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5章 法庭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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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長走上法台,掃了一眼沉聲開口:

  「今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之規定,榆縣初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投毒案。」

  「由我,陳立軍擔任審判長,並依法組建合議庭。」

  「現在,開庭!」

  「咚——」

  法槌重重落下。

  書記員迅速宣讀法庭紀律,核實到庭人員身份。

  隨後便正式開庭。

  「請公訴人宣讀起訴狀!」陳立軍說道。

  擔任公訴人的檢察官便站起身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林遠山,系榆縣白雲鄉上莊村村民,於X月X日,購買農藥摻在玉米粒里,撒在田埂上..........」

  「被害人李大彪,同為榆縣白雲鄉上莊村村民,趕羊經過林遠山田地時,因羊吃了摻雜農藥的玉米粒,導致11隻羊死亡..........」

  「後李大彪報警,白雲鄉派出所警員張龍、趙虎出警..........」

  「經查..........」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明確。」

  「本院認為,林遠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並對其提起公訴。」

  隨後,公訴人說明訴訟請求。

  首先是刑事方面,請求判處林遠山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也就是判一緩一。

  其次是民事方面,請求判處林遠山賠償李大彪(麻五)兩萬元的財產損失。

  陳立軍緩緩點頭,看向被告席位。

  「被告人,公訴人宣讀的起訴狀與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林遠山咽了下口水,目光不安地說道:「一致。」

  陳立軍又問道:「你可有什麼要說的?」

  林遠山按照張偉的吩咐,開口道:「我..........我沒罪!我不承認犯罪,我是無辜的。」

  無罪辯護。

  是這場庭審的基本方針。

  作為被告人,林遠山當然也需要明確拒絕認罪。

  張偉以前案件當中,也有不少被告人在這個環節拒絕認罪。

  但情況不一樣。

  那些案子裡,被告人的罪名是板上釘釘的,沒辦法無罪辯護。

  張偉是準備做罪輕辯護,幫他們爭取減刑。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需要做的就是認罪認罰,態度好點。

  若是拒不認罪..........

  那只能加重刑罰。

  而這個案子裡,張偉認為林遠山不成立犯罪,他是清白無辜的,並且張偉準備做無罪辯護。

  那麼林遠山此刻拒絕認罪,是正確的做法。

  陳立軍再度敲響法槌說道:「鑑於被告人拒絕認罪,本次庭審圍繞罪名是否成立展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公訴人,有證據要出示嗎?」

  「有的。」

  公訴人點頭。

  接著便開始展示證據:

  摻了農藥的玉米粒。

  被毒死的羊的屍體檢測報告。

  等。

  公訴人道:「根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被毒死的11隻羊,就是因為吃了被告人下的農藥才死的!」

  陳立軍「嗯」了聲,看向被告方。

  「被告方,你們對證據可有異議?」

  林遠山看向張偉。

  後者推了推眼鏡架,緩緩站起身說道:「有!」

  「我方高度認可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並不認可其關聯性。」

  「換言之,」

  「證據是沒問題,合法有效,但這並不能證明我方當事人成立罪名。」

  公訴人眉頭微皺道:「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第一,客體要件,即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被告人在公共區域投放農藥,滿足客體要件。」

  「第二,客觀要件,即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

  「這個自不必多說。」

  「第三,主體要件,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顯然被告人是滿足的。」

  「第四,主觀要件,即,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被告人總不能是無意間投放農藥的吧?」

  公訴人站在那邊,侃侃而談。

  「綜上所述,我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滿足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成立犯罪!」

  張偉立刻開口:「公訴人列舉了罪名成立的四個構成要件,但其實,除了主體要件之外,其餘三個,均不成立!」

  「我方當事人在自己的田裡投放農藥,首先這個自己的田地,雖然歸集體所有,但是否屬於『公共場合』,還有待商榷。」

  「其次,我方當事人的行為,並不會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因為他的農藥,撒在自己的田地里,並且還立了牌子進行提醒,也起到了提醒義務。」

  「因此自然也不能認定為具有犯罪故意!」

  「哦對了,這幾天我還走訪了上莊村的村民,有不少人表示,他們都曾聽到我方當事人特意提醒,說田埂上的玉米里加了農藥,提醒他們注意安全。」

  「這就更加說明,我方當事人並無犯罪主觀故意。」

  張偉臉上帶著自信從容的微笑。

  「我懇請合議庭裁定我方當事人,罪名不成立!」

  公訴人皺眉道:「被告人公然投毒,這是不爭的事實!」

  「反對!」

  公訴人剛說完,張偉便立刻起身,非常強勢地進行反駁。

  「反對公訴人用『投毒』來形容我方當事人的行為。」

  「如果說,我方當事人在自己的田裡撒摻了農藥的玉米粒是投毒,那麼請問,給自己的莊稼、果蔬打農藥,是否也是投毒?」

  「按照這種說法,那豈不是,每個農民,都曾經犯下過,或者正在犯下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罪名?」

  「畢竟種地就免不了要打農藥啊。」

  張偉攤了攤手。

  「若我方當事人被判投放危險物質罪成立,那全國無數農民,恐怕都涉嫌犯罪了。」

  「請問公訴人,你是這麼認為的嗎?」

  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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