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針鋒相對
金標律所這套商標維權模式已經在多個法院試驗過多回,已經跑通了。
之前的維權案件,要麼就是勝訴,要麼就是和解。
和解的前提也都是對方在判決前就同意改名和賠款,只不過金額上有所浮動。
但這些都可以算作是贏的。
反正原告有註冊商標在手,天然立於不敗之地。
因為商標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
也就是說。
只要註冊商標了,那就是天王老子來了也不能用,除非得到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和授權。
不然其他人用了,那就是侵權!
孫達也做了好幾年律師,對這個案子的結果早有預判,應該和之前的案子結果差不多。
想到這。
孫達也沒有再爭辯,道:
「原告無異議。」
法官於燦霞看向被告席。
李言以代理律師身份答道:
「兩被告無異議。」
法官於燦霞點點頭,開始審理。
「請原告陳述訴訟請求。」
原告席上、
孫達拿出早已經準備好的發言內容,念道:
「原告訴訟請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孟傑林小敏在15日內改掉『渝來小面』店鋪名稱。
二、判令被告孟傑林小敏支付1萬商標侵權賠償款。
三、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陳述完畢。」
法官於燦霞聽完,問:
「原告,你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代理律師孫達闡述其事實和理由,大意就是:
原告好多魚已經註冊「渝來小面」的商標,孟傑林小敏開的夫妻店的店名不得再使用「渝來小面」字樣。
同時,因為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面」作為店名開店,侵犯了好多魚的商標權,需要支付侵權賠償。
「下面由被告進答辯。」
李言抬頭看向審判席,朗聲道:
「兩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作為兩被告的代理律師,我簡要說三點理由:
第一點。
我們先來看商標的使用時間。
孟傑夫妻倆雖然沒有註冊『渝來小面』的商標,但是早在2001年12月他們就在現有地址上開了這家店面。
2002年1月工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面,登記信息已經體現出店名『渝來小面』。
而原告是在2004年12月才註冊『渝來小面』商標。
所以明顯是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面』商標在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在先使用。
第二點。
我們來看商標的的影響力範圍。
「渝來小面」麵館雖然只是一家工地旁的夫妻小店,但已經在特定區域內建立起很好的市場聲譽。
可以看下店裡的菜單。
一碗帶肉醬的豌雜小面才2塊,一份素麵8毛。
而這些,開店至今沒有漲過價!
為什麼?
因為來這裡吃麵的,都是附近工廠的工友,或者工地上做苦力的老鄉。
這些人已經認準了渝來小面的招牌,認準了這碗價格實惠,份量實在的麵食。
而原告雖然聲稱其屬於連鎖品牌開設數十家分店,知名度很高,但那是針對其主商標『魚來小面』而言的。
到目前為止。
原告雖然註冊了渝來小面商標,但實際並未以此開過任何一家店鋪!
第三點。
孟傑夫妻倆一直本分經營,沒有將『渝來小面』店名的使用範圍擴大。
他們沒有開設分店或者讓別人搞加盟,也沒有改變店鋪的類型,一直都是餐飲小店。
這點,符合商標法所規定的「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以上三點。
足以說明。
孟傑夫妻倆開的『渝來小面』餐飲店,擁有對「渝來小面」商標先用權。
所以。
不論原告持有的『渝來小面』商標是否合法有效,都不能禁止孟傑夫妻倆憑藉商標先用權,繼續將『渝來小面』作為餐飲店名!
相應的,孟傑夫妻倆不構成商標侵權,自然無須向原告支付所謂的侵權賠償!」
法官於彩霞聽完,同樣沒有發表意見。
此時。
原告律師孫達不斷向法官舉手示意。
孫達見法官注意到自己,道:
「法官,原告申請補充發言,對被告觀點進行回應。」
法官於燦霞表示允許,但道:
「原告此前已經發表過意見,現在簡單補充即可,不用過多展開。」
「好的,法官。」
「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簡單回應兩點:
一是,商標權是一種絕對權利,原告已經合法註冊了渝來小面的商標,未經過原告的授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
二是,被告孟傑夫妻開的渝來小面餐飲店,只是一家不起眼的街邊小店,根本不具有影響力,隨時可以被其他餐飲店替代。
被告代理律師提到的店鋪影響力,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試問,全國範圍內,有誰知道他們渝來小面這家店?
即使把範圍縮小至東海市,甚至再縮小至松浦區,又有幾人聽說過這家小店呢?
被告所謂的店鋪影響力,只是可憐的局限在街邊零星幾個食客而已。
根本沒有達到『商標先用權』所要求的影響力程度。」
原告代理律師孫達一說完,法官於燦霞繼續推進庭審流程。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
原被告雙方依次就己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展示和說明,同時由對方發表質證意見。
這個案件金額很小,雙方證據材料也不複雜,法官很快就過。
緊接著。
法官於燦霞組織雙方發表辯論意見。
於燦霞依次聽完雙方的陳述,總結道:
「現在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就在於,被告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面的店名,是否構成對原告『渝來小面』商標的在先使用。
其中,開店時間和商標註冊時間以及是否擴大使用範圍這些比較明確。
關鍵是,渝來小麵店名的影響力範圍這塊。
原告說被告是街邊小店沒有影響力,被告則認為在特定區域內已有一定影響力。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
針對法庭關心的這點,
雙方有沒有證據補充?」
法官的審案邏輯非常清晰。
就是看孟傑夫妻倆的餐飲小店,有沒有達到一定的影響力。
這點,光靠雙方嘴說是不行的,法官要看證據。
法官先看向原告席。
原告律師孫達腦中快速一轉,想到一條法律規定,語氣輕鬆:
「法官,針對您剛才提問的這點,原告沒有要交的證據。
而且,原告也無須提交證據!
因為我方認為沒有影響力,對方認為有一定影響力,那按照證據規則,是對方負責舉證!
就看被告能不能拿出證據了。」
法官於燦霞聽完,點點頭,
認可原告律師說的有道理。
因為沒法讓認為沒有的人證明沒有,而是得讓認為有的人證明有。
法官看向被告席。
「法官,我們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不過我申請,法官到被告店鋪進行現場調查!」李言道。
其實李言的應對邏輯很簡單。
與其說一千道一萬,不如讓法官親眼去看看。
看看附近的工友們和做苦力的老鄉們,每天是怎麼到渝來小面餐飲店就餐的。
但法官能同意嗎?
之前的維權案件,要麼就是勝訴,要麼就是和解。
和解的前提也都是對方在判決前就同意改名和賠款,只不過金額上有所浮動。
但這些都可以算作是贏的。
反正原告有註冊商標在手,天然立於不敗之地。
因為商標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
也就是說。
只要註冊商標了,那就是天王老子來了也不能用,除非得到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和授權。
不然其他人用了,那就是侵權!
孫達也做了好幾年律師,對這個案子的結果早有預判,應該和之前的案子結果差不多。
想到這。
孫達也沒有再爭辯,道:
「原告無異議。」
法官於燦霞看向被告席。
李言以代理律師身份答道:
「兩被告無異議。」
法官於燦霞點點頭,開始審理。
「請原告陳述訴訟請求。」
原告席上、
孫達拿出早已經準備好的發言內容,念道:
「原告訴訟請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孟傑林小敏在15日內改掉『渝來小面』店鋪名稱。
二、判令被告孟傑林小敏支付1萬商標侵權賠償款。
三、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陳述完畢。」
法官於燦霞聽完,問:
「原告,你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代理律師孫達闡述其事實和理由,大意就是:
原告好多魚已經註冊「渝來小面」的商標,孟傑林小敏開的夫妻店的店名不得再使用「渝來小面」字樣。
同時,因為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面」作為店名開店,侵犯了好多魚的商標權,需要支付侵權賠償。
「下面由被告進答辯。」
李言抬頭看向審判席,朗聲道:
「兩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作為兩被告的代理律師,我簡要說三點理由:
第一點。
我們先來看商標的使用時間。
孟傑夫妻倆雖然沒有註冊『渝來小面』的商標,但是早在2001年12月他們就在現有地址上開了這家店面。
2002年1月工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面,登記信息已經體現出店名『渝來小面』。
而原告是在2004年12月才註冊『渝來小面』商標。
所以明顯是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面』商標在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在先使用。
第二點。
我們來看商標的的影響力範圍。
「渝來小面」麵館雖然只是一家工地旁的夫妻小店,但已經在特定區域內建立起很好的市場聲譽。
可以看下店裡的菜單。
一碗帶肉醬的豌雜小面才2塊,一份素麵8毛。
而這些,開店至今沒有漲過價!
為什麼?
因為來這裡吃麵的,都是附近工廠的工友,或者工地上做苦力的老鄉。
這些人已經認準了渝來小面的招牌,認準了這碗價格實惠,份量實在的麵食。
而原告雖然聲稱其屬於連鎖品牌開設數十家分店,知名度很高,但那是針對其主商標『魚來小面』而言的。
到目前為止。
原告雖然註冊了渝來小面商標,但實際並未以此開過任何一家店鋪!
第三點。
孟傑夫妻倆一直本分經營,沒有將『渝來小面』店名的使用範圍擴大。
他們沒有開設分店或者讓別人搞加盟,也沒有改變店鋪的類型,一直都是餐飲小店。
這點,符合商標法所規定的「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以上三點。
足以說明。
孟傑夫妻倆開的『渝來小面』餐飲店,擁有對「渝來小面」商標先用權。
所以。
不論原告持有的『渝來小面』商標是否合法有效,都不能禁止孟傑夫妻倆憑藉商標先用權,繼續將『渝來小面』作為餐飲店名!
相應的,孟傑夫妻倆不構成商標侵權,自然無須向原告支付所謂的侵權賠償!」
法官於彩霞聽完,同樣沒有發表意見。
此時。
原告律師孫達不斷向法官舉手示意。
孫達見法官注意到自己,道:
「法官,原告申請補充發言,對被告觀點進行回應。」
法官於燦霞表示允許,但道:
「原告此前已經發表過意見,現在簡單補充即可,不用過多展開。」
「好的,法官。」
「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簡單回應兩點:
一是,商標權是一種絕對權利,原告已經合法註冊了渝來小面的商標,未經過原告的授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
二是,被告孟傑夫妻開的渝來小面餐飲店,只是一家不起眼的街邊小店,根本不具有影響力,隨時可以被其他餐飲店替代。
被告代理律師提到的店鋪影響力,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試問,全國範圍內,有誰知道他們渝來小面這家店?
即使把範圍縮小至東海市,甚至再縮小至松浦區,又有幾人聽說過這家小店呢?
被告所謂的店鋪影響力,只是可憐的局限在街邊零星幾個食客而已。
根本沒有達到『商標先用權』所要求的影響力程度。」
原告代理律師孫達一說完,法官於燦霞繼續推進庭審流程。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
原被告雙方依次就己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展示和說明,同時由對方發表質證意見。
這個案件金額很小,雙方證據材料也不複雜,法官很快就過。
緊接著。
法官於燦霞組織雙方發表辯論意見。
於燦霞依次聽完雙方的陳述,總結道:
「現在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就在於,被告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面的店名,是否構成對原告『渝來小面』商標的在先使用。
其中,開店時間和商標註冊時間以及是否擴大使用範圍這些比較明確。
關鍵是,渝來小麵店名的影響力範圍這塊。
原告說被告是街邊小店沒有影響力,被告則認為在特定區域內已有一定影響力。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
針對法庭關心的這點,
雙方有沒有證據補充?」
法官的審案邏輯非常清晰。
就是看孟傑夫妻倆的餐飲小店,有沒有達到一定的影響力。
這點,光靠雙方嘴說是不行的,法官要看證據。
法官先看向原告席。
原告律師孫達腦中快速一轉,想到一條法律規定,語氣輕鬆:
「法官,針對您剛才提問的這點,原告沒有要交的證據。
而且,原告也無須提交證據!
因為我方認為沒有影響力,對方認為有一定影響力,那按照證據規則,是對方負責舉證!
就看被告能不能拿出證據了。」
法官於燦霞聽完,點點頭,
認可原告律師說的有道理。
因為沒法讓認為沒有的人證明沒有,而是得讓認為有的人證明有。
法官看向被告席。
「法官,我們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不過我申請,法官到被告店鋪進行現場調查!」李言道。
其實李言的應對邏輯很簡單。
與其說一千道一萬,不如讓法官親眼去看看。
看看附近的工友們和做苦力的老鄉們,每天是怎麼到渝來小面餐飲店就餐的。
但法官能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