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他不敢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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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執法記錄儀上那令人窒息的畫面,孟川心中已有計較。

  那扇狹窄的臥室門,兩個人並肩都顯侷促,又被沉重的雙人床死死頂住,完全是一副「一夫當關,萬夫莫開」的險惡態勢。

  臥室內部不過十幾個平方,進不了太多人。縱有千軍萬馬,也只能在門外乾瞪眼,或在門口狹窄的門縫裡排隊挨刀。

  現在的丁禹兮,就像個發情的野獸,拿著菜刀上躥下跳,誰先衝進去,誰就得直面他那把菜刀……

  更令人心頭沉重的是法律困境:精神病人發病狀態下的暴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至於民事賠償?

  那是一個漫長的司法訴訟過程。

  一個精神疾病纏身、家境窘迫的病人,又能指望賠償多少?

  最後還不是…不了了之!

  對付這種突發性精神障礙、暴力傾向明顯的患者,最穩妥也最常用的策略就是「熬鷹」。

  用時間消磨其病態的亢奮,耐心等待其生理極限到來,精神鬆懈、體力不支的那一刻。伺機用網槍、電擊槍等非致命武器控制住他。

  尤其是在如此狹窄的空間內直面持刀的狂躁患者,風險之高,無異於在刀尖上跳舞!

  「胡來!」孟川低聲罵了一句,抬腳就要往樓道里沖,「得阻止他們!」

  「孟隊!等等!」李威眼疾手快,一把死死拽住孟川的胳膊,急切低語,「不能去!胡萊他……

  他剛調去巡特警當這個大隊長,心裡正憋著一股邪火沒處撒呢!

  您這時候衝上去潑冷水、擋他的路,他非但一個字都聽不進去,搞不好還會……」

  後面的話李威沒說,但意思不言而喻——新官上任三把火,胡萊正需要一場「漂亮」的行動立威,此刻任何質疑都可能被視為挑釁。

  孟川的腳步硬生生定在原地。

  李威的顧慮冰冷而現實:

  內部的權力傾軋與人際糾葛,有時比對付犯罪分子還要危險。

  更何況…胡萊調離原崗位的導火索,正是孟川!剛剛孟川又和胡萊的親外甥鄒心宇爆發了激烈衝突。

  此時此刻,任何人去勸胡萊或許都有一線可能。唯獨他孟川,是那個最不該出現的、會火上澆油的人!

  就在這時,單元樓的樓道口出現一陣騷動。

  南湖塘村的支書餘慶攙扶著婦女主任丁海棠,有些狼狽地走了出來。

  「孟警官!您可算來了!」餘慶一眼看到孟川,像看到了救星,顧不上客套,大步迎上來。

  他對孟川印象極好,知道這位社區民警處事沉穩有章法。

  「余書記、丁主任,」孟川點點頭,「局裡有點事耽擱了。樓上現在什麼情況?」

  他的目光掃過兩人,最後落在丁海棠的左前臂上——那裡纏著厚厚的白色紗布,透出一點暗紅。

  餘慶喘了口氣,帶著後怕:「別提了!我和丁主任躲在盾牌後面苦口婆心勸了半天,嗓子都喊啞了!

  可丁禹兮根本聽不進半句,就在裡面又吼又砸!胡所…哦不!胡大隊他嫌我們礙事,說我們干擾行動,直接讓人把我們『請』下來了!」

  「他們準備再次強攻?」

  「不錯!」

  「強攻方案是什麼?具體怎麼部署?」孟川追問,心中不好的預感越來越強烈。

  餘慶回憶著,語速很快:

  「先是用油鋸破了木門,我看他們隊形,最前面一個胖胖的輔警,舉著那種特別長的防爆盾牌擋著;

  盾牌後面緊跟著兩個人,一個拿著警棍和催淚噴霧,另一個端著那種能叉人的長鋼叉;

  最後面……是胡大隊!他手裡握著一把手槍!我親耳聽見他喊,『都給我上!不行我就開槍!』」

  他話音剛落,旁邊的丁海棠猛地撲到孟川面前,一把死死抓住孟川的胳膊,聲音帶著哭腔:

  「孟警官!求求您,您快上去攔住他們。千萬別讓他們開槍啊!那可是我親二哥,他就是犯病了,沒幹啥傷天害理的事,他砍傷了我,算我活該。我求你們別打死他!」

  孟川被她抓得生疼,同時也敏銳地注意到,當丁海棠抓住自己手臂的瞬間,站在一旁的支書餘慶……


  餘慶眉頭微蹙,眼神飛快地掠過丁海棠的手和孟川的臉,表情透著一絲難以言喻的不自然,隨即又迅速移開了視線。

  「丁主任!冷靜!先冷靜!」孟川沉聲安撫,不動聲色地抽回了自己的手臂,「放心,胡大隊他不敢開槍!」

  開槍容易,善後難如登天!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冰冷的條文,瞬間在孟川腦海中清晰浮現:

  第十二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每一個字都重若千鈞,

  如同冰冷的枷鎖。

  這就意味著,胡萊如果扣下扳機,他面對的將是一套極其嚴格、近乎苛刻的調查程序。

  必須用無可辯駁的證據鏈證明:

  他使用武器的行為是

  合法的(嚴格符合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十五種情形之一)、

  正當的(當時情境下已無其他更溫和手段可選擇)、

  必要的(面臨的是正在發生的、危及生命的緊迫危險)。

  而此刻的丁禹兮呢?

  他獨自一人,持一把菜刀,被圍困在狹小的臥室內。

  並沒有劫持任何人質,也未對現場其他任何人造成實質性的、即時的生命威脅。

  如果巡特警大隊在破門強攻時,丁禹兮持刀瘋狂揮砍民輔警,那一刻開槍必然是合法的。

  但即便如此,這個時機也如同電光火石,稍縱即逝!一旦隊員退開或者被盾牌擋住,危險解除,再開槍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了。

  更要命的是現場環境。

  胡萊和他的隊員們擠在狹窄的門口和過道,丁禹兮在逼仄的臥室內如同失控的彈球般「上躥下跳」,動作毫無規律可循。

  在這種極端複雜、視線嚴重受阻、人員高度密集的室內狹小空間開槍,後果不堪設想!

  一旦子彈未能擊中目標,必然會在在水泥牆、地面發生跳彈,那失控的流彈會打中誰?

  可就不好說了。

  此外,孟川對基層民警的射擊訓練水平再清楚不過:一年一次例行訓練,一次寥寥數發子彈。

  在平靜開闊的訓練場上,打15米固定靶,脫靶的情況都屢見不鮮。

  更別提實戰了。

  心理素質、環境壓力、移動目標、空間限制……實戰射擊的難度是訓練場的十倍、百倍!

  在那種混亂、逼仄、腎上腺素飆升的環境中,胡萊能精準地一槍命中丁禹兮而不造成任何附帶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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