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未來的發展思路
面對這種情況,林楓並沒有急於辯解。
而是決定用實際行動來回應這些質疑。
辯解無用,只能被說成是嘴遁。
對於技術方面的質疑當然要用技術行動來回應。
林楓可以選擇開發一個更複雜、炫技似的項目來回應這些質疑。
一開始林楓也確實有這個打算。
但林楓很快意識到,這樣做未必能產生理想的效果。
有一種胡攪蠻纏,叫做只談局部,不談整體。
質疑者們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以一種就事論事的姿態進行挑剔。
其實,林楓之前已經製作並發布過不少軟體。
iOS應用商店裡現在還能找到他的作品。
其中不乏展現技術實力的。
但質疑者們選擇性無視了這些事實。
因此,哪怕林楓再做出一些更為複雜的項目,這些人也會繼續無視。
事情似乎很棘手,不過林楓很快就有了新想法。
既然這些人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那就以這兩款遊戲本身的代碼回應質疑好了。
林楓本人在GitHub上也進行了身份認證。
同時也將《2048》和《Flappy Bird》的工程文件一併進行了上傳,並選擇了開源。
這裡需要強調,開源不等於白送。
在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看來,開源有可能被理解為「做嫁衣」。
甚至有人會誤解為林楓自降身價,把自己的勞動成果拱手讓人。
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林楓在上傳代碼時,選擇了GPL開源協議。
這是一個自由軟體許可協議,賦予用戶使用、修改和分發軟體的權利,但也帶有明確的限制條件。
GPL協議的核心理念是保護用戶的自由,要求基於GPL軟體的任何衍生作品同樣必須公開原始碼,並採用相同的協議。
這就意味著,雖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林楓的代碼。
但他們的成果也必須同樣開源。
同時必須同樣遵循GPL協議。
無法私自將其用於商業化。
通過選擇GPL協議,林楓有效避免了「白給」的局面。
確保那些打算拿代碼閉源商業化的人無法獲利。
當然,進一步的疑問也會出現。
開源協議真的有約束力嗎?
理論上講是有約束力的。
開源協議確實具有法律效力。
某種程度上來講,開源協議是一種經過法律條文規範的合同或許可協議,用來規定軟體的使用、修改和分發的權利和義務。
開源協議是一種法律合同,類似於傳統的許可證,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發軟體的規則。
當開發者將代碼發布並附帶開源協議時,用戶在使用、修改或分發這些代碼時,實際上是在遵守協議的條款。
這種關係構成了一種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開源協議的核心在於版權法。
軟體的開發者在創建作品(如軟體代碼)時,自動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開源協議是在這種版權基礎上,賦予其他人特定的權限。
根據開源協議的不同,開發者可以決定允許用戶做什麼,比如使用、修改或分發軟體。
在GPL(GNU通用公共許可證)下,開發者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發軟體,但要求任何基於該軟體的衍生作品也必須公開原始碼,並繼續使用GPL協議。
這是通過法律(版權法)來強制執行的,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條款,版權持有者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當然,前面也說了只是理論上具有約束力。
至於實際上的約束力嗎?
這個看國家執行情況了。
不同國家對版權的保護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國家都承認開源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丑國、歐盟等地區,版權法非常明確,允許通過開源協議的條款來控制軟體的使用。
當然,在祖國的話,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軟體付費生態的環境,都不是說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盜版能盜版的你懷疑人生。
抄襲能抄襲地你懷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顆大心臟。
等有一天,抄襲的反過來告你原創侵權,並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賠償的時候。
你照樣還是會懷疑人生。
總之,國內搞軟體懷疑人生那是遲早的事情。
嚴格意義上的純粹SaaS的企業幾乎沒有。
甚至,大膽點說,完全沒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沒有。
這還真不是預設立場的指責。
當下,國內的軟體環境一言難盡。
就拿軟體開源的保護協議執行力度來說吧。
關於GPL協議的效力,丑國1985年就出現了關於GPL協議侵權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訴了國家研究與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經授權複製和分發GPL軟體。
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非常關鍵,法院明確規定,任何基於GPL協議發布的軟體必須提供原始碼,允許用戶自由地修改和分發。
這一判例不僅標誌著GPL協議的正式確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協議的核心條款要求,任何對原始GPL軟體進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須同樣遵守GPL協議。
這確保了用戶的自由,同時杜絕了那些企圖將開原始碼私有化的行為。
可以說,至此,關於GPL的約束效力在丑國就已經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時間線,華國首個GPL協議侵權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現。
而且過程上看,官司打了從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羅老師怎麼說的林楓忘了。
不過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說,有關於林楓為什麼暫時要留在丑國發展。
其實道理很簡單,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環境。
想要軟體上發展的話謀取利益的話。
還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當然,硬體要發展的話。
無腦選華夏。
工業克蘇魯,不跟你開玩笑。
因此,未來的發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軟體發展在丑國和歐盟圈錢。
圈錢的同時加速這些國家的製造業空心化。
硬體發展放在國內。
圈到足夠的資金回國搞製造業發展。
早日塑造出工業克蘇魯的完全體形態。
而是決定用實際行動來回應這些質疑。
辯解無用,只能被說成是嘴遁。
對於技術方面的質疑當然要用技術行動來回應。
林楓可以選擇開發一個更複雜、炫技似的項目來回應這些質疑。
一開始林楓也確實有這個打算。
但林楓很快意識到,這樣做未必能產生理想的效果。
有一種胡攪蠻纏,叫做只談局部,不談整體。
質疑者們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以一種就事論事的姿態進行挑剔。
其實,林楓之前已經製作並發布過不少軟體。
iOS應用商店裡現在還能找到他的作品。
其中不乏展現技術實力的。
但質疑者們選擇性無視了這些事實。
因此,哪怕林楓再做出一些更為複雜的項目,這些人也會繼續無視。
事情似乎很棘手,不過林楓很快就有了新想法。
既然這些人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那就以這兩款遊戲本身的代碼回應質疑好了。
林楓本人在GitHub上也進行了身份認證。
同時也將《2048》和《Flappy Bird》的工程文件一併進行了上傳,並選擇了開源。
這裡需要強調,開源不等於白送。
在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看來,開源有可能被理解為「做嫁衣」。
甚至有人會誤解為林楓自降身價,把自己的勞動成果拱手讓人。
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林楓在上傳代碼時,選擇了GPL開源協議。
這是一個自由軟體許可協議,賦予用戶使用、修改和分發軟體的權利,但也帶有明確的限制條件。
GPL協議的核心理念是保護用戶的自由,要求基於GPL軟體的任何衍生作品同樣必須公開原始碼,並採用相同的協議。
這就意味著,雖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林楓的代碼。
但他們的成果也必須同樣開源。
同時必須同樣遵循GPL協議。
無法私自將其用於商業化。
通過選擇GPL協議,林楓有效避免了「白給」的局面。
確保那些打算拿代碼閉源商業化的人無法獲利。
當然,進一步的疑問也會出現。
開源協議真的有約束力嗎?
理論上講是有約束力的。
開源協議確實具有法律效力。
某種程度上來講,開源協議是一種經過法律條文規範的合同或許可協議,用來規定軟體的使用、修改和分發的權利和義務。
開源協議是一種法律合同,類似於傳統的許可證,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發軟體的規則。
當開發者將代碼發布並附帶開源協議時,用戶在使用、修改或分發這些代碼時,實際上是在遵守協議的條款。
這種關係構成了一種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開源協議的核心在於版權法。
軟體的開發者在創建作品(如軟體代碼)時,自動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開源協議是在這種版權基礎上,賦予其他人特定的權限。
根據開源協議的不同,開發者可以決定允許用戶做什麼,比如使用、修改或分發軟體。
在GPL(GNU通用公共許可證)下,開發者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發軟體,但要求任何基於該軟體的衍生作品也必須公開原始碼,並繼續使用GPL協議。
這是通過法律(版權法)來強制執行的,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條款,版權持有者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當然,前面也說了只是理論上具有約束力。
至於實際上的約束力嗎?
這個看國家執行情況了。
不同國家對版權的保護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國家都承認開源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丑國、歐盟等地區,版權法非常明確,允許通過開源協議的條款來控制軟體的使用。
當然,在祖國的話,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軟體付費生態的環境,都不是說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盜版能盜版的你懷疑人生。
抄襲能抄襲地你懷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顆大心臟。
等有一天,抄襲的反過來告你原創侵權,並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賠償的時候。
你照樣還是會懷疑人生。
總之,國內搞軟體懷疑人生那是遲早的事情。
嚴格意義上的純粹SaaS的企業幾乎沒有。
甚至,大膽點說,完全沒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沒有。
這還真不是預設立場的指責。
當下,國內的軟體環境一言難盡。
就拿軟體開源的保護協議執行力度來說吧。
關於GPL協議的效力,丑國1985年就出現了關於GPL協議侵權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訴了國家研究與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經授權複製和分發GPL軟體。
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非常關鍵,法院明確規定,任何基於GPL協議發布的軟體必須提供原始碼,允許用戶自由地修改和分發。
這一判例不僅標誌著GPL協議的正式確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協議的核心條款要求,任何對原始GPL軟體進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須同樣遵守GPL協議。
這確保了用戶的自由,同時杜絕了那些企圖將開原始碼私有化的行為。
可以說,至此,關於GPL的約束效力在丑國就已經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時間線,華國首個GPL協議侵權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現。
而且過程上看,官司打了從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羅老師怎麼說的林楓忘了。
不過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說,有關於林楓為什麼暫時要留在丑國發展。
其實道理很簡單,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環境。
想要軟體上發展的話謀取利益的話。
還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當然,硬體要發展的話。
無腦選華夏。
工業克蘇魯,不跟你開玩笑。
因此,未來的發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軟體發展在丑國和歐盟圈錢。
圈錢的同時加速這些國家的製造業空心化。
硬體發展放在國內。
圈到足夠的資金回國搞製造業發展。
早日塑造出工業克蘇魯的完全體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