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最終判罰,15年有期徒刑!
于洋繼續用他那磁性的聲音,平緩而穩定地繼續他的陳述:
「所以今天在這裡,我們不僅是在追究敲詐、詐騙犯的法律責任,更是在捍衛婚姻本身的神聖與尊嚴。」
「婚姻的神聖和尊嚴,不僅僅是法律文書中的冰冷的條款,它更是現代人類文明立足的根本,是龍國建國以來立國的根本之一: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婚姻,是兩個人基於信任和愛情,在最莊重的時刻承諾下的最神聖的誓約:
無論貧窮或者富有,無論困苦還是疾病,都將相伴終生。
它展現了人性中最為閃光的品質,意味著犧牲、責任與守護。」
「然而,今天的被告人瞿馨女士,卻把這片聖潔的婚姻殿堂,當成了她精心設計的狩獵場!」
「她用婚姻處心積慮編造一場場毒計,用虛偽的甜言蜜語和精心包裝的人設吸引受害人,用虛假的海誓山盟作為工具。」
「短短几年內,竟然讓包括本案粟祥貿在內的五名受害者受到侵害。
被害人損失的不要僅僅是財產上的損失,更是對婚姻二字的失望。
這都是因為被告人玷污了信任,嘲弄了真誠,讓象徵幸福和美滿的詞彙蒙上了陰謀和背叛的陰雲。」
「本案的被害人粟祥貿先生是不幸的,面對僅僅結婚32天的愛人,他到結束自己生命那一刻,想來是極度痛苦的。
他用自己的真誠換來的是悲劇的結局,他用自己拼搏奮鬥來的財產招來的是算計和欺騙。
本該他最為信任的枕邊人,卻成為了他最終縱身一躍黃歇江的催命符。
他的逝去,詮釋了陰謀算計對人性和生命的踐踏!」
「作為一名學習法律,運用法律的律師,我在這裡不得不說:
法律是冰冷的,它能夠維護正義,保護合法婚姻;
但同樣,在壞人手中,就成為其謀取利益,催逼老實人的利刃!」
「我希望,今天的案件,不僅僅是讓法律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底線,維護婚姻制度的神聖性,更重要的是,讓我們看到法律不會讓這種把婚姻當成工具,把感情當成商品甚至犯罪誘餌的行為逍遙法外!」
「因此,今天的判決,我確認將超越本案本身,其意義重大。
不僅僅是對被告人應付的法律責任的宣判,是對其涉嫌包括本次在內五次詐騙、敲詐行為的認定,更是對我們整個現代社會、青年男女的一次鄭重宣告:
婚姻神聖,法律莊嚴,不容侵犯!
情感,不容玩弄!
正義,必須伸張!」
說到這裡,于洋放下了他習慣拿著的一卷卷宗,鄭重向著審判席微微鞠上一躬:
「我代表我的委託人,也代表我個人,代表處於婚姻也將要處於婚姻的人們,懇請合議庭,對褻瀆婚姻神聖、法律尊嚴的犯罪分子基於最嚴厲的審判!」
「希望藉由本次審判,用以慰藉粟祥貿先生在天之靈,用以撫平粟祥貿家屬和被被告人侵害的其他受害者的創傷,更是對被踐踏的社會公序良俗進行一次修復,重新擦亮『婚姻』二字本應具有的神聖與光輝。」
「謝謝審判長,謝謝審判員。」
于洋對著審判席鞠躬致謝後,轉身對著旁聽席也深鞠一躬。
隨後,于洋又轉身,帶著林蘇婉一起,對著李秀華和粟莉母女深鞠一躬......
于洋的最後陳詞之後十幾秒鐘,偌大的法庭上鴉雀無聲。
但是,于洋分明已經看到從眾人的頭頂,紛紛冒出的情緒值。
看來,自己的這番演講效果不錯!
用咬文嚼字的說法就是:
達到了法制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
其實。于洋的演講最基本的是想要技驚四座、獲取積分,但實際上,他也想通過演講,潛移默化影響法官判罰,進而在本次庭審中宣布粟祥貿和瞿馨的婚姻關係無效。
沉默過後,沒有人鼓掌。
並非是于洋的演講不夠精彩,而是這場勝利來得太過於沉重。
審判長王啟新終於鄭重敲響了法槌,同時示意書記員;
『咚!咚!』
立刻,書記員高喊:
「全體起立,現在請審判長宣布判決!」
庭審現場全員,呼啦啦起立,靜待審判長王啟新的宣判。
「現在本廳對李秀華等訴瞿馨通過虛假婚姻詐騙、敲詐一案,進行宣判。」
「原告李秀華,系申城市靖安區居民粟祥貿母親;被告人瞿馨,系申城市靖安區居民。
本案由原告委託君傾律師事務所代理,以被告人涉嫌詐騙為由,提起刑事自訴。
我院申城市靖安區法院依法享有該案管轄權,程序合法合規,充分保障了控辯雙方合法權益。」
「同時,因本案在網絡上影響重大,因此庭審中邀請了新聞媒體旁聽,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
「本案判決全部依據龍國國內法律,經合議庭集體研究,現宣判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以重婚罪論處。
鑑於被告人瞿馨,多次假借結婚名義騙取錢財,犯重婚罪造成後果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基於被告人瞿馨犯有重婚罪,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裁決粟祥貿、瞿馨婚姻無效。」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被告人犯有詐騙罪,且詐騙財物金額約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情況,本院判處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萬元整。」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相關規定,被告人瞿馨敲詐粟祥貿金額達上千萬元,且多次敲詐,對最終被告人自殺死亡負有一定責任。
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本庭從重判處被告人瞿馨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萬元。」
「另,本案所附帶民事部分,即原告李秀華訴被告人瞿馨就死者粟祥貿遺產糾紛問題,鑑於粟祥貿與瞿馨婚姻關係無效。
同時,基於被告人瞿馨的詐騙、敲詐勒索行為,本庭依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五)項『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之規定,裁決死者粟祥貿的遺囑不是死者生前真實意思表達,被告人瞿馨無權對粟祥貿遺產進行繼承。
死者粟祥貿遺產應按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順序,由其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死者母親李秀華繼承。」
「綜上,被告人瞿馨犯重婚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4萬元整。」
「所以今天在這裡,我們不僅是在追究敲詐、詐騙犯的法律責任,更是在捍衛婚姻本身的神聖與尊嚴。」
「婚姻的神聖和尊嚴,不僅僅是法律文書中的冰冷的條款,它更是現代人類文明立足的根本,是龍國建國以來立國的根本之一: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婚姻,是兩個人基於信任和愛情,在最莊重的時刻承諾下的最神聖的誓約:
無論貧窮或者富有,無論困苦還是疾病,都將相伴終生。
它展現了人性中最為閃光的品質,意味著犧牲、責任與守護。」
「然而,今天的被告人瞿馨女士,卻把這片聖潔的婚姻殿堂,當成了她精心設計的狩獵場!」
「她用婚姻處心積慮編造一場場毒計,用虛偽的甜言蜜語和精心包裝的人設吸引受害人,用虛假的海誓山盟作為工具。」
「短短几年內,竟然讓包括本案粟祥貿在內的五名受害者受到侵害。
被害人損失的不要僅僅是財產上的損失,更是對婚姻二字的失望。
這都是因為被告人玷污了信任,嘲弄了真誠,讓象徵幸福和美滿的詞彙蒙上了陰謀和背叛的陰雲。」
「本案的被害人粟祥貿先生是不幸的,面對僅僅結婚32天的愛人,他到結束自己生命那一刻,想來是極度痛苦的。
他用自己的真誠換來的是悲劇的結局,他用自己拼搏奮鬥來的財產招來的是算計和欺騙。
本該他最為信任的枕邊人,卻成為了他最終縱身一躍黃歇江的催命符。
他的逝去,詮釋了陰謀算計對人性和生命的踐踏!」
「作為一名學習法律,運用法律的律師,我在這裡不得不說:
法律是冰冷的,它能夠維護正義,保護合法婚姻;
但同樣,在壞人手中,就成為其謀取利益,催逼老實人的利刃!」
「我希望,今天的案件,不僅僅是讓法律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底線,維護婚姻制度的神聖性,更重要的是,讓我們看到法律不會讓這種把婚姻當成工具,把感情當成商品甚至犯罪誘餌的行為逍遙法外!」
「因此,今天的判決,我確認將超越本案本身,其意義重大。
不僅僅是對被告人應付的法律責任的宣判,是對其涉嫌包括本次在內五次詐騙、敲詐行為的認定,更是對我們整個現代社會、青年男女的一次鄭重宣告:
婚姻神聖,法律莊嚴,不容侵犯!
情感,不容玩弄!
正義,必須伸張!」
說到這裡,于洋放下了他習慣拿著的一卷卷宗,鄭重向著審判席微微鞠上一躬:
「我代表我的委託人,也代表我個人,代表處於婚姻也將要處於婚姻的人們,懇請合議庭,對褻瀆婚姻神聖、法律尊嚴的犯罪分子基於最嚴厲的審判!」
「希望藉由本次審判,用以慰藉粟祥貿先生在天之靈,用以撫平粟祥貿家屬和被被告人侵害的其他受害者的創傷,更是對被踐踏的社會公序良俗進行一次修復,重新擦亮『婚姻』二字本應具有的神聖與光輝。」
「謝謝審判長,謝謝審判員。」
于洋對著審判席鞠躬致謝後,轉身對著旁聽席也深鞠一躬。
隨後,于洋又轉身,帶著林蘇婉一起,對著李秀華和粟莉母女深鞠一躬......
于洋的最後陳詞之後十幾秒鐘,偌大的法庭上鴉雀無聲。
但是,于洋分明已經看到從眾人的頭頂,紛紛冒出的情緒值。
看來,自己的這番演講效果不錯!
用咬文嚼字的說法就是:
達到了法制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
其實。于洋的演講最基本的是想要技驚四座、獲取積分,但實際上,他也想通過演講,潛移默化影響法官判罰,進而在本次庭審中宣布粟祥貿和瞿馨的婚姻關係無效。
沉默過後,沒有人鼓掌。
並非是于洋的演講不夠精彩,而是這場勝利來得太過於沉重。
審判長王啟新終於鄭重敲響了法槌,同時示意書記員;
『咚!咚!』
立刻,書記員高喊:
「全體起立,現在請審判長宣布判決!」
庭審現場全員,呼啦啦起立,靜待審判長王啟新的宣判。
「現在本廳對李秀華等訴瞿馨通過虛假婚姻詐騙、敲詐一案,進行宣判。」
「原告李秀華,系申城市靖安區居民粟祥貿母親;被告人瞿馨,系申城市靖安區居民。
本案由原告委託君傾律師事務所代理,以被告人涉嫌詐騙為由,提起刑事自訴。
我院申城市靖安區法院依法享有該案管轄權,程序合法合規,充分保障了控辯雙方合法權益。」
「同時,因本案在網絡上影響重大,因此庭審中邀請了新聞媒體旁聽,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
「本案判決全部依據龍國國內法律,經合議庭集體研究,現宣判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以重婚罪論處。
鑑於被告人瞿馨,多次假借結婚名義騙取錢財,犯重婚罪造成後果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基於被告人瞿馨犯有重婚罪,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裁決粟祥貿、瞿馨婚姻無效。」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被告人犯有詐騙罪,且詐騙財物金額約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情況,本院判處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萬元整。」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相關規定,被告人瞿馨敲詐粟祥貿金額達上千萬元,且多次敲詐,對最終被告人自殺死亡負有一定責任。
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本庭從重判處被告人瞿馨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萬元。」
「另,本案所附帶民事部分,即原告李秀華訴被告人瞿馨就死者粟祥貿遺產糾紛問題,鑑於粟祥貿與瞿馨婚姻關係無效。
同時,基於被告人瞿馨的詐騙、敲詐勒索行為,本庭依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五)項『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之規定,裁決死者粟祥貿的遺囑不是死者生前真實意思表達,被告人瞿馨無權對粟祥貿遺產進行繼承。
死者粟祥貿遺產應按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順序,由其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死者母親李秀華繼承。」
「綜上,被告人瞿馨犯重婚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4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