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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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臘王國宗教改革詔令

  (1863年3月15日,雅典王宮簽發)

  為鞏固國家主權、維護希臘民族信仰之純正,並確保教會服務於國家利益,現頒布以下宗教改革法令:

  第一條:

  國家管理教會,禁止教會私產所有教會財產收歸國有,包括修道院土地、教堂資產及宗教捐贈。

  設立「希臘宗教事務委員會」,由王室直接管轄,負責管理教會財政、人事及教產分配。

  教士薪俸由國家統一發放,禁止任何教士私自募捐或經營產業。

  第二條:

  希臘民族正教會獨立,自設牧首希臘正教會即日起與君士坦丁堡牧首區斷絕關係,不再承認其宗教管轄權。

  選舉希臘本土牧首,由國王提名,經主教會議表決通過。

  新牧首須宣誓效忠希臘王國,確保教會服從國家意志。

  第三條:

  教會配合國家治理,履行監督職責教士須向政府匯報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煽動叛亂勾結外國勢力傳播分裂主義思想地方教會設立「忠誠委員會」,負責監視可疑活動並上報政府。

  違抗此令者,革除教職並移交軍事法庭審判。

  第四條:

  設立國家神學院,培養新型教士建立「康斯坦丁神學院」,作為希臘教士唯一培養機構。

  課程包括:神學與國家政策基礎軍事訓練情報收集與反間諜技能政治宣傳與群眾動員畢業生須通過忠誠審查,方可授予教職。

  第五條:

  教士在軍隊中擔任政委職責隨軍教士須接受軍事訓練,具備基本作戰能力。

  職責包括:監督士兵思想動向鼓舞士氣,宣揚民族主義向指揮部匯報軍隊內部不穩定因素軍銜與軍官同級。

  第六條:全面審查現有教士設立「教士審查委員會」,對所有在任教士進行忠誠評估。

  分級處置:

  A級(忠誠教士):留任,優先晉升

  B級(中立教士):接受再教育,暫留觀察

  C級(敵對教士):革除教職,強制勞改

  審查標準:

  是否支持希臘民族正教會獨立

  是否曾與奧斯曼或外國勢力勾結

  是否願意接受國家神學院再培訓

  執行細則

  本詔令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全國教士須在30日內完成登記審查。

  違抗者以叛國罪論處,最高可判處死刑。

  希臘王國軍隊及憲兵隊負責監督執行,必要時可武力鎮壓反抗。

  康斯坦丁一世

  希臘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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