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5 章 這是選擇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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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公室的門在李達康身後關上。

  他失魂落魄地走在省委大院裡,冷風吹在他身上,他卻感覺不到絲毫寒意。

  因為他的心比地板還要涼。

  沙瑞金最後那句話,還在他耳邊迴響。

  「你自己選!」

  這是選擇題嗎?

  這是在告訴他,他,李達康,已經是一枚可以被犧牲的棄子。

  一股從未有過的屈辱和憤怒,從他心底深處噴涌而出。

  他李達康為漢東的GDP拼死拼活,到頭來,就是這個下場?他絕不甘心!

  他猛地停住腳步,抬起頭,眼中那最後一絲慌亂被徹骨的狠厲所取代。

  祁同偉,梁盼……

  你們想讓我死?

  那就要看看,是我先倒下,還是你們被我拉下水!

  奧迪車的后座,李達康一言不發,雙眼閉著,像是在假寐。

  但那微微顫抖的眼皮,和緊緊攥成拳頭、指節泛白的手,暴露了他內心的驚濤駭浪。

  開車的秘書石兆華從後視鏡里看了一眼,心頭一緊。

  他跟了李達康這麼多年,從未見過書記這般模樣。

  車內的氣氛壓抑得讓人喘不過氣。

  「寫材料……」

  寫材料,就是寫投降書,就是把自己洗乾淨了送到砧板上,任人宰割。

  沙瑞金這是要讓他用自己的政治生命,去平息梁盼的怒火,去保全沙瑞金自己的臉面。

  憑什麼?

  他李達康不是杜韜,不是可以隨意丟出去頂罪的棋子。

  車子平穩地駛入京州市委大院。

  「兆華,今天下午所有的會議和安排,全部推掉。」李達康睜開了眼睛。

  「好的,書記。」

  回到那間熟悉的市委書記辦公室,李達康反手將門鎖上。

  他腦子裡飛速地運轉著,將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參與者,都像過電影一樣,一遍遍地回放。

  常光明的應該是突破口。

  梁盼的調查是殺手鐧。

  沙瑞金的態度是催命符。

  這是一張天羅地網,看似毫無破綻。

  但是,任何網,只要織得夠大,就一定會有漏洞。

  李達康作為這張網曾經的編織者之一,他比誰都清楚,體制這張大網,最講究的是什麼。

  是程序!

  他猛地轉身,快步走到書櫃前,從一排排厚重的法律和政策彙編中,抽出了一本《自然保護區條例》,以及一本《漢東省政府文件彙編》。

  他的手指飛快地翻動著書頁,祁同偉和梁盼的指控核心是什麼?

  挪用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這個罪名的成立,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那片林子,在法律上,必須是重點保護植物自然保護區。

  而那個九百三十萬,也必須是用於這個自然保護區的專項補償金。

  李達康的眼睛,最終停留在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第十三條。

  「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應當將批覆文件抄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這些,省里都做了。那份紅頭文件,就是批覆。

  但是,他記得,當年的文件里,還有一個關鍵詞。

  「實驗區」。

  這說明,這個保護區的建立,本身就帶有探索和過渡的性質。

  更重要的是,他找到了另一份文件,是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和行政通告的規定。

  其中明確指出,涉及廣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決策,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予以公開。


  對於自然保護區這類涉及土地性質變更和民眾權益的事項,地方人民政府必須發布正式通告,明確其「四至範圍」(即東、南、西、北的邊界)。

  這個通告,才是自然保護區在法律上正式誕生的出生證明!

  沒有這個通告,就相當於孩子在醫院出生了,但沒有去派出所上戶口。在法律層面,這個人是不存在的!

  而當年,他李達康,作為林城市的市委書記,恰恰就死死地壓下了這份通告!

  他沒有讓市政府發布任何關於建立杉木林自然保護區的正式通告。

  一個絕地反擊的計劃,在他腦中瘋狂成型。

  他不是要否認調動了資金,那是愚蠢的。

  他要做的,是釜底抽薪——直接否認那個罪名的合法性前提!

  他的邏輯鏈條是這樣的:

  第一,林城市政府從未依法發布通告,明確祁家村杉木林自然保護區的法律地位和管轄邊界。

  因此,從法理上講,這個省級自然保護區,在林城的地界上,從未正式設立。

  第二,既然保護區在法律上不存在,那麼祁家村村民世代守護的那片林子,其土地性質,就依然是集體林地,而不是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緩衝區。

  第三,基於以上兩點,省財政下撥的那筆九百三十萬,就不能被定性為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保護區專項補償款。

  它只能被視為一筆預備資金,是省里為了一個待建項目而提前劃撥的款項。

  第四,既然是預備資金,那麼他作為林城市的最高決策者,在面對財政極度困難、工業發展嗷嗷待哺的緊急情況下,將一筆待建項目的預備資金,臨時調劑用於另一個更具緊迫性的發展項目,這屬於地方政府在特定歷史時期,行使財政資金統籌調配的行政裁量權。

  這或許是違規,或許是程序不當,但絕不是挪用公款的刑事犯罪!

  這個邏輯,足以將任何試圖給他定罪的指控,都繞進死胡同里。

  這還不是最妙的。

  最妙的一步在於,如果他的論述成立,即自然保護區在法律上不存在,那麼祁家村村民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也就成了一句笑話。

  既然不是法定的自然保護區,村民在自家的集體林地上砍幾棵樹,最多也就是違反了《森林法》或者《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屬於林業部門管轄的行政違法行為,罰點款、補種樹苗就頂天了。

  根本夠不上刑事犯罪,更談不上是祁同偉治家不嚴的政治污點。

  他要把自己和祁同偉,用這套邏輯,死死地捆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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