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高光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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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庭庭前的報告,竟然可以直接忽略了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迴避的權利,這件事細思極恐,甚至是存在很大嚴重問題。

  「我要申請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迴避,申請全部審判委員會委員迴避。」

  合議庭直接就驚呆了,這尼瑪要是都迴避了,誰來庭審?

  主持人更是詞窮,看向合議庭這邊,卻是什麼詞都說不出來了。

  「我們的辯護人玩的這是什麼策略,所有人都迴避了,那誰來呢?」

  「各位網友,現在的戰局很是激烈,還沒開始,就進入到焦灼狀態了。」

  「鎖定我們的直播間,為你們帶來更多關於庭審的故事,我們繼續看,辯護人葉律火藥味很強,他為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直接硬剛我們的合議庭,這種事情真是聞所未聞。」

  在主持人的渲染下,直播間的評論更顯得激烈,甚至是偏激起來。

  所有人的目光都鎖定到主審官這邊,想知道他到底會給出什麼樣的答案。

  時間一秒一秒的過去,但主審官始終還是沒有回答。

  葉歡不假思索,乘勝追擊,再次提問道:「在申請迴避之前,能否讓我的當事人坐下?因為他一直在那個地方罰站。」

  「總不能還沒有庭審,只是經過了一審,就已經判定我的當事人有罪,需要像個學生一樣的被罰站吧?」

  「可以,上訴人請坐下。辯護人說下你申請迴避的理由。」

  這才還沒開庭,主審官就連續的被葉歡怒懟,而且每一條留有都是如此的充足,讓看的人感到大快人心。

  公司人這邊,向葉歡投來傾慕的表情,心裡更是在暗忖。

  「好傢夥,你來當公訴人算了,就你這口才,我真是自愧不如啊。」

  「檢察院就需要你這樣的人,等回去了,我一定會推薦你來我們單位。」

  至於合議庭這邊,兩個陪審員自然是沒有什麼要補充的,而且葉歡的理由十分充分,這本身就是他們的疏忽。

  「這小子火力全開啊,我們合議庭怎麼辦?」

  陪審員偷偷將手機拿出來,給另一邊的陪審員發送消息。

  「我哪裡知道,這小子真是不給審判長面子,看來這個官司很難打。」

  「管他呢,反正又不是我們來主審,再說被告的身份,我們也本不該參與過多。」

  「那小子是真懂,我看他是將所有的法律條文都背下來了吧。」

  另一邊,主審官要求葉歡給出申請迴避的理由。

  葉歡也不假思索,便代替被告人將自己的想法說出來。

  「很簡單,這裡本身就是我當事人工作過的地方,合議庭和書記員等,應該都是他的同事。更重要的是,我的當事人在本法院的職務還沒有被罷免,和在座的各位有很大的利害關係。」

  「說完沒?」

  主審官很不耐煩的質問道。

  「所以我希望審判長、審判員在研究迴避問題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需要給我當事人足夠的合法權益,這是他的權利,你們不應該剝奪。」

  「還有嗎?」

  主審官再一次表現出十分不耐煩的樣子,讓在場的人都有些看不下去了。

  「這就是審判長?你是法官嗎?竟然這樣說話?」

  「一看就知道法官肯定和被告人有很大的利害關係,否則為什麼會如此心急?連葉律的話都不想聽了?」

  「這法官真行啊,以為是自己的地盤就能做主了?」

  「失望,這樣的法官,我寧願不去打官司。」

  「遇到葉律這樣的律師,我們是慶幸的,遇不到,就該被這樣的法官給坑了。」

  隨著主審官的情緒波動,自然而然的引起了直播間這麼多人的不滿。

  便是書記官和公訴人這邊,以及主持人都有些看不下去了。

  「我申請三位合議庭成員迴避,申請全體審判委員會委員迴避的理由還有就是,這是一個重大的影響性案件,鑑於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會給公眾帶來很大的困惑,也會給法院帶來很多的麻煩。」

  「其次,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第29條的第二項和第四項。第二項是本人或者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需要申請迴避,更何況是我當事人和合議庭都是同事關係,會嚴重的影響到審判結果。」


  「第三個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第4條。具體內容我就不贅述了。」

  「因此即使是審判人員與本案的律師有曾經同事的關係,都是屬於迴避的事由,何況是與本案的被告人是曾經的同事關係。」

  「迴避的問題是維護司法公信,是維護司法權威的必要的措施,但你明知應當自行迴避還不迴避,這就是明知故犯。是在踐踏法律賦予你們的權利和義務,更是故意迴避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剛說到這裡,合議庭三人更是瞪大了雙眼。

  合著我是在自己審判自己?

  我一個法官,最後還要被羅列了這一堆的罪名?

  不要緊吧,我是法官,我們是陪審員……

  三人面面相覷,但又找不到反駁葉歡的理由。

  而且葉歡提出的各種法律條款,本身也是存在的,他們更是心知肚明的。

  落上一個明知故犯,這可是大問題了。

  在一般程序上,可能也沒什麼,但現在面向的是一個 刑事案件,是面向普羅大眾的。

  任何的一點錯誤都會被無限放大,甚至最後危及到法院的根本,讓自己失去了公信力,讓公眾失望透頂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自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審判人員應當迴避,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一聽到這些法規,合議庭三人都頭皮發麻。

  「道理很簡單,相信在座的各位也都是很清楚了。也就是說,即使人家沒有要說你自行迴避你應當向院裡提出,你是否向院裡提出過?。」

  「其他的理由,我這裡還有很多,不知前面幾條能不能是申請迴避的理由?」

  「違反迴避制度是嚴重的程序違法,會導致再審和錯案責任追究,審判長,審判員諸位可是願意承擔這樣的責任,如果可以,我個人沒什麼問題,你們可以繼續不執行我和我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迴避。」

  葉歡的高光時刻到來!

  ……

  400催更馬上+更,兄弟們,搞一手!

  後面我準備寫一個大案子,大家想看什麼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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