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2章:鄰居偷雞案!(求追讀,求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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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們指指點點,想看周知縣如何處理。

  「肅靜!」

  周寧重擊驚堂木!

  兩排衙役持水火棍敲擊地面,一同營造威嚴氛圍。

  「張秀才聽著!你有半年時間去向本縣所屬揚州府申訴。州府自會委派官員,重審此案!若是對揚州府覆審結果仍然不服,你可再向巡按地方的提點刑獄司提交申訴。如此一來,會再由鄰州官員異地審理此案!本官倒想問問你,你讀這許多書,可曾讀到過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你自己不要臉,我天長縣的百姓還要臉!出去了莫說自己是我天長縣的秀才,本官丟不起這個人!堂堂男兒竟還沒個婦人敢作敢當!左右!拉下去!」周寧怒道。

  「好!」

  「大人說的好啊!」

  「就是,人家婦人都承認了,他不認!」

  「大人罵的好!」

  百姓們掌聲一片!

  左右衙役最後一名同時出列,將沒了精氣神的張秀才拖走!

  「張三!」周寧道。

  張三應道:「小人在!」

  「本朝雖沒有將偷窺行為單獨入罪,但這種行為不好。再有下次,本官會罰你當眾笞刑!明白了嗎?」周寧問道。

  笞刑分為五等,從笞十到笞五十逐級遞增。

  刑具是三尺五寸的荊條,行刑部位為臀部。但可繳納銅料抵免刑罰,贖銅金額對應1斤到5斤。

  張三連連稱是。

  周寧按律法開了斷由給張秀才,給他時間向上申訴。李氏暫時收監,刑罰延後,待覆審之後與張秀才一併行刑。

  斷由是大周針對婚田、差役類民事案件設立的專屬結案法律文書。

  其上完整記錄案件事實、適用的法條、斷案理由三部分內容,可供上級官府覆審時快速核驗案情。

  周寧喝了杯茶,休息了片刻!

  「傳原告上堂!」

  一名中年男子走上堂,跪道:「大人,小的是李村李青山,是個木匠。要告鄰居李三思偷我家雞!」

  周寧心道:「這都是什麼案子,明天是不是還有人告鄰居摸我家狗?」

  「起來說話!把案子經過,給本官從頭道來!」周寧道。

  李青山起身,道:「大人,小的與李三思是近鄰,兩家只隔不到十尺。小的家中原養有四隻公雞、八隻母雞、十三隻小雞。他家也有三隻公雞、六隻母雞、九隻小雞。可一個月前,小人少了一隻母雞,多了一隻公雞。他家卻多了一隻母雞,少了一隻公雞。定是他偷了我的母雞,還了我一隻公雞。小的有人證,可證明丟失前的兩家雞數!求大人為小的做主啊!」

  百姓們腦子不好用的,都被說懵了。

  「傳被告李三思上堂!」周寧道。

  李三思看著有些佝僂,年近六旬,慢慢走到堂上,道:「小的李三思,見過知縣大老爺!」

  「來人,先給李三思賜座!」周寧吩咐道。

  一名衙役聞言跑去內堂搬椅子。

  百姓議論紛紛,怎麼還給被告賜座?

  李青山急道:「大人,他是被告!」

  「肅靜!本官知道他是被告,但他也是個老人家!我大周朝以孝治天下,天長縣既是本官的轄區,那本官就得給大家做個表率。日後凡是在沒有判罪之前,行動不便的老人在縣衙都會被賜座!大家可以監督本官!」周寧喝道。

  百姓們議論紛紛。

  衙役將椅子搬到,李三思告謝後扶著坐下。

  「李三思!本官問你,李青山狀告你以公雞換了他家的母雞,你可有想辯解的?」周寧問道。

  李三思道:「大人,小的冤枉。我家的母雞是攢夠錢在街上剛買的,公雞......是我身子不好煲湯了。」

  李青山急道:「大人,他說慌!補身子也該殺母雞才對,他家就他一個老人,哪能一天吃掉一隻公雞?丟雞當日我便和鄰居去他家看了,根本沒有殺雞的血跡,也沒有雞肉雞湯的影子。」

  周寧道:「傳人證上堂!」

  一名男子上來,是兩人近鄰,他道:「小的李君,見過大人!」


  「本官問你,李青山說你可證明兩家先前的雞數,可是真的?」周寧道。

  李君道:「是的大人,小的可以證明。小的每天都會清點自家的雞數,因常有雞飛別家的情況,所以對李三思、李青山家的情況也會日日了解。」

  周寧問道:「那李青山丟雞之日,可是你與他一起去的李三思家?」

  李君道:「是的,小的一同陪去!」

  周寧問道:「不見血跡,未見雞肉?」

  李君道:「是的!」

  周寧道:「李青山,本官問你。你去尋李君之時,他家可有殺雞?家中數量是否未變?」

  李君心裡咯噔一聲。

  李青山驚道:「有......確有殺雞!可他家的數量沒有問題啊。」

  「大膽!李三思!李君!你二人可知罪?」周寧驚堂木一敲,喝道。

  「大人,小的冤枉!」李三思道。

  「大人,小的何罪?」李君心虛。

  周寧道:「這分明是連環作案!李君!定是你發現了李三思買了母雞,就用自家的公雞換走了李青山的母雞,又去李三思那買了公雞補了自己的公雞,殺了換來的母雞。所以你家的數量沒有問題,卻殺了雞!李三思家看不見肉,卻多了母雞,少了公雞!李三思!本官說的可有錯?」

  李三思從座椅站起,跪下道:「大人,小的知錯了。可小的只賺了賣雞錢,並沒有偷雞殺雞啊!」

  「可你包庇罪犯,當同罪處理!李君,你還有何話說?」周寧問道。

  李君苦澀道:「大人料事如神,小的服了。買雞時我就叮囑過李三思,他這才替我保密買雞之事,小的認罰!」

  大周律法明確盜殺犬這類小型私畜杖八十,可雞的價值低於犬,偷雞的基礎量刑通常為杖責十!

  周寧判了李君賠李青山母雞一隻,補償小雞三隻,當堂杖十!

  李三思知情不報,補償李青山小雞一隻!

  案件審理完成後,周寧將供詞、判詞全部籤押入卷。

  今日事畢,堂下衙役擊打三聲退堂鼓,周寧宣布退堂。

  周寧退堂後進了官署內的退思堂,對照審理的案件卷宗復盤核查,避免出現錯判疏漏。

  「寧郎,余老太師來信,不日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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