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到底在保護誰?
「判決書里少用『理解』這兩個字。」
旁邊李婧小聲吐槽:「連『理解』都不能隨便給。」
老張把眼鏡往上推了推:「我們可以理解,但不能寫出來。」
「紙上寫的,每個字都要精準無歧義。」
……
下午兩點,判決書定稿。
屋裡印表機重新響起來,白紙一張張吐出來,字排得整整齊齊。
林正宇盯著那幾段護家、防衛過當、仍然承擔責任的文字,腦子裡卻有點發漲。
同樣是那塊台階,同樣是那把水果刀,同樣是「弄死你全家」,在這版判決書里,只能用「明顯防衛性質」「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些詞去包起來。
他合上文檔,把電子稿拖進「李乾坤案」那個文件夾,順手備了份份。
黃羅生收起列印件:「這份我拿上去給魏院再看一遍。」
「你這兩天,把宣判稿也起一下。」
「好。」
林正宇應了一聲。
桌面角落,「小城判官」的圖標安靜待著,像是被遺忘在某個角落的小徽章。
……
晚上回到家,客廳里,電視台正播新聞。
又是「持刀傷人還是正當防衛,引發社會關注」的畫面,只是又換了個城市名。
吳芳一邊擇菜,一邊搖頭:「最近怪了,這種事情扎堆上新聞。」
「動不動就說正當防衛,搞得我都不敢跟人吵架。」
「別說吵架,你敢跟人動手,我先給你判個緩刑。」林國清在一邊接茬。
「去去去。」吳芳白了他一眼,「你以為誰都像你們,嘴上厲害。」
「誰嘴上厲害?讓我年輕個幾十歲,我嘴更厲害!」
「我怎麼不知道這回事?想當年咱們處對象的時候,我不開口說話你就擱那傻笑。」
林國清老臉一紅:「你怎麼開始翻起舊帳來了?」
林正宇把飯吃完,洗完碗,藉口說「還有材料要看」,回房關門。
房門一合,外面電視的聲音悶了一層。
桌上的舊筆記本電腦被推開,開機,桌面上綠色的小圖標彈出來,「小城判官」的後台提示靜靜閃著紅點。
後台里,自己之前寫的那篇文還在繼續發酵。
下面的評論有人夸寫得清楚,有人問「那村里騎三輪算不算」,也有人抱怨「自己不懂為什麼這麼判」。
新私信又多了幾條:「判官判官,下次能不能講講正當防衛?最近好多這種新聞,我想知道其中的緣由到底是什麼?」
光標落在右上角,他猶豫了一下,點了下去。
標題欄空著,對話框裡一片白。
他想了想,先敲了八個字:
【正當防衛,到底在保護誰?】
下面正文框裡,第一行慢慢成形:
【這兩年,「正當防衛」這四個字,在新聞里頻繁出現。】
【有人說,終於不用再當「打不還手」的老好人;】
【也有人擔心,一旦承認正當防衛,會不會變成「誰先下重手誰有理」。】
寫到這,他停了一下。
「太像政法委宣傳稿了。」他在心裡吐槽了一句,把那兩行刪掉,換了個更直白的開頭。
【先說一句可能讓部分人鬆口氣的話:】
【法律不要求你挨打不還手,也不要求你在半夜拿計算器算「剛剛好的一刀」。】
這一句敲完,他自己也忍不住笑了一下。
這句話,如果寫在「本院認為」里,別說魏院了,黃羅生坑定把判決退回來要求重寫。
但在「小城判官」里,他卻可以這麼說。
他往下寫:
【法律承認,人碰到危險的時候,腦子不可能像在邏輯競賽那樣冷靜。】
【真正遇到有人拿螺絲刀沖你家門口,你不可能一邊躲一邊在心裡算:「我現在該還幾下手,打哪一塊,才能保證既把他攔住,又不算防衛過當?」】
【如果真有人能這麼冷靜,那他大概去參加奧數競賽,這比跟人打架合適。】
敲完這幾句,他停下來,切到一旁,打開下午定稿的判決書電子版。
屏幕左邊,是剛才那段「法律不要求你挨打不還手」;屏幕右邊,是「在上述情境下,一般理性人難以在短時間內對侵害後果作出完全冷靜、精準的預判」。
意思差不多,語氣完全不一樣。
一邊是法院寫給上級和卷宗看的話,一邊是他想給普通人聽的話。
他把視線拉回公眾號編輯框,繼續往下打:
【那為什麼,新聞里有的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有的人卻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是普通故意傷害?】
【很簡單,因為法律在乎的,不只是「你挨沒挨打」,還在乎兩個問題:】
【一是,當時的危險是不是真的到了「非還手不可」的地步。】
【二是,你還的那一手,到底是不是為了阻擋危險,還是順便把這幾年受的氣,一塊兒出在對方身上。】
【前者,叫不法侵害;】
【後者,很多時候,就被法官、公訴人叫成了「出氣的一下」。】
他敲到「出氣的一下」四個字,腦子裡浮現的是李乾坤最後陳述里的那一堆話。
「我那時候就一個念頭,不能讓他衝進去。」
「要是我一個人,就算了。」
「後面有我老婆孩子。」
他敲下一句:
【司法實踐里,法官和檢察官常常要在卷宗里,分辨這兩種「還手」】
【一種,是被逼到角落,不得不抬手擋一下的防衛;】
【另一種,是危險已經基本過去,還要補上那一腳、那一刀、那幾下棍子的發泄。】
【前一種,是法律想要保護的人;後一種,則是法律要追責你的地方。】
【它確實會追責:你是不是在那一刻打了「出氣的那下」。】
這句話落在屏幕上,和右邊判決書里那句「在手段和強度上已明顯超過制止當時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遙遙對著。
判決書里不能寫「出氣的一下」,判決書必須說「超過必要限度」。
公眾號里,如果學著判決書那樣說,評論區里多半有人回:「你們就是故意找字眼,把人送進監獄。」
兩邊的語境不一樣,同一個意思,要用兩種話講。
他繼續寫:
【那怎麼區分?】
【教科書里會告訴你一大堆術語:「一般理性人標準」「危險程度」「可替代手段」……】
旁邊李婧小聲吐槽:「連『理解』都不能隨便給。」
老張把眼鏡往上推了推:「我們可以理解,但不能寫出來。」
「紙上寫的,每個字都要精準無歧義。」
……
下午兩點,判決書定稿。
屋裡印表機重新響起來,白紙一張張吐出來,字排得整整齊齊。
林正宇盯著那幾段護家、防衛過當、仍然承擔責任的文字,腦子裡卻有點發漲。
同樣是那塊台階,同樣是那把水果刀,同樣是「弄死你全家」,在這版判決書里,只能用「明顯防衛性質」「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些詞去包起來。
他合上文檔,把電子稿拖進「李乾坤案」那個文件夾,順手備了份份。
黃羅生收起列印件:「這份我拿上去給魏院再看一遍。」
「你這兩天,把宣判稿也起一下。」
「好。」
林正宇應了一聲。
桌面角落,「小城判官」的圖標安靜待著,像是被遺忘在某個角落的小徽章。
……
晚上回到家,客廳里,電視台正播新聞。
又是「持刀傷人還是正當防衛,引發社會關注」的畫面,只是又換了個城市名。
吳芳一邊擇菜,一邊搖頭:「最近怪了,這種事情扎堆上新聞。」
「動不動就說正當防衛,搞得我都不敢跟人吵架。」
「別說吵架,你敢跟人動手,我先給你判個緩刑。」林國清在一邊接茬。
「去去去。」吳芳白了他一眼,「你以為誰都像你們,嘴上厲害。」
「誰嘴上厲害?讓我年輕個幾十歲,我嘴更厲害!」
「我怎麼不知道這回事?想當年咱們處對象的時候,我不開口說話你就擱那傻笑。」
林國清老臉一紅:「你怎麼開始翻起舊帳來了?」
林正宇把飯吃完,洗完碗,藉口說「還有材料要看」,回房關門。
房門一合,外面電視的聲音悶了一層。
桌上的舊筆記本電腦被推開,開機,桌面上綠色的小圖標彈出來,「小城判官」的後台提示靜靜閃著紅點。
後台里,自己之前寫的那篇文還在繼續發酵。
下面的評論有人夸寫得清楚,有人問「那村里騎三輪算不算」,也有人抱怨「自己不懂為什麼這麼判」。
新私信又多了幾條:「判官判官,下次能不能講講正當防衛?最近好多這種新聞,我想知道其中的緣由到底是什麼?」
光標落在右上角,他猶豫了一下,點了下去。
標題欄空著,對話框裡一片白。
他想了想,先敲了八個字:
【正當防衛,到底在保護誰?】
下面正文框裡,第一行慢慢成形:
【這兩年,「正當防衛」這四個字,在新聞里頻繁出現。】
【有人說,終於不用再當「打不還手」的老好人;】
【也有人擔心,一旦承認正當防衛,會不會變成「誰先下重手誰有理」。】
寫到這,他停了一下。
「太像政法委宣傳稿了。」他在心裡吐槽了一句,把那兩行刪掉,換了個更直白的開頭。
【先說一句可能讓部分人鬆口氣的話:】
【法律不要求你挨打不還手,也不要求你在半夜拿計算器算「剛剛好的一刀」。】
這一句敲完,他自己也忍不住笑了一下。
這句話,如果寫在「本院認為」里,別說魏院了,黃羅生坑定把判決退回來要求重寫。
但在「小城判官」里,他卻可以這麼說。
他往下寫:
【法律承認,人碰到危險的時候,腦子不可能像在邏輯競賽那樣冷靜。】
【真正遇到有人拿螺絲刀沖你家門口,你不可能一邊躲一邊在心裡算:「我現在該還幾下手,打哪一塊,才能保證既把他攔住,又不算防衛過當?」】
【如果真有人能這麼冷靜,那他大概去參加奧數競賽,這比跟人打架合適。】
敲完這幾句,他停下來,切到一旁,打開下午定稿的判決書電子版。
屏幕左邊,是剛才那段「法律不要求你挨打不還手」;屏幕右邊,是「在上述情境下,一般理性人難以在短時間內對侵害後果作出完全冷靜、精準的預判」。
意思差不多,語氣完全不一樣。
一邊是法院寫給上級和卷宗看的話,一邊是他想給普通人聽的話。
他把視線拉回公眾號編輯框,繼續往下打:
【那為什麼,新聞里有的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有的人卻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是普通故意傷害?】
【很簡單,因為法律在乎的,不只是「你挨沒挨打」,還在乎兩個問題:】
【一是,當時的危險是不是真的到了「非還手不可」的地步。】
【二是,你還的那一手,到底是不是為了阻擋危險,還是順便把這幾年受的氣,一塊兒出在對方身上。】
【前者,叫不法侵害;】
【後者,很多時候,就被法官、公訴人叫成了「出氣的一下」。】
他敲到「出氣的一下」四個字,腦子裡浮現的是李乾坤最後陳述里的那一堆話。
「我那時候就一個念頭,不能讓他衝進去。」
「要是我一個人,就算了。」
「後面有我老婆孩子。」
他敲下一句:
【司法實踐里,法官和檢察官常常要在卷宗里,分辨這兩種「還手」】
【一種,是被逼到角落,不得不抬手擋一下的防衛;】
【另一種,是危險已經基本過去,還要補上那一腳、那一刀、那幾下棍子的發泄。】
【前一種,是法律想要保護的人;後一種,則是法律要追責你的地方。】
【它確實會追責:你是不是在那一刻打了「出氣的那下」。】
這句話落在屏幕上,和右邊判決書里那句「在手段和強度上已明顯超過制止當時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遙遙對著。
判決書里不能寫「出氣的一下」,判決書必須說「超過必要限度」。
公眾號里,如果學著判決書那樣說,評論區里多半有人回:「你們就是故意找字眼,把人送進監獄。」
兩邊的語境不一樣,同一個意思,要用兩種話講。
他繼續寫:
【那怎麼區分?】
【教科書里會告訴你一大堆術語:「一般理性人標準」「危險程度」「可替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