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刁鑽的角度!
第101章 刁鑽的角度!
應當從重從嚴接受審判..
話落的剎那。
律師張偉的臉瞬間就綠了起來,他抬頭,表情難看至極。
但眼下審判台卻沒有任何異動,明顯是不準備制止對方突然插嘴的行為,只想快速將案情梳理完畢。
被告席上。
張偉深吸一口氣,沉聲道:「代理人,我方要提醒你的是。」
「《刑法》中明確指出意外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區別!」
「其中。」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
「意外致死,則是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舉個例子。
你騎車帶著你朋友去玩,你看到一條河,覺得自己能騎車跨越過去,他勸阻你不聽,一腳油門過去,導致你朋友身死。
這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並且是很典型的過於自信導致意外死亡而如果你和你朋友外出去玩,結果突然路邊來了個鬼探頭」,也就是路人闖紅燈,你失控之下摔車,朋友死亡。
這就是意外死亡。
你沒有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需要按照法例進行一些民事賠償即可。
前者屬於有因可查,能規避,而後者則是完全隨機的概率。
「在本案中。」
「死者趙莉與被告人沒有任何聯繫,且楊佳樂墜樓屬意外因素。」
「死者本身也存在心源性血栓」,猝死更是小概率事件,雙方疊加,完全屬意外事件致死!」
律師張偉開口辯解,說的話邏輯分明。
如果從這角度來看,趙莉確實有些像是意外致死,更別提急性病死亡本身就是意外」。
「反對!」
代理席上。
近乎在對方說完話的瞬間,徐德腦子裡就自動整理出一條條分明的邏輯。
他看著對方,臉上滿是不屑,微微張嘴,一系列話語便脫口而出。
「被告律師,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這起死亡事件..
,「是極其典型的多因一果」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有時候,過失致人死亡也並非你和對方認識。
甚至你可能沒見過對方,也能通過因果」關係,給你自身定上罪,也就是多因一果」。
「如果!」
「案件沒有欺凌一事便不會有墜樓就沒有刺激更不會出現心臟病猝死!
「」
「其中,介入因素「特殊體質」
「」
徐德站起身,直視著張偉,語氣中沒有絲毫退讓,他反而果決道:「法律上不承認「被害人有病即無責」!」
「並且,這起事故並非完全不能預見!」
人的主觀思維在司法中判定較大。
案發現場位於18中,案發當時,樓下有無數的學生在走動,外面也有路人。
人數一多,那麼便有義務思考,這些人里是否有心臟病患者?
如果這時有人墜樓,那是否會刺激到對方,導致死亡!?
很明顯,這個概率很低,低到常人基本會忽略。
但...只要被你碰上,你沒思考,那百分百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除非欺凌的地方十分罕見,方圓百里沒有人,突然冒出個不知情的心臟病患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意外、無刑責。
而很明顯,就本案而言,現場不滿足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
「被告三人,明顯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罪!」」
「理應數罪併罰,與指控其餘罪責同樣受審!!!」
話落。
徐德便扭頭看向審判台,等待張秉心的表態。
他說的話已經足夠透徹。
張偉也深知無法反駁,此時臉色難看到極致,雙手緊攥成拳。
辯下去也無意義,最終,還是要看法官的個人態度。
審判台上。
張秉心揉了揉眉心,渾身上下滿是壓力,他沉聲開口道:「有關此項指控,本次庭審無需再審理。」
被駁回了..
過失致人死亡扭轉成意外死亡,被完全駁回了。
被告席處。
張偉心有不甘。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的不重,3一7年。
但他的真實目的,是讓趙莉這條人命剝奪出劉婧琪所犯下的事裡,讓表面看起來不那麼惡劣。
別看聽起來用處不大,但極有可能就因為這,所以不會導致劉婧琪死刑!
「被告方,你方是否還有其餘異議!?」
審判長張秉心收斂起心思,再次開口追問。
張偉張了張嘴,欲言又止片刻。
最終,他穩住心態,深吸一口氣。
案子還有得打...還有的爭...他還有餘地!
「審判長!」
「公訴方所更改訴書中,曾提到過。」
「被告人劉婧琪,13年前原名張悅悅,曾在距綠森市2000公里外的蓮山縣實施過一起犯罪。」
張偉深吸一口氣,開始進行自己的第二步。
第二步是什麼?
還是拆解!
這起案子擴展到陶莊村已經足有四條人命,責任全聚集在一起,甚至自己已經認罪,那便是百分百的死刑。
但.....如果拆掉呢?
拆到只剩楊佳樂一名受害者呢!?
拆解到,只需要三個人共同承擔一起刑事命案,那哪怕被告方將事實認下,但責任卻完全不需要承擔!
「公訴方曾說,1990年,被告人劉婧琪,曾在1月份將陶明之子陶江,誘拐至深山。」
「隨後,導致陶江失蹤,隨後陶明患病死亡。」
張偉聲音有些沉重,此時瘋狂開始壓榨腦細胞。
他道:「但..
「,「審判長,陶明病逝與被告人之間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其病發沒有法醫做鑑定,這並非是趙莉這般有因果導致心源性血栓」直接猝死!」
「而是完全沒關係,是陶明自身因素導致自身死亡!」
患病和病發,兩者只差了一個字。
但實際上含義和承擔的責任卻天差地別!
舉個例子。
你朋友有心臟病,你故意帶他去鬼屋玩,導致其心臟病病發,那這是你的問題。
但。
如果是,你朋友沒有心臟病,但你和他玩後卻有了心臟病,最終病發死亡,這和你就沒關係了。
因為患病只要不是傳染,壓根就賴不到別人身上,別人也完全操控不了是否讓你患病。
「反對!
」
公訴席上。
黃石忽的開口反駁,他連聲道:「審判長,法院不得只看表面材料,應當以當年視角進行觀看!」
「13年前,1990年,別說山溝里的蓮山縣了,哪怕是綠森市的醫療條件都十分困難,赤腳醫生遍地走!」
「死者陶明是因什麼疾病導致死亡,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90年代的醫療條件都很差。
那時全國上下還有幾百萬的赤腳醫生,這些人雖能治病,但始終不是真醫生,治病救人粗暴。
陶明便是被赤腳醫生所診斷,死亡時警方草草檢測便入土為安。
至於法醫?
這比大熊貓還珍貴的人才,2003年一些地方一個市都不一定有一個,蓮山縣上哪找法醫鑑定去!?
所以,綜合來看....
還真就如黃石所言,材料上的文字不可完全相信,可能是患病,也可能是劉婧琪激發起急性病致死。
只是...
「公訴人,正如你方所說。」
張偉忽的開口,借用對方的話術。
「醫療落後導致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同樣,我們也不得對劉婧琪致陶明死而下定論,依據疑罪從無的角度,有關陶明一事,應當判定其為「患病」!」
眼下的2003年,實際應用中講究疑罪從有。
但最起碼錶面上還是得疑罪從無的。
最重要的是這種時間跨維度較長,含糊到極致,無法驗證的東西,2003年也確實會疑罪從無。
只是..
「劉婧琪將陶江誘拐進深山,這是無可反駁的事實!」
恍惚間。
代理人席位忽的傳來一道聲音。
眾人抬頭看去,便見徐德忽的開口,挑選了另一個角度進行攻擊。
張偉一頓,旋即內心破口大罵。
陶江一事他還未出口,對方便率先說了出來,這就導致自身陷入被動,處於辯駁」而非守擂」的角色。
尤其是...
陶江能對量刑能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
張偉壓下胸腔中的怒意,他沉聲道:「審判長,有關陶江一事,我方要表述的是,陶江..
「」
說著,他頓了頓。
緊接著開口,吐出兩個駭人的字。
「沒死!」
沒死!?
兩個字落下。
驟然間,現場所有人眉頭緊蹙,沉眉看著他。
好在。
張偉沒有留時間給徐德等人反駁,而是開口繼續道:「從1990年,至如今2003年1月4日。」
「足足13年的時間,警方從未公布陶江的死訊,當地官方並未找到陶江的屍骨,我們無法斷定對方是否真的已經死亡!」
總的來說。
陶江與陶明一樣,均是處於無法確定」的狀態。
陶明無法確定死因,陶江無法確定是否死亡。
後者可能被人收養了,也可能已經身死,但沒找到屍骨前,官方檔案中對陶江的描述便是失蹤」。
失蹤不是死亡,法庭不得因此罪加刑。
最重要的是.....
「審判長!」
張偉忽的沉聲開口,「13年前,被告人劉婧琪做出如上諸事時,年齡...
」
「6歲。」
「依據《刑法》第17條,原文明確規定:不滿12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同樣!」
「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文中明確提出:刑事責任年齡以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周歲為準,而審判時的年齡!」
也就是本體法。
如,你17歲殺人,18歲被抓,那法院審判時便依舊按照未成年審判。
「案件發生於13年前,當時被告人劉婧琪僅有6歲,依據法例..
」
「陶明與陶江,即便真出現犯罪事實,卻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張偉扭頭,看向審判長。
「就本案而言。」
「有關被告人劉婧琪的審理宣判,應當僅限於楊佳樂與趙莉兩人的刑責!!!」
話落。
他便將心提到了嗓子眼裡。
他這三個角度算是這幾天絞盡腦汁,為數不多能用的角度。
第一條意外死亡還被駁回。
後兩條....
張偉覺得,作用很大!
只可惜..
恍惚間,代理人席位。
一道聲音忽的再次響起!
「沒錯,審判長,依據被告席所說,被告人劉婧琪明顯該從嚴從重進行審判!」
徐德再次開口,將自身的視角與邏輯鋪展開。
只是...
從...從嚴從重?
張偉一愣,明顯沒反應過來。
6歲不承擔刑事責任所犯下的事...到了13年後的現在,怎麼可能還從嚴從重!?
他不理解。
不過下一秒,在場眾人瞬間就反應過來了。
只見。
徐德臉上忽的流露出笑容,他笑的很暢快,扭頭看向台上三個法官,直言道:「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刑法》第61條,即:量刑總原則,基礎」。
「量刑原則明確規定: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判處!」
「其中,所謂的情節」,即:平時品行、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
「所謂的社會危害性,即:再犯可能性、出獄後對社會的潛在危險!」
法官量刑不是隨便量的。
正如之前,有關離婚財產分割」,法官並不會只看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來判。
而是還會因其餘因素影響判罰!
也就是品行、悔罪、再犯可能性。
品行不佳,認罪態度極其惡劣,再犯可能性極高,那麼,從法例上來看...
「被告人劉婧琪,13年前,僅6歲大便誘拐三歲男童進入深山,其道德便十分惡劣,彰顯其低劣品相!」
徐德沒有任何猶豫,果斷將一擊斃命的話說出。
「甚至,13年後依舊再犯,更是足以證明,被告人劉婧琪更是毫無悔改之心!」
「其再犯危險性極其之重!」
「依據法例,應當從嚴從重進行審理!!!」
話落的剎那。
被告席。
張偉瞬間血壓升高,雙目赤紅爬上血絲,喉頭一甜,整個人怒目圓睜的看著徐德。
沒了...全沒了!
他用13年前,對方只有6歲來減輕責任進行量刑。
對方卻用6歲品行低劣,19歲依舊不改,出獄後社會危害性極大反攻..
完了...全完了!
他的三條辯護,此時用了竟跟沒用一樣,甚至..
甚至殺人罪」上的從嚴從重,遠比誘拐本身的罪責還嚴重!
如此想著。
張偉呼吸愈發急促,但大腦卻感到缺氧,好似上岸的魚,拼命喘息卻依舊無濟於事。
恍惚間。
一股嘔吐感從腹部湧上喉頭,張偉面色慘白,手臂發抖。
明顯是被對方逼到情緒軀體化。
徐德卻絲毫不理會他的狀態。
反而扭頭看向被告台。
「審判長,案情已梳理清晰..
「」
「請審判台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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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從重從嚴接受審判..
話落的剎那。
律師張偉的臉瞬間就綠了起來,他抬頭,表情難看至極。
但眼下審判台卻沒有任何異動,明顯是不準備制止對方突然插嘴的行為,只想快速將案情梳理完畢。
被告席上。
張偉深吸一口氣,沉聲道:「代理人,我方要提醒你的是。」
「《刑法》中明確指出意外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區別!」
「其中。」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
「意外致死,則是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舉個例子。
你騎車帶著你朋友去玩,你看到一條河,覺得自己能騎車跨越過去,他勸阻你不聽,一腳油門過去,導致你朋友身死。
這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並且是很典型的過於自信導致意外死亡而如果你和你朋友外出去玩,結果突然路邊來了個鬼探頭」,也就是路人闖紅燈,你失控之下摔車,朋友死亡。
這就是意外死亡。
你沒有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需要按照法例進行一些民事賠償即可。
前者屬於有因可查,能規避,而後者則是完全隨機的概率。
「在本案中。」
「死者趙莉與被告人沒有任何聯繫,且楊佳樂墜樓屬意外因素。」
「死者本身也存在心源性血栓」,猝死更是小概率事件,雙方疊加,完全屬意外事件致死!」
律師張偉開口辯解,說的話邏輯分明。
如果從這角度來看,趙莉確實有些像是意外致死,更別提急性病死亡本身就是意外」。
「反對!」
代理席上。
近乎在對方說完話的瞬間,徐德腦子裡就自動整理出一條條分明的邏輯。
他看著對方,臉上滿是不屑,微微張嘴,一系列話語便脫口而出。
「被告律師,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這起死亡事件..
,「是極其典型的多因一果」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有時候,過失致人死亡也並非你和對方認識。
甚至你可能沒見過對方,也能通過因果」關係,給你自身定上罪,也就是多因一果」。
「如果!」
「案件沒有欺凌一事便不會有墜樓就沒有刺激更不會出現心臟病猝死!
「」
「其中,介入因素「特殊體質」
「」
徐德站起身,直視著張偉,語氣中沒有絲毫退讓,他反而果決道:「法律上不承認「被害人有病即無責」!」
「並且,這起事故並非完全不能預見!」
人的主觀思維在司法中判定較大。
案發現場位於18中,案發當時,樓下有無數的學生在走動,外面也有路人。
人數一多,那麼便有義務思考,這些人里是否有心臟病患者?
如果這時有人墜樓,那是否會刺激到對方,導致死亡!?
很明顯,這個概率很低,低到常人基本會忽略。
但...只要被你碰上,你沒思考,那百分百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除非欺凌的地方十分罕見,方圓百里沒有人,突然冒出個不知情的心臟病患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意外、無刑責。
而很明顯,就本案而言,現場不滿足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
「被告三人,明顯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罪!」」
「理應數罪併罰,與指控其餘罪責同樣受審!!!」
話落。
徐德便扭頭看向審判台,等待張秉心的表態。
他說的話已經足夠透徹。
張偉也深知無法反駁,此時臉色難看到極致,雙手緊攥成拳。
辯下去也無意義,最終,還是要看法官的個人態度。
審判台上。
張秉心揉了揉眉心,渾身上下滿是壓力,他沉聲開口道:「有關此項指控,本次庭審無需再審理。」
被駁回了..
過失致人死亡扭轉成意外死亡,被完全駁回了。
被告席處。
張偉心有不甘。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的不重,3一7年。
但他的真實目的,是讓趙莉這條人命剝奪出劉婧琪所犯下的事裡,讓表面看起來不那麼惡劣。
別看聽起來用處不大,但極有可能就因為這,所以不會導致劉婧琪死刑!
「被告方,你方是否還有其餘異議!?」
審判長張秉心收斂起心思,再次開口追問。
張偉張了張嘴,欲言又止片刻。
最終,他穩住心態,深吸一口氣。
案子還有得打...還有的爭...他還有餘地!
「審判長!」
「公訴方所更改訴書中,曾提到過。」
「被告人劉婧琪,13年前原名張悅悅,曾在距綠森市2000公里外的蓮山縣實施過一起犯罪。」
張偉深吸一口氣,開始進行自己的第二步。
第二步是什麼?
還是拆解!
這起案子擴展到陶莊村已經足有四條人命,責任全聚集在一起,甚至自己已經認罪,那便是百分百的死刑。
但.....如果拆掉呢?
拆到只剩楊佳樂一名受害者呢!?
拆解到,只需要三個人共同承擔一起刑事命案,那哪怕被告方將事實認下,但責任卻完全不需要承擔!
「公訴方曾說,1990年,被告人劉婧琪,曾在1月份將陶明之子陶江,誘拐至深山。」
「隨後,導致陶江失蹤,隨後陶明患病死亡。」
張偉聲音有些沉重,此時瘋狂開始壓榨腦細胞。
他道:「但..
「,「審判長,陶明病逝與被告人之間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其病發沒有法醫做鑑定,這並非是趙莉這般有因果導致心源性血栓」直接猝死!」
「而是完全沒關係,是陶明自身因素導致自身死亡!」
患病和病發,兩者只差了一個字。
但實際上含義和承擔的責任卻天差地別!
舉個例子。
你朋友有心臟病,你故意帶他去鬼屋玩,導致其心臟病病發,那這是你的問題。
但。
如果是,你朋友沒有心臟病,但你和他玩後卻有了心臟病,最終病發死亡,這和你就沒關係了。
因為患病只要不是傳染,壓根就賴不到別人身上,別人也完全操控不了是否讓你患病。
「反對!
」
公訴席上。
黃石忽的開口反駁,他連聲道:「審判長,法院不得只看表面材料,應當以當年視角進行觀看!」
「13年前,1990年,別說山溝里的蓮山縣了,哪怕是綠森市的醫療條件都十分困難,赤腳醫生遍地走!」
「死者陶明是因什麼疾病導致死亡,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90年代的醫療條件都很差。
那時全國上下還有幾百萬的赤腳醫生,這些人雖能治病,但始終不是真醫生,治病救人粗暴。
陶明便是被赤腳醫生所診斷,死亡時警方草草檢測便入土為安。
至於法醫?
這比大熊貓還珍貴的人才,2003年一些地方一個市都不一定有一個,蓮山縣上哪找法醫鑑定去!?
所以,綜合來看....
還真就如黃石所言,材料上的文字不可完全相信,可能是患病,也可能是劉婧琪激發起急性病致死。
只是...
「公訴人,正如你方所說。」
張偉忽的開口,借用對方的話術。
「醫療落後導致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同樣,我們也不得對劉婧琪致陶明死而下定論,依據疑罪從無的角度,有關陶明一事,應當判定其為「患病」!」
眼下的2003年,實際應用中講究疑罪從有。
但最起碼錶面上還是得疑罪從無的。
最重要的是這種時間跨維度較長,含糊到極致,無法驗證的東西,2003年也確實會疑罪從無。
只是..
「劉婧琪將陶江誘拐進深山,這是無可反駁的事實!」
恍惚間。
代理人席位忽的傳來一道聲音。
眾人抬頭看去,便見徐德忽的開口,挑選了另一個角度進行攻擊。
張偉一頓,旋即內心破口大罵。
陶江一事他還未出口,對方便率先說了出來,這就導致自身陷入被動,處於辯駁」而非守擂」的角色。
尤其是...
陶江能對量刑能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
張偉壓下胸腔中的怒意,他沉聲道:「審判長,有關陶江一事,我方要表述的是,陶江..
「」
說著,他頓了頓。
緊接著開口,吐出兩個駭人的字。
「沒死!」
沒死!?
兩個字落下。
驟然間,現場所有人眉頭緊蹙,沉眉看著他。
好在。
張偉沒有留時間給徐德等人反駁,而是開口繼續道:「從1990年,至如今2003年1月4日。」
「足足13年的時間,警方從未公布陶江的死訊,當地官方並未找到陶江的屍骨,我們無法斷定對方是否真的已經死亡!」
總的來說。
陶江與陶明一樣,均是處於無法確定」的狀態。
陶明無法確定死因,陶江無法確定是否死亡。
後者可能被人收養了,也可能已經身死,但沒找到屍骨前,官方檔案中對陶江的描述便是失蹤」。
失蹤不是死亡,法庭不得因此罪加刑。
最重要的是.....
「審判長!」
張偉忽的沉聲開口,「13年前,被告人劉婧琪做出如上諸事時,年齡...
」
「6歲。」
「依據《刑法》第17條,原文明確規定:不滿12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同樣!」
「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文中明確提出:刑事責任年齡以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周歲為準,而審判時的年齡!」
也就是本體法。
如,你17歲殺人,18歲被抓,那法院審判時便依舊按照未成年審判。
「案件發生於13年前,當時被告人劉婧琪僅有6歲,依據法例..
」
「陶明與陶江,即便真出現犯罪事實,卻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張偉扭頭,看向審判長。
「就本案而言。」
「有關被告人劉婧琪的審理宣判,應當僅限於楊佳樂與趙莉兩人的刑責!!!」
話落。
他便將心提到了嗓子眼裡。
他這三個角度算是這幾天絞盡腦汁,為數不多能用的角度。
第一條意外死亡還被駁回。
後兩條....
張偉覺得,作用很大!
只可惜..
恍惚間,代理人席位。
一道聲音忽的再次響起!
「沒錯,審判長,依據被告席所說,被告人劉婧琪明顯該從嚴從重進行審判!」
徐德再次開口,將自身的視角與邏輯鋪展開。
只是...
從...從嚴從重?
張偉一愣,明顯沒反應過來。
6歲不承擔刑事責任所犯下的事...到了13年後的現在,怎麼可能還從嚴從重!?
他不理解。
不過下一秒,在場眾人瞬間就反應過來了。
只見。
徐德臉上忽的流露出笑容,他笑的很暢快,扭頭看向台上三個法官,直言道:「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刑法》第61條,即:量刑總原則,基礎」。
「量刑原則明確規定: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判處!」
「其中,所謂的情節」,即:平時品行、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
「所謂的社會危害性,即:再犯可能性、出獄後對社會的潛在危險!」
法官量刑不是隨便量的。
正如之前,有關離婚財產分割」,法官並不會只看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來判。
而是還會因其餘因素影響判罰!
也就是品行、悔罪、再犯可能性。
品行不佳,認罪態度極其惡劣,再犯可能性極高,那麼,從法例上來看...
「被告人劉婧琪,13年前,僅6歲大便誘拐三歲男童進入深山,其道德便十分惡劣,彰顯其低劣品相!」
徐德沒有任何猶豫,果斷將一擊斃命的話說出。
「甚至,13年後依舊再犯,更是足以證明,被告人劉婧琪更是毫無悔改之心!」
「其再犯危險性極其之重!」
「依據法例,應當從嚴從重進行審理!!!」
話落的剎那。
被告席。
張偉瞬間血壓升高,雙目赤紅爬上血絲,喉頭一甜,整個人怒目圓睜的看著徐德。
沒了...全沒了!
他用13年前,對方只有6歲來減輕責任進行量刑。
對方卻用6歲品行低劣,19歲依舊不改,出獄後社會危害性極大反攻..
完了...全完了!
他的三條辯護,此時用了竟跟沒用一樣,甚至..
甚至殺人罪」上的從嚴從重,遠比誘拐本身的罪責還嚴重!
如此想著。
張偉呼吸愈發急促,但大腦卻感到缺氧,好似上岸的魚,拼命喘息卻依舊無濟於事。
恍惚間。
一股嘔吐感從腹部湧上喉頭,張偉面色慘白,手臂發抖。
明顯是被對方逼到情緒軀體化。
徐德卻絲毫不理會他的狀態。
反而扭頭看向被告台。
「審判長,案情已梳理清晰..
「」
「請審判台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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