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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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章 閱卷

  四月二十五,夜。

  順天府考棚一間內堂中,燭火通明,二十餘位閱卷官分坐於長案兩側,每人面前堆著尺余高的卷子,手中硃筆不停勾畫,偶爾夾雜一兩聲壓抑的咳嗽,卻無人抬頭,也無人言語。

  府尊張允明高居正堂之上,面前擺著一壺熱茶,偶爾抿一口茶,偶爾抬眼掃一眼堂下那些埋頭批卷的同考官,神情閒適,仿佛在自家書房裡消磨夜晚。

  府試不同縣試。

  縣試不過數百份卷子,多的也就過千,主考官熬一熬,一個人也能批完。

  可府試呢?

  以順天府為例,下轄二十餘縣,加上往屆落榜的、頭回下場的,林林總總六七千份卷子。

  單指望一個人批,批到府試放榜那天也批不完。

  是以朝廷定例:府試閱卷,可允分房進行。

  所謂分房,便是將考生按字號分派給各房同考官,每房兩到三人,各負責數百份卷子。

  這些人都是知府從府學、各縣教諭中抽調出來的學官,或是臨時委派的學政官員,雖品級不高,卻個個都是科場老手,眼力毒辣。

  初閱之後,擇優者呈送主考官,由主考官覆審定名次,至於落卷則交給別房複查,以防遺珠。

  這是規矩,也是門道。

  不過一個時辰,堂內的聲音便漸漸稀落下來,眾人目前已然複查結束。

  各房同考官陸續擱筆,起身,將各自挑出的卷子整理成摞,捧至張允明案前。

  「府尊,天字號可過二十七份,另補一份可過。」

  「地字號可過十九份,無補。」

  「玄字號——

  各房考官依次上前,將各自挑出的卷子呈上,順便交代幾句複查時撿回了幾

  顆遺珠。

  張允明面前的案頭,卷子越堆越高。

  待到最後一房呈報完畢,堂內重新安靜下來。

  張充明掃了一圈眾人:「諸位辛苦,本官已安排好隔壁茶樓,大家可以歇口氣再回。」

  眾同考官紛紛拱手道謝,陸續退出內堂。

  張允明端起茶盞,呷了一口,目光落在面前那摞試卷上,接下來才是他的活兒。

  好在不算麻煩,各房同考官不僅會將文章優秀句子圈點,還會加上批語,優劣得失一目了然。

  他要做的,不過是從中篩選、比較、定奪。

  不消片刻,三百餘份考卷大多被他分成三類,而後緩緩排下名次。

  那些文章寫得挑不出大錯卻也看不出亮色的,便往中間放,略有瑕疵的便往後頭擱。

  先定後頭的,前頭的就好辦了,把最好的一批挑出來,互相比較,自然便有了名次。

  不消一個時辰,三百餘人名次已然落定,唯獨十六人。

  張允明放下硃筆,輕輕吁了一口氣。

  端起茶盞抿了一口,茶早就涼透了,苦澀沉在舌根,倒讓人清醒了幾分。

  這十六人,是優中選優,是從三百人里殺出來的佼佼者。

  府前十,府案首,皆在此中。

  這十六人,確實人人皆強。

  可強與強之間,亦有分別。

  在張允明看來,這十六人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者十一人,文章紮實,功底深厚,十分里有九分的好,但卻缺一分出挑。

  文章之道,有意、理、法、辭、氣五端。

  意貴新,理貴正,法貴密,辭貴達,氣貴貫,五者兼備,方稱上品。

  這十一人每一處都好,但沒有一處做到了最好。

  而另外五人便不一樣了————

  張充明拿出第二類中的一份堂字號的試卷,以這一位考生為例,意與理幾可冠絕全科,當時批閱時堂字房的同考官連三聲拍案叫絕,而後傳閱諸房,余者皆認。

  張允明敢打包票,這份卷子若不錄進府前十,放榜第二日,怕是就有同考官要往御史衙門跑了。

  這是科場規矩,同考官若覺主考官黜落不公,可以具名上書,請求覆核。


  這是朝廷給的權,也是科場的最後一道防線。

  雖說真這麼幹的極少,可真遇上一份這樣的卷子被落,他大概就可以辭官歸鄉了。

  張允明落目於上,看向他第三場的考卷。

  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破的「是聖人嚴取捨之界,故視外物之來,皆主乎一心之衡。」

  這一章句太知名,多少年來,多少考生寫過這道題,全是從「不義」、「富且貴」、「浮雲」三者破題。

  而唯獨這一份,破的是「於我」二字。

  這一破題幾乎為解讀此句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堪稱聞所未聞。

  張允明第一次看到這破題時,愣了一瞬,待把全文讀完,才慢慢品出滋味,此人並非刻意求新,是真把聖賢那點意思吃透了。

  新,卻不怪。

  正,卻不腐。

  兩相成全,讀來竟有一種本該如此的感覺,仿佛百年來,這道題本該這麼破,只是此前無人想到罷了。

  這便是張允明定下的第二類的分量。

  又比如另一份同樣出自堂字房的考卷,此人考卷,一眼望去便知不凡,不是文章,是字。

  張允明自己也是從這條路走過來的,自然看得出這字的分量,沒有十年苦功,絕無此等筆力。

  練字這事兒,沒有捷徑可走。

  哪怕有天資如書聖,當初也練烏了一池水才登堂入室,能寫出這樣一筆字的人,起碼在書案前寫了十年。

  再看文章。

  在「辭」之一道上,此人堪稱難逢敵手。

  引經據典,字斟句酌,每一處用典都恰到好處,每一處對仗都工整精妙。

  讀這樣的文章,像看一件精雕細琢的玉器,處處圓潤,處處妥帖,簡直享受。

  張允明再次反覆翻閱這十六人的三場考卷,心中游疑不定。

  第一類那十一人,勝在穩,三場下來,篇篇紮實,挑不出一絲錯,讓他們過府試進前十,是應當的,但都當不起府案首。

  至於————第二類這五人,各有勝場,卻也各有瑕疵。

  比如那份字跡絕佳的卷子,便是輸在了初復的那道判上。

  「有商賈某甲,販貨於外————」

  此卷答曰:「甲無罪,乙當死。」

  當初張允明看到這裡時,便忍不住搖了搖頭。

  往下還有一段————

  「今甲歸而見二人同席,怒而擊之,人倫之情也。乙雖死,乃與有夫之婦孤男寡女同食,實自取之。且鄉鄰所言無私情」,安知非遮掩之詞?此案疑點甚多,當重查。」

  張允明把卷子放下,輕輕嘆了口氣。

  大錯而特錯。

  錯在哪兒?

  第一錯,錯在以「疑」代「證」。

  鄉鄰俱言二人清白,這是人證,是供詞,是寫在卷宗里明明白白的東西。

  可這位考生一句「安知非遮掩之詞」,就把這些人證全推翻了。

  憑什麼?

  憑他坐在考棚里憑空一想,就覺得鄉鄰在遮掩?

  憑他覺著「孤男寡女同食」就該有事?

  疑心可以有,可疑心不能當證據,斷案若都能憑疑心,還要件作作甚?還要人證物證作甚?

  更何況——考場之上,問的是「甲當何罪」,不是讓他審案。

  這考生連這一點都沒弄清楚,便已是落了下乘。

  他寫「此案疑點甚多,當重查」————更是可笑,誰給他資格去查了?

  他只是一個考生,要做的不過是依據所給案情,援引律例,給出論斷。

  教人做事、教官府查案,他當他是誰?

  第二錯,錯在以「自取」替「枉殺」開脫。

  乙不顧嫌疑,與有夫之婦孤男寡女同食,實自取之。

  這話的意思,是說乙自己招來的,打死活該。

  可乙做了什麼?

  甲三年不歸,其妻獨居,乙平日照看,這是鄰里之義。


  甲歸之日,乙來探望,正逢甲妻縫補衣裳,便坐下說了幾句話,僅此而已。

  乙就算有「不顧嫌疑」,也不過是失於檢點,何至於死?

  更何況他這「失於檢點」的緣由,是出於善意,是照看鄉鄰。

  若善意都能成取死之道,日後誰還敢助人?

  第三錯,錯在以「人倫之情」抹殺律法之公。

  人倫之情,確實可憫,三年在外,歸見妻子與鄰人同席,換誰都要怒。

  可怒歸怒,打歸打,打死人歸打死人。

  三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律法上,這叫「激於義憤」,可以減等,可以從輕,但不能無罪。

  否則人人怒起便可殺人,天下早就殺紅了眼。

  第四錯,也是最致命的一錯,他竟說「乙當死」。

  「當死」二字,意味著在他看來,甲這一棒打得對,打得好,打死一個「不顧嫌疑」的鄰人,是替天行道。

  這是什麼道理?

  若此理成立,日後人人皆可憑一己之疑、一時之怒,取人性命。

  殺了人,只需說一句「他自找的」,便可脫罪。

  那還要官府作甚?還要王法作甚?

  張允明又看了一眼此卷的字跡————端端正正,十年苦功,又看了一眼文章————引經據典,字斟句酌。

  可惜了。

  文章寫得再好,字練得再漂亮,可心性若是過於極端,日後入了官場也是禍害。

  若非此人身為縣案首,張允明甚至都想直接黜落此人,即便不黜落,府前十也絕不能進。

  張允明提起硃筆,在這份卷子的封面上,輕輕畫了一個圈。

  不是府案首的圈,是定名次的圈。

  二百七十六不能再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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