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章 其他的證據
她並不喜歡去面對那些事,以往她像個蝸牛一樣,將自己縮在殼裡,誰也不敢在她面前提起隻字片語。
可是現在,她站在證人席上,哪怕臉色已經發白,嘴唇失血,她仍然脊樑筆挺著,口齒清晰的陳述這些痛苦的過往。
福爾摩斯的探案集中有一句話,當法律無法給受害者帶來正義時,私人報復從這一刻開始就是高尚的。只是這勢必仍然不被法律允許。
她能做的,就是力所能及的,證明沈建良是個該死的人。
「我在山區生下的小孩,都是沈建良畜生行徑的證據。」
最後一個字落下,她看向方勤。
「我的未婚夫方勤先生,在我失蹤之後找尋多年,我回家的第一天,他就回到我身邊寸步不離的貼身照顧。」
「前不久,我在他悉心照顧下漸漸恢復,終於講述出我被沈建良購買後經歷種種折磨摧殘的事實,於是他衝動之下,找到了沈建良。」
「做完這件事,他想要去自首,可是我隨時崩潰的精神狀態無法離開他。在我和家人的極力阻攔之下,他終究決定暫時留在我身邊。」
「我知道,方勤私下泄憤的行為法律不容,可這就是有血有肉有情有義的人性。」
說這麼多,她無非是向法官說明兩點。
是憤怒之下的衝動犯罪,而非有計劃的預謀犯罪,而且方勤是有自首情節的。
公訴人問:「蘇晴女士,本案的報案人與你是父女關係,可否理解為,你的家人並不支持他以暴易暴的非法行為?」
「是的,」蘇晴坦然說,「我父親在明知我被侵犯折磨的前提之下,因畏懼流言蜚語勸我咬牙忍耐,不支持我事隔三年再次上訴。所以我的未婚夫,只能為我拿起屠刀。然後我父親就此事報了案,在這時候充當了遵紀守法的正義角色。」
她頓了頓,又說:「當年的失察錯判,使沈建良逃脫律法的制裁,才有現在的慘狀,是否應追溯當時辦案人員的責任?」
聲音不大,卻條理清晰,字字鏗鏘有力。
到這兒,她表達完畢,離開了證人席,坐到我身邊。
我握住她的手,她的手比剛才更僵冷了。
被告辯護人緊接著說:「沈建良在二十餘年裡,對蘇晴實施的長期殘暴行為,沈建良的女兒可以作證。請法官允許證人沈笛出庭作證。」
角落裡,沈笛站起來,一步步走向蘇晴剛剛站的證人席。
蘇晴看著她瘦弱的背影,目光頓住幾秒,不動聲色挪開視線。
沈笛在證人席上站定,一頭五彩斑斕的頭髮,在這法庭中格外惹眼。
「我是沈建良的女兒,沈笛。從小到大,我父親頻繁毆打蘇晴女士,給我心裡造成嚴重陰影,半個月前,我確診抑鬱症。」
公訴人又問:「你和蘇晴女士,是否是母女關係?」
沈笛說:「我是別人生的。這些年裡,我爸買來的女性不止蘇晴女士一個,有的被打死了,屍體爛在山溝溝裡面。只是蘇晴女士命大,活下來了而已。」
公訴人追問:「你的意思是,你母親已經死了?」
沈笛應不了。
她無法對任何人說,自己母親死了,這種話不吉利。
她冷靜說:「不知道,反正蘇晴女士不是我媽媽。如果她是我媽媽,我早就上門去認了,沒有人不愛富貴。我只知道,我一定是沈建良的女兒。」
方勤目光定定的看著她,聽到這話,眼底有些怔然。
沈笛還說:「我爸不僅對拐來的女性殘暴,對我們子女也殘暴,我前幾個月,被他逼著跳樓摔折腿,住院期間,他還來醫院鬧事打我,逼著我放棄治療,因為他覺得浪費錢。」
蘇晴原本低著頭的,視線落在地上。聞言,抬起臉看向她。
沈笛繼續說:「因為是父女關係,我長期被迫飽受爸爸的摧殘。得知他的死訊,我才知道我終於解脫了。」
「我諒解方勤先生的行為,願意寫諒解書。」
「並且,我得向方勤先生表達真摯的謝意,你至少解救了我,否則我爸手裡的亡魂,一定還會多我一個。方勤先生,你救了我性命。」
她向方勤的方向深深鞠躬。
「我說完了。」
方勤張了張嘴,最終沒說什麼話,只是對她點了下頭。
沈笛目不斜視的退回到旁聽席,從頭到尾,她都沒有向我和蘇晴瞥一眼。
被告辯護律師說:「沈建良去醫院毆打沈笛一事,當時醫護人員印象深刻,都可以出庭作證。」
接下來,就是各種證人證物,佐證沈建良的畜生為人。
不過,無論怎麼去證明沈建良這人該死,誰也不能越過司法去報私仇。這是毋庸置疑的。
這些努力哪怕博取了法官情感上的理解,只能用來爭取減刑,不太可能完全免於刑罰。
公訴人也提出了這一點。
「根據《刑法》第20條,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重點是正在進行。如果犯罪結束,追殺行為都應依據《刑法》第232條判定為故意殺人罪。」
被告辯護律師當即炮語連珠的回應:「蘇晴女士有句話說得很對,如果三年前庭審時沒有讓沈建良成為漏網之魚,就不會有這次的慘劇。這次慘劇的前提,是當年辦案人員的疏忽,司法沒有給予公正。」
「且根據被害人女兒沈笛的證詞,沈建良多次涉嫌購買婦女,縱虎歸山,會有更多家庭受害。群眾對於人販子的憎惡憤慨是有目共睹的。法律要守護善念,而不是綁架人性。」
「我認為,可以依法定罪,但量刑一定要遵從民意,體恤情理。」
「懇請合議庭綜合全案事實,死者過往劣跡以及社會影響,作出契合法理、順應民心的判決,既彰顯法律的懲戒之力,也告慰所有被傷害的無辜之人。」
律法是冷冰冰的,可辦案人員是活人。
都有家庭,妻兒或妻女,痛恨人販子的,也不只是群眾。
法官面上浮現動容之色。
公訴人見狀,轉而呈交其他證據。
「但是,被告人方勤所犯不止這一件。」
「二十八年前,被告人僱傭殺手撞死萬琴芳未遂,導致萬琴芳早產。」
「後又在萬琴芳治療胰腺癌期間,買通醫院,更換萬琴芳的化療用藥,導致萬琴芳化療無效,原預計的生存時間從半年縮短至兩個月。」
「在萬琴芳決定安樂死之後,被告人方勤再次更換藥物,導致萬琴芳並沒有享受到安樂死,在極致痛苦中死去。」
可是現在,她站在證人席上,哪怕臉色已經發白,嘴唇失血,她仍然脊樑筆挺著,口齒清晰的陳述這些痛苦的過往。
福爾摩斯的探案集中有一句話,當法律無法給受害者帶來正義時,私人報復從這一刻開始就是高尚的。只是這勢必仍然不被法律允許。
她能做的,就是力所能及的,證明沈建良是個該死的人。
「我在山區生下的小孩,都是沈建良畜生行徑的證據。」
最後一個字落下,她看向方勤。
「我的未婚夫方勤先生,在我失蹤之後找尋多年,我回家的第一天,他就回到我身邊寸步不離的貼身照顧。」
「前不久,我在他悉心照顧下漸漸恢復,終於講述出我被沈建良購買後經歷種種折磨摧殘的事實,於是他衝動之下,找到了沈建良。」
「做完這件事,他想要去自首,可是我隨時崩潰的精神狀態無法離開他。在我和家人的極力阻攔之下,他終究決定暫時留在我身邊。」
「我知道,方勤私下泄憤的行為法律不容,可這就是有血有肉有情有義的人性。」
說這麼多,她無非是向法官說明兩點。
是憤怒之下的衝動犯罪,而非有計劃的預謀犯罪,而且方勤是有自首情節的。
公訴人問:「蘇晴女士,本案的報案人與你是父女關係,可否理解為,你的家人並不支持他以暴易暴的非法行為?」
「是的,」蘇晴坦然說,「我父親在明知我被侵犯折磨的前提之下,因畏懼流言蜚語勸我咬牙忍耐,不支持我事隔三年再次上訴。所以我的未婚夫,只能為我拿起屠刀。然後我父親就此事報了案,在這時候充當了遵紀守法的正義角色。」
她頓了頓,又說:「當年的失察錯判,使沈建良逃脫律法的制裁,才有現在的慘狀,是否應追溯當時辦案人員的責任?」
聲音不大,卻條理清晰,字字鏗鏘有力。
到這兒,她表達完畢,離開了證人席,坐到我身邊。
我握住她的手,她的手比剛才更僵冷了。
被告辯護人緊接著說:「沈建良在二十餘年裡,對蘇晴實施的長期殘暴行為,沈建良的女兒可以作證。請法官允許證人沈笛出庭作證。」
角落裡,沈笛站起來,一步步走向蘇晴剛剛站的證人席。
蘇晴看著她瘦弱的背影,目光頓住幾秒,不動聲色挪開視線。
沈笛在證人席上站定,一頭五彩斑斕的頭髮,在這法庭中格外惹眼。
「我是沈建良的女兒,沈笛。從小到大,我父親頻繁毆打蘇晴女士,給我心裡造成嚴重陰影,半個月前,我確診抑鬱症。」
公訴人又問:「你和蘇晴女士,是否是母女關係?」
沈笛說:「我是別人生的。這些年裡,我爸買來的女性不止蘇晴女士一個,有的被打死了,屍體爛在山溝溝裡面。只是蘇晴女士命大,活下來了而已。」
公訴人追問:「你的意思是,你母親已經死了?」
沈笛應不了。
她無法對任何人說,自己母親死了,這種話不吉利。
她冷靜說:「不知道,反正蘇晴女士不是我媽媽。如果她是我媽媽,我早就上門去認了,沒有人不愛富貴。我只知道,我一定是沈建良的女兒。」
方勤目光定定的看著她,聽到這話,眼底有些怔然。
沈笛還說:「我爸不僅對拐來的女性殘暴,對我們子女也殘暴,我前幾個月,被他逼著跳樓摔折腿,住院期間,他還來醫院鬧事打我,逼著我放棄治療,因為他覺得浪費錢。」
蘇晴原本低著頭的,視線落在地上。聞言,抬起臉看向她。
沈笛繼續說:「因為是父女關係,我長期被迫飽受爸爸的摧殘。得知他的死訊,我才知道我終於解脫了。」
「我諒解方勤先生的行為,願意寫諒解書。」
「並且,我得向方勤先生表達真摯的謝意,你至少解救了我,否則我爸手裡的亡魂,一定還會多我一個。方勤先生,你救了我性命。」
她向方勤的方向深深鞠躬。
「我說完了。」
方勤張了張嘴,最終沒說什麼話,只是對她點了下頭。
沈笛目不斜視的退回到旁聽席,從頭到尾,她都沒有向我和蘇晴瞥一眼。
被告辯護律師說:「沈建良去醫院毆打沈笛一事,當時醫護人員印象深刻,都可以出庭作證。」
接下來,就是各種證人證物,佐證沈建良的畜生為人。
不過,無論怎麼去證明沈建良這人該死,誰也不能越過司法去報私仇。這是毋庸置疑的。
這些努力哪怕博取了法官情感上的理解,只能用來爭取減刑,不太可能完全免於刑罰。
公訴人也提出了這一點。
「根據《刑法》第20條,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重點是正在進行。如果犯罪結束,追殺行為都應依據《刑法》第232條判定為故意殺人罪。」
被告辯護律師當即炮語連珠的回應:「蘇晴女士有句話說得很對,如果三年前庭審時沒有讓沈建良成為漏網之魚,就不會有這次的慘劇。這次慘劇的前提,是當年辦案人員的疏忽,司法沒有給予公正。」
「且根據被害人女兒沈笛的證詞,沈建良多次涉嫌購買婦女,縱虎歸山,會有更多家庭受害。群眾對於人販子的憎惡憤慨是有目共睹的。法律要守護善念,而不是綁架人性。」
「我認為,可以依法定罪,但量刑一定要遵從民意,體恤情理。」
「懇請合議庭綜合全案事實,死者過往劣跡以及社會影響,作出契合法理、順應民心的判決,既彰顯法律的懲戒之力,也告慰所有被傷害的無辜之人。」
律法是冷冰冰的,可辦案人員是活人。
都有家庭,妻兒或妻女,痛恨人販子的,也不只是群眾。
法官面上浮現動容之色。
公訴人見狀,轉而呈交其他證據。
「但是,被告人方勤所犯不止這一件。」
「二十八年前,被告人僱傭殺手撞死萬琴芳未遂,導致萬琴芳早產。」
「後又在萬琴芳治療胰腺癌期間,買通醫院,更換萬琴芳的化療用藥,導致萬琴芳化療無效,原預計的生存時間從半年縮短至兩個月。」
「在萬琴芳決定安樂死之後,被告人方勤再次更換藥物,導致萬琴芳並沒有享受到安樂死,在極致痛苦中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