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庭審開始(求收藏、求追讀)
周五上午,九點差一刻。
郡沙縣法院第二法庭門口,走廊已經堵了一半。
兩側牆上貼著「保持安靜」「禁止拍照錄音」的提示,法警橫在門口,看證件、拆礦泉水瓶,把能響的、能亮的全擋在外面。
「被害人家屬往這邊,排隊安檢。」一個法警扯著嗓子喊,「被告人家屬也往這邊走,不要擠。」
右手這頭,一群人簇在一起,領頭的是個五十多歲、臉曬得發黑的男人,袖子挽到肘彎,嘴角抿得緊緊的,周志剛的父親。旁邊站著個三十出頭的女人,頭髮扎得很高,眼睛一圈紅腫,是周志剛的妻子。
左手那頭,只有兩個人:李乾坤的妻子抱著一個書包,書包邊上掛著個黃色小恐龍掛件,顯得有些突兀。她身邊站著一個七八歲的小男孩,背有點弓,手死死抓著她衣角。
「孩子不能進。」法警壓低聲音,「未成年人不安排旁聽。」
那女人臉色一白:「我、我讓他在外面等?」
門口的老趙正好值這趟旁聽秩序,看了一眼那孩子,又看了看法警:「這樣,你在這邊大廳坐著看電視,別亂跑。你媽開完庭出來找你,行不行?」
孩子抬頭看了一眼母親,又看看那扇緊閉著的法庭門,最後點點頭,小聲「嗯」了一句。
李乾坤妻子眼圈一紅,還是對孩子擠出個笑:「你在這兒等,媽一會兒就出來。」
……
九點整,法警推開第二法庭的門。
法庭不大,正前方高台上擺著審判席,中間是「審判長」,左右各一把椅子。審判庭後牆上,國徽壓著燈光。
左側是公訴席,擺著檢察院的紅封文件夾;右側是辯護席,陳衛國已經到場,把公文包放在腳邊。
被告人席在中間偏前,用一根木欄圈出一塊地方,旁邊站著兩名裝備齊全的法警。
旁聽席左右各兩排,按慣例,被告人一側坐著李乾坤家,另一側則是周志剛的父母、妻子,還有兩三個親戚。後排零散坐著幾名法院幹部、政工室的人、還有幾個記者模樣的年輕人,腿邊放著相機包,卻規規矩矩沒拿出來。
書記員席在審判席右下角。
林正宇把最後一頁筆錄紙疊好,放進案卷。他抬頭看了一眼法庭的鐘:八點五十九。
法警隊的小唐站在法庭門口,向內喊了一聲:「全體起立!」
三名法官從側門出來,上身都穿著黑色法袍,胸前別著紅色法徽。
「現在宣布法庭紀律。」黃羅生坐定,聲音不大,卻很清,「旁聽人員不得喧譁、隨意走動,不得錄音錄像、拍照。違反法庭紀律的,依法處理。」
林正宇跟著打開電腦,從桌角拿起話筒,按程序進行庭審推進:「現在由本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郡沙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乾坤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身份核對、宣讀合議庭組成、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套流程下來,法庭里的緊繃情緒反而被這套「念經」沖淡了幾分。
「被告人李乾坤,請起立。」
李乾坤從被告人席站起來,雙手自然垂在身側。藍色看守所馬甲顯得有些肥大,肩膀那塊舊傷的位置,衣料隆起一點點。
「你叫李乾坤,男,一九七七年出生,小學文化,原系錦湖花園小區保安,是這樣嗎?」
「是。」聲音有點啞。
「現在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錢峰起身,走到公訴席前方,把起訴書展開。
「郡沙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他先把案由、被告人基本情況按格式讀完,語速平穩,一直到案情部分,聲音微微壓低了一點。
「檢察機關指控: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被害人周志剛酒後駕駛小轎車返回錦湖花園小區時,與值班保安被告人李乾坤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
「周志剛在爭執過程中,先行對李乾坤實施推搡、掌摑等行為,繼而從車內取出一把螺絲刀,刺傷李乾坤左肩。」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乾坤從值班室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多次揮刀刺向周志剛腹部等要害部位,致周志剛重傷一級。」
「經法醫鑑定:周志剛腹部刺創二處,均達重傷一級程度,左上肢、右前臂刺創數處,為防禦性傷口。另經鑑定,被告人李乾坤左肩部刺創為輕微傷。」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乾坤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雖具有一定防衛性質,但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後果,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旁聽席那頭,周志剛的母親聽到「重傷一級」,忍不住抽了一下鼻子。李乾坤妻子捏著手裡的紙巾,紙已經被搓成了一團。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李乾坤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錢峰讀完,把起訴書合上:「以上起訴意見,請審判庭依法審判。」
「被告人李乾坤,你聽清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了嗎?」黃羅生問。
「聽……聽清楚了。」
「對指控的事實,有沒有異議?」
李乾坤猶豫了一下:「大部分……是那樣。」
陳衛國輕輕咳了一聲,朝他使了個眼色。
「具體的,等辯護人和你在法庭調查中再說。」黃羅生點點頭,把話頭遞過去,「辯護人陳衛國,對起訴書有無發表意見?」
陳衛國起身:「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各位。」
「對於檢察院指控的基本時間、地點、人物,我們不持異議。」他說,「但對『多次揮刀刺向腹部等要害部位』這一事實表述存在異議,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一法律評價意見也不完全贊同。」
「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在緊迫情形下的防衛行為,主觀上並無傷害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明確故意,更不存在殺人故意。」
「具體理由,我將在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詳細闡述。」
黃羅生「嗯」了一聲:「好,法庭記錄。」
林正宇飛快把「基本事實不爭議,對多次揮刀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表述存異議」敲進筆錄。
「下面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郡沙縣法院第二法庭門口,走廊已經堵了一半。
兩側牆上貼著「保持安靜」「禁止拍照錄音」的提示,法警橫在門口,看證件、拆礦泉水瓶,把能響的、能亮的全擋在外面。
「被害人家屬往這邊,排隊安檢。」一個法警扯著嗓子喊,「被告人家屬也往這邊走,不要擠。」
右手這頭,一群人簇在一起,領頭的是個五十多歲、臉曬得發黑的男人,袖子挽到肘彎,嘴角抿得緊緊的,周志剛的父親。旁邊站著個三十出頭的女人,頭髮扎得很高,眼睛一圈紅腫,是周志剛的妻子。
左手那頭,只有兩個人:李乾坤的妻子抱著一個書包,書包邊上掛著個黃色小恐龍掛件,顯得有些突兀。她身邊站著一個七八歲的小男孩,背有點弓,手死死抓著她衣角。
「孩子不能進。」法警壓低聲音,「未成年人不安排旁聽。」
那女人臉色一白:「我、我讓他在外面等?」
門口的老趙正好值這趟旁聽秩序,看了一眼那孩子,又看了看法警:「這樣,你在這邊大廳坐著看電視,別亂跑。你媽開完庭出來找你,行不行?」
孩子抬頭看了一眼母親,又看看那扇緊閉著的法庭門,最後點點頭,小聲「嗯」了一句。
李乾坤妻子眼圈一紅,還是對孩子擠出個笑:「你在這兒等,媽一會兒就出來。」
……
九點整,法警推開第二法庭的門。
法庭不大,正前方高台上擺著審判席,中間是「審判長」,左右各一把椅子。審判庭後牆上,國徽壓著燈光。
左側是公訴席,擺著檢察院的紅封文件夾;右側是辯護席,陳衛國已經到場,把公文包放在腳邊。
被告人席在中間偏前,用一根木欄圈出一塊地方,旁邊站著兩名裝備齊全的法警。
旁聽席左右各兩排,按慣例,被告人一側坐著李乾坤家,另一側則是周志剛的父母、妻子,還有兩三個親戚。後排零散坐著幾名法院幹部、政工室的人、還有幾個記者模樣的年輕人,腿邊放著相機包,卻規規矩矩沒拿出來。
書記員席在審判席右下角。
林正宇把最後一頁筆錄紙疊好,放進案卷。他抬頭看了一眼法庭的鐘:八點五十九。
法警隊的小唐站在法庭門口,向內喊了一聲:「全體起立!」
三名法官從側門出來,上身都穿著黑色法袍,胸前別著紅色法徽。
「現在宣布法庭紀律。」黃羅生坐定,聲音不大,卻很清,「旁聽人員不得喧譁、隨意走動,不得錄音錄像、拍照。違反法庭紀律的,依法處理。」
林正宇跟著打開電腦,從桌角拿起話筒,按程序進行庭審推進:「現在由本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郡沙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乾坤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身份核對、宣讀合議庭組成、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套流程下來,法庭里的緊繃情緒反而被這套「念經」沖淡了幾分。
「被告人李乾坤,請起立。」
李乾坤從被告人席站起來,雙手自然垂在身側。藍色看守所馬甲顯得有些肥大,肩膀那塊舊傷的位置,衣料隆起一點點。
「你叫李乾坤,男,一九七七年出生,小學文化,原系錦湖花園小區保安,是這樣嗎?」
「是。」聲音有點啞。
「現在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錢峰起身,走到公訴席前方,把起訴書展開。
「郡沙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他先把案由、被告人基本情況按格式讀完,語速平穩,一直到案情部分,聲音微微壓低了一點。
「檢察機關指控: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被害人周志剛酒後駕駛小轎車返回錦湖花園小區時,與值班保安被告人李乾坤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
「周志剛在爭執過程中,先行對李乾坤實施推搡、掌摑等行為,繼而從車內取出一把螺絲刀,刺傷李乾坤左肩。」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乾坤從值班室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多次揮刀刺向周志剛腹部等要害部位,致周志剛重傷一級。」
「經法醫鑑定:周志剛腹部刺創二處,均達重傷一級程度,左上肢、右前臂刺創數處,為防禦性傷口。另經鑑定,被告人李乾坤左肩部刺創為輕微傷。」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乾坤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雖具有一定防衛性質,但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後果,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旁聽席那頭,周志剛的母親聽到「重傷一級」,忍不住抽了一下鼻子。李乾坤妻子捏著手裡的紙巾,紙已經被搓成了一團。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李乾坤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錢峰讀完,把起訴書合上:「以上起訴意見,請審判庭依法審判。」
「被告人李乾坤,你聽清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了嗎?」黃羅生問。
「聽……聽清楚了。」
「對指控的事實,有沒有異議?」
李乾坤猶豫了一下:「大部分……是那樣。」
陳衛國輕輕咳了一聲,朝他使了個眼色。
「具體的,等辯護人和你在法庭調查中再說。」黃羅生點點頭,把話頭遞過去,「辯護人陳衛國,對起訴書有無發表意見?」
陳衛國起身:「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各位。」
「對於檢察院指控的基本時間、地點、人物,我們不持異議。」他說,「但對『多次揮刀刺向腹部等要害部位』這一事實表述存在異議,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一法律評價意見也不完全贊同。」
「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在緊迫情形下的防衛行為,主觀上並無傷害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明確故意,更不存在殺人故意。」
「具體理由,我將在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詳細闡述。」
黃羅生「嗯」了一聲:「好,法庭記錄。」
林正宇飛快把「基本事實不爭議,對多次揮刀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表述存異議」敲進筆錄。
「下面進入法庭調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