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2章 親戚只是關係近,不代表能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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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供最後部分,蜀黍問他......

  為什麼要把名下的奔馳大G,過戶給自己的母親董素芸?

  是不是知道還不出錢了,所以提前轉移資產?

  陸北回答......

  這輛車是他在2018年11月份買的二手車,花了93萬。

  到了2022年的話,最多還能值個50萬左右。

  他當時『股權』收購失利,馬上要面臨王高峰的追債。

  所以就去抖爸爸上找了些『普法』視頻看了看,還花了500塊,找了個律師諮詢。

  因為車輛最初在購買的時候,是由母親董素芸付的全款。

  本意是用於家庭出行。

  會掛在他名下,只是為了方便以後使用過程中,處理一些違章罰單、保險溝通....等等之類的瑣碎事情。

  現在他個人在外面欠債了,很可能會面臨起訴。

  但只要過戶還給母親,並簽訂一份完整的『借名買車書面協議‌』、以及全款出資流水,之後的執行就不會涉及到這輛車。

  他想了想,能保住一點是一點,就這麼做了。

  事實上不存在什麼『轉移資產』的行為。

  最多算是物歸原主!!

  3份偵查階段的正式口供上,內容基本大同小異。

  但金勝看出來了,陸北還是被『蜀黍』給繞進去了。

  前面的問題,全是在查明....有無『虛構事實』、隱瞞自身『負債纍纍』的情況。

  陸北辯解的收購股權,貸款500萬,再用來歸還王高峰380萬高利貸,純粹是他在自己『挖坑』。

  (企業的經營性貸款、或者股權質押貸款.....如果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則屬於嚴重違約,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同時要求支付罰息、承擔違約責任。)

  這麼一來,反而更加能證明.....陸北實際上從一開始,就壓根無力償還。

  中間,是進一步篤實借款資金被『改變用途』的情況。

  什麼:之前就應承了女朋友買車,願意給他生孩子就答應去國外玩,購買奢侈品.....

  陸北以為是在解釋,實際上卻是充分說明了,他一拿到錢就開始『肆意揮霍』的事實。

  最後,就是借款到期了。

  去網上看『普法』視頻、諮詢律師,設計怎麼樣去『逃避債務』。

  這擺明了就是在說.....老子名下已經沒有任何東西了,錢肯定還不了的,愛咋咋滴!

  四個條件一組合,等於點出了罪名構成的最關鍵一點......非法占有目的!

  金勝接著往下看,是一份檢察官的提審筆錄。

  上面問的更加詳細!

  【你和被害人是如何認識的,雙方的關係基礎是什麼?】

  【你向被害人提出借款的具體時間、地點、溝通細節是怎樣的?】

  【你當時向被害人告知的借款理由、用途具體是什麼?】

  【借款發生時,你的實際收入、資產、負債情況是怎樣的?】

  【你是否向被害人隱瞞了大額負債的情況?】

  【你當時是否具備對應的還款來源,和實際還款能力?】

  【有沒有向被害人虛構自己的資產、身份來獲取信任?‌】

  【從被害人處取得的涉案錢款,實際的流向是什麼?】

  【和你當初約定的借款用途,是否一致?】

  【錢款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日常消費,還是用於賭博、揮霍、歸還其他非法債務等用途?‌】

  【借款到期後,你有沒有主動向被害人溝通還款事宜?】

  【有沒有實施轉移資產、更換聯繫方式、逃匿等逃避還款的行為?】

  【你實際向被害人歸還了多少本金和利息?】

  【剩餘未歸還的金額是多少?】

  【你有沒有採取變賣資產、向親友籌款等積極舉措,來償還債務?‌】

  【你同期有沒有向其他人,以類似的理由借款?】


  【是否存在借新還舊、多頭借貸的情況?】

  【你今天說的所有內容,是否和你此前在治安機關的供述一致?】

  陸北回答的內容,跟之前相比,更加不利。

  下一份,是認罪認罰具結書......

  350萬的詐騙金額,10年以上的量刑,這也願意簽??

  搏一搏還有希望。

  簽了那就是牢底坐穿。

  腦子真是完全秀逗了。

  最後面的律師見證部分.....明晃晃寫著『董進』的名字。

  陸北的親媽叫董素芸。

  兩人都姓『董』,還是親戚關係。

  看到這裡......金勝忍不住搖了搖頭。

  好一個『坑兒子』的親媽啊!

  簡直無敵了。

  之前顧彥洲這個VIP客戶還特意提了3個條件,讓金勝在見到陸北父母時,一定要強調.......

  【案子之所以落到今天這個地步,是之前那個律師處理不當,最好挑幾處錯誤出來。】

  這個『認罪認罰』,不就是最好的錯誤嘛!

  本來,金勝雖然嘴上答應,但心裡其實還是有點小小.......

  無冤無仇的,故意去抹黑同行,多少有些不講武德。

  可現在嘛.....毫無心理負擔。

  因為案子處理的方式,確實錯的有點離譜了。

  金勝很懷疑,這個董進,或許壓根就不擅長搞刑事案子吧!

  還是說,他接案子沒收錢,所以怎麼簡單省事、怎麼來嘍!

  「咚咚......」

  隨著敲門聲響起,金勝也回過了神。

  抬頭看去,一身黑色『真絲』睡衣的柳慧敏正俏生生的站在門口。

  「老公,都已經過12點了,你還在忙嗎?」

  「差不多了......」

  金勝簡單活動了一下頸椎,整個人往後靠在了椅子上,長長『舒』了口氣。

  人倒是不累,就是一邊看卷宗,一邊尋找破綻,腦細胞損失嚴重。

  說實話,如果第一時間來找自己接手處理這個案子,金勝有好幾種方法應對。

  最差的結果....都要比這份一審判決書上的刑期,要好的多。

  眼下的情況,就好似『病人』已經動過一次『失敗』的手術,又因為併發症住進了ICU內。

  哪怕再找最有名的權威專家來治療,難度係數.....也已經飆升到了『4顆星』往上。

  有種路被堵死,無從下手的感覺。

  看到金勝揉著『太陽穴』,眉頭皺著,一副疲憊的樣子。

  柳慧敏立即走了過來,一邊伸出手幫著揉,一邊輕聲道:「老公,要不晚上早點休息吧!」

  「等養足了精神,明天起來再研究。」

  「這樣也能事半功倍啊!」

  金勝反手一撈,將人給抱到了自己腿上。

  「好,聽你的.....」

  「那接下來咱們一起放鬆一下,在這裡做點有益身心健康的遊戲吧!」

  話一說完,金勝就把頭低下,尋找阿貝貝去了。

  .........

  3月26號,星期三

  在生物鐘的影響下,金勝8點半準時醒了過來。

  有些『酸麻』的右手臂彎上,柳慧敏睡的正香。

  純素顏的臉上,皮膚那叫一個水潤粉透。

  努力就有收穫嘛!

  金勝慢慢把手給抽了出來,順勢還把放在床頭柜上的手機給拿了過來。

  屏幕上,顯示著十幾條綠泡泡提醒。

  點進去一看.....大部分都是一些群消息。

  張琴在5分鐘前發了張行程表過來。

  提醒金勝,下午有個當事人約好了,要過來見面聊案子的後續。


  林夏的微信聊天界面上,20多分鐘前也發了一條。

  「相關材料已轉給交警支隊跟進處理........」

  這是針對昨天傍晚,那個開著跑車,故意『變道、別車』的大兄弟。

  效率還挺快的!

  通訊錄『新的朋友』一欄上,有個好友申請。

  頭像是一個『穿西裝、戴著眼鏡』的真人,還蠻有型的。

  留言:金律師你好,我是曹朗。

  對於來給自己送錢的人,當然是要通過啦!

  9點20分。

  解決完個人問題後,金勝繼續坐到了書房內。

  昨晚上只是過了一遍卷宗,很多細節上面還需要再三『研究』一下。

  現在最重要的是.....得想辦法找到『破局點』,讓中級法院能接受『上訴』請求,給出一個重新開庭審理的機會。

  金勝這會兒在最後面,翻找到了『董進』的辯護意見書。

  上面幾乎沒有任何關於『罪名』構成的辯護要點,一切都朝著『求饒』兩個字在走。

  什麼......

  本案雖然涉案金額達到了350萬元,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範疇。

  但結合本案的欺詐程度、資金實際使用情況來看,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完全無中生有虛構項目,將全部資金都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典型詐騙案件。

  懇請法庭在量刑時對此作出區分。

  被告人到案後,始終如實供述全部案件事實。

  對自己隱瞞部分事實、未按約定使用資金的行為供認不諱,配合司法機關查清全案事實,依法構成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及其家屬,始終有積極籌款退賠的意願,目前已在盡力處置健身房股權、變賣其它資產,爭取最大限度挽回出借人的經濟損失,降低本案的實際危害後果。

  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量。

  最後還加了認罪認罰、初犯、偶犯........

  金勝看完之後,心裡只得出了一個結論....『一塌糊塗、不知所謂』。

  說實話,一般普通人要是出了什麼事,下意識就會在腦海里想.....自己身邊的親戚朋友中,有沒有誰能幫上忙。

  律師、醫生、老師、公職人員.....是最容易被別人突然找上門的職業。

  別人怎麼想、怎麼做,金勝不知道,也管不著。

  但在自己眼裡......確實推不掉的,就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上一手。

  可要是超出了自身能力,那得跟人家說清楚。

  否則很容易吃力不討好,乃至反目成仇。

  暗暗在心裡『吐槽』了兩句,金勝打開筆記本電腦,開始弄起了上訴狀。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未準確區分民事借貸欺詐與刑事詐騙的核心邊界。

  原審判決中,直接將本案定性為刑事詐騙,完全忽略了本案基礎事實的核心屬性。

  案涉健身房,是上訴人實際參與經營的真實實體。

  收購其他股東股權、後續開設分店,並非不能達成的,完全虛構的事由。

  上訴人僅在借款時隱瞞了自身債務危急、房產已抵押給銀行的部分輔助事實,該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欺詐,並非刑法意義上,整體虛構借款基礎事實的詐騙行為。

  原審判決中,未查明受害人在出借350萬元決定時的完整決策過程,便直接推定受害人是因上訴人的不實陳述才出藉資金。

  更是完全排除了出借人本身,是出於賺取『高額利息』目的,以及對上訴人經營場所實地考察過後,狀況有一定了解的客觀背景。

  該事實認定,缺乏了完整證據鏈支撐,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二,原審判決據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據嚴重不足,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原審判決中,僅以【資金未按約定用於收購股權,而是用於償還舊債與個人揮霍、到期前轉移名下車輛、逾期後失聯躲避催討】這幾個孤立行為。


  便直接推定上訴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350萬元的主觀目的,完全不符合『借貸型詐騙案件』的司法認定規則。

  1,借款發生時,上訴人仍持有健身房50%的合法經營股權。

  該項目當時處於正常運營狀態,具備持續經營收入來源,並非在完全無任何還款能力的前提下騙取資金。

  2,案涉資金用於償還舊債,本質上是為了盤活經營資金鍊,並沒有將全部資金用於賭博、吸D等違法高風險活動,不能直接等同於『非法占有』。

  3,到期前轉移名下車輛,是因為該車輛實際上,乃是由其母親全額出資,且實際價值只有50萬左右。

  無證據證明,該行為直接導致出借人債權完全喪失可執行性,不屬於典型的惡意轉移全部資產,逃避債務的詐騙行為。

  4,借款到期後不接電話、躲避催討,是因上訴人陷入到了債務的『心理焦慮』中,並未完全失聯。

  更不具有從借款之初,就計劃徹底隱匿,逃避全部債務的思想。

  該行為,可以看做是債務逾期後的不當處置,不能反向推定借款時就具備非法占有目的。

  (家裡刮颱風,停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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