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何為預謀?
吳良靜靜地聽完張建宣讀完起訴書,連抑揚頓挫的節奏都和上回周海案一模一樣。
「審判長,公訴方申請傳喚第一位證人——」
「川河區刑警大隊副隊長,孫金。」
郭勇點頭。書記員起身傳喚。
孫金從旁聽席前排站起,整了整警服下擺。路過辯護席時,他的目光和吳良相撞,沒有交流。
證人席上,孫金報完身份信息,宣誓。
張建起身,走到證人席前三步站定。
「孫警官,八月二十一日晚,你是否參與了綠苑小區丁虎被殺案的現場勘驗?」
「是。我帶隊到達現場的時間是當天晚上七點三十分。」
「請向法庭描述你看到的現場情況。」
孫金微微側身,面朝審判席,聲音不帶任何修飾。
「死者丁虎,仰臥於客廳地板。胸腹部共有十六處刀傷,集中在肋弓下緣至臍上區域。客廳茶几東側玻璃碎裂一角,地面有兩處拖拽狀血跡,廚房推拉門框上有噴濺狀血跡一處。作案工具為死者家中廚房刀具,刀身長度十九厘米,案發後丟棄於屍體左側地板上。」
「現場門窗完好。門鎖沒有破壞痕跡。」
張建從書記員手中接過一個證物袋,裡面封著一把不鏽鋼廚刀。
「是這把嗎?」
孫金看了一眼編號標籤:「是。刀刃上有丁虎和倪大勇兩人的指紋。刀柄上只提取到倪大勇的指紋。」
「現場血跡分布情況如何?」
「主要集中在屍體周圍半徑一點五米內。噴濺血跡位於廚房推拉門內側。」
「還有沒有其他需要向法庭說明的勘驗發現?」
孫金沉默了兩秒:「客廳沙發坐墊下有現金七千三百元,主臥床頭櫃抽屜內有金項鍊兩條、存摺一本。現場沒有翻動痕跡。」
張建將證物袋交還書記員,轉向審判席。
「審判長,現場門窗完好、貴重物品未被翻動、刀柄僅有被告人單一指紋。這三項事實,足以排除陌生人臨時起意入室搶劫的可能。而十六處刀傷集中在胸腹部,結合作案工具的選取,公訴方認為,本案系有預謀的報復性殺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
他合上案卷。
「詢問完畢。」
郭勇的目光轉向辯護席:「辯護人有無詢問?」
吳良站起身來,上前一步直視孫金。
「證人,你剛才說,死者身中十六刀。」
孫金看著他。他對這個律師的套路已經有了一些預判,但預判歸預判,上了證人席,該答的還得回答。
「是。」
「這十六刀,有沒有一刀刺中心臟?」
「沒有。」
「有沒有一刀刺中主動脈?」
「……沒有。」
「有沒有一刀,按照警方的法醫學經驗,屬於當場可以致死的?」
孫金卡殼半秒,沒理解吳良這一問的意義。
「從單處創口來看,未見致命傷。」
吳良沒有急著接話。他走到辯護席前,拿起一份裝訂好的文件。
「孫警官,你在刑警隊工作多少年了?」
「二十三年。」
「這麼長的時間裡,你見過的故意殺人案現場,兇手如果主觀上就是要置人於死地,通常捅幾刀?」
張建立即站起來:「審判長,反對。辯護人要求證人提供推測性意見,超出勘驗事實範圍。」
吳良轉向審判席:「審判長,孫金同志擁有二十三年刑事偵查經驗,其中包括大量兇殺案件現場勘驗。他對傷情特徵與行兇意圖之間關聯的判斷,屬於專家證言範疇。公訴方既然請他來證明『主觀惡性深』,我方同樣有權就這個結論的基礎進行檢驗。」
郭勇略作沉吟:「反對駁回。證人可以基於自身經驗回答。」
孫金開口。
「如果是蓄意致死,一刀就夠了。」
吳良點點頭:「那從創口特徵來看,這十六刀是精準的,還是雜亂的?」
「創口深度較淺。分布範圍雖集中在軀幹,但角度和深度都不一致,未見有選擇性地避開骨骼或筋膜的跡象。不是精準打擊。」
「也就是說,兇手在捅刺過程中,並沒有選擇要害部位,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有沒有刺中要害咯?」
「……可以這麼理解。」
吳良把手中的文件翻開。
「證人,你在現場有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被告人倪大勇在案發前曾經與丁虎有過書面約定、電子通訊約定,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計劃』?」
「沒有書面或電子證據。」
張建的眉頭跳了跳。
「兇器是倪大勇自己帶去的嗎?」
「……是丁虎家的。」
「刀具是什麼時候從廚房拿到客廳的?」
「無法確定。」
「丁虎和倪大勇之間,誰先動手?」
「現場痕跡無法判斷先後。」
吳良把那份文件合上,轉身面向審判席。
「審判長,證人剛才確認了三點事實:第一,十六刀無一刀致命,創口特徵呈現失控狀態下的連續捅刺;第二,兇器取自現場,非事先準備;第三,無任何事先聯絡或計劃性證據。」
吳良語速不快,每個斷句都刻意留空,讓書記員一個字一個字敲進筆錄。
「而這三點加在一起,與公訴方剛才所說的『有預謀的報復性殺人』形成矛盾。」
現場響起低低的討論。
兩名省高院刑庭前來旁聽的老人互相對視,年紀更大的那位輕輕點頭。
郭勇落槌,全場肅靜。
張建起身:「審判長,公訴人就證人證言的解讀發表補充意見。創口數量多、分布密集,同樣可以反映兇手行兇時的決絕態度。『沒有致命傷』不等於『不想致命』,也可能是行兇過程中受到被害人抵抗或自身緊張情緒影響,未達到預期效果。至於預謀的證據,被告人案發當天中午接到死者電話後,從石橋村進入市區,直奔綠苑小區。這段路程本身,就是預謀形成的客觀條件。」
吳良聽完,從案卷里抽出另一份文件。
一份通話記錄清單。
他將清單舉到與視線平齊的位置。
「審判長,這是案發當日丁虎的手機通話記錄。由川河區刑警大隊依法調取,已隨案移送。」
「當天上午十一時二十四分,丁虎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了倪大勇的電話。通話時長四分十二秒。這是當日兩人之間唯一一次通話。」
他放下清單。
「這份通話記錄證明了兩件事:第一,案發當天,是丁虎主動聯繫的倪大勇,不是倪大勇主動找的丁虎。第二,通話發生在中午,而根據本案卷宗中石橋村多位村民的證言,倪大勇當天清早出門的目的地是銅城市康莊藥房,而藥房監控和購藥記錄可以佐證。」
他從案卷里抽出第三份文件。
「藥店監控截圖顯示,倪大勇付款時間為上午十時十七分。也就是說,他在接到丁虎電話之前,並未前往綠苑小區,也並未攜帶任何作案工具。接到電話之後,才改變行程。」
吳良把三份文件依次排在辯護席桌面上,目光直視張建。
「請問公訴人。一個預謀殺人犯,為什麼沒有提前準備兇器?」
「為什麼,必須等被害人主動打來電話之後……」
「才決定去殺人?」
「審判長,公訴方申請傳喚第一位證人——」
「川河區刑警大隊副隊長,孫金。」
郭勇點頭。書記員起身傳喚。
孫金從旁聽席前排站起,整了整警服下擺。路過辯護席時,他的目光和吳良相撞,沒有交流。
證人席上,孫金報完身份信息,宣誓。
張建起身,走到證人席前三步站定。
「孫警官,八月二十一日晚,你是否參與了綠苑小區丁虎被殺案的現場勘驗?」
「是。我帶隊到達現場的時間是當天晚上七點三十分。」
「請向法庭描述你看到的現場情況。」
孫金微微側身,面朝審判席,聲音不帶任何修飾。
「死者丁虎,仰臥於客廳地板。胸腹部共有十六處刀傷,集中在肋弓下緣至臍上區域。客廳茶几東側玻璃碎裂一角,地面有兩處拖拽狀血跡,廚房推拉門框上有噴濺狀血跡一處。作案工具為死者家中廚房刀具,刀身長度十九厘米,案發後丟棄於屍體左側地板上。」
「現場門窗完好。門鎖沒有破壞痕跡。」
張建從書記員手中接過一個證物袋,裡面封著一把不鏽鋼廚刀。
「是這把嗎?」
孫金看了一眼編號標籤:「是。刀刃上有丁虎和倪大勇兩人的指紋。刀柄上只提取到倪大勇的指紋。」
「現場血跡分布情況如何?」
「主要集中在屍體周圍半徑一點五米內。噴濺血跡位於廚房推拉門內側。」
「還有沒有其他需要向法庭說明的勘驗發現?」
孫金沉默了兩秒:「客廳沙發坐墊下有現金七千三百元,主臥床頭櫃抽屜內有金項鍊兩條、存摺一本。現場沒有翻動痕跡。」
張建將證物袋交還書記員,轉向審判席。
「審判長,現場門窗完好、貴重物品未被翻動、刀柄僅有被告人單一指紋。這三項事實,足以排除陌生人臨時起意入室搶劫的可能。而十六處刀傷集中在胸腹部,結合作案工具的選取,公訴方認為,本案系有預謀的報復性殺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
他合上案卷。
「詢問完畢。」
郭勇的目光轉向辯護席:「辯護人有無詢問?」
吳良站起身來,上前一步直視孫金。
「證人,你剛才說,死者身中十六刀。」
孫金看著他。他對這個律師的套路已經有了一些預判,但預判歸預判,上了證人席,該答的還得回答。
「是。」
「這十六刀,有沒有一刀刺中心臟?」
「沒有。」
「有沒有一刀刺中主動脈?」
「……沒有。」
「有沒有一刀,按照警方的法醫學經驗,屬於當場可以致死的?」
孫金卡殼半秒,沒理解吳良這一問的意義。
「從單處創口來看,未見致命傷。」
吳良沒有急著接話。他走到辯護席前,拿起一份裝訂好的文件。
「孫警官,你在刑警隊工作多少年了?」
「二十三年。」
「這麼長的時間裡,你見過的故意殺人案現場,兇手如果主觀上就是要置人於死地,通常捅幾刀?」
張建立即站起來:「審判長,反對。辯護人要求證人提供推測性意見,超出勘驗事實範圍。」
吳良轉向審判席:「審判長,孫金同志擁有二十三年刑事偵查經驗,其中包括大量兇殺案件現場勘驗。他對傷情特徵與行兇意圖之間關聯的判斷,屬於專家證言範疇。公訴方既然請他來證明『主觀惡性深』,我方同樣有權就這個結論的基礎進行檢驗。」
郭勇略作沉吟:「反對駁回。證人可以基於自身經驗回答。」
孫金開口。
「如果是蓄意致死,一刀就夠了。」
吳良點點頭:「那從創口特徵來看,這十六刀是精準的,還是雜亂的?」
「創口深度較淺。分布範圍雖集中在軀幹,但角度和深度都不一致,未見有選擇性地避開骨骼或筋膜的跡象。不是精準打擊。」
「也就是說,兇手在捅刺過程中,並沒有選擇要害部位,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有沒有刺中要害咯?」
「……可以這麼理解。」
吳良把手中的文件翻開。
「證人,你在現場有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被告人倪大勇在案發前曾經與丁虎有過書面約定、電子通訊約定,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計劃』?」
「沒有書面或電子證據。」
張建的眉頭跳了跳。
「兇器是倪大勇自己帶去的嗎?」
「……是丁虎家的。」
「刀具是什麼時候從廚房拿到客廳的?」
「無法確定。」
「丁虎和倪大勇之間,誰先動手?」
「現場痕跡無法判斷先後。」
吳良把那份文件合上,轉身面向審判席。
「審判長,證人剛才確認了三點事實:第一,十六刀無一刀致命,創口特徵呈現失控狀態下的連續捅刺;第二,兇器取自現場,非事先準備;第三,無任何事先聯絡或計劃性證據。」
吳良語速不快,每個斷句都刻意留空,讓書記員一個字一個字敲進筆錄。
「而這三點加在一起,與公訴方剛才所說的『有預謀的報復性殺人』形成矛盾。」
現場響起低低的討論。
兩名省高院刑庭前來旁聽的老人互相對視,年紀更大的那位輕輕點頭。
郭勇落槌,全場肅靜。
張建起身:「審判長,公訴人就證人證言的解讀發表補充意見。創口數量多、分布密集,同樣可以反映兇手行兇時的決絕態度。『沒有致命傷』不等於『不想致命』,也可能是行兇過程中受到被害人抵抗或自身緊張情緒影響,未達到預期效果。至於預謀的證據,被告人案發當天中午接到死者電話後,從石橋村進入市區,直奔綠苑小區。這段路程本身,就是預謀形成的客觀條件。」
吳良聽完,從案卷里抽出另一份文件。
一份通話記錄清單。
他將清單舉到與視線平齊的位置。
「審判長,這是案發當日丁虎的手機通話記錄。由川河區刑警大隊依法調取,已隨案移送。」
「當天上午十一時二十四分,丁虎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了倪大勇的電話。通話時長四分十二秒。這是當日兩人之間唯一一次通話。」
他放下清單。
「這份通話記錄證明了兩件事:第一,案發當天,是丁虎主動聯繫的倪大勇,不是倪大勇主動找的丁虎。第二,通話發生在中午,而根據本案卷宗中石橋村多位村民的證言,倪大勇當天清早出門的目的地是銅城市康莊藥房,而藥房監控和購藥記錄可以佐證。」
他從案卷里抽出第三份文件。
「藥店監控截圖顯示,倪大勇付款時間為上午十時十七分。也就是說,他在接到丁虎電話之前,並未前往綠苑小區,也並未攜帶任何作案工具。接到電話之後,才改變行程。」
吳良把三份文件依次排在辯護席桌面上,目光直視張建。
「請問公訴人。一個預謀殺人犯,為什麼沒有提前準備兇器?」
「為什麼,必須等被害人主動打來電話之後……」
「才決定去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