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周末,郵件
早上八點,明媚的陽光就已經灑向了洛杉磯的各處。
但可惜不是每一個生活在洛杉磯的人,都能享受到這種溫暖舒適的陽光。
羅德停在一處路口,在等著紅燈的間隙,看到不遠處還沒有下夜班的巡警,正一臉不耐煩的驅趕著街道旁一個背著紅色背包,身材矮小的流浪漢。
一般只有重要人物巡禮,或者舉報的人多了,警察們才會驅趕這些流浪漢,以免影響了市容。
平時他們看都不會看一眼。
但是此刻,兩名搭檔的巡警只是單純的發泄著值守夜班的怨氣。
我們一夜沒睡,你個流浪漢睡的還挺舒服?
看了幾秒,羅德就沒有再關注後續。
流浪漢之所以能成為流浪漢必然有一定的緣由,也許理由是可憐、可悲,甚至可憎的,但是如果羅德還不努力提高自己的價值和實力,今天的場景也許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
九點鐘,羅德準時到達警探局。
這次羅德走的正門,跟前台值守的道爾頓打過招呼後,他剛想上樓。
便看到隨後進來的一對亞裔夫婦,正是朴永燦的父母。
『是了,前天找到兇手後,按照流程,就要通知他的父母來領取朴永燦的遺體,並且告知後續的審理流程。』
作為父母,他們必然要出席對金崇光和盧克的法庭審理。
甚至他們的態度還會間接影響當庭法官對兩位兇手的判罰尺度。
羅德並沒有打算上前去打招呼,能說些什麼呢?
『恭喜,殺害你兒子的兇手終於被我們抓住了。』無非就是多說兩句安慰的話,但這並沒有什麼用。
不想羅德剛準備上樓,在大廳的朴智慧夫婦看到了羅德,上前抓著他的手,眼眶通紅,用英語和韓語夾雜著表示對羅德的感謝。
這一刻,羅德承認自己有些被感動了。
也似乎明白了一個道理,有時候,抓住兇手不是為了對已經死去的人有交代,而是為了給還活著的人一個交代。
平復了一下心情,看著兩人離去的背影,羅德這才走上樓梯。
二樓,六隊辦公室門口。
漢克看著走上來的羅德,拍了拍他的肩膀,略帶笑意地說:「感覺怎麼樣?
被當事人感激的感覺,很好吧。」
羅德聽著這話,一臉怪異,「當事人?不應該是躺在太平間的朴永燦嗎。」
漢克一愣,「你小子!」
兩人進入辦公室。
羅德打開電腦,開始清理自己的郵件。
平時美利堅警察辦案時,會經常留下自己的名片或者聯繫方式。
這當然不是一個警察間的默契或習慣,而是一項明文規定的要求。
美利堅絕大部分警局的政策手冊中,都有類似的「公共禮貌規則(Public Courtesy Rule)」的條款,要求警員在特定情況下必須提供至少印有姓名、警銜和警徽號碼的官方名片。
這條規則的產生有很多原因。
但是至少對羅德而言,送出去的名片除了讓他接到幾個男男女女的騷擾電話外,並沒有提供給自己什麼真正意義上的辦案情報。
雖說如此,羅德仍舊是每個郵件都掃了一眼,然後才點擊刪除,嗯,其中不乏一些欣賞羅德英俊外貌的靚麗美女發來的清涼照。
原身並沒有清理郵箱的習慣,因此郵箱裡面幾乎有上百頁未讀過的郵件。
在清理了兩頁郵件後,羅德感到一絲不對勁。
看著眼前這封郵件,憑藉被強化過的視力以及【掃描】技能被動增強的瞬時記憶能力,羅德似乎見過這封郵件好幾次了。
點開郵件,羅德看著裡面的內容,略微皺眉,隨後關掉郵件。
又從後面的郵件中找到幾封類似的郵件,看時間,發件人應該是每隔一周就會發送一次郵件。
最遠的一次郵件,是半年前,這應該是原身羅德某一次發出去的名片。
郵件的內容很簡單,但是有些燒腦:
「hey,羅德警探,這是我不知道第幾次發這封郵件,也許你永遠不會看見,但是有件事憋在我心裡很久了。
我想舉報我的哥哥……這是很久之前的事了,有一樁失蹤案...」
郵件的語言組織得很混亂,甚至有很多明顯的單詞拼寫和語法錯誤,看得出來發件人也很猶豫。
「我叫艾達·埃默森,我想要舉報我的哥哥凱瑞·埃默森。
這是五十年前的事情了...有一天,兩名警探上門抓走了我的哥哥,他們說凱瑞涉嫌綁架了一名小女孩...
警官們認為凱瑞有嫌疑,但是我的父母,他們...他們幫凱瑞做了不在場證明,讓他洗脫了嫌疑。
但是就在五年前,我的母親離世前夕,她告訴我,其實當年凱瑞的不在場證明是假的,是他們想要保護我的哥哥...他們只是太愛他了!
抱歉,我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如果你看到這封郵件的話,或許可以聯繫我。
上帝會理解我的...」
隨後附帶了發件人的聯繫方式和住址。
羅德皺著眉,將郵件反覆看了好幾次,尤其注意「五十年前的事情」這幾個字。
五十年前的一起綁架案?
美利堅各州對於綁架案的訴訟時效並不一致,各州有各州的判罰,還有跨州犯案、FBI介入等幾個特殊情況,總之,一個國家,卻有幾十個刑法體系。
而加州的刑法將綁架罪分為了不同級別。
根據《加州刑法典》第799條,為贖金而綁架(Kidnapping for ransom)、為實施搶劫而綁架(Kidnapping for robbery)、為實施強姦而綁架(Kidnapping for rape)和加重綁架罪(Aggravated kidnapping),這四種情形的綁架案,由於法庭審判可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因此沒有追訴時效。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阿米霍案(People v. Armijo)。
在該案中,兇手在1993年持槍綁架受害者數小時並實施搶劫。由於他犯下的是「為搶劫而綁架」罪,屬於無時效限制的罪行,所以儘管案件在近三十年後才被偵破,他仍舊被成功起訴並定罪。
如果案情沒有達到那四種情形,則屬於《加州刑法典》第207條定義的「普通綁架罪」(simple kidnapping),一般指不涉及贖金、搶劫或強姦等加重情節的綁架案。
那麼根據《加州刑法典》第800條,檢察官必須在犯罪發生後的6年內提起公訴,否則就無權追究嫌疑人或兇手的法律責任。
當然,這其中其實還存在一條特殊的規則,即「持續性犯罪」。
如果受害人被持續非法拘禁,那麼綁架罪在拘禁結束前被視為一個「持續性的犯罪」。
這意味著訴訟時效不是從綁走受害人的那一刻開始計算,而是從受害人重獲自由、拘禁狀態結束時才開始計算。
但是五十年?
羅德看著郵件,陷入了沉思,這時間是不是也太長了點?
但可惜不是每一個生活在洛杉磯的人,都能享受到這種溫暖舒適的陽光。
羅德停在一處路口,在等著紅燈的間隙,看到不遠處還沒有下夜班的巡警,正一臉不耐煩的驅趕著街道旁一個背著紅色背包,身材矮小的流浪漢。
一般只有重要人物巡禮,或者舉報的人多了,警察們才會驅趕這些流浪漢,以免影響了市容。
平時他們看都不會看一眼。
但是此刻,兩名搭檔的巡警只是單純的發泄著值守夜班的怨氣。
我們一夜沒睡,你個流浪漢睡的還挺舒服?
看了幾秒,羅德就沒有再關注後續。
流浪漢之所以能成為流浪漢必然有一定的緣由,也許理由是可憐、可悲,甚至可憎的,但是如果羅德還不努力提高自己的價值和實力,今天的場景也許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
九點鐘,羅德準時到達警探局。
這次羅德走的正門,跟前台值守的道爾頓打過招呼後,他剛想上樓。
便看到隨後進來的一對亞裔夫婦,正是朴永燦的父母。
『是了,前天找到兇手後,按照流程,就要通知他的父母來領取朴永燦的遺體,並且告知後續的審理流程。』
作為父母,他們必然要出席對金崇光和盧克的法庭審理。
甚至他們的態度還會間接影響當庭法官對兩位兇手的判罰尺度。
羅德並沒有打算上前去打招呼,能說些什麼呢?
『恭喜,殺害你兒子的兇手終於被我們抓住了。』無非就是多說兩句安慰的話,但這並沒有什麼用。
不想羅德剛準備上樓,在大廳的朴智慧夫婦看到了羅德,上前抓著他的手,眼眶通紅,用英語和韓語夾雜著表示對羅德的感謝。
這一刻,羅德承認自己有些被感動了。
也似乎明白了一個道理,有時候,抓住兇手不是為了對已經死去的人有交代,而是為了給還活著的人一個交代。
平復了一下心情,看著兩人離去的背影,羅德這才走上樓梯。
二樓,六隊辦公室門口。
漢克看著走上來的羅德,拍了拍他的肩膀,略帶笑意地說:「感覺怎麼樣?
被當事人感激的感覺,很好吧。」
羅德聽著這話,一臉怪異,「當事人?不應該是躺在太平間的朴永燦嗎。」
漢克一愣,「你小子!」
兩人進入辦公室。
羅德打開電腦,開始清理自己的郵件。
平時美利堅警察辦案時,會經常留下自己的名片或者聯繫方式。
這當然不是一個警察間的默契或習慣,而是一項明文規定的要求。
美利堅絕大部分警局的政策手冊中,都有類似的「公共禮貌規則(Public Courtesy Rule)」的條款,要求警員在特定情況下必須提供至少印有姓名、警銜和警徽號碼的官方名片。
這條規則的產生有很多原因。
但是至少對羅德而言,送出去的名片除了讓他接到幾個男男女女的騷擾電話外,並沒有提供給自己什麼真正意義上的辦案情報。
雖說如此,羅德仍舊是每個郵件都掃了一眼,然後才點擊刪除,嗯,其中不乏一些欣賞羅德英俊外貌的靚麗美女發來的清涼照。
原身並沒有清理郵箱的習慣,因此郵箱裡面幾乎有上百頁未讀過的郵件。
在清理了兩頁郵件後,羅德感到一絲不對勁。
看著眼前這封郵件,憑藉被強化過的視力以及【掃描】技能被動增強的瞬時記憶能力,羅德似乎見過這封郵件好幾次了。
點開郵件,羅德看著裡面的內容,略微皺眉,隨後關掉郵件。
又從後面的郵件中找到幾封類似的郵件,看時間,發件人應該是每隔一周就會發送一次郵件。
最遠的一次郵件,是半年前,這應該是原身羅德某一次發出去的名片。
郵件的內容很簡單,但是有些燒腦:
「hey,羅德警探,這是我不知道第幾次發這封郵件,也許你永遠不會看見,但是有件事憋在我心裡很久了。
我想舉報我的哥哥……這是很久之前的事了,有一樁失蹤案...」
郵件的語言組織得很混亂,甚至有很多明顯的單詞拼寫和語法錯誤,看得出來發件人也很猶豫。
「我叫艾達·埃默森,我想要舉報我的哥哥凱瑞·埃默森。
這是五十年前的事情了...有一天,兩名警探上門抓走了我的哥哥,他們說凱瑞涉嫌綁架了一名小女孩...
警官們認為凱瑞有嫌疑,但是我的父母,他們...他們幫凱瑞做了不在場證明,讓他洗脫了嫌疑。
但是就在五年前,我的母親離世前夕,她告訴我,其實當年凱瑞的不在場證明是假的,是他們想要保護我的哥哥...他們只是太愛他了!
抱歉,我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如果你看到這封郵件的話,或許可以聯繫我。
上帝會理解我的...」
隨後附帶了發件人的聯繫方式和住址。
羅德皺著眉,將郵件反覆看了好幾次,尤其注意「五十年前的事情」這幾個字。
五十年前的一起綁架案?
美利堅各州對於綁架案的訴訟時效並不一致,各州有各州的判罰,還有跨州犯案、FBI介入等幾個特殊情況,總之,一個國家,卻有幾十個刑法體系。
而加州的刑法將綁架罪分為了不同級別。
根據《加州刑法典》第799條,為贖金而綁架(Kidnapping for ransom)、為實施搶劫而綁架(Kidnapping for robbery)、為實施強姦而綁架(Kidnapping for rape)和加重綁架罪(Aggravated kidnapping),這四種情形的綁架案,由於法庭審判可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因此沒有追訴時效。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阿米霍案(People v. Armijo)。
在該案中,兇手在1993年持槍綁架受害者數小時並實施搶劫。由於他犯下的是「為搶劫而綁架」罪,屬於無時效限制的罪行,所以儘管案件在近三十年後才被偵破,他仍舊被成功起訴並定罪。
如果案情沒有達到那四種情形,則屬於《加州刑法典》第207條定義的「普通綁架罪」(simple kidnapping),一般指不涉及贖金、搶劫或強姦等加重情節的綁架案。
那麼根據《加州刑法典》第800條,檢察官必須在犯罪發生後的6年內提起公訴,否則就無權追究嫌疑人或兇手的法律責任。
當然,這其中其實還存在一條特殊的規則,即「持續性犯罪」。
如果受害人被持續非法拘禁,那麼綁架罪在拘禁結束前被視為一個「持續性的犯罪」。
這意味著訴訟時效不是從綁走受害人的那一刻開始計算,而是從受害人重獲自由、拘禁狀態結束時才開始計算。
但是五十年?
羅德看著郵件,陷入了沉思,這時間是不是也太長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