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法律,需要看見!
鄭美玲退庭後,全場依然安靜。
一塊嚼不爛的東西扼住了每個人的喉嚨。
吳良從案卷底部抽出一份裝訂成冊的材料,封面貼著精神衛生中心的標識。
「審判長,辯護方申請傳喚第三位證人,銅城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馬伯安。同時申請當庭播放一份時長四分十二秒的錄像資料,拍攝時間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晚,地點為第三人民醫院精神衛生中心倪大勇病房。」
郭勇:「錄像內容是什麼?」
「被告人倪大勇在聽到丁虎錄音後,被觸發的創傷後應激障礙典型發作過程。」
「關聯性?」
「證明兩件事。」吳良豎起兩根手指,「第一,丁虎的言語對倪大勇構成特定的精神觸發機制。第二,倪大勇在觸發狀態下的行為模式,與案發現場的犯罪特徵形成對應。」
張建站起來:「審判長,公訴方不反對傳喚證人馬伯安。但辯方試圖用事後拍攝的錄像來反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這種倒推邏輯在證據法上沒有依據。一個人在病房裡的表現,不能等同於他在案發現場時的狀態。」
「如果觸發機制一致呢?」
吳良轉過身,直視張建目光炯炯。
「張檢察官。如果丁虎的錄音在案發前後觸發的生理反應完全一致。那這份錄像就不是倒推,而是客觀記錄了被告人對特定觸發源的應激模式。」
郭勇的目光最終落在吳良手中的材料上。
「合議庭允許播放。但辯護人必須先在證人證言中建立錄像與案發時的關聯性框架。錄像在證人作證完畢後播放。」
「謝謝審判長。」
吳良轉身。
「請馬伯安出庭。」
側門推開,馬主任的白大褂換成了深色西裝,手裡拎著一個老舊的公文包。
他在證人席上站定,報完身份信息後書記員遞上誓詞。
吳良等他念完才開口:「馬主任,請介紹你的專業背景。」
「臨床精神病學,執業二十四年。省精神衛生協會常務理事,省廳特聘司法精神鑑定專家,從事司法精神鑑定十六年。」
馬主任目不斜視,語調鏗鏘有力。
「倪大勇是你的病人嗎?」
「是。八月二十一日晚收治入院,我直接負責。」
「入院診斷?」
「偏執型精神妄想症,伴隨創傷後應激障礙。」
「入院時情緒極度亢奮,明顯被害妄想,攻擊傾向顯著。藥物干預後症狀部分緩解,但特定觸發源可在極短時間內重新誘發急性發作。」
郭勇靜靜聽著,馬主任算是他的老熟人,先前不少次庭審中都打過交道,對於他的證詞可信度也是很高。
介紹完當日情況後,吳良把錄像資料交到書記員手裡。
「審判長。這是當天病房監控的完整拷貝。申請播放。」
同時,走到被告席邊,申請為倪大勇戴上眼罩和耳塞。
郭勇抬手示意。
隨後眾人目睹了倪大勇當天在病床上的反應。
不少人抿起嘴唇。
旁聽席最後一排,倪香把臉埋進併攏的掌心裡。
張建站起來,嘴唇微動,像是在組織措辭,但又放棄,重新來過。
「馬主任。」聲音輕緩了許多。
「倪大勇的病情與本次犯罪之間的關聯,你們醫院的鑑定結論是什麼?」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馬主任答得很快。
「為什麼不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張建疑惑。
「因為他在案發時保留了基本的辨認能力。他知道自己殺的是丁虎,也知道用刀可以致人死亡,同時行為有目的指向性。無論是抵達丁虎住所,還是之後與之發生衝突。這些都需要一定程度的認知和決策。不能完全辨認,不等於完全不能辨認。」
「所以按你的判斷,他當時知道自己是在犯罪?」
馬伯安看了張建一眼。
「檢察官,這個問題不在我的鑑定範圍內。我只能告訴你他處於一種被精神病理狀態嚴重削弱的意識條件之下。至於這種條件下法律應當給予怎樣的評價——」
他略微停頓。
「那是您的專業。」
張建沒有追問,轉向審判席:「公訴方對馬伯安的鑑定資質和鑑定意見的客觀性不持異議。但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人有無精神疾病,而是這種疾病是否足以成為免除或大幅度減輕刑事責任的依據。」
檢察官試圖將一切拉入原有的軌道之中。
「精神疾病不是殺人的通行證。如果每一個有精神問題的人都可以據此減輕罪責,法律的底線在哪裡?」
話說出口,他下意識側過頭,瞥了一眼辯護席。
吳良等的就是這句話。
他站起身走到法庭中央。
「張檢察官剛才問,法律的底線在哪裡。」
沒有看張建,而是面朝審判席。
「這個問題,一百二十三年前就有人問過。」
他從案卷里抽出一張泛黃的複印頁。紙張很薄,邊角捲起,顯然是從某本舊書上直接複印下來的。
「一八九七年在德意志帝國法院。一匹馬,一個車夫,一樁命案。」
聽審席上,白髮老人不自覺往前傾了傾身子。
「那匹馬有個毛病。它每次走累,就用尾巴把韁繩繞到屁股後面,然後尥蹶子。車夫跟僱主報告了好幾次。換匹馬,行不行?僱主說不行。你不趕它,我就換你。」
「車夫只能繼續趕。某天,馬又犯了老毛病。韁繩被繞住。馬失控。撞死一個路人。」
吳良把那張複印頁放在陪審員席前的展示台上。
「檢察官起訴車夫過失致人死亡。你怎麼能不拉住馬?你怎麼能明知道這匹馬有危險還駕它上路?法律對你的要求,你為什麼沒做到?」
「但是,法院判了無罪。」
法庭里發出低低的嗡鳴。
「這就是刑法史上著名的癖馬案。它確立了一個原則,當法律不能期待一個人在特定處境下做出合法行為時,這個人就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張建站起來。
「審判長。癖馬案在德國刑法中是作為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被討論的,我國刑法並無明確規定。辯護人引用的域外判例,既無法律約束力,也與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不兼容。」
吳良轉過身,直視張建,聲音忽然拔高,語調中的強勢和壓迫在此刻畢露無遺。
「那我國刑法第十六條呢?」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後面站著的難道不是同一個道理?」
「法律,從來不能要求一個人做到他做不到的事。」
他快步走回辯護席,拿起那份精神鑑定書。
「馬主任剛才說得清清楚楚。倪大勇在案發時處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他的辨認能力沒有完全喪失。他知道自己捅的是丁虎。他知道刀能殺人。但是!」
鑑定書放下。
「他知道的是這些,那他不知道的是什麼?」
「他不知道自己對丁虎威脅的恐懼已經刻進了自己的神經系統,不知道長達十五年的精神凌遲會把他割碎到什麼程度。更不知道丁虎對他女兒的脅迫,會成為讓他精神崩潰的最後一根稻草!」
「辯護人!」張建開口,語調中的咬字幾乎沉重。
「您剛才說的那些。包括被害人的威脅和被告人的精神創傷。這些我都承認。我在閱卷的時候,不止一次想過,換了是我,我能做到什麼程度。」
「但刑法不是用來回答這種問題的。倪大勇那天下午走進綠苑小區,推開丁虎家的門,從廚房裡拿刀。這三個動作之間,每一幀都有轉向的可能。他可以在門口停住,可以在看見丁虎之後罵他一頓然後摔門走掉。」
「但是他沒有。」
張建轉向審判席,語氣嚴厲。
「審判長。公訴方不否認被告人的精神問題。也不否認他遭受了長期的、惡劣的侵害。但這一切,不足以構成他剝奪他人生命的理由。如果今天這個法庭認可了關於辯護人期待可能性的辯護邏輯——」
「那明天,每一個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可以講一個自己別無選擇的故事!」
法庭陷入沉默。
鄭美玲留下的沉重還漂浮在空氣里,此刻又被張建這番話壓下來,濃郁成不可稱量之重。
吳良再度轉身。
「張檢察官,您說得對。站在一個正常人的角度,可以做到這些。」
他往前跨出一步,語氣激烈。
「但這些『可以』,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的?是建立在一個普通人,普通心智,普通經歷的基礎上的。」
「但倪大勇不是那個普通人。」
「他帶著一個被精神疾病啃噬了十五年的腦子走進綠苑小區時,耳朵里還殘留著丁虎惡毒的威脅。在看見丁虎的那一瞬間,他看見的不是一個人,是十五年來每一次被敲詐的屈辱,是伸向他女兒的那隻無形罪惡之手!」
說完這些,吳良深吸一口氣,聲音忽然低沉。
「張檢察官。我之所以引用癖馬案,不是因為德國人判過這麼一樁案子就了不起。而是因為那一百二十三年前的判決書里,有一個道理到今天依然成立,期待可能性的本質,不是替被告人開脫,是替法律守住最後的謙抑。」
「法律有牙齒,但法律也需要有眼睛。它需要看見,有些人的選擇不是在善惡之間作出的。是在兩種痛苦之間作出的。是在一種恐懼和另一種恐懼之間作出的。是在別無選擇之間作出的。」
他轉向陪審員席。
「倪大勇不會說這些,也不明白這些,他在被捕後的第一句話就是,『我殺了人,我認』。正如你們剛才看到錄像里那個蜷在床上抽搐的男人,他嘴裡從頭到尾只喊了一句話——」
「別碰她們。」
「對於每一個擁有樸素正義感的公民來說,殺人償命這句話已經刻進了他們的腦中,但我們作為法律人,作為現代司法薰陶下的法律人,難道不應該考慮更多,區分犯罪動機和社會危害性嗎?」
「而法律的意義,就在於它不僅為社會維護秩序,更在於它能保障權利、實現正義!」
「法律,需要看見!」
話音剛落,法庭里響起一聲低聲的抽泣。
旁聽席一個女人迅速捂住嘴巴,晶瑩的淚水打濕她的睫毛。
張建沒有再站起來。
助理檢察官湊過來想說什麼,被他抬手按住。
法庭里的秒針走了多久,郭勇就沉默了多久。
書記員停下了鍵盤,旁聽席上開始有人不安地換姿勢。
吱嘎聲此起彼伏,像是整個審判庭都在重新調整自己的重心。
郭勇摘下眼鏡。鏡腿擱在判決書草案上,發出一聲極輕的響動。
「本庭認為。辯護人提出的問題——」
他停下了,思考措辭。
「涉及刑法基本理論的邊界,合議庭需要時間評議。」
法槌落下。
「現在休庭,七日內擇日開庭。」
郭勇站起來,做了一個不常見的動作。
他低頭看向辯護席的方向,看向吳良傲然的眼神,然後轉身走向合議室。
省高院刑庭那位花白頭髮的旁聽者也站了起來,拍了拍同行者的肩膀,兩人並肩離開。
被告席上,倪大勇仍然帶著耳塞和眼罩。
他什麼都不知道。
不知道剛才這場辯論的每一個字都在拆解他這十五年的人生,更不知道有人正在用法律的語言替他喊出了那些他自己說不出口的東西。
他只是安靜地坐在被告席上。
等著有人告訴他,接下來,該去哪裡。
一塊嚼不爛的東西扼住了每個人的喉嚨。
吳良從案卷底部抽出一份裝訂成冊的材料,封面貼著精神衛生中心的標識。
「審判長,辯護方申請傳喚第三位證人,銅城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馬伯安。同時申請當庭播放一份時長四分十二秒的錄像資料,拍攝時間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晚,地點為第三人民醫院精神衛生中心倪大勇病房。」
郭勇:「錄像內容是什麼?」
「被告人倪大勇在聽到丁虎錄音後,被觸發的創傷後應激障礙典型發作過程。」
「關聯性?」
「證明兩件事。」吳良豎起兩根手指,「第一,丁虎的言語對倪大勇構成特定的精神觸發機制。第二,倪大勇在觸發狀態下的行為模式,與案發現場的犯罪特徵形成對應。」
張建站起來:「審判長,公訴方不反對傳喚證人馬伯安。但辯方試圖用事後拍攝的錄像來反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這種倒推邏輯在證據法上沒有依據。一個人在病房裡的表現,不能等同於他在案發現場時的狀態。」
「如果觸發機制一致呢?」
吳良轉過身,直視張建目光炯炯。
「張檢察官。如果丁虎的錄音在案發前後觸發的生理反應完全一致。那這份錄像就不是倒推,而是客觀記錄了被告人對特定觸發源的應激模式。」
郭勇的目光最終落在吳良手中的材料上。
「合議庭允許播放。但辯護人必須先在證人證言中建立錄像與案發時的關聯性框架。錄像在證人作證完畢後播放。」
「謝謝審判長。」
吳良轉身。
「請馬伯安出庭。」
側門推開,馬主任的白大褂換成了深色西裝,手裡拎著一個老舊的公文包。
他在證人席上站定,報完身份信息後書記員遞上誓詞。
吳良等他念完才開口:「馬主任,請介紹你的專業背景。」
「臨床精神病學,執業二十四年。省精神衛生協會常務理事,省廳特聘司法精神鑑定專家,從事司法精神鑑定十六年。」
馬主任目不斜視,語調鏗鏘有力。
「倪大勇是你的病人嗎?」
「是。八月二十一日晚收治入院,我直接負責。」
「入院診斷?」
「偏執型精神妄想症,伴隨創傷後應激障礙。」
「入院時情緒極度亢奮,明顯被害妄想,攻擊傾向顯著。藥物干預後症狀部分緩解,但特定觸發源可在極短時間內重新誘發急性發作。」
郭勇靜靜聽著,馬主任算是他的老熟人,先前不少次庭審中都打過交道,對於他的證詞可信度也是很高。
介紹完當日情況後,吳良把錄像資料交到書記員手裡。
「審判長。這是當天病房監控的完整拷貝。申請播放。」
同時,走到被告席邊,申請為倪大勇戴上眼罩和耳塞。
郭勇抬手示意。
隨後眾人目睹了倪大勇當天在病床上的反應。
不少人抿起嘴唇。
旁聽席最後一排,倪香把臉埋進併攏的掌心裡。
張建站起來,嘴唇微動,像是在組織措辭,但又放棄,重新來過。
「馬主任。」聲音輕緩了許多。
「倪大勇的病情與本次犯罪之間的關聯,你們醫院的鑑定結論是什麼?」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馬主任答得很快。
「為什麼不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張建疑惑。
「因為他在案發時保留了基本的辨認能力。他知道自己殺的是丁虎,也知道用刀可以致人死亡,同時行為有目的指向性。無論是抵達丁虎住所,還是之後與之發生衝突。這些都需要一定程度的認知和決策。不能完全辨認,不等於完全不能辨認。」
「所以按你的判斷,他當時知道自己是在犯罪?」
馬伯安看了張建一眼。
「檢察官,這個問題不在我的鑑定範圍內。我只能告訴你他處於一種被精神病理狀態嚴重削弱的意識條件之下。至於這種條件下法律應當給予怎樣的評價——」
他略微停頓。
「那是您的專業。」
張建沒有追問,轉向審判席:「公訴方對馬伯安的鑑定資質和鑑定意見的客觀性不持異議。但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人有無精神疾病,而是這種疾病是否足以成為免除或大幅度減輕刑事責任的依據。」
檢察官試圖將一切拉入原有的軌道之中。
「精神疾病不是殺人的通行證。如果每一個有精神問題的人都可以據此減輕罪責,法律的底線在哪裡?」
話說出口,他下意識側過頭,瞥了一眼辯護席。
吳良等的就是這句話。
他站起身走到法庭中央。
「張檢察官剛才問,法律的底線在哪裡。」
沒有看張建,而是面朝審判席。
「這個問題,一百二十三年前就有人問過。」
他從案卷里抽出一張泛黃的複印頁。紙張很薄,邊角捲起,顯然是從某本舊書上直接複印下來的。
「一八九七年在德意志帝國法院。一匹馬,一個車夫,一樁命案。」
聽審席上,白髮老人不自覺往前傾了傾身子。
「那匹馬有個毛病。它每次走累,就用尾巴把韁繩繞到屁股後面,然後尥蹶子。車夫跟僱主報告了好幾次。換匹馬,行不行?僱主說不行。你不趕它,我就換你。」
「車夫只能繼續趕。某天,馬又犯了老毛病。韁繩被繞住。馬失控。撞死一個路人。」
吳良把那張複印頁放在陪審員席前的展示台上。
「檢察官起訴車夫過失致人死亡。你怎麼能不拉住馬?你怎麼能明知道這匹馬有危險還駕它上路?法律對你的要求,你為什麼沒做到?」
「但是,法院判了無罪。」
法庭里發出低低的嗡鳴。
「這就是刑法史上著名的癖馬案。它確立了一個原則,當法律不能期待一個人在特定處境下做出合法行為時,這個人就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張建站起來。
「審判長。癖馬案在德國刑法中是作為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被討論的,我國刑法並無明確規定。辯護人引用的域外判例,既無法律約束力,也與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不兼容。」
吳良轉過身,直視張建,聲音忽然拔高,語調中的強勢和壓迫在此刻畢露無遺。
「那我國刑法第十六條呢?」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後面站著的難道不是同一個道理?」
「法律,從來不能要求一個人做到他做不到的事。」
他快步走回辯護席,拿起那份精神鑑定書。
「馬主任剛才說得清清楚楚。倪大勇在案發時處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他的辨認能力沒有完全喪失。他知道自己捅的是丁虎。他知道刀能殺人。但是!」
鑑定書放下。
「他知道的是這些,那他不知道的是什麼?」
「他不知道自己對丁虎威脅的恐懼已經刻進了自己的神經系統,不知道長達十五年的精神凌遲會把他割碎到什麼程度。更不知道丁虎對他女兒的脅迫,會成為讓他精神崩潰的最後一根稻草!」
「辯護人!」張建開口,語調中的咬字幾乎沉重。
「您剛才說的那些。包括被害人的威脅和被告人的精神創傷。這些我都承認。我在閱卷的時候,不止一次想過,換了是我,我能做到什麼程度。」
「但刑法不是用來回答這種問題的。倪大勇那天下午走進綠苑小區,推開丁虎家的門,從廚房裡拿刀。這三個動作之間,每一幀都有轉向的可能。他可以在門口停住,可以在看見丁虎之後罵他一頓然後摔門走掉。」
「但是他沒有。」
張建轉向審判席,語氣嚴厲。
「審判長。公訴方不否認被告人的精神問題。也不否認他遭受了長期的、惡劣的侵害。但這一切,不足以構成他剝奪他人生命的理由。如果今天這個法庭認可了關於辯護人期待可能性的辯護邏輯——」
「那明天,每一個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可以講一個自己別無選擇的故事!」
法庭陷入沉默。
鄭美玲留下的沉重還漂浮在空氣里,此刻又被張建這番話壓下來,濃郁成不可稱量之重。
吳良再度轉身。
「張檢察官,您說得對。站在一個正常人的角度,可以做到這些。」
他往前跨出一步,語氣激烈。
「但這些『可以』,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的?是建立在一個普通人,普通心智,普通經歷的基礎上的。」
「但倪大勇不是那個普通人。」
「他帶著一個被精神疾病啃噬了十五年的腦子走進綠苑小區時,耳朵里還殘留著丁虎惡毒的威脅。在看見丁虎的那一瞬間,他看見的不是一個人,是十五年來每一次被敲詐的屈辱,是伸向他女兒的那隻無形罪惡之手!」
說完這些,吳良深吸一口氣,聲音忽然低沉。
「張檢察官。我之所以引用癖馬案,不是因為德國人判過這麼一樁案子就了不起。而是因為那一百二十三年前的判決書里,有一個道理到今天依然成立,期待可能性的本質,不是替被告人開脫,是替法律守住最後的謙抑。」
「法律有牙齒,但法律也需要有眼睛。它需要看見,有些人的選擇不是在善惡之間作出的。是在兩種痛苦之間作出的。是在一種恐懼和另一種恐懼之間作出的。是在別無選擇之間作出的。」
他轉向陪審員席。
「倪大勇不會說這些,也不明白這些,他在被捕後的第一句話就是,『我殺了人,我認』。正如你們剛才看到錄像里那個蜷在床上抽搐的男人,他嘴裡從頭到尾只喊了一句話——」
「別碰她們。」
「對於每一個擁有樸素正義感的公民來說,殺人償命這句話已經刻進了他們的腦中,但我們作為法律人,作為現代司法薰陶下的法律人,難道不應該考慮更多,區分犯罪動機和社會危害性嗎?」
「而法律的意義,就在於它不僅為社會維護秩序,更在於它能保障權利、實現正義!」
「法律,需要看見!」
話音剛落,法庭里響起一聲低聲的抽泣。
旁聽席一個女人迅速捂住嘴巴,晶瑩的淚水打濕她的睫毛。
張建沒有再站起來。
助理檢察官湊過來想說什麼,被他抬手按住。
法庭里的秒針走了多久,郭勇就沉默了多久。
書記員停下了鍵盤,旁聽席上開始有人不安地換姿勢。
吱嘎聲此起彼伏,像是整個審判庭都在重新調整自己的重心。
郭勇摘下眼鏡。鏡腿擱在判決書草案上,發出一聲極輕的響動。
「本庭認為。辯護人提出的問題——」
他停下了,思考措辭。
「涉及刑法基本理論的邊界,合議庭需要時間評議。」
法槌落下。
「現在休庭,七日內擇日開庭。」
郭勇站起來,做了一個不常見的動作。
他低頭看向辯護席的方向,看向吳良傲然的眼神,然後轉身走向合議室。
省高院刑庭那位花白頭髮的旁聽者也站了起來,拍了拍同行者的肩膀,兩人並肩離開。
被告席上,倪大勇仍然帶著耳塞和眼罩。
他什麼都不知道。
不知道剛才這場辯論的每一個字都在拆解他這十五年的人生,更不知道有人正在用法律的語言替他喊出了那些他自己說不出口的東西。
他只是安靜地坐在被告席上。
等著有人告訴他,接下來,該去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