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7章 報告文學和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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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溥的奏疏呈上後,很受朱由檢的重視。

  因為他這段時間正在指點錢謙益制定論文格式,完善學術期刊。

  對於要求格式,大明的士人是能接受的。因為科舉所用的八股文,就是一種文體。

  他們連八股都能寫出花來,對於論文格式,當然能夠接受。

  朱由檢仿照後世的論文,制定了題目、作者、摘要、關鍵詞、目錄、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規範。

  並且為每一篇論文編號,按照時間和經史文哲等類別進行分類。確保每一篇論文都有據可查,能夠在論文庫中快速找出。

  這些要求都不算什麼,錢謙益很快就適應了。

  讓他不適的是,皇帝要求引用古人的話必須用原文,不能隨意篡改。

  引文還要加上引號,在參考文獻中寫明出處。

  他對這種呆板的要求很不習慣,諫言道:

  「一篇文章,到處都是引文,讀著太零碎了。」

  「而且有些古人的言語不適合在文章中直接引用,需要節略或修改。」

  「臣以為意思相近即可,不用都標明出處。」

  朱由檢也覺得到處都是注釋看著不連貫,但是不這樣的話,有些人能學蘇軾亂編。

  所以他要求道:

  「文學類詩文、例如《六國論》之類的論說文,可以不強制要求。」

  「但是學術論文,必須嚴格遵守規範。」

  「義理史學為何無法以史為鑑?就因為他們為了論證義理,剪裁甚至編造史料,得出的結論自然都是他們想像的,對現實毫無裨益。」

  「先生推行實證史學,可不要忘記這個教訓。」

  錢謙益聽到後悚然一驚,知道自己剛才只注重文章,忘記了實學目前的根基在史學。

  如果不能打好根基,實學的「實」字就會成為笑話。

  甚至連皇帝都會拋棄,扶持其他學問。

  所以他當即贊同道:

  「學術論文,確實不同於文學。」

  「陛下將文學單列,可謂高明遠見。」

  對皇帝大加讚揚,附和皇帝的意見。

  朱由檢哈哈笑道:

  「白居易創作詩文,每成篇,必令其家老嫗讀之,問解則錄。」

  「文學是要向大眾傳播的,自然應該平易,淺顯易懂一點。」

  「但是學術著作,是給深入研究的人看的,深奧一些也沒關係。」

  「學術論文和論說文體不同,不能等同而論。」

  「當然,有能力的也可寫論說文做正文,去掉引文等發表。」

  「但是作為學術論文發表時,還是要按格式。」

  錢謙益對論文的認識就是論說文,例如《過秦論》《封建論》等文章。他寫的《恆產論》《生產論》也是如此,可謂文彩斐然。

  所以他對皇帝的論文要求才感到不適,認為用這種辦法,很難把文章流暢地寫出來。

  如今聽皇帝這麼說,他當即道:

  「臣以為論說文可分為文學版和學術版。」

  「擅長文學的可以先寫文學版,再按學術論文規範,整理出學術版。」

  「擅長學術的就寫學術版,是否創作文學版任其自便。」

  兩種論文分開,朱由檢點頭讚許,又在思索之後說道:

  「文學版可單獨發表,也可以作為引言或節略,放在正文前面,吸引讀者觀看。」

  「用同一個論文號,當作同一篇對待。」

  確定了學術論文規範,並且和時人擅長的論說文體結合。

  此後,擅長寫文章的,在寫論文時非常擅長寫引言,對正文則痛苦不堪。

  擅長寫正文的,則對要求文采的引言,時常感到為難。

  以至於甚至催生了論文編輯行業,專門幫助作者整理論文,書寫正文或引言。

  ——

  從論文又想到了調查報告,朱由檢向錢謙益道:

  「都察院的調查報告格式之所以推行不下去,就是因為有些御史習慣了寫文章,對報告不知怎麼寫。」


  「發表到報紙上面,更是可能沒多少人觀看。」

  「所以這個調查報告,朕以為同樣可以寫個文學版,稱之為報告文學。」

  「擅長寫文章的,可以先寫報告文學。然後再整理為調查報告,作為正式報告呈上來。」

  錢謙益聽到後連聲附和,認為這確實是個好辦法。

  甚至他還認為各種奏疏和朝廷公文的格式,同樣可以這樣規範。

  各種公文都要有格式,不符合格式的文章,只能作為引言。

  朱由檢頷首讚許,又囑咐他規範禮法條文的格式,對法案和政令同樣要編號,規定實施期限:

  「禮法和法律都是要一直施行的,有不合時宜的提交國會修改,無需規定期限。」

  「但是一些臨時的律令、條約、契約,都是針對一時的,要制定施行期限。」

  「到期之後討論是否延續,或者制定新法案。」

  這是後世常見的落日條款,也被稱為限時法。避免各種法案堆積下去,成為一座屎山。

  放在大明更是可謂有必要,因為歷代皇帝的詔令積累下來,不是專門研究的根本就不明白。

  有些律令早已過時,需要廢止、修改。

  朱由檢不希望這些無限堆積下去,規定這次整理後,所有的臨時律令甚至法律,都要制定期限。

  錢謙益聽到皇帝和他商討禮法委員會的事情,很是高興地答應下來。又請示道:

  「如果法案過期後沒有及時制定新法案,卻又有人違犯,那該如何宣判?」

  朱由檢道:

  「無關緊要沒有受害人的就算了,性質惡劣的就按判例法,參考以前的判例宣判。」

  「同時讓大理院申請,制定相關法案。」

  又囑咐道:

  「這次重製禮樂後,新的法律、詔令,也應在六十年內至少整理一次,決定廢止或添加哪些條款。」

  「你和劉先生等人商議一下,在禮法中增加這條規定。」

  「讓所有的法律修改,都有禮法可依。」

  最終,在經過多番商議後,《大明禮法公約》,又增加了條文:

  無論誥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稱者,凡與現行禮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律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所有律令都應註明實施期限,到期前決定是否延續或修改。

  所有律令應在六十年內至少整理一次,對不合時宜的條款廢止或修改。

  律令頒布需由皇帝認可,大明皇帝在認為律令違背禮法時,可以拒絕頒布。

  當法律條文和法規法案不合時宜時,大明皇帝可頒布詔令暫時中止其實施。但是中止期限不應超過一年,國會應在一年內決議是否修改。(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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