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章 開庭爭鋒
第309章 開庭爭鋒
翌日,海淀法院。
外面的陽光四溢,訴說著春暖大地的美好篇章。
與之相對的,是法庭里的莊嚴肅穆,游離著一絲清冷之感。
審判區最上頭的法官位置,在這絲清冷與寂靜中,發出隆重而威嚴的聲音:
「根據《訴訟法》相關規定,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安華院線與被告華夏今典院線關於專利侵權糾紛一案。
首先,核對雙方身份。
請原告安華院線代表及法人華逸塵、委託代理人褚英傑,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及聯繫方式,進行依次陳述—」
原告方坐席區域,華逸塵和褚英傑翻閱資料文件,逐次自我介紹。
其坐席後,有湯凱年、童浩及安華信息技術公司技術部門的幾個人員列坐陪同。
正對面的被告方坐席區域,何國華和劉威拿起資料坐等陳述。
其坐席後,有華夏今典院線所屬的幾個人員陪同。
這是一場公開的官司開庭,在見證的觀眾席上,來的人比上次的調解現場的人數多了不少。
各部門的大領導倒是沒來,出席了一些辦公室人員代表見證。
除此外就是一些到來的媒體,不僅有文化行業內的媒體,有關法制的新聞媒體以及計算機領域的媒體也有不少。
在眾人和多方位攝影機鏡頭的見證下,雙方四個人進行了一番自我介紹。
「此前,本案已經過訴前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今天,我們將圍繞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專利的相關事實進行審理。
首先,由原告陳述被告的侵權依據。」
正式的開庭,讓褚英傑這位大律多了幾分嚴肅,少了幾分之前碰撞中的蔑視與不屑。
他舊話重提,將「對證」與「調解」兩個環節中的諸多依據,更為細節化的、如同扣字眼般的一一進行陳述,儘可能保證邏輯嚴謹到無一絲漏洞可鑽。
從去年7月28號的華夏今典發布會、10月1號的燈光啟動儀式、12月31號安華專利授權,以及之後華夏今典無視專利而侵權的行為,往《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點的方向引導。
《專利法》第十一條是侵權賠償的法律條款,唯有第十一條的第三點是「1倍以上5倍以下」的最嚴重的賠償條例,其餘幾點賠償的法律條款對於資本來說可以忽略不計。
而構成十一條第三點的前提條件,就是「故意侵權」和「情節嚴重」。
怎麼才叫「故意」?
按對方律師劉威的話說:「基於原告方的陳述,我方不予認可。
去年7月28號的發布會,我方確實由於受到安華光影放映技術的啟發,自主開發出看起來效果相似的放映技術,並以此來舉行了初步試燈的發布會。
彼時安華專利還未授權,申請專利的消息屬於保密。
我方並沒有得到任何消息,何談「故意」二字?
其後,安華專利出了公示,但仍並未得到授權。
我方經過縝密研究,確認我方開發的放映技術無有安華獲權後侵權的可能,
我方才繼續進行相關項目的發展。
至於安華12月31號專利授權後,我方繼續使用看起來效果相似的放映技術,
是因為我方並不認為所開發的技術造成侵權。
在『並不認為侵權』的前提下,任何一家企業都有自主研發任何技術的權利和權益。
故此,「故意侵權」不成立,更何況我方並不認為所研發的技術就造成了侵權。」
打官司除了要懂法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張能說會道的嘴。
能把黑說成白,能把白說成黑,這才有當一名合格律師的資格。
對比在調解中以及在剛才開庭的一刻,被褚英傑指控「故意侵權」的情況,
此刻的劉威進行了反駁,說得倒也有條有理。
反正就是一句話:我不認為我侵權,那哪來的故意侵權呢?
這樣的反駁看似在耍流氓,但往往打官司就是一場文字遊戲,就是在挑字眼。
想要辯證這一句話,就要找有板上釘釘的證據,把「不認為」中的「不」給去掉。
而這就需要確切的實錘依據,像褚英傑僅靠分析舊新聞與對何國華舉止的部析來作證,這是無法用來作為判罰依據的。
新聞中的那些話,人家可以說是亂說的,可以說是有感而發,可以說來應對媒體。
不能只通過分析片面的言行舉止,就給別人定罪,說人家是故意侵權。
這需要證據,需要一個讓對方無法反駁的鐵證,來證實華夏今典就是故意侵權,才能達到獲取巨額賠償的目的。
可惜,褚英傑沒有。
他只能轉換話題:「在訴前對證後,軟體控制硬體的技術方案在『等同原則』下侵權,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
針對此言,劉威回道:「在調解中,我方承認這個侵權事實,如今也不會否認這一點。
只不過軟體控制硬體的技術方案是在我方不知情下的巧合,也願意承擔這一部分的法律責任。
只是原告方惡意滋事,提出5億的天價賠償這個極度不負責、不合法、不合規的數額,才造成了訴前調解的失敗。」
褚英傑道:「一部分法律責任?侵權就是侵權,哪來一部分侵權之說?被告方難道認為控制流程侵權了,其餘地方就不算侵權了?」
劉威道:「控制流程侵權,是軟體操控硬體且是硬體運行規則方面的技術方案侵權,跟軟體本身的運行邏輯有什麼關係嗎?」
「可笑!」褚英傑嚴厲地道,「如果你軟體運行邏輯不雷同,你控制的硬體方面的技術方案如何雷同並侵權?在場的不乏專業人土,聽聽是不是這個道理?」
在場部門人員和媒體記者們看明白了,一方以對方故意侵權為由想要天價賠償,一方以部分侵權為由只想稍微賠點錢了事。
這是很常規的一個官司情形。
幾乎任何一場官司,原告和被告的針鋒局面都是朝這兩個不同的方向走。
只不過,當下官司中的案件很奇特,涉及軟體本身的技術方案和操控硬體的技術方案兩個部分。
按被告方的話說,他們只是操控硬體的技術方案侵權了,這該怎麼判?
在場一些人不禁笑了起來,到底是文化行業中史無前例的一場專利官司,就是這麼有看頭。
劉威道:「據專利局的公示,安華軟體使用的是Python計算機語言,使用的軟體框架和庫是Django;
我方使用的是java語言,使用的框架和庫是SpringBoot。
計算機語言的不同,那它的底層邏輯的編寫方式自然不同。
所以針對原告方的陳述,有關軟體邏輯本身和操控硬體本身的等同性,從技術上講這本身就不合邏輯。」
「法官,我請求發言。」湯凱年道。
「發言方的身份。」法官問。
湯凱年道:「安華信息技術的股東及總經理,安華光影軟體的開發者。」
「請講。」法官道。
專利軟體的開發者頭一次現身,讓在場人士和攝影機的鏡頭紛紛聚焦了過來湯凱年正襟危坐,一本正經道:「首先,計算機語言底層邏輯的不同,不代表開發一款軟體的終端邏輯就不同,要想控制數字設備,必然要先接收設備的數位訊號。
接收信號的代碼邏輯,以及處理信號並根據代碼發送指令給設備,使其發出燈光的代碼邏輯。
依據已有證據證實硬體運行邏輯一致的情況下,從技術層面上就已經可以證實其軟體開發技術上邏輯框架的雷同性。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並不是代碼不同就不叫侵權,不管你們用的是何種計算機語言,只要開發的邏輯框架上的技術方案在『等同原則」下是雷同的,軟體本身一樣侵權。」
在場大部分人聽得雲裡霧裡,包括華逸塵也是一樣,聽不明白。
湯凱年見狀,說道:「舉個簡單的例子,我開創出1+1=2,不是說別人硬要是1+1=2才叫侵權,one+one=two也是侵權。
因為它的運行邏輯是一樣的,也就是技術方案是一致的。
在《專利法》的『等同原則」下,這就是『技術等同」侵權。」
聽他這麼一講,在場人士恍然大悟,這下搞明白了。
簡而言之,華夏今典的軟體在外人看來,可能從頭到尾都不一樣,但實則只是它的代碼邏輯換了個皮,換了個計算機語言而已,從技術角度來看兩者的軟體就是一個東西。
既然是一個東西,那就是侵權了嘛。
雖然這只是推測,華夏今典的軟體到底是什麼樣子還尚未可知,但在湯凱年有理有據且有淺顯例子的辯證下,在場眾人心中隱隱有一種華夏今典就是侵權安華的論證。
但是,還沒有確鑿的證據。
翌日,海淀法院。
外面的陽光四溢,訴說著春暖大地的美好篇章。
與之相對的,是法庭里的莊嚴肅穆,游離著一絲清冷之感。
審判區最上頭的法官位置,在這絲清冷與寂靜中,發出隆重而威嚴的聲音:
「根據《訴訟法》相關規定,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安華院線與被告華夏今典院線關於專利侵權糾紛一案。
首先,核對雙方身份。
請原告安華院線代表及法人華逸塵、委託代理人褚英傑,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及聯繫方式,進行依次陳述—」
原告方坐席區域,華逸塵和褚英傑翻閱資料文件,逐次自我介紹。
其坐席後,有湯凱年、童浩及安華信息技術公司技術部門的幾個人員列坐陪同。
正對面的被告方坐席區域,何國華和劉威拿起資料坐等陳述。
其坐席後,有華夏今典院線所屬的幾個人員陪同。
這是一場公開的官司開庭,在見證的觀眾席上,來的人比上次的調解現場的人數多了不少。
各部門的大領導倒是沒來,出席了一些辦公室人員代表見證。
除此外就是一些到來的媒體,不僅有文化行業內的媒體,有關法制的新聞媒體以及計算機領域的媒體也有不少。
在眾人和多方位攝影機鏡頭的見證下,雙方四個人進行了一番自我介紹。
「此前,本案已經過訴前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今天,我們將圍繞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專利的相關事實進行審理。
首先,由原告陳述被告的侵權依據。」
正式的開庭,讓褚英傑這位大律多了幾分嚴肅,少了幾分之前碰撞中的蔑視與不屑。
他舊話重提,將「對證」與「調解」兩個環節中的諸多依據,更為細節化的、如同扣字眼般的一一進行陳述,儘可能保證邏輯嚴謹到無一絲漏洞可鑽。
從去年7月28號的華夏今典發布會、10月1號的燈光啟動儀式、12月31號安華專利授權,以及之後華夏今典無視專利而侵權的行為,往《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點的方向引導。
《專利法》第十一條是侵權賠償的法律條款,唯有第十一條的第三點是「1倍以上5倍以下」的最嚴重的賠償條例,其餘幾點賠償的法律條款對於資本來說可以忽略不計。
而構成十一條第三點的前提條件,就是「故意侵權」和「情節嚴重」。
怎麼才叫「故意」?
按對方律師劉威的話說:「基於原告方的陳述,我方不予認可。
去年7月28號的發布會,我方確實由於受到安華光影放映技術的啟發,自主開發出看起來效果相似的放映技術,並以此來舉行了初步試燈的發布會。
彼時安華專利還未授權,申請專利的消息屬於保密。
我方並沒有得到任何消息,何談「故意」二字?
其後,安華專利出了公示,但仍並未得到授權。
我方經過縝密研究,確認我方開發的放映技術無有安華獲權後侵權的可能,
我方才繼續進行相關項目的發展。
至於安華12月31號專利授權後,我方繼續使用看起來效果相似的放映技術,
是因為我方並不認為所開發的技術造成侵權。
在『並不認為侵權』的前提下,任何一家企業都有自主研發任何技術的權利和權益。
故此,「故意侵權」不成立,更何況我方並不認為所研發的技術就造成了侵權。」
打官司除了要懂法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張能說會道的嘴。
能把黑說成白,能把白說成黑,這才有當一名合格律師的資格。
對比在調解中以及在剛才開庭的一刻,被褚英傑指控「故意侵權」的情況,
此刻的劉威進行了反駁,說得倒也有條有理。
反正就是一句話:我不認為我侵權,那哪來的故意侵權呢?
這樣的反駁看似在耍流氓,但往往打官司就是一場文字遊戲,就是在挑字眼。
想要辯證這一句話,就要找有板上釘釘的證據,把「不認為」中的「不」給去掉。
而這就需要確切的實錘依據,像褚英傑僅靠分析舊新聞與對何國華舉止的部析來作證,這是無法用來作為判罰依據的。
新聞中的那些話,人家可以說是亂說的,可以說是有感而發,可以說來應對媒體。
不能只通過分析片面的言行舉止,就給別人定罪,說人家是故意侵權。
這需要證據,需要一個讓對方無法反駁的鐵證,來證實華夏今典就是故意侵權,才能達到獲取巨額賠償的目的。
可惜,褚英傑沒有。
他只能轉換話題:「在訴前對證後,軟體控制硬體的技術方案在『等同原則』下侵權,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
針對此言,劉威回道:「在調解中,我方承認這個侵權事實,如今也不會否認這一點。
只不過軟體控制硬體的技術方案是在我方不知情下的巧合,也願意承擔這一部分的法律責任。
只是原告方惡意滋事,提出5億的天價賠償這個極度不負責、不合法、不合規的數額,才造成了訴前調解的失敗。」
褚英傑道:「一部分法律責任?侵權就是侵權,哪來一部分侵權之說?被告方難道認為控制流程侵權了,其餘地方就不算侵權了?」
劉威道:「控制流程侵權,是軟體操控硬體且是硬體運行規則方面的技術方案侵權,跟軟體本身的運行邏輯有什麼關係嗎?」
「可笑!」褚英傑嚴厲地道,「如果你軟體運行邏輯不雷同,你控制的硬體方面的技術方案如何雷同並侵權?在場的不乏專業人土,聽聽是不是這個道理?」
在場部門人員和媒體記者們看明白了,一方以對方故意侵權為由想要天價賠償,一方以部分侵權為由只想稍微賠點錢了事。
這是很常規的一個官司情形。
幾乎任何一場官司,原告和被告的針鋒局面都是朝這兩個不同的方向走。
只不過,當下官司中的案件很奇特,涉及軟體本身的技術方案和操控硬體的技術方案兩個部分。
按被告方的話說,他們只是操控硬體的技術方案侵權了,這該怎麼判?
在場一些人不禁笑了起來,到底是文化行業中史無前例的一場專利官司,就是這麼有看頭。
劉威道:「據專利局的公示,安華軟體使用的是Python計算機語言,使用的軟體框架和庫是Django;
我方使用的是java語言,使用的框架和庫是SpringBoot。
計算機語言的不同,那它的底層邏輯的編寫方式自然不同。
所以針對原告方的陳述,有關軟體邏輯本身和操控硬體本身的等同性,從技術上講這本身就不合邏輯。」
「法官,我請求發言。」湯凱年道。
「發言方的身份。」法官問。
湯凱年道:「安華信息技術的股東及總經理,安華光影軟體的開發者。」
「請講。」法官道。
專利軟體的開發者頭一次現身,讓在場人士和攝影機的鏡頭紛紛聚焦了過來湯凱年正襟危坐,一本正經道:「首先,計算機語言底層邏輯的不同,不代表開發一款軟體的終端邏輯就不同,要想控制數字設備,必然要先接收設備的數位訊號。
接收信號的代碼邏輯,以及處理信號並根據代碼發送指令給設備,使其發出燈光的代碼邏輯。
依據已有證據證實硬體運行邏輯一致的情況下,從技術層面上就已經可以證實其軟體開發技術上邏輯框架的雷同性。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並不是代碼不同就不叫侵權,不管你們用的是何種計算機語言,只要開發的邏輯框架上的技術方案在『等同原則」下是雷同的,軟體本身一樣侵權。」
在場大部分人聽得雲裡霧裡,包括華逸塵也是一樣,聽不明白。
湯凱年見狀,說道:「舉個簡單的例子,我開創出1+1=2,不是說別人硬要是1+1=2才叫侵權,one+one=two也是侵權。
因為它的運行邏輯是一樣的,也就是技術方案是一致的。
在《專利法》的『等同原則」下,這就是『技術等同」侵權。」
聽他這麼一講,在場人士恍然大悟,這下搞明白了。
簡而言之,華夏今典的軟體在外人看來,可能從頭到尾都不一樣,但實則只是它的代碼邏輯換了個皮,換了個計算機語言而已,從技術角度來看兩者的軟體就是一個東西。
既然是一個東西,那就是侵權了嘛。
雖然這只是推測,華夏今典的軟體到底是什麼樣子還尚未可知,但在湯凱年有理有據且有淺顯例子的辯證下,在場眾人心中隱隱有一種華夏今典就是侵權安華的論證。
但是,還沒有確鑿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