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1章 母親為犯罪嫌疑人!!
袁忠的冷漠、迴避、不耐煩,是普通人面對長期情緒折磨的正常反應,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致人死亡要件。
他無動機、無行為、無過錯、無教唆、無虐待、無刺激致死的直接因果。
聽完全部匯報。
楊天眼底最後一絲糾結徹底褪去,剩下的只有司法從業者絕對的冷靜、公正、鐵面無私。
情理歸人情,法理歸法理。
同情不能定罪,悲憫不能枉法,輿論不能扭曲司法真相。
他對著電話,語速沉穩、字字千鈞,當庭敲定全省終審移訴意見,一刀劈開所有人情裹挾、所有輿論誤區。
「地長,記錄我的最終移訴結論,即刻歸檔、即刻執行、永不更改。」
「第一,駁回洛芙家屬全部刑事追責申請、駁回民事賠償訴求。袁忠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無刑事過錯,不予追責。」
「第二,本案案件主體、案件性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倒置更正。」
「原認定被害人:洛芙、幼女。
更正後法定被害人:袁忠、幼女袁可可。」
「原無犯罪嫌疑人,依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洛芙。」
羅地長握著警務通的手猛地一顫,大腦瞬間空白,整個人徹底懵了!
從業十幾年,他辦過千案萬案,從來沒有見過、從來沒有聽過、從來沒有敢想過——
母親帶女跳樓輕生,最終司法定性:母親為犯罪嫌疑人、父親與離世幼女為被害人!
這一句話,徹底顛覆整個基層刑偵、司法體系的慣性認知!
電話那頭,羅地長聲音都在顫抖:
「楊,楊省長……您這個定性……是……是過失致人死亡?!」
楊天聲音平靜卻無比堅定,帶著頂級司法者俯瞰全局的絕對權威,緩緩落定最終定論:
「沒錯。」
「洛芙明知自身情緒失控、明知自己有輕生念頭,依舊將無任何自我保護能力、完全依附監護人的一歲幼女,帶入極端危險場景,主動攜女墜亡。」
「對自身,是自主輕生。
對幼女,是典型的監護人過失致人死亡,間接故意致人死亡。」
「幼女無錯、無辜、無自主選擇,她的死亡,完全來源於其監護人洛芙的單方極端犯罪行為。」
「所以——」
「死者洛芙,自行承擔自身全部後果,同時承擔致幼童死亡的刑事責任。」
「袁忠作為幼女生父、法定監護人之一,痛失女兒,是本案最大受害人。」
「幼女袁可可,無辜殞命,是本案第二受害人。」
「此案終結,法理歸一,黑白徹底分明。」
電話那頭,羅地長足足沉默了三秒。
不是聽不懂,而是太過震撼、太過顛覆、太過前所未有。
從業十二年,他見過無數家庭輕生案、矛盾致死案、監護人人間悲劇。
所有同類案件,從古至今、從基層到中院,統一慣性判定都是:死者為大、悲劇免責、家屬受害、男方擔責、輿論同情。
從來沒有任何一個領導、任何一個法官、任何一位刑偵高官
敢逆勢翻盤、法理倒置、直接把跳樓母親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嫌疑人」。
這已經不是簡單的改判,這是推翻整個司法慣性、推翻全網固有同情、推翻人情裹挾的千古定論。
羅地長喉頭滾動,聲音帶著抑制不住的顫音:
「楊省長……您這一筆下去……整個系統都要震動。」
「所有人都默認,洛芙是受害者,是被婚姻逼瘋的苦命女人。」
「所有人都默認袁忠冷漠該死、虧欠妻女。」
「一旦我們上報這個移訴意見——嫌疑人洛芙、被害人變更為袁忠與幼女……地方大隊、檢察院、輿情全網,根本沒人敢接受!」
楊天坐在書房座椅上,身姿挺拔,眸光冷靜如鐵,語氣不帶一絲波瀾,字字如法槌落底:
「地長。」
「你別忘了,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洛芙已經不是袁忠的妻子,他們兩人的關係歸屬為陌生人。」
「而袁可可的身份則依然是袁忠的女兒!」
「你試想,一個陌生人攜帶他的女兒跳樓自殺,犯罪主體,不應當是這個女人嘛?!」
羅地長緘默……
楊天繼續說:
「地長!」
「司法最忌諱的,就是用同情代替法理,用眼淚掩蓋罪責。」
「我問你。」
「一歲的袁可可,何錯之有?」
「她生於人世、懵懂無知、嗷嗷待哺,她沒有參與婚姻矛盾、沒有爭吵、沒有恩怨、沒有對錯。」
「她被自己的監護人,強行帶入死亡絕境,無辜殞命。」
「從法理上講,她是百分之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
「而帶走她、終結她生命、剝奪她人生的行為人,是洛芙。」
「洛芙自殺,是自我處分生命,法律不追責。」
「洛芙帶幼童自殺,是典型監護過失、間接故意致人死亡,屬於明確刑事案件。」
「既然是刑事案件,那就必須有嫌疑人、必須有受害人、必須依法移訴。」
「法律不講可憐,不講崩潰,不講情緒。」
「法律只講行為、因果、過錯、權責。」
楊天的聲音不急不緩,卻帶著碾壓一切爭議的絕對權威。
羅地長渾身一震,瞬間通透!
他瞬間明白了——
所有人都在心疼活著的苦人。
只有楊天,在替死去的無辜孩童守公道。
世人皆憐洛芙半生苦。
唯獨楊天,不允幼童白白死。
「我悟了!」
羅地長語氣瞬間肅然,心底震撼到極致。
他終於明白。
什麼是頂級刑偵大佬的格局。
普通人看悲劇,只看得見可憐母親、破碎人生。
楊天看案子,看得見法理底線、無辜幼童、司法公正。
悲憫歸悲憫,法律絕不和稀泥。
哪怕世人皆嘆她可憐。
哪怕全網皆同情她絕望。
錯就是錯,罪就是罪。
母親的崩潰值得惋惜。
但孩子的無辜,必須有人依法買單。
「我立刻按照您的終審意見,要求屬下修改全部案卷主體、更換受害人名單、鎖定涉案嫌疑人、重新擬寫移訴報告書!」
「即刻上傳總隊備案,即刻下發基層執行!」
他無動機、無行為、無過錯、無教唆、無虐待、無刺激致死的直接因果。
聽完全部匯報。
楊天眼底最後一絲糾結徹底褪去,剩下的只有司法從業者絕對的冷靜、公正、鐵面無私。
情理歸人情,法理歸法理。
同情不能定罪,悲憫不能枉法,輿論不能扭曲司法真相。
他對著電話,語速沉穩、字字千鈞,當庭敲定全省終審移訴意見,一刀劈開所有人情裹挾、所有輿論誤區。
「地長,記錄我的最終移訴結論,即刻歸檔、即刻執行、永不更改。」
「第一,駁回洛芙家屬全部刑事追責申請、駁回民事賠償訴求。袁忠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無刑事過錯,不予追責。」
「第二,本案案件主體、案件性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倒置更正。」
「原認定被害人:洛芙、幼女。
更正後法定被害人:袁忠、幼女袁可可。」
「原無犯罪嫌疑人,依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洛芙。」
羅地長握著警務通的手猛地一顫,大腦瞬間空白,整個人徹底懵了!
從業十幾年,他辦過千案萬案,從來沒有見過、從來沒有聽過、從來沒有敢想過——
母親帶女跳樓輕生,最終司法定性:母親為犯罪嫌疑人、父親與離世幼女為被害人!
這一句話,徹底顛覆整個基層刑偵、司法體系的慣性認知!
電話那頭,羅地長聲音都在顫抖:
「楊,楊省長……您這個定性……是……是過失致人死亡?!」
楊天聲音平靜卻無比堅定,帶著頂級司法者俯瞰全局的絕對權威,緩緩落定最終定論:
「沒錯。」
「洛芙明知自身情緒失控、明知自己有輕生念頭,依舊將無任何自我保護能力、完全依附監護人的一歲幼女,帶入極端危險場景,主動攜女墜亡。」
「對自身,是自主輕生。
對幼女,是典型的監護人過失致人死亡,間接故意致人死亡。」
「幼女無錯、無辜、無自主選擇,她的死亡,完全來源於其監護人洛芙的單方極端犯罪行為。」
「所以——」
「死者洛芙,自行承擔自身全部後果,同時承擔致幼童死亡的刑事責任。」
「袁忠作為幼女生父、法定監護人之一,痛失女兒,是本案最大受害人。」
「幼女袁可可,無辜殞命,是本案第二受害人。」
「此案終結,法理歸一,黑白徹底分明。」
電話那頭,羅地長足足沉默了三秒。
不是聽不懂,而是太過震撼、太過顛覆、太過前所未有。
從業十二年,他見過無數家庭輕生案、矛盾致死案、監護人人間悲劇。
所有同類案件,從古至今、從基層到中院,統一慣性判定都是:死者為大、悲劇免責、家屬受害、男方擔責、輿論同情。
從來沒有任何一個領導、任何一個法官、任何一位刑偵高官
敢逆勢翻盤、法理倒置、直接把跳樓母親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嫌疑人」。
這已經不是簡單的改判,這是推翻整個司法慣性、推翻全網固有同情、推翻人情裹挾的千古定論。
羅地長喉頭滾動,聲音帶著抑制不住的顫音:
「楊省長……您這一筆下去……整個系統都要震動。」
「所有人都默認,洛芙是受害者,是被婚姻逼瘋的苦命女人。」
「所有人都默認袁忠冷漠該死、虧欠妻女。」
「一旦我們上報這個移訴意見——嫌疑人洛芙、被害人變更為袁忠與幼女……地方大隊、檢察院、輿情全網,根本沒人敢接受!」
楊天坐在書房座椅上,身姿挺拔,眸光冷靜如鐵,語氣不帶一絲波瀾,字字如法槌落底:
「地長。」
「你別忘了,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洛芙已經不是袁忠的妻子,他們兩人的關係歸屬為陌生人。」
「而袁可可的身份則依然是袁忠的女兒!」
「你試想,一個陌生人攜帶他的女兒跳樓自殺,犯罪主體,不應當是這個女人嘛?!」
羅地長緘默……
楊天繼續說:
「地長!」
「司法最忌諱的,就是用同情代替法理,用眼淚掩蓋罪責。」
「我問你。」
「一歲的袁可可,何錯之有?」
「她生於人世、懵懂無知、嗷嗷待哺,她沒有參與婚姻矛盾、沒有爭吵、沒有恩怨、沒有對錯。」
「她被自己的監護人,強行帶入死亡絕境,無辜殞命。」
「從法理上講,她是百分之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
「而帶走她、終結她生命、剝奪她人生的行為人,是洛芙。」
「洛芙自殺,是自我處分生命,法律不追責。」
「洛芙帶幼童自殺,是典型監護過失、間接故意致人死亡,屬於明確刑事案件。」
「既然是刑事案件,那就必須有嫌疑人、必須有受害人、必須依法移訴。」
「法律不講可憐,不講崩潰,不講情緒。」
「法律只講行為、因果、過錯、權責。」
楊天的聲音不急不緩,卻帶著碾壓一切爭議的絕對權威。
羅地長渾身一震,瞬間通透!
他瞬間明白了——
所有人都在心疼活著的苦人。
只有楊天,在替死去的無辜孩童守公道。
世人皆憐洛芙半生苦。
唯獨楊天,不允幼童白白死。
「我悟了!」
羅地長語氣瞬間肅然,心底震撼到極致。
他終於明白。
什麼是頂級刑偵大佬的格局。
普通人看悲劇,只看得見可憐母親、破碎人生。
楊天看案子,看得見法理底線、無辜幼童、司法公正。
悲憫歸悲憫,法律絕不和稀泥。
哪怕世人皆嘆她可憐。
哪怕全網皆同情她絕望。
錯就是錯,罪就是罪。
母親的崩潰值得惋惜。
但孩子的無辜,必須有人依法買單。
「我立刻按照您的終審意見,要求屬下修改全部案卷主體、更換受害人名單、鎖定涉案嫌疑人、重新擬寫移訴報告書!」
「即刻上傳總隊備案,即刻下發基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