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因為黨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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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陳志遠道。

  「另外,將《大明律》等相關律典找來。還有,刑部關於袁崇煥案、毛文龍案的卷宗抄本,也一併調閱。」

  「這……」趙德祿遲疑,「調刑部卷宗,需行文……」

  「那就行文。」陳志遠語氣平靜。

  「以都察院名義,行文刑部,調閱袁崇煥案全部卷宗。若有阻礙,我可面奏陛下。」

  趙德祿心中一凜,忙道:「卑職這就去辦。」

  接下來的三天,陳志遠閉門不出。

  直房裡日夜燃著燈,他坐在案前,一份份翻閱奏疏。

  趙德祿帶著兩個書吏,按他的要求整理清單。每份奏疏都被拆解、摘要、歸類。

  彈劾袁崇煥的,主要罪狀有幾類。

  一、擅殺毛文龍。此條最多,共一百八十九份奏疏提及。

  二、縱敵長驅。指去年十月後金破關,袁崇煥防守不力。一百零三份。

  三、通敵嫌疑。八十七份,多言其曾私會後金使者,或有書信往來。

  四、五年平遼欺君。五十四份。

  五、跋扈專權。四十一份,指其持尚方劍,不聽調度。

  六、耗費糧餉。三十三份。

  七、結黨營私。二十八份,多言其與錢龍錫等過從甚密。

  而為袁崇煥辯白的奏疏,理由集中在:

  一、廣渠門戰功。七十二份。

  二、寧遠、寧錦之功。六十五份。

  三、殺毛文龍有其罪。五十一份,多附毛文龍罪狀。

  四、遼東軍民愛戴。三十九份。

  五、通敵之事查無實據。三十七份。

  至於毛文龍案,彈劾毛文龍的奏疏也不少——多是袁崇煥下獄前上的。

  主要罪狀有。

  虛報兵額、冒領糧餉、擅自貿易、跋扈不臣、不聽調度、私通外番。

  陳志遠將這些奏疏與《大明律》對照。

  《大明律·刑律·賊盜》:「謀叛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

  「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這是通敵之罪。

  《大明律·兵律·軍政》:「擅調官軍者,杖一百,罷職。若守御官、將、帥,遇有警急,不即調遣,致失誤軍機者,斬。」

  這是縱敵長驅之罪。

  《大明律·吏律·職制》。

  「大臣專擅選官者,斬。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這是專權之罪。

  《大明律·刑律·人命》。

  「故殺者,斬。若囚已招伏,而官吏故殺者,杖一百,罷職。」

  這是擅殺之罪——但袁崇煥持尚方劍,有「便宜行事」之權,此條需另議。

  陳志遠逐條比對,眉頭越皺越緊。

  他發現一個問題。

  這些彈劾奏疏,在援引律法時,大多含糊其辭。

  比如彈劾袁崇煥通敵的奏疏,往往只說「通虜有跡」「私會敵使」,卻很少寫明,何時何地,與何人相會,說了什麼,有無物證。

  縱敵長驅的指控,也多泛泛而談「防守不力」「縱敵深入」,卻少有人具體分析薊州防務究竟何處疏漏,袁崇煥作為薊遼督師,在此事上具體有何失職。

  擅殺毛文龍,是彈劾最集中的一條。

  但毛文龍之罪是否當誅?

  袁崇煥持尚方劍先斬後奏,是否符合程序?

  多數奏疏只罵袁崇煥「跋扈」,卻少有人仔細辨析《大明律》中關於「持節大將便宜行事」的規定。

  陳志遠又翻出崇禎元年袁崇煥被起用時的詔書。

  上面寫著:「特命爾為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移駐關門,便宜行事。」


  「便宜行事」四字,是關鍵詞。

  他再查《大明會典》:「凡大將持節出鎮,賜尚方劍者,得以便宜誅殺,事後奏聞。」

  也就是說,從制度上講,袁崇煥殺毛文龍,是有依據的——只要毛文龍確有當誅之罪。

  那麼毛文龍到底有沒有罪?

  陳志遠調來了毛文龍案的卷宗。

  天啟年間,毛文龍以都司赴遼,後收集潰兵,據守皮島,官至左都督,掛將軍印。

  他在東江牽制後金,但也屢被彈劾。

  虛報兵額,稱有兵二十萬,實不足四萬、冒領糧餉、私自與朝鮮、後金貿易。

  崇禎二年四月,袁崇煥上疏請設東江餉司,核查毛文龍部兵額。

  毛文龍拒不配合。

  六月,袁崇煥以閱兵為名至雙島,誘擒毛文龍,數其十二大罪,以尚方劍斬之。

  十二大罪,卷宗中有詳細記錄。

  一、專制一方,軍馬錢糧不受核。

  二、奏報盡欺罔,殺降人難民冒功。

  三、剛愎自用,辱罵朝廷使臣。

  四、侵盜軍糧,扣壓軍餉。

  五、私開馬市,通塞外。

  六、強娶民女,部下效尤。

  七、擄掠商船,自作盜賊。

  八、好色誨淫,行同禽獸。

  九、拘錮難民,不令渡海。

  十、拜魏忠賢為父,塑像島中。

  十一、鐵山喪師,掩敗為功。

  十二、開鎮八年,不能復遼東寸土。

  這些罪狀,有些確有實據——如侵盜軍糧、私開馬市。

  有些則屬「風聞」——如好色誨淫。

  陳志遠對照《大明律》。

  擅殺大將,按律當斬。

  但若毛文龍確有「謀叛」或「失陷城寨」等死罪,則袁崇煥可先斬後奏。

  毛文龍的十二大罪中,哪條夠得上死罪?

  「專制一方,軍馬錢糧不受核」——此為跋扈,按律當劾,但非死罪。

  「奏報盡欺罔,殺降人難民冒功」——此為欺君冒功,按律可斬。

  但需核實。

  「私開馬市,通塞外」——此有通敵嫌疑,若屬實,可斬。

  「拜魏忠賢為父」——此在崇禎朝是政治罪,可斬。

  也就是說,袁崇煥斬毛文龍,從程序上,有其依據。

  從事實上,毛文龍也確有可誅之罪。

  但問題在於,袁崇煥是否有權自行核實這些罪狀並執行死刑?

  按制度,持尚方劍的督師,有權「便宜誅殺」。

  但通常應是在戰時緊急情況下。

  毛文龍當時並未叛亂,袁崇煥誘而殺之,程序上確有瑕疵。

  陳志遠繼續翻閱卷宗。

  他發現一個細節,袁崇煥殺毛文龍後,上疏請罪。

  崇禎皇帝當時的批覆是:「毛文龍懸踞海上,糜餉冒功,朝命頻違,節制不受。」

  「近復提兵進登,索餉要挾,跋扈有跡。卿能聲罪正法,事關封疆安危,闔外原自相機,勿生疑畏。」

  這是認可了袁崇煥的行為。

  也就是說,在毛文龍案上,皇帝最初是支持袁崇煥的。

  為何後來成了袁崇煥的罪狀?

  因為黨爭。

  陳志遠翻出崇禎二年十月後的奏疏。

  後金破關,京師震動,朝中開始追究責任。

  那些原本就反對袁崇煥的官員,將毛文龍之死與薊州防務失守聯繫起來,稱:若毛文龍在,東江兵可牽制後金,使其不能全力西進。

  此說有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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