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章 公司罰款和薪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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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公司規章制度這方面的問題,那真的是老生常談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就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勞動實踐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同樣,這些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定,必須得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這方面其實現在稍微正規點的公司都搞得「不錯」『

  比如很多打工仔入職的時候都會簽很多很多的東西,這裡面就有關於這些規定的告知書。

  人家直接拿過來讓你簽,簽了就上班,不簽你就不能上班,那基本上大家都會簽。

  這其實沒什麽,說穿了用人單位還是占據強勢地位的,你不干有的是人干。

  但是呢,對過去幾年裡和勞動規章制度有關的案例判決進行檢索的話就會發現,因為公司重大規章制度的設立不符合民主程式,或者是沒有公示的原因而被判決規章制度無效的案例,並不少!

  比如在去年,帝都就有過類似案例。

  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案例,而且公司規模還不小,按理來說這種型別的公司,在23年這個時間,咋也是知道這個規定的。

  畢竟勞動合同法已經出來多少年了。

  然而,在案件中他們確實無法舉證證明經過了民主程式。

  相反,他們拿出來的證據是勞動合同,合同中和那個員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員工應該透過OA系統自行檢視公司管理規定。

  這也是現在一些公司的常用手段,也就是在勞動合同里加很多內容,把原本可能會放在規章制度里的規定,放在了勞動合同里。

  這種手段其實很高明的。

  比如給你規定,出現什麽問題書面警告一次,一年累計兩次警告就可以開除你,直接給你寫在合同里,專門還加粗特別醒目那種。

  一個不怎麽懂法的勞動者你說他會不會害怕。

  但我們開揉碎看的話會知道,《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只有那麽幾種,是強制性的明確規定,而且沒有任何兜底性規定。

  所以你公司再怎麽搞都無法突破這個規定,這和合同意思自治無關,因為勞動合同首先要被《勞動合同法》約束,其次才是《民法典》合同編。

  特別法是要優於一般法的。

  這是開揉碎後的結論,但是在實際中很多人不知道這些,他們很輕易就會被公司給嚇住,說你自己當時簽了合同你就不能反悔,你必須得認。

  然後就被噓住了。

  還有就是讓員工透過0A系統自行檢視規章制度,你再怎麽讓檢視,你重要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式那就是無效。

  所以公司敗訴了。

  現在老唐同樣是這個意思。

  「審判長,我找遍了對方提交的所有證據,然而沒有找到任何關於規章制度民主程式方面的內容。」

  「也就是說,這公司直接拎了一本規章制度上來說我們有這規定,對方違反了,我們就開除他。」」

  「這種沒有任何證據的規章制度,直接就可以用來約束勞動者,那說起來就太可笑了————.」

  老唐的嘴可以說是他最強的武器,反正劉總聽到這裡直接忍不住了。

  「你什麽意思,我問你什麽意思,我自己花錢辦的公司,弄個規定還得搞什麽職工大會,讓那些打工的都同意?那我開公司為了什麽,為了給自己找罪受?」

  「還我的規定無效,你說無效就無效啊,你算什麽玩意!」

  劉總直接站起來指著老唐就是素質三連,旁邊的老白拽都拽不住。

  然而,老唐沒有任何反駁的話,只是默默地看向了審判長。

  果然,審判長臉色頓時變黑,拿著法槌用力敲了敲道:「肅靜,請原告當事人遵守法庭紀律,沒有經過允許不得說話!」

  審判長說完,身邊的老白各種勸,好不容易才把劉總勸的坐下。

  擾亂法庭秩序並不是說只要出現這種情況就會被咋樣,都是由法官自己決定的。


  有的法官就是那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性格,庭審只要能繼續那就繼續,頂多批評幾句。

  畢竟如果要出司法建議,不管是罰款還是拘留,那事後都有報告等著他。

  換做是其他人也一樣,湊合湊合開完庭也就行了,實在懶得節外生枝。

  審判長看著劉總坐下不說話了,這才道:「請被告代理人繼續。」」

  老唐這才接著說道:「我看對方當事人有點急,你先不要急————」』

  眼瞅著審判長的眼神又不太對了,老唐笑了笑繼續道:「那好,我們拋開規章制度無效不談,就這個扣工資本身也有問題。」

  「審判長,我想請求對原告進行發問。」

  審判長聞言瞅了瞅臉色發黑的劉總,又看了看笑容滿面的老唐,點點頭道:「允許被告代理人發問。」」

  老唐隨即看向了對面的劉總,開口道:「首先我想請問一下,凱紳公司規章制度中,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的規定,是基於什麽法律法規,基於什麽標準而制定的呢?

  公司是嚴禁罰款的,這一點雖然說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基本上都認可。

  因為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是財產罰的一種,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

  顯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說企業有罰款的權力。

  以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相應規定,但是這東西08年就廢除了。

  而在地方上,《SZ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在以前也有過類似規定,是可以對員工違反依照法律規定製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經濟處罰的。

  但是在22年,深圳刪除了對對員工「違紀經濟處罰」的內容。

  而12年制定19年修訂的《GD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條更是直接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從立法上,是傾向於禁止企業罰款的。

  但是,很多地方的工資支付規定里也說了,企業可以規定對員工的工資進行扣除,但前提是這個規定要有法律法規依據。

  看起來好像很擰巴,但擰巴就對了。

  一方面要照顧勞動者,一方面也得兼顧企業的管理權。

  老唐現在發問就是要對方說清楚,你們制定這個規定有什麽法律法規依據,

  以及你們是用什麽標準制定的。

  劉總又想說點什麽,被老白趕緊拽住。

  但是老白這會兒也說不出來是基於什麽制定的,天知道當初劉總是怎麽定的,說不定就是哪天一拍腦袋,然後就有這規定了。

  但他現在還必須得說點什麽。

  終於老白想到了一條,馬上開口道:「我們這是基於勞動者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而規定的。』」

  這是他現在唯一能想起來的,不然好像沒有其他的說法。

  劉總又滿意了,看看身邊的老白,覺得這人還算不錯,最起碼當初自己定這規矩的時候根本沒想到這些。

  老唐聞言愣了一下,因為他面前的系統面板上赫然寫著:可以從勞動者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方面進行探討。

  這現在真的有種感覺,打得好不如接的好,自己這邊還沒提出這個問題呢,

  對方就已經主動說出來了。

  沒錯,老唐原本的思路就是,首先提出來違反規定扣除工資的依據有哪些,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等等。

  其中勞動者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該賠償的,依據就是暫行規定十六條。

  把這些都給列舉出來,然後選出一個最可能是依據的,然後一步步讓對方跳進自己的坑裡。

  結果現在,他這邊還沒怎麽著呢,對面直接就先挖坑了自己給自己挖坑然後往裡跳,這有點太積極了,搞得老唐都有點不好意思。

  「哦,我明白原告方的意思了,那麽我是不是可以認為,公司覺得只要任何員工曠工一天,都會給公司帶來其三天工資的損失對吧?」老唐再次開口道,他已經有點繃不住了。


  「那你們怎麽確定這個標準的呢?公司高層曠工一天,帶來的損失也是三天工資嗎?」」

  老白被這一連串的問題問的有點不知道怎麽說了。

  「這————·這個,我也具體不知道,但是————.」」

  眼瞅著老白已經開始胡言亂語了,老唐隨即道:「所以審判長,對方自己都不清楚曠工一天是否會帶來三天損失,所以這個公司規定完全是不合法的。」

  自己公司的規定,自己說的法律依據都對不上號,那可不就是不合法嘛。

  說穿了這就是變相罰款,打著扣工資的旗號,老唐剛剛的話,只不過是把這個證明過程走一遍而已。

  工資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發,曠工一天,你可以不支付他當天的工資,但你不能因為這個事進行懲罰性的扣除,這樣於法無據。

  正常應該怎麽辦,首先曠工那天的工資不發,然後如果員工曠工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公司依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來扣工資,而且這個扣除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可惜的是,現在大部分公司都是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錢,而且不管什麽違紀,遲到早退桌上不乾淨不加班等等,是個理由就先扣錢再說。

  老白人已經麻了,劉總更是像在聽天書一樣,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律法規,莫名其妙的地方規定,他聽得人都傻了。

  或者說,有這麽多的規定嗎?

  然而,老唐這邊還沒完。

  「其次,凱紳公司以楊鐵志透露工資為由,對其扣除三日的工資,那麽我再問一句,這個規定的依據是什麽?」

  這些年,不管是網際網路大廠,亦或者是普通的小公司,都在大搞特搞「薪酬保密」制度。

  反正就是你不能和任何同事透露你的工資,也不能和任何同事詢問對方的工資。

  甚至於你都不能和公司外的其他人透露工資。

  在這方面,很多公司的處罰極其嚴格,有的只要發現了就是開除。

  有的公司直接說了,薪酬是公司的核心機密,你透露核心機密,那肯定是嚴重違反公司規定。

  其實生活中不問別人的工資是一種美德,但是呢,現在的薪酬保密已經被各種濫用了。

  你一個老員工辛辛苦苦幹幾年賺五千,人家新進來的員工直接就是六千,如果你不知道對方賺多少,那肯定沒問題,

  知道了你自然就接受不了。

  對面的老白嘴角喏著,但是不知道怎麽回答。

  在他看來這根本不需要什麽理由,因為大家都是這麽乾的,但凡開個公司都會有薪酬保密制度,這還需要理由?

  能多一項罰款或者開除內容,對於公司來說肯定是好事。

  老白不說話,老唐接著說道:「我認為,凱紳公司設立的所謂薪資保密制度本身就是違法的!」

  啊?這話一出來,別說老白了,就連劉總都瞪大了眼睛。

  「不是,你說什麽,違法?那踏馬的是個公司都對薪酬進行保密,你和我說違法是吧?你這人純粹有病吧!」」

  審判長再次敲了敲法槌:「原告當事人,再次對你進行警告!」」

  劉總被老白硬拽著坐下,嘴裡還在低聲道:「瑪德這人開始胡說八道了啊。

  老白也是奇怪,薪酬保密怎麽就違法了。

  敲了錘的審判長同樣好奇地看著老唐,這位唐律師說話從來都是這麽一驚一咋的。

  老唐迎著眾人的目光,不換不忙地說道:「《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而凱紳公司的薪資保密制度,其本身和同工同酬原則是相悖的!」」

  話音落下,審判長皺起了眉頭,老白目瞪口呆,這人居然把《勞動法》給弄出來了。

  要知道,我們平日裡經常說什麽勞動法,那說的一般都是勞動合同法,這個是和我們的工作息息相關的。

  而勞動法本身,一般提的不多。

  但是現在,卻被人用了出來。

  書記員小哥在那裡一邊記一邊看,這位唐律師他都不知道怎麽說了。

  事實上,薪酬保密和公司罰款一樣,同樣是具有很大的爭議那種,或者說勞動領域很多的問題,在各地都有爭議,你要說依據,老唐也不好說。

  在老唐前世,比如薪酬保密,有的地方支援,明確肯定薪酬保密具有合法性,沒有任何問題。

  但有的地方不支援,認為收入公開是同工同酬的前提。

  於是,判決方面自然五花八門··

  所以,其實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在具體的法律實務中,全國各地都透露著一種擰巴的感覺,有這感覺才對味。

  「楊鐵志和他的同事都是水手,那麽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兩人之間的收入應該是相同的,那麽因為楊鐵志給同事透露了薪資就對他進行罰款,這沒有任何理由!

  老唐自然也知道薪酬保密有一定的好處,但是他認為,薪酬保密應該和同工同酬結合起來,否則,只會被公司進行濫用。

  也因此,他這裡說的始終是:凱紳公司的薪酬保密制度違法,而不是所有的薪酬保密制度都違法。

  反正老唐始終的看法是,既然有這個法,那就可以拿出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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