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章 典妻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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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各朝的窮苦百姓都知道典妻律法執行的真實情況。

  雖然官府有規定,但在民間依舊是禁而不止。

  既然官府認為典妻契是非法合同,那他們就寫「寄養」 。

  大部分地方,民不告、官不究。

  真鬧到官,常輕罰或調解,完全不會按照律法狠打。

  他們心中都明白。

  只要自己極度貧困,欠債,實在生存不下去,就有可能典妻。

  只要有人重男輕女,重視宗法傳嗣觀念,需要兒子傳承香火,就會租妻。

  而女性地位低下,無獨立經濟地位,就會默認被典妻的事實。

  這是時代無解的難題。

  ......

  【更諷刺的是,這份毫無人性的契約里,專門標註了「妻畫押」的條款。】

  【這個連拒絕權利都沒有的女人,按手印之前還得親手磨墨,親手把自己賣出去。】

  【她磨墨的手或許會抖,但抖也無用。】

  【法律不保護她,宗族嘲笑她,娘家覺得她丟人。】

  【那個時候,女人不是人,是和耕牛、田地,寫在同一個帳本上的可變動財產。】

  ......

  李世民一臉慍怒。

  把妻子當做牲口一樣出租,用生育換錢。

  妻子沒有名字、沒有選擇權、毫無尊嚴。

  這種違背人倫、有傷風化的事情,簡直是天理難容!

  所以,他嚴戶籍、禁止人身買賣。

  想要從從制度和司法的層面,堵住典妻、質妻、賣妻、雇妻這類陋習。

  《唐律疏議》規定,夫將妻典貼、賣給他人為妻妾,丈夫處徒刑二年。

  接手的一方同罪,雙方強制離異。

  不過律法允許全家受僱做工,舉家依附大戶。

  這合法,不屬於典妻範疇。

  但若是單獨將妻妾、子女作為抵押物、租借物交易,還是會從重處罰。

  他心中清楚,典妻的原因大部分是因為百姓貧困。

  於是,他大力推行均田制,減免賦稅,開倉賑災,安置流民。

  底層百姓生存的壓力大大減輕,不至於走投無路,這種悲慘陋俗才會大幅減少。

  這是最核心的治本手段。

  ......

  【民國的典妻契里甚至寫著,如有逃跑,由本夫自行追尋,與典主無涉。】

  【妻子跑了,不過是主人丟了一件會喘氣的財產。】

  【從來沒有人問一句,她為什麼要跑?】

  【她跑的時候,有沒有回頭看過那個跪著按手印的自己?】

  ......

  此時,無數的典妻忍不住淚流滿面。

  她們多是因家貧、欠債、災荒,由丈夫、公婆做主被典。

  她們像財物一樣被估價、議價,再由中間人從中撮合。

  整個過程,不需要不徵求她們意願。

  她們也沒有說不的權利。

  在典期內,她們沒有正式妻子的名分,地位低下。

  通常都是被當作奴僕和生育工具。

  日常不僅要操持繁重的家務,伺候全家起居。

  還要被迫與承典人同居。

  若承典人家中有正妻,正妻往往視她們為外人、情敵。

  日常刁難、打罵,均是常態,她們對此也毫無辦法,只能忍氣吞聲。

  誰讓她們是最沒有人權的「貨物」呢?

  在典期內,她們還被禁止和原夫、原生家庭私下往來。

  一旦被發現,會被打罵、罰錢,甚至提前終止約定。

  在承典人家中的這些年,她們無依無靠,沒有親友撐腰,受了委屈也無處申訴。

  官府本就禁止典妻,即便被虐待,告發也可能牽連自己或是夫家。

  所以,大部分時候她們只能選擇默默忍受。

  她們在契約期間的責任,就是生下孩子。

  女子懷胎、生產本就兇險,而孩子一旦生下,承典人根本不會妥善照料她們。

  生下的孩子,按契約全部歸承典人所有。

  屆時母子分離,又是錐心之痛。

  待到典期結束,原夫湊齊典價,將她們接回原家。

  多年的屈辱、勞作,回到家中也是病痛纏身。

  而和原夫分離這麼多年,感情疏離,和留守的子女也日漸陌生。

  而後,還要飽受流言之擾。

  村民皆知其經歷,指指點點。

  她們在家中和家人形同陌路,在村中抬不起頭。

  餘生只能在輿論、偏見和創傷中度過。

  又或者是,到典期結束時,原夫依舊貧困,拿不出贖金,按照契約,女子永久歸屬承典人。

  她們徹底淪為對方家的人,名分依舊低下,終生為奴為婢。

  再也無緣見原來的丈夫和孩子,徹底斬斷了過往。

  待到年老色衰,失去生育價值後,她們會被當作無用之人對待,地位甚至不如奴婢。

  想到這裡,各朝的典妻仿佛已經看到了自己淒涼的晚景。

  雖然官方明令禁止典妻,但只要貧困,這種陋習依舊私下盛行。

  律法管得住明面上的契約,卻救不出深陷絕境的典妻。

  她們只能在苦難中被動走完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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