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章 我要是弘治朝的文官,我也吹爆明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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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此刻,天幕之上,陸言的聲音再次響了起來……

  「這時候,估計就有人要問了。」

  「按理來說,老朱修訂大明律,並且明確表示:【朕觀自古國家,立法不一,致人不知所守。今將《大明律》及《大誥》並所定常行禮制,永為遵守,一字不可改易。後世敢有言更改者,以變亂祖制論罪。】」

  「就是說,在開國之初的時候,老朱就說了,大明律以及大誥,一字不改,後世但凡有感更改的,以亂祖宗制度論罪。」

  「但誰都知道,哪有什麼萬世不易的法?」

  「大明律會根據時代的推移,逐漸不適合當前時代。」

  「所以,在建文朝的時候,朱允炆就進行了修改,便是當時所謂的寬鬆刑獄。」

  「但他改的太過了。」

  「過剛易折,但過猶也不及。」

  「於是,朱棣上位之後,重新改了回來。」

  「也別說朱棣不聽老朱的擅自開海,實際上,朱棣是會鑽空子的,既然老朱說禁海,那朱棣依舊禁,只不過,朝廷不禁罷了。」

  「畢竟,老朱也沒說過,朝廷也跟著禁海不是?」

  「而像這樣鑽空子的,其實各個皇帝都會有。」

  「比如,老朱不是說,大明律與大誥不能修改麼?」

  「可老朱卻沒說不能補。」

  「唉,對,就是補!」

  「雖然不能修改律文,但可以通過編訂『條例』來因時立法。」

  「這也是弘治朝的《問刑條例》出現的原因。」

  「不得不說,有腦子的人還是太多了。」

  「就一個新增條例,然後頒行天下,就相當於覆蓋了原本的律法。」

  「大明曆朝以來,都用大明律,偶爾增補大誥。」

  「但到了後面,就會出現新的律,用以適應當朝。」

  「不是說大明律與大誥廢了,只是說當朝有當朝的律,當朝有當朝的政策。」

  「就比如這個《問刑條例》。」

  「毫無疑問,《問刑條例》就是弘治朝的律法。」

  「雖說問刑條例也是大明律與大誥的底子。」

  「但卻不是完全都是大明律與大誥的內容。」

  「《問刑條例》之中,刪減了很多內容。」

  「按照當時文人文官的說法是,刪除的是原本殘暴的法令。」

  「而這個修訂《問刑條例》是誰先提出來的呢……」

  「明實錄之中有明確記載。」

  「【《明孝宗實錄》弘治五年七月壬午:刑部尚書彭韶等以鴻臚寺少卿李??請刪定問刑條例,議曰:刑書所載有限,天下之情無窮,故有情輕罪重,亦有情重罪輕,往往取自上裁,斟酌損益,著為事例。蓋比例行於在京法司者多,而行於在外者少,故在外問刑,多至輕重失宜。宜選屬官,匯萃前後奏准事例,分類編集,會官裁定成編,通行內外,與大明律兼用,庶事例有定,情罪無遺。從之。】」

  「嗯,就是這個彭韶,至於什麼鴻臚寺少卿等,都是稍待,重點就是這個刑部尚書彭韶。」

  「他們表示,刑書上的內容有限,但天下的情況無窮盡也。」

  「同時,天下間的情況,也有因為情節較輕而被重判的,還有情節較重卻輕判的,這種事情,最終往往還需要皇上裁決。」

  「這種情況,大概是因為一些刑罰在京城施行的多,嚴,但在外地卻施行的少,所以才會出現量刑不當的情況。」

  「而為了應對這樣的情況,就應該選拔屬官,匯聚前後事例,編輯成冊,等官員裁定之後,內外通行,與大明律同時使用,當有了固定的事例作為標準之後,定罪就不會有任何問題了。」

  「以上便是彭韶他們商議的內容。」

  「總結就一句話:朱元璋修訂的大明律是片面的,是沒辦法涵蓋全天下的,就算涵蓋了全天下,但有些罪名,在洪武朝沒有出現過,老朱也沒有想到過。」

  「而有些事情,不知道如何定罪,這時候就需要修訂新的刑罰條例。」

  「這其實就是增補條例。」

  「我可以說,彭韶他們商議的完全沒毛病。」


  「現代人就很清楚這一點,舉個例子,就拿酒駕來說。」

  「飲酒不能開車,那飲酒之後,車主坐在副駕,讓朋友設定智能駕駛回家,這種情況算不算酒駕?」

  「以前沒有智能駕駛的時候,刑法方面自然不會涵蓋這方面。」

  「這種情況,放到明朝也是一樣的,時代是在進步,也是在發展的,很多東西,在洪武朝沒有出現,老朱也是真的沒辦法想到幾十年,幾百年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這種事情,也必須得等待出現了,事發了之後,才能解決。」

  「而這時候,增補,也就成了必然。」

  「可以說,弘治五年,彭韶他們這次商議的,的確是正事,也的確有道理。」

  「但重點是不是修《問刑條例》的問題,而是問刑條例之中的內容。」

  「這就是咱們之前提到過,貪污不是死罪,還可以罰錢贖罪了。」

  「我只能說,這群傢伙是會夾帶私貨的。」

  「花錢贖罪這種事,本來是可以追溯到洪武年間的。」

  「但在那時候,老朱是表示,贖罪條例的範圍,僅限公罪和雜犯死罪之下。」

  「這也是為什麼在永樂年間、宣德年間、正統年間等,能夠看到花錢贖罪,或者搬磚贖罪的情況。」

  「有些罪,是可以贖的,畢竟不是什麼大問題,因為這些罪的刑罰,一般只涉及笞、杖、徒、流。」

  「笞刑就是用荊條或者竹條抽打。」

  「杖刑就是咱們熟知的杖則多少多少大板。」

  「徒刑,不是讓這人徒步多少里,而是直接將人送去勞改,比如搬磚,冶鐵,種樹等等。」

  「流刑,這就是咱們熟知的流放了。」

  「以上四種,屬於一個比一個嚴重,再加一個『死』,便是五刑。」

  「正常來說,死刑以下,都可以花錢贖罪。」

  「當然,能被判流放多少里的,大概率是皇帝判的,這時候你就別想著花錢贖罪了。」

  「總而言之一句話,只要不是死刑,都可以花錢解決,哪怕是流放,只要你還有點錢,打點一下押解的差役,也能少受點罪。」

  「但以上說的這些,不包括貪污。」

  「在大明朝,貪污可不是小事。」

  「你犯的很多罪,只要你肯花錢贖罪,再大的事也是小事,但貪污除外。」

  「朱高熾敢寬刑罰,但他不敢寬貪污官員。」

  「朱高熾雖然花錢買名聲,但他好歹還是知道國家是什麼,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絕對不能做。」

  「到了宣德朝,朱瞻基也在花錢贖罪方面規定一些數額與標準。」

  「但他卻嚴厲的表示:【禁止貪贓官員運磚贖罪!】」

  「相當於,貪贓官員禁止贖罪。」

  「到了正統年,朱祁鎮也同樣如此,他表示:【凡官吏軍民人等,除真犯死罪及貪污等罪外,公罪、私罪雜犯准徒以下,均可運炭、納米、納鈔贖罪。】」

  「朱祁鎮也是在寬刑罰了,但還是專門把貪污給列出來,表示,很多罪都可以勞動改造,但貪污不行。」

  「你敢貪,你就死!」

  「一直到成化年,成化年還多了納馬、納豆等贖罪的方式,但還是遵照前例,貪污除外!」

  「可以說,從朱元璋到朱見深,他們自始至終都維護者貪污是重罪這個點。」

  「直到朱祐樘這位聖主明君這,一切,都變了。」

  「【《問刑條例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余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科、納米等項贖罪。】」

  「這就是當時增補的內容。」

  「咋一看,是不是就感覺咋一看?好像也看不出個所以然來?」

  「這麼說吧,貪污,就屬於雜犯死罪之一。」

  「雜犯死罪與真犯死罪是個相對的概念。」

  「真犯死罪的性質,是那種十惡大罪,就是咱們熟知的所謂十惡不赦之列。」


  「而雜犯死罪,就是那種情節較輕的,非十惡的死罪。」

  「明朝歷代以來,真犯死罪不可贖,但雜犯死罪是可以贖的。」

  「不過,正如之前朱瞻基、朱祁鎮單獨列出來的那樣……」

  「雜犯死罪是可以贖,但貪污除外。」

  「直到弘治朝,忽然就表示,雜犯死罪是可以贖,貪污也屬於雜犯死罪,所以也可以贖。」

  「這就是咱們之前說的,貪污不是死罪了。」

  「這下懂了那些文人士大夫們為什麼吹朱祐樘了吧?」

  「換我是弘治朝的文官、文人,那我也吹爆朱祐樘!」

  「什麼堪比堯舜禹?這簡直就是超越堯舜禹了!」

  「漢文、宋仁,在我明孝宗敬皇帝面前算個屁啊?」

  「孝宗敬皇帝,簡直就是千古一帝!兆古一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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