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鄉試第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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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房內,馮運將辰字十二號的所有文章整理在一起,交給了負責傳遞試卷的書吏。

  「速將此文呈送陳大人案前。」

  馮運的語氣帶著難得的鄭重。

  書吏躬身接過,不敢怠慢,捧著文章快步走向副主考陳景昭的閱卷場所。

  此刻陳景昭的案頭上已經堆積了不少從各經房送來的首批薦卷。

  他正埋首於一堆《詩經》房的硃卷中,眉頭微蹙。

  從他的表情就可以看出,尚未遇到令他格外滿意的文章。

  書吏將春秋房的薦卷輕輕放在案角一角,低聲道:「陳大人,春秋房馮大人有薦卷呈上。」

  「嗯。」陳景昭頭也沒抬,只是隨意地揮了揮手,示意知道了。

  在他的經驗里,春秋房送來的卷子,往往沉悶有餘,靈氣不足。

  難以與《詩》、《書》兩房的頂尖文章抗衡,故而並未放在心上。

  又批閱了幾份試卷後,他略感疲憊,端起旁邊的茶盞呷了一口。

  目光無意中掃過了那摞新來的春秋房薦卷,不由吃了一驚。

  便見那捲上有著一排的薦字。

  這是春秋房所有房官都推薦?

  這還真是稀奇事,一般來說送到他這裡來的文章,有兩個薦字的便已經是難得的佳作。

  從沒出現卷子上出現一排薦字的。

  陳景昭不由來了精神,能得到這麼多薦字,想來文章寫得極好。

  他將文章拿了過來,讀了一遍後,感覺渾身都通泰。

  好的文章果然可以讓人身心愉悅。

  他又迫不及待看起其他三篇文章,越看越激動。

  沒有想到其他經房的文章還沒有出彩的,春秋房卻出現了。

  如果後續兩場這名士子只要沒有什麼大的差錯。

  春秋房的魁首應該就是他了。

  所謂魁首就是第一名,五經每房都會有一個魁首,合稱五魁首。

  而鄉試的解元,一般都是在這五魁首中產生。

  他將四篇文章放在了案頭一個特別的位置。

  那裡存放的是他認為最有實力衝擊前幾名、甚至解元的試卷。

  ……

  李鈺並不知道他的試卷讓閱卷的考官們興奮。

  此時的他正在準備第二場考試物品。

  第二場的考試在八月十二日,他初十考完的第一場,有一天的休息時間。

  這一天,李鈺沒有看書,而是放空腦袋。

  雖然臨陣磨槍,不快也光。

  但對於李鈺來說用不著,知識已經在腦海中,不用臨時抱佛腳。

  倒不如好好休息,養足精神。

  又是子時剛過,眾士子便陸陸續續從客棧出發。

  再次匯聚成人潮向著貢院而去。

  和之前一樣的流程,搜檢後入場,然後去了第一場考試的號舍,等待開考。

  鄉試第二場考三道題。

  1、論一篇「論誠信為治國之本」

  2、判語五道。

  3、詔、誥、表、內科一道。

  與第一場考察對儒家經典的理解不同,第二場的考試題目更具實用性。

  論一道,是以儒家思想、歷史典故或政務理念為主題。

  要求考生撰寫議論文,考察其邏輯思辨與理論分析能力。

  判五道,就是判五件案子。

  題目多為模擬現實中的行政或司法場景,要求考生根據大景朝的法律寫出裁決意見。

  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識、政務判斷與公文規範能力。

  這些案件包羅萬象,千奇百怪,很多案件甚至超出想像。

  這也是第二場考試的重中之重。

  如果連案件都判不好,以後真要當官,也是個糊塗官。

  至於第3題,考生需從「詔」「誥」「表」「內」四類文體中任選一種作答。


  這是對官方應用文寫作能力的考察。

  放在現代來說,就是考察你的公文寫作能力。

  比如讓你替領導寫演講稿,你說你不會,那要你何用。

  因此鄉試第二場考察的是士子們全方位的能力。

  李鈺看完題目後,第一題和第三題說白了也是寫文章。

  無論是議論文還是應用文,對於他來說都不是什麼難事。

  略微思考了一下,李鈺便將第一題和第三題寫了出來。

  然後謄抄到了答題紙上。

  稍作休息後,李鈺開始看判五道。

  這道題一共要給五件案子寫判語。

  這些案子中往往案中套案,如果只是單純地看案子表面,就寫判詞。

  那麼得分就不會高。

  需要將這些案子全都剖析清楚才行。

  前面四件案子,李鈺逐句分析,將案件和腦中記憶的律法一一對應。

  大景朝的法律十分多,要想將這些律法全部背完,還不能忘記,不是件容易的事。

  但對於李鈺來說卻是最輕鬆的。

  四書五經他背誦後,需要融會貫通,才能寫出好的文章。

  但律法就不用了,將案子和律法一對照就知道怎麼判。

  此刻他腦海中記憶的律法,就像是書本一樣翻開,他只需要根據索引尋找到對應的判罰條款,寫下來就行。

  前面四道沒有多久時間就完成了。

  輪到最後一道。

  案子說的是田產糾紛問題。

  趙阿氏狀告鄉紳陳員外。

  趙阿氏稱:其夫趙大生前因急用,將家中十畝水田『活賣』於陳員外,得銀四十兩。

  契上書寫明『五年內原價贖取』。

  然其夫次年病故。

  現趙阿氏辛苦攢足四十兩,欲贖田。

  陳員外卻稱,趙大當年並非『活賣』,而是將此田『絕賣』於他,並出示一份有趙大畫押、中人簽字的『絕賣契』。

  趙阿氏堅稱從未聽聞絕賣之事,指斥陳員外趁其夫病故,將『活賣契』偷改為『絕賣契』,欲圖吞產。

  陳員外則反訴趙阿氏妄圖賴帳贖田。

  雙方各執一詞,均無其他旁證。

  問這個案件如何判。

  李鈺看完這案子,揉了揉眉心。

  這案子看著不複雜,但其實不好判。

  雙方都只有一份契據和說辭,沒有其他證據。

  趙阿氏說是『活賣』,陳員外說是『絕賣』。

  誰真誰假?」

  若站在陳員外立場,他手握絕賣契,白紙黑字,畫押,中人俱全。

  這是最強有力的證據。

  趙阿氏空口無憑,僅憑『懷疑』難以推翻。

  按律,涉田土糾紛,以契約為準。

  若趙阿氏拿不出對方作偽的證據,則陳員外勝訴,田產歸其所有,天經地義。

  但站在趙阿氏這邊,她一寡婦,能辛苦攢足四十兩原價來贖,可見其誠信。

  且贖田行為本身更符合活賣的邏輯。

  若真是絕賣,她何必再來?

  陳員外手握契約,處於絕對優勢,確有作偽以吞併產業的動機和可能。

  中人往往是富戶親近之人,其證詞效力存疑。

  這判詞該怎麼寫,倒是讓李鈺有些為難。

  從情理上來說,他是同情趙阿氏的,但從證據上來說,顯然陳員外更充分。

  想了想,李鈺寫下判詞。

  1、鑑於絕賣情由不清,證據存疑,該絕賣契暫不予採納。但趙阿氏所稱活賣亦無契據證明,本案依存疑處理。

  2、田地暫歸陳員外管業,但不得視為其絕對產業,仍需允許趙阿氏贖取。

  3、趙阿氏既備足四十兩銀,可交付陳員外。但念陳員外管業數年,未有功勞亦有苦勞,趙阿氏需另補其『代管辛勞銀』五兩,共計四十五兩,方可贖田。

  4、雙方收銀交田之後,原契據無論真偽,一併塗銷,兩不相欠。

  5、若趙阿氏無力支付額外五兩,則此田歸陳員外所有,視為絕賣,趙阿氏不得再爭。

  自此,李鈺鄉試第二場全部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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