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章 都去給我蹲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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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人播放了鄭勝利的直播錄像。錄像里,鄭勝利對著鏡頭聲淚俱下,謊稱「大風廠一千多名工人被山水集團逼得無家可歸」、「拆遷隊毆打工人」。

  卻對普通職工被拖欠工資、影響正常生活避而不談。直播間裡,滿屏的「支持大風廠」、「嚴懲貪官污吏」,都是他用贓款僱傭的水軍刷出來的。

  「被告人鄭西坡,」公訴人目光如刀,「你貪污集體資產,供養兒子揮霍,又利用兒子的直播間製造虛假輿論,形成貪污斂財—輿論造勢—暴力抗法的完整犯罪鏈條,你的良心,何在?」

  鄭西坡終於崩潰了,他捂著臉,發出壓抑的嗚咽聲,卻始終沒有說出一句「認罪」。

  隨後,公訴機關對全案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盡的舉證,每一項罪行,都有完整的證據鏈支撐:

  王文革等四名核心主犯的供述,證實了他們與鄭西坡多次秘密開會,制定暴力護廠方案的細節。

  王文革負責組織人員挖掘壕溝、堆砌沙袋。專人負責聯繫購買十六支土槍與二十五噸汽油。

  財務負責偽造財務數據,掩蓋鄭西坡等人的貪污行為。

  老資歷持股工人負責篩選護廠隊骨幹,分發武器與燃燒瓶。

  三十名從犯的證言,證實了他們在護廠行動中的具體分工:有人負責在廠區門口巡邏,阻止拆遷人員進入。

  有人負責站崗放哨,嚴禁無關人員靠近大風廠。有人負責協助鄭勝利拍攝虛假視頻,上傳至網絡。

  現場勘查筆錄、物證鑑定報告、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電子數據……形成了一張密不透風的證據網,將鄭西坡等三十五名被告人的罪行,牢牢鎖定。

  法庭辯論階段,氣氛達到了白熱化。旁聽席的人都快聽應激了,有陳岩石那個偽君子充當靠山這些人實在是無法無天啊。

  鄭西坡的辯護人,是其家屬聘請的律師,試圖以「鄭西坡年事已高」、「主觀惡性較小」、「事出有因」為由,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審判長,被告人鄭西坡的初衷,是為了維護持股工人的利益,只是因為訴求得不到滿足,才走上了錯誤的道路。

  他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沒有實際點燃汽油、使用槍枝,屬於犯罪未遂,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荒謬!」公訴人當庭駁斥,聲音鏗鏘有力。

  「首先,被告人的所謂『維權』,是為了攫取十億拆遷款與二十畝免費地塊的非法利益,並非維護合法權益。

  其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便未造成實際後果,也已構成犯罪既遂。

  被告人身處京州市核心城區,周邊有居民小區有學校,距離省委大樓僅三公里。

  他們囤積二十五噸汽油、私藏十六支具有殺傷力的土槍,構築武裝工事,其行為足以造成群死群傷的特大安全事故,足以動搖社會穩定,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鄭西坡貪污集體資產,數額特別巨大,且無任何退贓、自首、立功情節。

  他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更辜負了大風廠普通職工的信任,踐踏了法律的尊嚴,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這樣的犯罪分子,何來主觀惡性較小?何來從輕處罰的理由?」

  王文革等四名核心主犯的辯護人,試圖以「從犯」為由,為當事人爭取寬大處理,卻被公訴人拿出的證據一一駁回。

  「這四名被告人,是犯罪集團的核心成員,與鄭西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共同策劃、組織了全部犯罪行為。

  不光是貪污集體資產的參與者,更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與鄭西坡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其餘三十名從犯的辯護人,大多認可公訴機關的指控,僅以「被告人系被煽動、被誘惑參與犯罪」、「認罪態度良好」為由,請求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酌情量刑。

  兩個小時的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入評議室,進行閉門評議。

  休庭期間,法庭內的氣氛依舊凝重。法警給被告人送上了水,鄭西坡卻一口未喝,只是呆呆地望著隔離欄外的地面。王文革等人則坐立難安,不時地抬頭望向評議室的方向,眼底充滿了絕望。

  旁聽席上,小區的居民代表們相互安慰著。「這下好了,這群人終於要受到懲罰了,我們以後也能睡個安穩覺了。」一位大媽擦著眼淚說。


  休息時間結束,合議庭評議結束。

  審判長重新落座,敲下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宣判!」

  三十五名被告人被法警扶起,全部站立,他們的身體,大多在微微顫抖。

  審判長拿起判決書,聲音威嚴而堅定,透過庭審擴音器,傳遍法庭的每一個角落: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西坡、王文革等人糾集三十名被告人,形成以非法謀取巨額拆遷利益為目的,有組織、有預謀、有分工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在京州市核心主城區,實施非法持有、私藏槍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貪污集體資產等一系列犯罪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審判長首先宣讀對五名核心主犯的判決:

  「一、被告人鄭西坡,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槍枝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貪污罪。

  ……

  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啪嗒一聲,鄭西坡頓時癱軟在地。

  「二、被告人王文革,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枝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貪污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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