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5章 《平倭獻俘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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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版寫著

  《平倭獻俘詔》

  天道昭昭,善惡有報;王師赫赫,罪戾難逃。

  夫東夷倭國,僻處東海,蕞爾小邦,自漢魏以來,世受華夏教化,衣冠文字,皆出中土。

  我大唐撫有四海,懷柔萬邦,待倭國以恩信,通之以商賈,賜之以典籍,原其本心,不過欲使遠人咸沾王化,共享太平耳。

  然倭國有巨奸曰蘇我蝦夷者,世為權臣,久專國政,挾其君以令境內,弄威福於朝堂。

  倭主虛居王位,實為傀儡;蘇我氏雖無王號,實秉國鈞。

  以臣凌君,已悖人倫;以私害公,更干天怒。

  而蝦夷貪殘無厭,包藏禍心,所行之事,尤有甚於篡逆者。

  昔者蝦夷遣使來長安,名為朝貢,陰懷不軌,見大唐人物之盛、禮法之美,非但不知敬慕,反生覬覦。

  乃陰行「渡種」之計,誘大唐男子與倭女交合,欲竊華夏之血脈以易其種。

  更遣細作潛行坊市,或誘或劫,拐帶唐家女子泛海而東,辱我良家,污我閨閫。

  此事發露,朝野震怒,人神共憤。經有司查實,蝦夷所遣使臣供認不諱,其罪昭昭,不容狡飾。

  復有甚者,蝦夷知大唐商船往來東海,載絲綢瓷器以通有無,乃陰募亡命,偽為海寇,出沒鯨波之間,劫掠商旅,殺人越貨。

  商船被劫者數十艘,死傷者數百人,貨值巨萬,悉入私囊。

  蝦夷據倭國之兵,行盜賊之事,陽奉藩臣之禮,陰懷豺狼之心。此而不誅,則華夏之威何在?朝廷之法何存?

  天子震怒,告於太廟,咨於群臣。

  咸曰:蝦夷之罪,擢髮難數;倭國之亂,非兵不解。

  乃命吳王恪為東海行軍大都督,率水陸精銳八千,戰艦三十六艘,浮海東征。

  王師既發,旌旗蔽空,舳艫千里。

  吳王殿下臨戎授略,將士用命,所向無前。

  初戰於對馬海峽,倭國水師三百餘艘列陣相拒。

  王師發火炮擊之,煙焰蔽海,雷霆震天。

  三合而倭艦盡覆,海水為赤。

  再戰於博多灣,王師登陸,玄甲軍為前鋒,海軍陸戰隊繼其後。

  燧發槍齊射如雨,倭兵雖眾,當之輒靡。

  三戰於飛鳥京,吳王以炸藥摧其城垣,飛鳥京城池雖險,當之如摧枯拉朽。

  倭兵潰散,蘇我蝦夷計窮力竭,與其子入鹿及黨羽數百人俯首就擒。

  自王師出海至克定飛鳥京,凡三月而倭國平。

  此非獨將士之勇,亦天道佑善誅惡之驗也。

  今王師凱旋,獻俘闕下。

  蘇我蝦夷及其子入鹿,並倭廢王皆已押至長安,付有司論罪。

  經公審決:蘇我蝦夷,身為倭臣,欺君罔上,擅權亂國,復行渡種之禽獸,劫掠之盜行,辱我華夏,害我商民,大逆不道,十惡不赦,判處斬立決,懸首朱雀門外,以正國法,以謝天下。

  其子蘇我入鹿,助父為虐,同惡相濟,判處流嶺南三千里,終身不得還。

  倭廢王雖居王位而受制於權臣,然失國失德,無所匡正,廢為庶人,安置長安,給宅一區,令其終老,以示天恩浩蕩。

  蘇我氏餘黨,凡有罪證者,各依律令定罪,不枉不縱。

  另冊封倭國宗室中大兄為新倭王,授金印,賜王服,受天子冊命。

  自今而後,倭國當盡去蘇我氏之弊政,革舊布新,永為大唐藩屏。

  大唐亦將遣使駐軍,助其治安,通其互市,教其耕織,興其學校,使倭國百姓亦能共享太平之福。

  蘇我蝦夷之誅,非獨誅一人也,乃誅不臣之心、誅辱華之行者。

  凡四方藩國,當以此為鑑:順我華夏者,雖遠必親之;侮我華夏者,雖遠必誅之。

  華夏之威,不可犯也。

  天朝之法,不可逾也。

  自今以往,凡有敢效蝦夷之故智者,朝廷必發王師,以國法繩之,決不寬貸。

  贊曰:

  東溟萬里,王師所向。

  妖氛既掃,日月重光。

  法懸朱雀,威加八荒。

  華夏之盛,山高水長。

  大唐政務院知事——蕭瑀

  貞觀九年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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