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一章 郡內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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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所謂牆倒眾人推,鼓破萬人捶。

  就在甲斐的國人領主們一個接著一個的歸降上杉家後,作為武田家兩山之一,領有甲斐南都留郡郡內一帶的小山田家也開始有了不穩的跡象。

  因小山田信有(小山田契山存心)之子、小山田彌三郎信有(小山田桃隱)之弟小山田藤乙丸此時僅有十一歲,且尚未元服,並沒有獨自處理政務的能力和經驗。

  所以,小山田家的絕大部分政務都是由小山田有誠、小山田大和守、小山田彌介、牛田真綱、上原能登守、河村房秀、奧秋房吉、小林房實、倉見新九郎等同族、譜代家臣和議來處理的。

  但是,郡內小山田家的這些重臣們與武田家之間的關係卻並不是很好,尤其是在武田信玄擔任武田家家督之後。

  畢竟在這世上可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無緣無故的恨。

  在戰國時期生活的人們之間,都把武裝自己以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以及名譽等的「自力救濟」行為視作理所應當,村民們會自己抓捕犯罪的犯人進行處罰(自檢斷),在與鄰近的村子或町街發生紛爭的時候,村民們還會拿起武器作戰。

  而與之相對的,戰國大名與國人眾自然是一邊極力抑止「自力救濟」的行為,一邊將領國內的村落與町街作為支撐自己權力的基盤進行支配。

  當然,甲斐一國之人的武德也是相當充沛。

  早在文明七年(1475年)的十二月,河口湖周邊的有力者(土豪)河口氏就因故被當地的住民(地下眾)所討取。由此可見甲斐一國的村落與町街的住民是擁有討伐當地土豪的實力。

  反之,也有發生土豪為了奪取當地的利益而有所動作的事件。

  在天文二年(1533年),下吉田一帶的住民與渡邊莊左衛門之間因為圍繞要不要修築堤壩蓄水而發生了「水訴訟」,在郡內小山田家的裁決下,最終下吉田的住民一方獲勝。

  而後,小山田彌三郎信有被迫舉行了「被官探題(被官改革)」之事。上吉田的住民(吉田眾)發現了郡內小山田家重臣小林尾張守的一些非法行為。

  因為此事,上吉田一帶的二十人眾前往郡內小山田家的本據谷村城等待小山田家的裁決,但是一直都沒有回音,不想坐以待斃的二十人眾便在隨後前往甲斐府中向武田信玄告發此事。

  在這之後,武田信玄就裁定上吉田方住民勝訴,小林尾張守的被官們的屋子被拆除,並遭到流放出境作為處罰,上吉田的二十人眾全都成為了小林尾張守的寄子(重臣下配屬的下級家臣)或小山田彌三郎信有的馬廻眾(直屬家臣)。

  另外下吉田也發生了住民(百餘人眾)向郡內小山田家狀告小林房實有非法行為的事件。

  對此,小林和泉守只能寄希望於郡內小山田家同族重臣的小山田有誠,一天之中三次派出使者前往谷村城,希望小山田家不要受理下吉田眾的訴訟,這樣小山田家也就不會對此事做出裁定。

  可出乎小林和泉守意料的是,下吉田眾中有一名為小林文三的人竟然會在接連五個月的時間裡連續前往躑躇崎館進行拜訪,希望武田信玄能夠出面解決此事。小山田彌三郎信有則迫於壓力來向武田信玄請願,使得此案又交給了郡內小山田家來裁定。

  下吉田的住民們被叫到了谷村城,因為小山田彌三郎信有的特殊關照,小林和泉守沒有出席此次審理,最終判決下吉田眾勝訴,小林和泉守的寄子、被官都受到了流放出甲斐的處罰。

  然而在這之後,天文四年的十月,下吉田眾在宮林(小室淺間神社北側的尾垂山)砍伐松樹之時,被小林一兵衛奪取了工具,工人也遭到了攻擊,下吉田的住民(百餘人眾)朝著小林一兵衛的住處松山進發,奪回了他們的工具。小林一兵衛向正出陣信濃的小山田彌三郎信有提出訴訟,但是小山田彌三郎信有沒有什麼回復,擔心事態擴大的武田信玄就找來了御上樣(小山田彌三郎信有的正室)進行詢問。

  最終,小山田彌三郎信有在武田信玄施加的壓力,不得不向下吉田派出了奉行人,調解下吉田的住民與小林一兵衛的矛盾。

  對郡內的人們來說,國眾小山田家是一個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存在,然而在與小林尾張守、小林和泉守等小山田家重臣們發生爭端時,希望小山田家做出公正、公平的裁決自然是不現實的。

  在這個時候,郡內的百姓們也會向小山田家的上位權力的武田家提交訴訟,因為武田家基本上是不會主動介入郡內地區的訴訟的。

  畢竟,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有如下的條文:


  一、奉行人以外的人不能向武田家的當主遞交訴訟。要是奉行人沒有審理案件的話,其他人也可以作為奏者提交(訴訟)。但是,不能多次受理特別關係的訴訟。(第二條)

  二、寄子不能沒有任何理由厭惡寄親。但是寄親如果有違法行為的話,寄子可以拿著訴狀找武田氏提交訴訟。(第十九條)

  三、有爭議的情況下不得付諸武力,如果違反,則由另外一方勝訴。(第二十四條)

  四、拋開原本的上奏者,依賴其他人訴訟時,不可以成為他人的寄子。(第二十七條)

  五、上奏者不得提交自己的訴訟,不得偏袒寄子、親族、親家。(第二十八條)

  對此,武田信玄規定「就算是奉行人,也不得違反分國的諸法度。要是(奉行人)一點也沒有向武田氏的當主匯報事實的而擅自決定勝負,將及時解除他的職位」(第二十九條),以防止審理案件出現不公正現象。不僅僅如此,甚至有「要是晴信(武田信玄)也違反了法度的話,無論身份,誰都可以提出意見」(第五十五條)的條文,在武田信玄違反法度時,領國內的人們都可以直接表達自己的意見。

  當然,武田信玄本人就算是違反了相關法度,也會找個理由,或是找個替罪羊搪塞過去。

  就這樣,武田家抑止「國家」(領國與家中)的「自力救濟」行為,為了展示自己作為解決紛爭的「公儀」、「公方」的正當性,大力排除訴訟中的偏袒與不公正,力主推行「公平的判決」。

  可以說,作為戰國大名武田家與郡內的國眾小山田家為了維持自己領內的秩序,不得不承擔著保障領主(家臣、寺院神社)與村的權益的職務。

  也正因為武田信玄為了加強自身的權威,多次偏向於郡內的住民而進行判決,導致小山田家諸多重臣的利益收到了嚴重損害。

  故而,此時的小山田家的重臣們可沒有在武田家危急之時進行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想法。在他們看來,武田家的存亡可與他們一點兒關係都沒有。

  於是,小山田有誠、小山田大和守、小山田彌介等小山田家的同族重臣們就派遣使者先後前往勝沼城、淨法寺城,希望能通過勝沼信元來向上杉家降服,最好的保全小山田家的本領安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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