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契約問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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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半夜才看到有大佬指出李通與玄河商會簽訂的契約不合理,有點出戲。

  老岳回看一下,發現確實有問題。

  當時因為只是想著把這個契約作為一個矛盾點,並沒有打算做劇情延伸,寫的時候也就沒有多想。

  現在做以下修改:

  1、正常供奉契約,沒有違約條款,去留隨意,雙方各取所需。

  2、李通是為了獲得關於月亮湖湖心島遺蹟的情報,才與玄河商會簽訂了一份對賭契約。

  3、這份對賭契約時間為十年,每年要為玄河商會提供十張至少是二階下品的符籙,最多逾期五年必須交付一次。

  4、違約懲罰從十倍改為兩倍。

  這些改動不影響前面的劇情,追更及時的書友無需重新翻看。

  感謝大佬們的指正!

  最後順便求一下追讀、月票,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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