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第249章 法官:丈母娘在上個案子敢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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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9章 法官:丈母娘在上個案子敢當我面前敲詐!

  審判中的法庭。

  時間已經來到了下午5點。

  一般再過半個小時就下班了。

  但是大禮堂裡面的辯論估計不會很快結束。

  下午的陽光通過大禮堂的玻璃窗,零零灑灑的灑落在禮堂的角落裡。

  如同是破碎的光芒。

  斜照進來的陽光,產生一定的影響。

  所以記者們在光照的作用之下,需要調整位置。

  調整攝像機。

  找准角度。

  對現場進行拍攝。

  羅凱在所有人的之下,開始拿著手中的起訴書進行陳述。

  對於被告方女方以及丈母娘這兩個人進行主要控訴,至於婚介所簡單的帶一筆。

  反正這一波的人都別想逃。

  羅凱雖然手裡面拿著起訴書,但是本人已經是處於一種半脫稿的狀態: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方的第1個訴訟請求的後半分就是要求判處被告幾方人參與了敲詐勒索我方原告!

  我方敢指控被告方1號以及2號存在著敲詐勒索我方的行為,觸犯了敲詐勒索罪,是有著相應的證據作為支撐的!」

  羅凱辯論的思路和技巧和寫論文相當的相似。

  首先陳述觀點!

  緊接著就是羅列證據進行陳述!

  用這些證據來形成證據鏈,進而支撐自己的觀點。

  當然這個過程當中肯定會出現一些意外的情況,羅凱也會及時的做出調整,進行辯論。

  反正手中的牌很多!

  可以單一張牌出,可以兩張牌一起出,甚至可以組合出牌。

  多種選擇。

  對於幾組被告人。

  羅凱:我有9種以上的組合方案能夠判被告犯罪的方法!

  九種以上!

  至於是多少種?不多!也就大概幾十種!

  羅凱聲音響徹整個用來審判的禮堂:

  「根據法律對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犯罪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別人財物的目的,主觀上存在著惡意,不存在過失的情況。

  在客觀上,犯罪嫌疑人還應當滿足特定的行為構造:對別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主體或者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脅迫的方法多種多樣,如將要實行b.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

  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脅迫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

  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法律規定的描述相當的枯燥!

  但是這也是必須要念出來的。

  法庭之上,法官審判案件的時候看重兩個最為重要的事物:

  一是證據!完整的證據鏈!

  二是法條的陳述!

  羅凱說完這一點,專門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女方以及丈母娘。

  在上個案子快要結束的時候,這個丈母娘甚至當天就敢咆哮,就敢威脅敲詐!

  可是發生在法官的注視之下,如此囂張,如此跋扈。

  羅凱是不可能放過施害者的。

  在婚姻詐騙案件當中的過程當中!

  這個丈母娘可不是什麼一個好相與的角色!

  可以說起著很大的作用,當然是壞作用。

  能夠及時的套話套取差一點就成為自家姑爺的話!

  然後拿著這種證據就直接威脅要求給錢!

  不然就威脅讓其坐牢。

  如此嫻熟,如此老辣!如此熟悉!


  如此態度轉變!

  這不可不是一個正常人能夠做得出來的或者做得到的。

  丈母娘似乎也注意到了羅凱的目光。

  又慫又害怕,但是又囂張的挑釁的瞪了回來。

  寬厚的身軀,油膩而肥碩的臉龐,再加上被肥肉半掩蓋住的兇悍的小眼睛。

  讓人看一眼都覺得是對自己的眼睛極其不負責任,眼睛需要洗洗。

  羅凱對於這個案子已經沒有過多需要辯論的疑難點了。

  於是全力以赴,火力全開:「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我方原告男方以及男方的父母,受到了被告1號以及被告2號也就是丈母娘的威脅……在電話錄音當中聲稱:

  如果拿得出這筆錢來拿得出幾十萬,原的賠償費用來,那麼就是姑爺可以繼續結婚,拿不出來的話那麼就是被告,讓我方原告去監獄裡面反悔人生!(附帶錄音證據)!

  在後續立案之後,在辦案人員的主持之下,想要私底下進行調解,儘管刑事案件當中不存在原被告雙方調解的合法性,但是調解的全過程已經被記錄了下來,這是我方提交的一份證據(調解過程當中的錄像錄音)。

  緊接著在上一個案子審判案快要結束的時候,女方丈母娘當庭擾亂法庭,甚至還敢放話說必須給她女兒幾十萬的賠償,甚至還要放話把那一套房子都給他的女兒,不然的話就把我方原告男方給送進去,用這樣的話語進行恐嚇。用這樣威脅的語言,讓我方原告的父母產生恐懼的心理!」

  羅凱把案件的三個階段被告男方受到的威脅,敲詐勒索的情況都給羅列了出來。

  羅凱把第3個證據拿出來的時候,其中有兩個法官目光凝聚了一下。

  因為女方丈母娘的威脅確實就發生在他們的眼皮子底下。

  主審法官對於這個丈母娘在上個案子當中已經是給予了5000元的懲罰。

  但是看起來並不覺得懲罰已經足夠了!

  這丫的竟然還觸犯了敲詐勒索罪?

  而且還有很有可能是主犯!

  這一份證據可謂是坐實了的。

  至於錄音什麼的證據……

  什麼?

  你問不是在上一個案件當中,羅律師直接就要求認定為錄音之類的證據,並且當庭念出了法律規定:錄音之類的數據證據,一旦通過剪輯,那就直接可以當成非法證據進行排除嗎?

  就不能夠使用了嗎?

  是!

  確實不能夠「直接」「單獨」使用!

  但是可以和其他證據串聯起來證明情況呀!

  就像是玩5v5的遊戲,雖然在沒有購買英雄的時候使用這個英雄打排位!

  但是可以積攢這個英雄的英雄碎片,再配合著點券一起購買呀!

  這一份證據雖然不能使用!

  但是他可以當成證據碎片來和其他完整的證據進行輔助來證明案件事實!

  羅凱聲音繼續洪亮的響徹整個審判的大禮堂:

  「我方原告的父母在恐懼心理的支配之下,以及擔憂孩子的前途之下,於是被迫的拿出了錢,拿出了幾十萬的錢,想要求個息事寧人!」

  「在本案當中被告人1號以及被告2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對於施害者客觀行為能力的要求,被告方1號以及2號也符合犯罪者身份的要求!敲詐勒索的作案能力完全具備!」

  「客觀上,我方的當事人也就是原告男方以及男方的父母,在聽到這種威脅自己兒子即將坐牢的情況下,產生了恐懼心理,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金額達到了65萬5000,後續涉案未到帳金額還包括一套房子價值)。

  與此同時,作為敲詐勒索罪的實施者,被告人1號和2號以及婚介所以及被告人4號獲得財產(銀行帳戶流水已證明)。

  我方原告作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並且我方原告財產損失以及被告人一行人之間獲得財產獲得贓款之間是存在著因果聯繫的。

  因此在客觀層次被告人1號2號,為敲詐勒索罪的主犯為主要實施犯罪人置於婚介所以及被告人4號xx律師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助紂為虐,在這個過程當中扮演著從犯的角色!」

  「在主觀方面,被告人1號以及2號女方娘倆,以及被告人3號婚介所,幾方之間存在著犯罪的惡意,存在的敲詐勒索的合意,主觀惡意明顯!


  綜上所述,被告人1號以及2號同為敲詐勒索罪的主犯,被告人3號婚介所以及被告4號xx律師為敲詐勒索罪的共犯!」

  羅凱一口氣把案件事實分析及訴訟請求講明白了之後。

  並沒有結束。

  而是跟著下一個最為必要的流程……當庭進行舉證:「以下是我方成交的幾份證據,依次來證明我方以上的陳述以及訴訟請求!

  第1份證據為調查階段被告人1號在聲稱其遭受到強x的時候提交的電話錄音!

  第2份證據為辦案人員在開庭之前對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的錄音錄像。

  第3份證據則為剛才上個案子開庭結束之後,我要求對證據進行保留的案件審判片段錄像,現在有請書.記.員為我們當庭進行播放……」

  羅凱話音落下,書記員根據羅凱剛才所說的,把所需要成立的證據直接投影在巨大的屏幕之上。

  讓所有人都可以聽得到看得到。

  首先是第1份證據,一個問題就是丈母娘套話的那一段錄音:

  「……我給你說拿得出點錢出來,那麼你就說我們家姑爺!拿不出來的話,那你就是被告!就得去坐牢,一輩子就毀了?怕不怕……

  ……親家母你也不想你兒子坐牢吧?你也不想你的兒子在餘生都被稱為強x犯吧?你也不想都已經快結婚的兩個新人一下子鬧得如同煮熟的鴨子都飛掉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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