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刁鑽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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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章 刁鑽的角度!

  應當從重從嚴接受審判..

  話落的剎那。

  律師張偉的臉瞬間就綠了起來,他抬頭,表情難看至極。

  但眼下審判台卻沒有任何異動,明顯是不準備制止對方突然插嘴的行為,只想快速將案情梳理完畢。

  被告席上。

  張偉深吸一口氣,沉聲道:「代理人,我方要提醒你的是。」

  「《刑法》中明確指出意外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區別!」

  「其中。」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

  「意外致死,則是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舉個例子。

  你騎車帶著你朋友去玩,你看到一條河,覺得自己能騎車跨越過去,他勸阻你不聽,一腳油門過去,導致你朋友身死。

  這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並且是很典型的過於自信導致意外死亡而如果你和你朋友外出去玩,結果突然路邊來了個鬼探頭」,也就是路人闖紅燈,你失控之下摔車,朋友死亡。

  這就是意外死亡。

  你沒有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需要按照法例進行一些民事賠償即可。

  前者屬於有因可查,能規避,而後者則是完全隨機的概率。

  「在本案中。」

  「死者趙莉與被告人沒有任何聯繫,且楊佳樂墜樓屬意外因素。」

  「死者本身也存在心源性血栓」,猝死更是小概率事件,雙方疊加,完全屬意外事件致死!」

  律師張偉開口辯解,說的話邏輯分明。

  如果從這角度來看,趙莉確實有些像是意外致死,更別提急性病死亡本身就是意外」。

  「反對!」

  代理席上。

  近乎在對方說完話的瞬間,徐德腦子裡就自動整理出一條條分明的邏輯。

  他看著對方,臉上滿是不屑,微微張嘴,一系列話語便脫口而出。

  「被告律師,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這起死亡事件..

  ,「是極其典型的多因一果」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有時候,過失致人死亡也並非你和對方認識。

  甚至你可能沒見過對方,也能通過因果」關係,給你自身定上罪,也就是多因一果」。

  「如果!」

  「案件沒有欺凌一事便不會有墜樓就沒有刺激更不會出現心臟病猝死!

  「」

  「其中,介入因素「特殊體質」

  「」

  徐德站起身,直視著張偉,語氣中沒有絲毫退讓,他反而果決道:「法律上不承認「被害人有病即無責」!」

  「並且,這起事故並非完全不能預見!」

  人的主觀思維在司法中判定較大。

  案發現場位於18中,案發當時,樓下有無數的學生在走動,外面也有路人。

  人數一多,那麼便有義務思考,這些人里是否有心臟病患者?

  如果這時有人墜樓,那是否會刺激到對方,導致死亡!?

  很明顯,這個概率很低,低到常人基本會忽略。

  但...只要被你碰上,你沒思考,那百分百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除非欺凌的地方十分罕見,方圓百里沒有人,突然冒出個不知情的心臟病患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意外、無刑責。

  而很明顯,就本案而言,現場不滿足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

  「被告三人,明顯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罪!」」

  「理應數罪併罰,與指控其餘罪責同樣受審!!!」

  話落。

  徐德便扭頭看向審判台,等待張秉心的表態。

  他說的話已經足夠透徹。

  張偉也深知無法反駁,此時臉色難看到極致,雙手緊攥成拳。


  辯下去也無意義,最終,還是要看法官的個人態度。

  審判台上。

  張秉心揉了揉眉心,渾身上下滿是壓力,他沉聲開口道:「有關此項指控,本次庭審無需再審理。」

  被駁回了..

  過失致人死亡扭轉成意外死亡,被完全駁回了。

  被告席處。

  張偉心有不甘。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的不重,3一7年。

  但他的真實目的,是讓趙莉這條人命剝奪出劉婧琪所犯下的事裡,讓表面看起來不那麼惡劣。

  別看聽起來用處不大,但極有可能就因為這,所以不會導致劉婧琪死刑!

  「被告方,你方是否還有其餘異議!?」

  審判長張秉心收斂起心思,再次開口追問。

  張偉張了張嘴,欲言又止片刻。

  最終,他穩住心態,深吸一口氣。

  案子還有得打...還有的爭...他還有餘地!

  「審判長!」

  「公訴方所更改訴書中,曾提到過。」

  「被告人劉婧琪,13年前原名張悅悅,曾在距綠森市2000公里外的蓮山縣實施過一起犯罪。」

  張偉深吸一口氣,開始進行自己的第二步。

  第二步是什麼?

  還是拆解!

  這起案子擴展到陶莊村已經足有四條人命,責任全聚集在一起,甚至自己已經認罪,那便是百分百的死刑。

  但.....如果拆掉呢?

  拆到只剩楊佳樂一名受害者呢!?

  拆解到,只需要三個人共同承擔一起刑事命案,那哪怕被告方將事實認下,但責任卻完全不需要承擔!

  「公訴方曾說,1990年,被告人劉婧琪,曾在1月份將陶明之子陶江,誘拐至深山。」

  「隨後,導致陶江失蹤,隨後陶明患病死亡。」

  張偉聲音有些沉重,此時瘋狂開始壓榨腦細胞。

  他道:「但..

  「,「審判長,陶明病逝與被告人之間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其病發沒有法醫做鑑定,這並非是趙莉這般有因果導致心源性血栓」直接猝死!」

  「而是完全沒關係,是陶明自身因素導致自身死亡!」

  患病和病發,兩者只差了一個字。

  但實際上含義和承擔的責任卻天差地別!

  舉個例子。

  你朋友有心臟病,你故意帶他去鬼屋玩,導致其心臟病病發,那這是你的問題。

  但。

  如果是,你朋友沒有心臟病,但你和他玩後卻有了心臟病,最終病發死亡,這和你就沒關係了。

  因為患病只要不是傳染,壓根就賴不到別人身上,別人也完全操控不了是否讓你患病。

  「反對!

  」

  公訴席上。

  黃石忽的開口反駁,他連聲道:「審判長,法院不得只看表面材料,應當以當年視角進行觀看!」

  「13年前,1990年,別說山溝里的蓮山縣了,哪怕是綠森市的醫療條件都十分困難,赤腳醫生遍地走!」

  「死者陶明是因什麼疾病導致死亡,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90年代的醫療條件都很差。

  那時全國上下還有幾百萬的赤腳醫生,這些人雖能治病,但始終不是真醫生,治病救人粗暴。

  陶明便是被赤腳醫生所診斷,死亡時警方草草檢測便入土為安。

  至於法醫?

  這比大熊貓還珍貴的人才,2003年一些地方一個市都不一定有一個,蓮山縣上哪找法醫鑑定去!?

  所以,綜合來看....

  還真就如黃石所言,材料上的文字不可完全相信,可能是患病,也可能是劉婧琪激發起急性病致死。

  只是...


  「公訴人,正如你方所說。」

  張偉忽的開口,借用對方的話術。

  「醫療落後導致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同樣,我們也不得對劉婧琪致陶明死而下定論,依據疑罪從無的角度,有關陶明一事,應當判定其為「患病」!」

  眼下的2003年,實際應用中講究疑罪從有。

  但最起碼錶面上還是得疑罪從無的。

  最重要的是這種時間跨維度較長,含糊到極致,無法驗證的東西,2003年也確實會疑罪從無。

  只是..

  「劉婧琪將陶江誘拐進深山,這是無可反駁的事實!」

  恍惚間。

  代理人席位忽的傳來一道聲音。

  眾人抬頭看去,便見徐德忽的開口,挑選了另一個角度進行攻擊。

  張偉一頓,旋即內心破口大罵。

  陶江一事他還未出口,對方便率先說了出來,這就導致自身陷入被動,處於辯駁」而非守擂」的角色。

  尤其是...

  陶江能對量刑能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

  張偉壓下胸腔中的怒意,他沉聲道:「審判長,有關陶江一事,我方要表述的是,陶江..

  「」

  說著,他頓了頓。

  緊接著開口,吐出兩個駭人的字。

  「沒死!」

  沒死!?

  兩個字落下。

  驟然間,現場所有人眉頭緊蹙,沉眉看著他。

  好在。

  張偉沒有留時間給徐德等人反駁,而是開口繼續道:「從1990年,至如今2003年1月4日。」

  「足足13年的時間,警方從未公布陶江的死訊,當地官方並未找到陶江的屍骨,我們無法斷定對方是否真的已經死亡!」

  總的來說。

  陶江與陶明一樣,均是處於無法確定」的狀態。

  陶明無法確定死因,陶江無法確定是否死亡。

  後者可能被人收養了,也可能已經身死,但沒找到屍骨前,官方檔案中對陶江的描述便是失蹤」。

  失蹤不是死亡,法庭不得因此罪加刑。

  最重要的是.....

  「審判長!」

  張偉忽的沉聲開口,「13年前,被告人劉婧琪做出如上諸事時,年齡...

  」

  「6歲。」

  「依據《刑法》第17條,原文明確規定:不滿12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同樣!」

  「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文中明確提出:刑事責任年齡以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周歲為準,而審判時的年齡!」

  也就是本體法。

  如,你17歲殺人,18歲被抓,那法院審判時便依舊按照未成年審判。

  「案件發生於13年前,當時被告人劉婧琪僅有6歲,依據法例..

  」

  「陶明與陶江,即便真出現犯罪事實,卻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張偉扭頭,看向審判長。

  「就本案而言。」

  「有關被告人劉婧琪的審理宣判,應當僅限於楊佳樂與趙莉兩人的刑責!!!」

  話落。

  他便將心提到了嗓子眼裡。

  他這三個角度算是這幾天絞盡腦汁,為數不多能用的角度。

  第一條意外死亡還被駁回。

  後兩條....

  張偉覺得,作用很大!

  只可惜..

  恍惚間,代理人席位。

  一道聲音忽的再次響起!

  「沒錯,審判長,依據被告席所說,被告人劉婧琪明顯該從嚴從重進行審判!」


  徐德再次開口,將自身的視角與邏輯鋪展開。

  只是...

  從...從嚴從重?

  張偉一愣,明顯沒反應過來。

  6歲不承擔刑事責任所犯下的事...到了13年後的現在,怎麼可能還從嚴從重!?

  他不理解。

  不過下一秒,在場眾人瞬間就反應過來了。

  只見。

  徐德臉上忽的流露出笑容,他笑的很暢快,扭頭看向台上三個法官,直言道:「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刑法》第61條,即:量刑總原則,基礎」。

  「量刑原則明確規定: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判處!」

  「其中,所謂的情節」,即:平時品行、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

  「所謂的社會危害性,即:再犯可能性、出獄後對社會的潛在危險!」

  法官量刑不是隨便量的。

  正如之前,有關離婚財產分割」,法官並不會只看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來判。

  而是還會因其餘因素影響判罰!

  也就是品行、悔罪、再犯可能性。

  品行不佳,認罪態度極其惡劣,再犯可能性極高,那麼,從法例上來看...

  「被告人劉婧琪,13年前,僅6歲大便誘拐三歲男童進入深山,其道德便十分惡劣,彰顯其低劣品相!」

  徐德沒有任何猶豫,果斷將一擊斃命的話說出。

  「甚至,13年後依舊再犯,更是足以證明,被告人劉婧琪更是毫無悔改之心!」

  「其再犯危險性極其之重!」

  「依據法例,應當從嚴從重進行審理!!!」

  話落的剎那。

  被告席。

  張偉瞬間血壓升高,雙目赤紅爬上血絲,喉頭一甜,整個人怒目圓睜的看著徐德。

  沒了...全沒了!

  他用13年前,對方只有6歲來減輕責任進行量刑。

  對方卻用6歲品行低劣,19歲依舊不改,出獄後社會危害性極大反攻..

  完了...全完了!

  他的三條辯護,此時用了竟跟沒用一樣,甚至..

  甚至殺人罪」上的從嚴從重,遠比誘拐本身的罪責還嚴重!

  如此想著。

  張偉呼吸愈發急促,但大腦卻感到缺氧,好似上岸的魚,拼命喘息卻依舊無濟於事。

  恍惚間。

  一股嘔吐感從腹部湧上喉頭,張偉面色慘白,手臂發抖。

  明顯是被對方逼到情緒軀體化。

  徐德卻絲毫不理會他的狀態。

  反而扭頭看向被告台。

  「審判長,案情已梳理清晰..

  「」

  「請審判台定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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