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4章 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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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告人梁雲聰當庭翻供,導致直接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被告人供述)處於不穩定狀態,而其他證據又無法直接證明本案與被告人有關,方軼心中輕鬆了不少。但即便如此,獅子搏兔仍需全力,方軼依舊不敢掉以輕心。

  在質證過程中,方軼對在案證據一一作了駁斥,宇文東在一旁配合的非常默契。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被告人當庭否認此前的供述,但又無法提出合理的理由,其否認不能成立。

  我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行為性質極其惡劣,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發言道。

  「被告人梁雲聰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說道。

  「我沒有殺褚玲,真的……」梁雲聰再三向審判長表明自己的清白,但審判長依舊面無表情。

  每年審判長都要審理很多刑事案件,雖然當庭翻供的不多,但也不是沒有,他早已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公訴人的指控持有異議,我們認為,現有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也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斷『證據確實、充分』有三項標準: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第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第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標準,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標準:

  一、本案除被告人梁雲聰之前作的有罪供述外,沒有指向性明確的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

  根據此前被告人梁雲聰所作的有罪供述,現場或者被害人體內應當留有梁雲聰的J斑;梁雲聰割被害人頸部所用的鐮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也應有被害人的血跡。

  在案證據顯示,在現場及被害人體內沒有提取到梁雲聰的J斑,也未從梁雲聰家的鐮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檢出被害人的血跡。

  梁雲聰在有罪供述中始終堅稱自己強姦時SJ了,按照被告人的說法,在其作案後,現場和被害人體內應當留有痕跡,但公訴人卻始終未提及此事,我們認為該證據系關鍵性證據,在沒有該證據的情況下,不應武斷的為本案下定論,至少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另外,本案雖有多名證人,但這些證人證言只能證實案發前被害人的行蹤及發現被害人屍體的情況,均未親眼看到案發經過,根本無法將梁雲聰與本案聯繫起來。

  二、被告人梁雲聰的有罪供述雖然與現場方位、現場遺留的部分物品、被害人的衣著以及屍體狀態等情況吻合,但卻存在諸多疑點。

  1、梁雲聰始終未供述偵查機關掌握之外的隱蔽性情節,且在細節的供述上前後不一。

  2、梁雲聰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存在諸多矛盾。

  (2)梁雲聰稱其強姦時SJ了,但卷內沒有反映從被害人體內檢出J斑的材料;

  (3)梁雲聰稱其持鐮刀割了被害人頸部一刀,但被害人頸部卻有一大一小兩處創口;

  (4)梁雲聰稱其持鐮刀砸擊過被害人襠部,但屍檢報告卻未顯示被害人身體該部位有挫傷,且在被告人的鐮刀上也未檢出DnA成分;

  (5)梁雲聰稱用一條麻繩勒過被害人頸部,並將麻繩扔在現場,但現場並未發現麻繩,也未發現其他繩索;

  (6)現場附近的樹枝上有血跡,地上有掙扎的痕跡,但梁雲聰對這些情節並未作任何供述。

  三、被告人梁雲聰的有罪供述可能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

  梁雲聰當庭翻供稱,其沒有強姦殺害被害人,之前的有罪供述系因不能睡覺,被迫編造的。

  根據卷內材料,偵查人員共訊問過梁雲聰七次。訊問時間分別為:

  1、被抓次日凌晨3:15—4:00,被告人云聰否認犯罪。

  2、二日後的晚上20:10—21:20,被告人梁雲聰供認了自己強姦、殺人的事實。

  3、三日後的凌晨4:10—6:50,被告人梁雲聰供認了自己強姦、殺人的事實;以上三次訊問均在派出所。


  4、同月16日下午15:00—18:30,訊問地點為刑警大隊,被告人的供述與此前一致。

  5、同月18日下午15:00—15:20,訊問地點在刑警大隊,宣布對梁雲聰刑事拘留。

  6、同月20日下午15:20—16:00,訊問地點看守所。

  7、次月15日下午15:30—16:30,訊問地點為看守所。最後兩次訊問,被告人的供述與此前一致。

  從上述訊問時間和地點看,偵查人員對梁雲聰的前五次審訊是在看守所以外的場所進行的,其中有二次審訊是在凌晨。

  儘管沒有直接證據證實本案中相關人員採取非法方式進行取證,但從審訊的時間上分析,梁雲聰當庭辯解的真實性比較大,故其所作有罪供述的證明力較低。

  綜上所述,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梁雲聰強姦殺害被害人褚玲,除梁雲聰本人在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直接證實梁雲聰與本案有關。

  而梁雲聰在庭審中翻供,所提受到非法取證的辯解不能完全排除,故本案證據屬於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形,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定案標準。

  辯護人認為,本案認定被告人梁雲聰殺人、強姦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完畢。」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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