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8章 修撰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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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改革的試點在汴州與京畿數縣悄然鋪開,如同在平靜的池塘投入一塊試水的石頭,激起的漣漪尚在可控的範圍之內。而與此同時,另一項更為基礎、影響更為深遠,且與均田、科舉、稅制等各項新政皆息息相關的根本性工程——全面修撰帝國法典,也在陳星的強力推動下,正式提上了最高議事日程,並迅速成為朝堂新的焦點。

  星啟立國之前,陳星在星公國時期頒布的《星律》,猶如戰時及治理一隅的「臨時約法」與「基本準則」,條文相對簡略,側重於軍紀、治安、賦役及一些基本民事、刑事原則,雖在北地試行有效,但面對如今統御萬里、人口億萬、情況錯綜複雜的龐大帝國,顯然已不足以覆蓋方方面面,更難以承載「垂範後世、定鼎綱常」的使命。

  啟明元年,六月十五,朔日大朝會。

  經歷了前番均田、科舉、稅改的連番激辯,今日的朝堂氣氛似乎沉澱了許多,但一種更為凝重的期待感瀰漫在空氣中。百官皆知,今日議題,關乎帝國運行的「規矩」本身。

  陳星端坐御座,沒有過多鋪墊,直接切入主題:「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規矩不成方圓。朕在星公國時所頒《星律》,乃戰時權宜、治地簡法。今帝國新立,疆域廣闊,事務繁雜,舊律疏闊,難應時需。更兼均田、科舉、稅制諸新法漸次推行,若無一部體系完備、寬嚴相濟、能與之配套銜接的根本法典以為依據,則政令易生歧義,司法難免偏頗,吏民無所適從。」

  他的目光掃過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御史大夫等司法系統的重臣,也掠過賈文等閣臣:「故,朕決意,以《星律》為基幹,博採前朝律令精華,斟酌當今時宜,損益古今,修撰一部屬於我星啟帝國的統一法典!暫定名——《啟明治典》!」

  「《啟明治典》……」殿中響起一片低低的咀嚼聲。以年號命名法典,寓意深遠,彰顯此典將奠定啟明一朝,乃至後世之法治根基。

  刑部尚書作為主管司法行政的最高官員,當即出列,神情激動中帶著凝重:「陛下聖明!修撰法典,乃固國之本,安民之要!臣掌刑名,深知律令不一、條文疏漏、舊例相悖之苦。若能集眾智,修成一部體系嚴整、情理法兼顧之新典,實乃社稷之福,萬民之幸!臣請旨,願率刑部同僚,竭盡全力,襄贊此盛事!」

  大理寺卿也緊隨其後:「陛下,大理寺掌天下刑獄覆審,於律條適用、案例積累,頗有心得。新典修撰,臣等亦當盡心竭力,提供案牘支持與實務見解。」

  然而,修撰法典絕非簡單整合舊文。其背後,是不同法律思想、價值觀念乃至政治立場的碰撞。

  一位出身經學世家、現任禮部侍郎的老臣出列,手持笏板,聲音洪亮卻帶著不容置疑的傳統立場:「陛下!修撰法典,事關重大。臣以為,律法之根,在於禮教。三綱五常,人倫大防,乃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義。新典之撰,當以禮入律,以律護禮。凡悖逆人倫、乖違禮教之行,當為律條所嚴禁,刑罰所重懲!如此,方能正人心,厚風俗,使天下知所趨避,此乃根本!」

  這是典型的「禮法合一」、「出禮入刑」的儒家正統法律觀,強調法律的道德教化功能,維護宗法等級秩序。

  另一位較為務實、曾在地方任過司法佐官的御史中丞則提出了不同看法:「侍郎大人所言固是根本。然律法之用,貴在公平、明確、可操作。若過多摻雜道德倫常之抽象標準,恐使司法官吏自由裁量權過大,同罪異罰,滋長枉法徇私之弊。且今均田、科舉等新政,皆在破舊立新,若律法仍過於強調舊有尊卑貴賤之序,恐與新政精神扞格,反生窒礙。臣以為,新典當明確各類罪行構成要件、量刑標準、訴訟程序,使『吏不容奸,民知所避』。」

  這是偏向法家「刑無等級」、「一斷於法」的實用主義法律觀,強調法律的規範性與平等性。

  還有官員從技術層面提出:「前朝《唐律疏議》,體系完備,註疏精詳,可為重要參考。然時移世易,其中部分條款已不合時宜,如關於奴婢、部曲的律條,與陛下『抑兼併、重民生』之旨或有衝突。且商業貿易、海外往來等新生事物,舊律多無涉及,需創新增補。」

  朝堂之上,關於新法典應以何為指導原則、應側重何種功能、應如何對待前朝律典的爭論,迅速展開。這不僅僅是法律技術的討論,更是帝國未來價值取向與治理模式的預演。

  陳星靜靜聽著,待主要意見基本表達後,才緩緩開口:「眾卿所議,皆有道理。修撰《啟明治典》,非為復古,亦非憑空造作。朕以為,當循以下原則——」

  他豎起手指:「其一,承續華夏法系之精粹。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維護基本人倫秩序,此乃我華夏法治之特色,不可輕廢。然,『禮』之內容,當予審慎甄別,剔除其中過於僵化、不合時宜、阻礙生民發展之糟粕。」


  「其二,立足星啟新朝之現實。法典須為新政保駕護航。均田令中關於土地產權、交易之規定;科舉制中關於科場舞弊、官吏銓選之律條;新稅制中關於納稅義務、懲處偷漏之細則……皆需在新典中明確體現,使之有法可依。」

  「其三,吸收前朝律典之良規。《唐律》之五刑、十惡、八議、訴訟程序等框架與概念,多有可取之處,當深入研究,批判吸收。然須結合本朝實際,予以調整、簡化或革新。」

  「其四,體現公平與仁恕之精神。法律面前,當力求平等。量刑須有明確標準,防止畸輕畸重。廢除一些殘酷肉刑,慎用死刑。對於過失犯罪、民間細故,宜寬則寬;對於貪贓枉法、謀逆害民等重罪,則須嚴厲。同時,需完善上訴、覆核、赦免等救濟程序,防止冤獄。」

  「其五,適應社會發展之需要。對於新興的商業契約、海事糾紛、智慧財產權、乃至與藩國往來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需有前瞻性,設專章或特別條款予以規範,不求盡善盡美,但求有章可循。」

  這五條原則,既有繼承,又有創新;既強調秩序,又關注公平;既立足現實,又放眼未來,基本框定了《啟明治典》的修撰方向。

  「賈相。」陳星點名。

  「老臣在。」

  「由你總領修典之事,協調刑部、大理寺、禮部、戶部、御史台等相關部門。成立『律典編纂館』,館址設於翰林院旁,便於查閱典籍、召集學者。」

  「老臣領旨!」

  「刑部尚書、大理寺卿。」

  「臣在!」

  「你二人為副,具體負責律條起草、案例彙編、舊律梳理。需廣泛徵集地方司法官吏、刑名幕僚之意見,尤其注意收集現行律法適用中的疑難問題。」

  「臣等遵旨!」

  陳星的目光,最後落向文官班列中稍後位置,溫聲道:「林婉兒。」

  林婉兒今日亦在朝班,聞聲出列,盈盈一禮:「妾身在。」

  「你博通文史,心思縝密,文筆精當。修撰法典,字斟句酌,關乎千秋。朕命你為『律典編纂館』編修參贊,協助賈相,負責律條文辭之潤色、邏輯之梳理、以及各類文書檔案之管理。尤其要注意,律條表述務必清晰準確,避免歧義,兼顧典雅與曉暢。」

  以妃嬪身份直接參與國家最高級別的立法工作,這無疑是極大的破格與信任。殿中不少官員面露異色,但想到林婉兒在制定典章、科舉章程中展現出的才華與謹慎,加上皇帝明顯的大力支持,反對的話便難以出口。

  林婉兒心中亦是波瀾微起,她深知此任之重,更感君恩之深,肅然應道:「妾身領旨,定當盡心竭力,不負陛下重託。」

  「此外,」陳星補充道,「可徵召天下通曉律學、明習政務之士,不拘出身,入館參修。朕要的,是一部能凝聚當代最頂尖法律智慧、並能切實指導帝國司法實踐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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