理院審判某個可能涉及閣臣的案子時,內閣下令干涉怎麼辦?」
「審判應當是獨立的,不受其他衙門干擾。」
「臣以為內閣政令應當和五院政令同級,其他諸司則是下一等級。」
樞密院、都察院也不認可,他們不希望成為內閣下屬。
就連六部也是這樣,他們所屬的政務院雖然虛置,卻也是和其他各院同級的正一品衙門。
六部都可以用政務院某部下令,單獨一部就能和其他各院同級。
而且他們還認為,內閣下發的政令,應當經過部議。
聖旨下發都有部議這個流程,沒道理內閣能例外。
六科給事中對此非常積極,他們需要維護六科的權力——
在皇帝禁止六科否決不違背禮法的詔令後,他們最大的權力,就是否決內閣政令。
只有和內閣對著幹,他們才能彰顯存在的意義。
吏科都給事中、朱由檢在潛邸的老師劉漢儒道:
「陛下一言即法,詔令的級別自然相當於法律。」
「但是各個衙門的政令,不應有這個權威。」
「臣以為無論內閣政令,還是五院六部的政令,最多相當於臨時法規。」
「具體哪個政令的級別高,則看簽發的衙門品級。」
「如今換屆在即,陛下命令厘定官制、確定諸司品級,正可確定政令等級。」
這得到了很多官員的認可,尤其是劉漢儒特殊的身份,讓人以為他得到了皇帝的授意。
在經過普遍的討論後,群臣認為皇帝的詔令相當於法律,諸司政令相當於法規。
不過這樣群臣的權力有點小,成基命提議道:
「臣以為朝會的結論,也應相當於法律。」
「但凡在朝會上決定的事情,通常由聖上下旨頒行,毫無疑問相當於法律。」
這尊重了群臣的權力,尤其是皇帝改為五日一朝後,朝會次數越來越少,通常在常參會議上決策。
常參會議是由卿相主導的朝會,有利於內閣大學士發揮影響力。
所以九卿就有人不樂意了,吏部尚書郭允厚道:
「廷議的結論,也應相當於法律。」
「如同廷鞫的結果,是最高審判結論。法律沒有規定的案例,可以參照廷鞫判例,這相當於法律的地位。」
這個說法,得到其他九卿的認可。
因為閣臣不允許參加廷推廷議廷鞫,九卿才是這些會議的主導者。
他們能依靠這個權力,稍微制衡內閣。
朱由檢也認可這一點,讚賞道:
「《大明會典》之上,多有議准、題准條文。」
「今後應當規範,說明是朝會決議和廷議決議。」
「如果屬於這這兩者,可以按制度下發詔書,在『奉天承運皇帝詔曰』之後,加上『大明朝會議准』、『大明廷議決議』等字樣,並且在檔案中把會議記要附上去,記錄這樣決策的原因。」
「這些經過議准下發的詔令,地位同樣相當於臨時法律。」
「如果和現行法律條文有牴觸,可以在詔令中說明,臨時廢止某些法律條文。」
以皇帝的權威,保障朝廷的權力。
這得到了群臣的稱讚,他們紛紛下拜,讚頌皇帝是聖君。
朱由檢接受了群臣的讚譽,又說道:
「這類詔書說是詔令,其實卻相當於朝廷政令。」
「在朝廷政令之下,才是內閣、五院、六部等諸司的政令。」
「這些政令的級別,就相當於第三等級法規。」
「只不過是臨時的,如果要長久實施,例如實施時間三年以上,需要提交議會,用法案的形式定下來。」
「今後可以這樣分工,朝廷諸司負責短期政策,國會則負責長期政策。防止因為官職變動,一些措施無法長期實施。」
這把朝廷諸司現有的職權,分了一大塊給國會。
群臣自然是不樂意的,就連提議把長期計劃制定成法案的韓爌,也不希望所有的長期政策,都要經過國會。
他向皇帝說道:
「陛下所思甚好,但是如今國會未立,而且朝廷眾多措施,也不能全部制定成法案,那樣國會忙不過來。」
「臣以為可以十年為界,十年以上的措施,必須制定法案。」
「但是十年以下……」
頓了一頓,想說不用制定成法案。
朱由檢搶著說道:
「十年以下、三年以上的措施,可以制定成法案,也可以不制定。」
「三年以下的措施,則不必制定法案。」
「這是朝廷諸司和國會的權力分界。」
「這樣無論諸司官員是任一屆、還是任三屆,都能把一些政策延續下去。」
「朕的詔令同樣如此,最多廢止某些法律條文九年時間,在第十年的時候,必須表決是否正式修改法律。」
用對自己權力的限制,得到群臣擁護。
因為這些臣子也不知道,自己是任一屆還是任三屆。
在自己任職期間,他們是不希望受到國會干擾的。
但是自己如果要離任,那麼自己的做法,就提議提交給國會,用法案的形式定下來。
這樣就留下了印記,讓人們知道自己在任職期間,給後人留下了什麼。
所以三年期到十年期的政策,定得比較靈活。可以制定成法案,規定執行三十年甚至六十年時間,也可以直接用政令形式下發,到第十年再討論。
未來這也成了朝廷諸司和國會爭執的地方,皇帝可以此分化臣子和士民。(本章完)
引發這件事情的次輔楊景辰道:
「皇上的詔令相當於臨時法律,臣以為內閣政令也應如此,應該相當於第二等級臨時法律。」
「五院六部的政令,則相當於第三等級臨時法規。」
「其他諸司、尤其是地方衙門的政令,則相當於第四等級。」
「下位律令不得和上位律令相違背,各級衙門必須執行上級律令。」
這個提議,獲得了所有大學士的認可。
他們希望內閣政令,獲得僅此於皇帝詔令的權威。
但是其它衙門就不一樣了,皇帝詔令相當於法律沒人反對,但是內閣政令也相當於法律,他們就不認可了。
尤其是那些比較獨立的衙門,根本不希望受內閣管。
剛剛就任大理院左都廷尉的王之臣道:
「如果內閣政令高於五院政令,豈不是可隨意插手五院事務?」
「大理院審判某個可能涉及閣臣的案子時,內閣下令干涉怎麼辦?」
「審判應當是獨立的,不受其他衙門干擾。」
「臣以為內閣政令應當和五院政令同級,其他諸司則是下一等級。」
樞密院、都察院也不認可,他們不希望成為內閣下屬。
就連六部也是這樣,他們所屬的政務院雖然虛置,卻也是和其他各院同級的正一品衙門。
六部都可以用政務院某部下令,單獨一部就能和其他各院同級。
而且他們還認為,內閣下發的政令,應當經過部議。
聖旨下發都有部議這個流程,沒道理內閣能例外。
六科給事中對此非常積極,他們需要維護六科的權力——
在皇帝禁止六科否決不違背禮法的詔令後,他們最大的權力,就是否決內閣政令。
只有和內閣對著幹,他們才能彰顯存在的意義。
吏科都給事中、朱由檢在潛邸的老師劉漢儒道:
「陛下一言即法,詔令的級別自然相當於法律。」
「但是各個衙門的政令,不應有這個權威。」
「臣以為無論內閣政令,還是五院六部的政令,最多相當於臨時法規。」
「具體哪個政令的級別高,則看簽發的衙門品級。」
「如今換屆在即,陛下命令厘定官制、確定諸司品級,正可確定政令等級。」
這得到了很多官員的認可,尤其是劉漢儒特殊的身份,讓人以為他得到了皇帝的授意。
在經過普遍的討論後,群臣認為皇帝的詔令相當於法律,諸司政令相當於法規。
不過這樣群臣的權力有點小,成基命提議道:
「臣以為朝會的結論,也應相當於法律。」
「但凡在朝會上決定的事情,通常由聖上下旨頒行,毫無疑問相當於法律。」
這尊重了群臣的權力,尤其是皇帝改為五日一朝後,朝會次數越來越少,通常在常參會議上決策。
常參會議是由卿相主導的朝會,有利於內閣大學士發揮影響力。
所以九卿就有人不樂意了,吏部尚書郭允厚道:
「廷議的結論,也應相當於法律。」
「如同廷鞫的結果,是最高審判結論。法律沒有規定的案例,可以參照廷鞫判例,這相當於法律的地位。」
這個說法,得到其他九卿的認可。
因為閣臣不允許參加廷推廷議廷鞫,九卿才是這些會議的主導者。
他們能依靠這個權力,稍微制衡內閣。
朱由檢也認可這一點,讚賞道:
「《大明會典》之上,多有議准、題准條文。」
「今後應當規範,說明是朝會決議和廷議決議。」
「如果屬於這這兩者,可以按制度下發詔書,在『奉天承運皇帝詔曰』之後,加上『大明朝會議准』、『大明廷議決議』等字樣,並且在檔案中把會議記要附上去,記錄這樣決策的原因。」
「這些經過議准下發的詔令,地位同樣相當於臨時法律。」
「如果和現行法律條文有牴觸,可以在詔令中說明,臨時廢止某些法律條文。」
以皇帝的權威,保障朝廷的權力。
這得到了群臣的稱讚,他們紛紛下拜,讚頌皇帝是聖君。
朱由檢接受了群臣的讚譽,又說道:
「這類詔書說是詔令,其實卻相當於朝廷政令。」
「在朝廷政令之下,才是內閣、五院、六部等諸司的政令。」
「這些政令的級別,就相當於第三等級法規。」
「只不過是臨時的,如果要長久實施,例如實施時間三年以上,需要提交議會,用法案的形式定下來。」
「今後可以這樣分工,朝廷諸司負責短期政策,國會則負責長期政策。防止因為官職變動,一些措施無法長期實施。」
這把朝廷諸司現有的職權,分了一大塊給國會。
群臣自然是不樂意的,就連提議把長期計劃制定成法案的韓爌,也不希望所有的長期政策,都要經過國會。
他向皇帝說道:
「陛下所思甚好,但是如今國會未立,而且朝廷眾多措施,也不能全部制定成法案,那樣國會忙不過來。」
「臣以為可以十年為界,十年以上的措施,必須制定法案。」
「但是十年以下……」
頓了一頓,想說不用制定成法案。
朱由檢搶著說道:
「十年以下、三年以上的措施,可以制定成法案,也可以不制定。」
「三年以下的措施,則不必制定法案。」
「這是朝廷諸司和國會的權力分界。」
「這樣無論諸司官員是任一屆、還是任三屆,都能把一些政策延續下去。」
「朕的詔令同樣如此,最多廢止某些法律條文九年時間,在第十年的時候,必須表決是否正式修改法律。」
用對自己權力的限制,得到群臣擁護。
因為這些臣子也不知道,自己是任一屆還是任三屆。
在自己任職期間,他們是不希望受到國會干擾的。
但是自己如果要離任,那麼自己的做法,就提議提交給國會,用法案的形式定下來。
這樣就留下了印記,讓人們知道自己在任職期間,給後人留下了什麼。
所以三年期到十年期的政策,定得比較靈活。可以制定成法案,規定執行三十年甚至六十年時間,也可以直接用政令形式下發,到第十年再討論。
未來這也成了朝廷諸司和國會爭執的地方,皇帝可以此分化臣子和士民。(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