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0章 只能苦一苦刑庭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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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庭庭長現在整個人都不好了,要知道,每一個法院都有每一個法院的訴訟法,而在東方市中院,基本上可以說你很難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閱卷的。

  而現在呢,他已經提前就同意了這位周律師的閱卷要求,結果對方居然還做出了一副很失望的表情。

  等等,失望……立案庭庭長突然感覺後背一涼,如果我剛剛說不能閱卷的話,這個人打算幹嘛?

  立案庭庭長已經不想想那個後果了,如果是其他律師,正常情況下肯定不可能做這些瘋狂的事。

  但面前這人是周雲,別人不做的事,他肯定會去做,而且保證會做到底的那種。

  雖然不太清楚對方想做什麼,但立案庭庭長大概能猜到一點,但就是猜到這一點已經讓他不敢繼續往下猜了。

  這種事情,普通律師做的話,那肯定是沒什麼水花的,但周雲去做,那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而且這和開庭審案子不一樣,你把一個案子發到網上,讓網友們評理什麼的,這叫什麼,這叫用輿論干涉司法。

  但就這個事,你把它發到網上,這叫什麼,這叫輿論監督司法。

  為什麼,因為審判它不一樣,法官是有獨立審判權的,他可以不受任何干擾的進行審判。

  但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間的這個衝突,那就不一樣了,輿論是絕對可以進行監督的,而且沒有任何問題。

  也因此,庭長這邊肯定是不敢想後面那個後果了,反正他這邊答應就是了,至於說後面會有哪個倒霉蛋被這個周雲給抓住,那就無所謂了,說不定到時候還能看一波笑話呢。

  所以庭長很快又開口道:「周律師,那您我帶您去閱卷就行。」

  這就是理論上的情況,理論上來說,周雲現在已經是這幾家的辯護律師了,那麼他就有權進行閱卷,只要確認他手中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律師相關證件和律所的函沒問題就行。

  看到這裡,很多人又會好奇,你之前不是說嗎?現在很多案子都已經開始網上閱卷了,辯護律師直接在網上提交相關信息,批准後就可以直接閱卷。

  那為什麼周雲現在還這麼專門跑過來申請呢?

  原因依然很簡單,網上閱卷現在確實已經有了一個統一的系統,但那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而像是這種連立案都沒有的,準備申訴的案子,你是必須線下去跑的。

  在工作人員和立案庭長的幫助下,周雲終於看到了這幾個案子的原始卷宗。

  而他要做的就是直接拿出手機開始拍拍拍,順便把該複製的一些東西複製下來。

  等一切都完成之後,周雲隨即起身,伸了個懶腰。這也得虧是現在手機拍照很方便,換做以前閱卷的時候,那最起碼都是兩個以上律師過來,然後在這裡吭哧吭哧地抄。

  要不然為什麼刑訴法規定里閱卷方面有「摘抄」這個詞,就是因為以前真的是過來抄的。

  當然以前的話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拿個能錄音的設備過來,在這裡一邊念一邊錄音,等回去之後再找個律所的牛馬,把錄下的這些東西轉換成文字卷宗。

  所以現在有很多老登律師依舊有這個習慣,他們不喜歡用電腦,就喜歡在那裡對著一個錄音筆什麼的,誇誇誇說一頓,然後律所的牛馬在那裡費勁巴拉地給他弄成文字。

  不過現在也更好了,畢竟語音轉換文字功能這麼先進,放在之前,那真的是全靠牛馬手敲。

  拿到了自己想要的東西,周雲隨即便去和立案庭庭長告辭。

  庭長也沒有多說什麼,按照正常的情況來看,這位周律師應該很快就能和自己這邊再見面了。

  不過已經都這樣,他也無所謂,再苦一苦刑庭的同志就好了……反正不是苦自己。

  他在幾分鐘前把這個情況和領導匯報了一下,領導那邊的意思也很明確,虱子多了不癢,債多了不愁。

  而且主要是現在東方市中院這個情況也不適合再硬剛了,太危險,你看前面才進去一個副院長,幾個法官。

  要是再硬剛下去,那個周雲還要玩命怎麼辦?所以就由他去吧。

  正好民庭那邊對刑庭的這幫人冷嘲熱諷,很不滿意,這樣大家也能公平一點,反正績效這個東西嘛,要麼大家都有,要麼大家都沒有。

  周雲帶著複製好的卷宗回了東方市分所,坐到自己的辦公室里開始研究了起來。


  很多東西,他必須見到原始卷宗才能確認,當事人嘴裡的話,他從來都是不信的。

  仔細把這幾份卷宗研究了一遍之後,周雲終於有了一個初步的判斷。

  應該說,和自己之前想的差不多,比如錢秀珍兒子這個案子,在他看來,這有很大的可能就是無罪。

  雙方發生爭吵,一個準備上樓,另一個拽著不讓走,那甩了甩胳膊,這也很正常。

  總不能說,我甩胳膊這一下,就是衝著讓你受傷、讓你骨折去的吧,誰能想得到呢?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我們國家要定一個罪,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而證據確實充分,這個又有三個要求。

  第一個要求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第二個要求是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第三個要求是排除合理懷疑。

  之前有一些案子,尤其是強姦案,為什麼引發了那麼大輿論,因為很多人覺得最後的釋法並沒有排除合理懷疑。

  而在這個案子裡,別說周雲了,就算是隨便一個稍微有點經驗的律師過來,也能輕易看出這裡面的問題。

  證據方面根本就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怎麼就能證明他當時甩手的那一下是為了故意傷害呢。

  就以正常人的合理判斷,別人抓住你不讓走,你把對方的手甩開,怎麼也不可能想到會把對方的肩膀弄脫位。

  對方的肩膀應該是有陳舊傷的,否則正常情況下,一個人那麼甩一下,是不可能導致肩膀這種四肢大關節脫位的。

  或者先天可能有一定問題,容易脫位。

  但是鑑定里卻沒有提到這些情況,不過不管怎麼說,這案子都不可能判有罪,哪怕你說他是過失,那過失致人輕傷也不是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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